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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联系就是广义的来源联系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能有人会质疑将历史联系指称为广义来源联系的必要性,以为不过是换了件外衣,多此一举。[2]也就是说,历史联系有4种表现形式:来源联系、时间联系、内容联系和形式联系。也可以说狭义的来源、事由、时间、形式联系就是广义的来源联系的表现形式,它们都具有“来源共同性”,都是以同一的社会活动过程为基础的。总之,广义的来源联系是文件间历史联系或有机联系的具体化和实质所在。

历史联系就是广义的来源联系

何嘉荪

10年前笔者与冯惠玲合作在《档案学通讯》上著文,对全宗理论进行新探索,提出了下述观点:

文件之间的来源联系实际上有两种含义,狭义的指来源于同一形成者文件之间的联系;广义的则指来源于同一社会活动过程之间的联系。

文件间的事由联系也有两种含义。广义的指文件内容涉及的事物性质类同,它就是根据人们的认识加以类聚的事由类同性;狭义的事由联系则是在为解决特定问题而于特定时间进行的特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活动过程本身就构成了文件间内容上的密切有机联系。

广义的来源联系既包容了狭义的来源联系,又与狭义的事由联系相吻合。这两者的统一,便是对来源原则的全面认识,也是全宗理论的基础。

如果沿着前面的思路继续走下去,可以发现广义的来源联系就是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各种版本档案管理学教科书在论述“档案整理原则”时都要提到的、我们平日经常泛指的文件间的“历史联系”。它们两者的外延是完全重合的,内涵也基本上一致。认识这点将有助于我们在更广的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进一步深化对来源原则实质的全面理解。

邓绍兴、和宝荣主编的《档案管理学》指出:“所谓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就是文件在产生和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内部相互关系。”[1]笔者认为,既然这种内部相互关系是以文件的产生和处理过程,也就是人类的社会活动过程为依托的,当然就可以说它是来源于这种过程的,并且文件自身也就是以这种过程为界组合成群体而“持久地存在和运动的”。

可能有人会质疑将历史联系指称为广义来源联系的必要性,以为不过是换了件外衣,多此一举。笔者则认为其意义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这样就使原来比较空泛的、抽象的、在具体用于类分文件时没有实际意义的概念(“历史联系”),有了相对比较具体的、易于界定的外延,点出了其实质(来源于同一项社会活动过程,是广义的来源联系),可以在区分文件运动基本单位——全宗时,用作从宏观总体上进行指导的标准和衡量的尺度。

第二,可以借此进一步研究文件之间其他各种联系的性质。我国任何一部档案管理学教科书都指出:“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主要表现在文件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等几个方面。”[2]也就是说,历史联系有4种表现形式:来源联系、时间联系、内容联系和形式联系。如果我们把广义的来源联系及与其相关的有机联系拿来比照、衡量,就可以发现,这里所讲的来源联系和内容联系就是前面讲到的狭义的来源联系和狭义的事由联系。再作进一步探索,又可以发现时间和形式联系也可以分别有两种含义。

时间联系也是文件间极其重要的联系。任何物质运动必然具有发展过程的连续性和阶段性,反映在文件中就表现为时间上的联系。然而,时间联系也可以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时间联系,指形成于同一项社会活动过程之中的文件在时间方面的联系,它有特定的时空范围的限制。由于与文件的形成过程直接相关,所以它也是文件间的有机联系,是历史联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广义的时间联系,则不顾文件的形成过程,不管天南海北、内容各异,只要时间相同均可联系在一起。这当然是文件间的非有机联系或无机联系,在文件管理中的实际意义不大。

文件在形式方面的联系也有类似情况。文件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文件的内容必然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文件形式上的联系在特定条件下也有一定意义。然而,也只有狭义的形式联系,即形成于同一项社会活动过程的文件之间在形式上的联系,才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实用意义,如同单位或同一建设项目中的会计账册、报表等。至于不顾文件形成过程的广义的形式联系,当然也不是文件间的有机联系,不是历史联系的表现形式,因而其应用价值极小。

总之,广义的来源联系不仅包容了狭义的来源联系,又与狭义的事由联系相吻合,而且与狭义的时间联系、狭义的形式联系也是相吻合、相统一的。也可以说狭义的来源、事由、时间、形式联系就是广义的来源联系的表现形式,它们都具有“来源共同性”,都是以同一的社会活动过程为基础的。因而我们又可以说,文件间不仅可以有“来源共同性基础上的事由共同性”,而且还可以有来源共同性基础上的时间共同性和形式共同性。

