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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是思想政治教育反馈的重要指标之一,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也是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革新发展的基础条件,更是思想政治法学教育价值的依据。很大一部分大学生深刻感悟到法律在当今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认为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法律素质应该成为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基本素质之一。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内容、功能、现状及原因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法律知识、法律与法制观、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

(一)法律意识的内容

法律知识主要是人们对社会存有的法律现象的正确认识,是对法律的本质、法律与其他社会关系、法律的作用以及法制等法学基本原理等知识的一个总结。其内容是纷繁复杂的,因素众多,包括法律的基本内涵、法律体系、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在操作过程中的相关知识以及本国法律知识和与其相关的国外法律相关知识。拥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是一个人拥有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

法律与法制观念是指人们对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本质、地位和作用等方面的认识和看法,也可以说是依靠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的观念。人类进入法制阶段,标志人类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是发展到新阶段的体现。法治理念会不断推动社会向前进步发展,反过来,社会的大力发展会催生出更为先进的法治理念。

法律态度指人们对待法律和法律现象所持有的观点和见解以及由此支配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举止。

法律信仰是当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所表现出的公平正义及良好秩序的期望和向往的理想信念,在法律意识结构中处于最高理性层次。法律信仰是人们对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的由衷的信服和服从,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得到提高,其中包含着人们对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的至高无上的期望,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平等、人权等法律价值的追求。这也应当成为当代高校大学生的最高理想追求。

(二)法律意识的功能

法律意识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可或缺的考虑因素之一,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当以本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不是自由裁量主观臆断。只有符合当时国家的发展客观实际,在此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行得通。有需求才会有所给予与创造,若已经存有某种法律规范的需求,但是立法者或人们却没有这种意识,那么适应某种需要的法律伦理规范也不会产生。所以,需要科学的意识让某种需求升华为法律法规。专业法律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这直接影响到对法律问题、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与梳理分析,关系到法律适用的合理合法准确。尽自己最大可能停纠止争,维护社会的伦理制度稳定,增强人们对司法的服从支持。法律意识可以催生权利意识,特别是在运用法律时,个体的权利意识会增强,是对法律下权利义务的认可。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尊敬和遵守,使之敢于与恶势力作斗争,弘扬正义与公平价值,从而更加推动法治建设向前进步。

(三)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是思想政治教育反馈的重要指标之一,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良好的法律意识对当代大学生健康茁壮成长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当代大学生处在“三观”发展成熟的重要阶段,很多大学生思考不成熟,法律思维欠缺,有极大可塑性、不确定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也是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革新发展的基础条件,更是思想政治法学教育价值的依据。

第一,当代高校大学生普遍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对我国当前的法律观念予以认同,在自身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大一部分大学生深刻感悟到法律在当今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认为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法律素质应该成为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基本素质之一。他们维权的意识相对较强,期待开设法学课程,接受更多的法律知识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整体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但是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方法却不甚合理,对维权所运用的合法程序也不熟悉。

第二,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理性认识欠缺,感性认识较为普遍,只观其表,看不到现象背后的权利义务,容易受到媒体的干扰,独立思考能力欠佳,法律信仰不坚定或没有法律信仰。表现在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严重匮乏,逻辑混乱,对法律部门及其职能不熟悉,对司法职务人员职责不熟悉,对国际法律性知识更是无从谈起。法律知识在法律意识中占重要地位,法律知识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与低,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法律知识比较渊博,则法律意识较强,而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则法律意识比较薄弱。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法律知识非常零散,没有框架,讲述枯燥无味,学生兴趣低下,接受知识信息量甚小,加上课程安排不合理,导致学生没有实际消化和实践应用就抛之脑后。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主人,是时代的精英,在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的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能否顺利实现与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有重要关系。

第三,当法律问题涉及个人利益时,法律意识差,犬儒性强,当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意识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超市等公共场合购物,因报警器等鸣叫而对其进行搜包搜身的情况普遍存在,多数高校大学生均听之任之,对于这种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大多表示没有不满。由此可见,当代高校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有待提高。

第四,部分高校大学生法律观念相对薄弱,违法犯罪,特别是极端行为发生频率颇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制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制度的本质、地位、作用等问题所持有的见解和观点。与法律意识相同的是,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知识的高低与法律观念的强弱是成正相关的,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也就不会存在相应的法律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然而当代高校部分大学生对待此条款却十分漠然,对手中的选举权并不重视,甚至有极大一部分高校的大学生不知道自己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学校他们似乎都是学习的佼佼者,但是道德法律情况有些令人忧虑,药家鑫案、马加爵案等都足以说明当代高校部分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的淡薄。

