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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提升群众满意度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此种种,造成淡化侦查,忽视诉讼监督等现象,检察权的应有地位不能凸现。检察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保障是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科学发展观为统领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宝庆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对检察改革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要完成这一目标要求,我们必须结合当前的检察改革现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平安和谐社会建设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努力创新

一、当前检察改革的现状

(一)层次不高。检察改革的重点应放在检察体制上,也就是从政治权力的配置和检察权在国家政治权力中的地位与作用的高度设计总体的改革方略。在这方面,亟需解决的问题有:为什么要配置检察权,需要配置多大的检察权,检察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是什么,检察权与其他司法权应如何协调运作,包括检察权在内的司法权如何与其他国家权力既分权又制约等等。而恰恰在这些改革的重大问题上,至今在理论上形不成共识,实践中迈不开步子。特别是对一些必须面对的敏感问题依然采取回避的态度,如检察机关应否采取垂直领导体制,如何规范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等等。这些带有总局性的问题不解决,任何改革充其量只是对现行检察制度的落实与改进,如主诉检察官制度充其量是在进一步落实办案责任制,检察官搭档办案是在进一步完善二人办案制度,引导侦查是为了起诉工作更好地提高效率达到诉讼目的等等。从上述意义上说,当前的检察改革只是在现行制度范围内的修修补补,还未浮升到制度层面。

(二)缺少理论启蒙。我国的检察制度理论远远跟不上检察工作实践,不能在检察改革中担纲理性启蒙作用。相反,一些建立在计划经济甚至是阶级斗争基础上的旧观念仍然较为流行。如至今仍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区别,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标志,而事实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不乏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不是区别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标志。在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上,我们至今仍沿用前苏联的理论,认为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将检察权的性质与价值功能混为一谈。由于理论上不能对检察权正确定位,在检察改革中,有的主张检察机关是纯粹的公诉机关,取消法律监督权,有人则认为检察机关既然是法律监督就不应行使侦查权。凡此种种,造成淡化侦查,忽视诉讼监督等现象,检察权的应有地位不能凸现。

(三)检察改革的主体单一。现在的检察改革实际上是由检察机关为主的改革,这种主体的单一性严重制约了改革的力度。如检察院无权决定自己的权力在国家政治权力中的地位,无权决定采取何种领导体制,无权决定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等等。事实上,包括检察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涉及到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个方面,是社会系统工程,远不是检察机关唱独角戏能完成的。即使是一些具体诉讼制度方面的改革,如果不形成共识,也很难协调运作,如检察引导侦查改革措施一出台,一些侦查部门的同志即认为检察机关有高人一等的思想,一些试行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得不到审判机关的支持,原因是有些法官认为定罪量刑是法官的权力,检察官无权染指。凡此种种,都表明,任何一项司法改革,如果不从全局的角度提出总体的改革方案,则难以完成改革的初衷。

(四)一些改革偏离司法规律。检察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保障是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我国检察制度在建立之初都是基于司法人员素质较低的估计而设计的,如二人办案、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等制度,在当前的检察改革中,我们一方面主张放权,让检察官秉承法律和良心独立办案,另一方面,放权不放心,往往在一个放权措施出台后,又以治理司法腐败和司法人员素质低为由,创造出更多新的监督制约制度,使检察官初步确定的身份保障得不到充分实现,如主诉检察官改革,按理说,能担任主诉检察官的必须是政治素养高,法律知识雄厚,实务操作娴熟的检察官担任,这是挑选主诉检察官必须提前把握的,而现在我们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时,又引入纪检监督机制,说到底,反映了我们对自身改革心里没底的心理,在客观上也增加了改革的成本,偏离了司法改革的规律。