(四)当代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

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与基础。公民的法律意识影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影响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大学生是社会中的精英群体,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行动方式等都受到法律意识的引导指引。他们今后的就业、工作、参与社会实践都将受到法律意识的影响。我国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总体来看不容乐观,对此我们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是什么原因引起当代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呢?究其原因,需要我们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来分析。所谓内因,就是从高校大学生自身认知原因的角度来分析;所谓外因,就是从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大学生自身这四个主要原因来分析。

1.社会原因

第一,法律的滞后性致使当代高校大学生对法律权威提出质疑。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法治化道路上不断探索、艰苦奋斗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很多法律已不适应当代社会的迅猛发展,不少新事物新情况,很多法律无法依据本有的公平公正的法理精神来处理,有些新生的领域,根本没有相关法律对其权属、法律权限、法律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法律出现了空白,还有很多法条规范范围界限太过模糊,这使得人们找不出合理的条款处理案情,或出现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相互扯皮的现象,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

第二,处理法律问题,行政执法不当,援引的法律条款不精准,法律适用不正确,使得高校大学生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江伟先生曾说过,司法不是最公正的一道防线,但却是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它是落实公平公正的保障,面对法律纠纷,个别司法机关常常利用自身职权,贪污腐败,谋取私利,官商勾结,利用不正确的法律适用为自己或他人开脱。这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人们对法律的高尚信仰,直接影响当代高校大学生。行政执法不当,侵害百姓的事件以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这些案例在当代传媒发达的今天广为传播,给人民特别是当代高校大学生造成了特别不好的影响。

第三,传统人治思想的牵制。中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权大于法”在人们心中烙下深深的印迹,直到今天,这种思想仍旧影响着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改善。在中国几千年等级制度森严的封建社会里,皇权至高无上,拥有制定法律的大权,凌驾在法律之上,臣民都服从于天子制定的法律,皇帝拥有最高的权力,法律也仅仅是统治国家的手段,这是典型的权大于法的表现。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代社会,权大于法的观念仍旧残存在人们的脑海里,特别是在部分高校大学生群体里。这种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不仅不利于当代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更加不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和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实现。

第四,网络等媒体报道的负面作用。随着当代科技发展,大众传媒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通过广播、报纸、杂志、电视、电脑网络、书籍、录像等向当代高校大学生传递积极信息的同时,由于缺乏管理和有效监督,网络平台存在着暴力、色情信息,很容易诱导犯罪。大学生自控能力相对薄弱,很容易受到其带来的身心侵害,这成为网络信息安全的巨大隐患。网络上的肆意性,纵容了一些高校大学生,使其忽视法律的规范,造成法律意识的欠缺。还有一些高校大学生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脱钩,严重影响人际关系,并造成自身性格孤僻,不思学习与生活,极易染上恶习,造成虚拟与现实的错位,认知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法律意识下降,使得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产生不良的改变,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泛滥。这些消极的影响十分不利于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2.学校教育有失偏颇

1995年《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树立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其法律意识,将其培养成为具有法律素养的合格公民,这是高等学校法制教育承担的重要使命。但是当代高校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时出现了种种问题。

比如法学教育理念缺乏。当代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时,仅仅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教学,而且法律基础的内容相对较少,大学讲师也难以系统地讲解,课时短内容少,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学习法律知识的渠道。而且大学讲授相对枯燥,师资弱,大学讲师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对法律内在价值的分析能力有限,很难深入讲解,难以让学生体会到内在的价值,从而停留在知识表面,讲师仅对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对法制观念、法律内在法理价值、伦理价值却很少提及;多数学生仅为通过考试而临时抱佛脚,自然对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远远达不到设立这门课程的初衷。一些高校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较低,认为“有点就可以了”,只是重视专业课的学习,忽视法学教育,理论学习与实践严重脱节。

3.家庭教育存有缺陷

家庭与每个孩子的成长息息相关,是其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教育的失误对子女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家庭教育观念欠科学,一些家长面对高压力的升学就业压力,在家庭教育中盲目攀比,单一地以学习成绩说话,成绩名次成为评价一个学生好与坏的标尺。急功近利的后果是使得孩子的综合素质得不到发展,孩子成为考试的机器,更谈不上什么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严重欠缺。家庭教育方式也存在很大缺陷,溺爱式和放任式、粗暴强压式都给孩子蒙上了一层潜在的阴影。

4.当代高校大学生自身原因

高校大学生处在青春期,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发展时期,各方面思想都还不成熟,极易受到外界的暗示与干扰,家庭经济因素也成为大学生人际交往、思想发展的重要因素。高校扩招以来,一些大学生进取心下降,自身不努力,抱着自身优越感的光环,缺乏学习与独立思考,思维和逻辑得不到锻炼发展,难以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周边发生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文化大量涌入,西方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也在极大冲击着当代高校大学生,加之当代教育无法对自身缺陷进行自我评判与完善,西方的“优越性”冲击着一些大学生的思想,使其本不坚定的观念动摇,目的性、功利性增强,难以投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树立法律信仰,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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