(五)急功近利,形式主义问题突出。与前所述,当前的检察改革缺乏整体推进。在这种形势下,任何一项检察改革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检察体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我们与其迷信一种“万能”的制度,不断探索、尝试新的改革措施,还不如首先严格落实现行法规定的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使宪法和法律已经确定的检察体制及其保障得到落实。事实上,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些不是制度的纰漏,而是落实中的偏差,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对法律规定的东西执行和落实的兴趣似乎不大,而对法律规定以外东西较为热衷。最为典型的是热衷于运用司法改革完成政治任务,如因政府相关政策,一会出台保护国有企业的若干举措,一会出台保护私营经济的具体措施,一会又出台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凡此种种,表面上看,似乎国有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纳入了司法优先保护的范围,而事实上却都不能得到优先保护,这样的改革严重背离了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有的沉稳和持重,也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权理念相悖离。我曾参加一个关于检察机关服务国有企业的座谈会,给我的印象是,哪个国有企业亏损了,只要检察机关一出马,挖蛀虫,堵漏洞,建制度,就会扭亏为盈、起死回生。而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远非法制浪漫主义所能解决的。

二、深化检察改革应正确把握的几项关系

深化检察改革,不仅涉及到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工作运行机制、人事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关系到整个检察系统的发展和检察权的运作,而且涉及到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协调发展与相互配合等问题,关系到21世纪中国法制建设的全局,按照十六大精神,检察改革应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一)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检察改革是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涉及到国家司法权力的设置分配等重大问题,既然党和国家将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就应有计划拿出包括检察改革在内的全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步骤和措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司法改革缺少整体布局,同时又与人大、政府行政部门的改革相互交错,因而就总体而言,改革发展状况十分不平衡,不平衡就必须由一个权威机关能够从中协调,因此,由国家整体推进改革势在必行。可以说,没有以国家为主体的整体推进,司法改革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在强调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的同时,又必须重视发挥司法机关在改革中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应该承认,由司法机关发起和推动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司法机关处于司法工作第一线,对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感受最深,一旦启动改革,往往能对症下药,在短时期内设计出符合司法实际需要的改革方案,同时,在国家总体司法改革方案没有出台前,实际上也是能由司法机关来充当改革的先行者

(二)制度的现代化与观念的现代化的关系。检察改革的目标归根到底是检察现代化。对于现代检察的含义,可以从法制现代化的内涵中得到启发,以现代文明为基础的现代检察,应包括检察观念(精神价值)的现代化、以规范为核心的检察制度的现代化以及法律技术手段和物质实施的现代化,但重心还是检察观念的现代化和检察制度的现代化。而在其中,检察观念的现代化又是重中之重。因此,在检察体制改革中,培育检察观念的现代化应是重中之重,它包括法治观念、平等和自由观念、权利与义务观念,独立检察意识等等,不确立这些先进检察制度赖以存在的理念,即使有再多的制度,也缺乏应有的价值基础。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理论的军队、是一支愚蠢的军队”,同样,如果没有先进检察理念作支撑,任何检察改革都会因缺乏人文底蕴而闪烁不出理性的光芒。

(三)本土资源与外来文化的关系。应当承认,我国的检察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经过的阶段。作为后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我国的检察制度和观念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重视移植先进的外来文化对检察改革特别重要。西方设定任何一项制度,一般都有其成套的价值观念为基础,这一点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在今后的检察改革中,我们与其东拼西凑地把国外某些制度照本宣科的移植,不如在培植先进检察理念上多下工夫,只有确定了符合当代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检察观念,才能甄别哪些制度能够引进,为我所用,否则,囫囵吞枣、拾人牙慧,则可能使中国检察制度成为不中不洋的怪胎。另一方面,在检察改革中,要充分认识到我国检察制度存在发展到今天,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合理性,我国检察制度确立的以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为一体的检察权力构成体系有相当大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唯洋是从,另起炉灶,与检察改革的实际不符。

总之,要正确处理弘扬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与吸收借鉴外来文明的关系,真正使中国检察改革既具有民族性,又与世界先进检察制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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