第三,可以更深刻、更令人信服地阐明来源联系居首要地位、对事由联系等其他有机联系起“统辖”作用的原因。来源联系是文件之间最重要和首要的有机联系。在我国,凡是学过档案管理学的人都熟悉这么一段话:“只有在保持文件来源方面的联系的前提条件下,文件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联系,才能更深刻地反映机关工作活动的面貌。如果首先分割了文件来源方面的联系,那么,其他一些方面的联系,都将是不科学的。”[3]布伦内克在提出自由来源原则时也仍然强调指出,“来源必须统辖着事由”,“在理想的‘档案体’里,如同我们所期望的,是来源事由的综合,但是在来源优先权之下实现”[4]

为什么会如此呢?其理由是什么?我国传统的档案管理学理论对此所作的解释有两点:(1)“文件是以一定的机关及其内部组织机构或一定的个人为单位,有机地形成的。”“如果人为地使文件脱离开形成的原单位,……就会破坏文件体系的本来面貌和利用价值。”[5](2)“文件一定的来源,也是文件内容和产生时间的某种体现。”[6]这两点理由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当实践中出现如布伦内克所说的有时“把重点放在事由共同性上,事由背后的机关人格没有重大关系”的情况,此时仍然把来源的含义仅仅限定为“文件形成者”,并坚持说来源联系是首先应该保持的,理论就会显得比较苍白、乏力。至于说形成者来源“是文件内容和时间的某种体现”,我们同样可以反过来说,文件内容也可以成为文件来源和时间的某种体现,那么为何事由联系却不能具有与来源联系相同的地位和功能?

然而,我们若扩大来源联系的含义,使之与“历史联系”画等号,就能得到更为合理的答案:来源联系,不管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都是与文件的形成过程直接相关的有机联系,只要保持了这种联系,就能保证有关的档案文件确实都是在同一项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因而这些文件的其他各种联系也必然是可以深刻地反映社会活动面貌的有机联系。至于事由、时间和形式联系,由于其中都包括有广义的非有机联系在内,并非与文件的形成过程必然有关,故不可能具有与来源联系相同的地位与功能。

总之,广义的来源联系是文件间历史联系或有机联系的具体化和实质所在。提出这一概念就使来源联系的统辖作用和它与狭义的事由、时间、形式联系的统一性有了更为科学的基础。正是在此一基础之上,我们才有可能破译布伦内克的“同一的意志”、“同一的精神”究竟为何物;也才能对苏联新全宗定义中的历史联系与“逻辑联系”的关系问题作出正确的评论。

布伦内克在他的著作中曾经问道:“来源和事由彼此怎么样结合起来,怎么样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我们怎么样获得那种真正的事由共同性?”他的回答是:“在这种共同性里不只是关于同一事件的交涉及彼此并立,而是可以感觉到贯穿它的内部关系,推进它的共同意志。”[7]他又指出,只有在用这种“同一的意志”、“同一的精神”来推进业务的情况下,事由共同性才有可能。那么,这种“同一的意志”、“同一的精神”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对此布伦内克没有明确作答。笔者以为,这种“同一的意志”、“同一的精神”只能产生于同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或者也可以说,布伦内克要求档案员努力把握的这种抽象的、来源与事由互相配合的、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意志和精神,其实就是其中既有主体又有客体的同一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自身,或者说是这种同一的活动过程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只不过有时这一过程以主体为核心,有时又以客体为核心,因而需要档案员“以艺术家的同化力”去创造性地寻找和发现这一过程的核心和边界,以便确保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能够组成有机整体而不致各分东西。只有这样,档案文件才能永远保持同一的来源——来源于同一项社会活动过程。因而即使是以客体为核心的活动过程,其中档案文件间的联系,也永远是来源“统辖”事由。至于苏联新全宗定义中将逻辑联系与历史联系相并列作为全宗内文件的本质联系的问题,我们认为也必须从广义的来源联系,也就是历史联系对狭义事由联系的“统辖”作用来认识。

所谓逻辑联系,用在文件管理中主要指依据逻辑思维规律推演形成的文件间的联系。用于文件分类,指的则是按形式逻辑进行划分,并且往往特指对文件按事由内容主题进行的分类。因为按文件事由主题进行分类时,往往首先对档案文件内容进行主题类型分析,将所有主题概括成若干足以全面反映覆盖文件内容的主题概念,然后将这些主题概念从逻辑上构造成一个概念类别体系,即建立起它们相互之间的总体逻辑关系,形成分类表,然后再运用它去类分档案文件。

那么,能否说凡是按文件内容主题分类就都是按文件间的逻辑联系分类的呢?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文件间的事由内容方面的联系有两种,狭义的是文件的历史有机联系,广义的是事由类同性。笔者认为后者才属于所谓的逻辑联系,因为它是按照人们的思维规律进行逻辑推演而建立的。既然如此,又应如何看待全宗内文件实体按问题分类这种人们习惯采用的分类方法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现有各种版本的档案管理学教科书虽然作了回答,但又有令人疑惑的地方。一方面这些教科书都认为内容联系是文件间历史联系的主要表现形式,认为“在整理档案的某些程序中,文件内容方面的联系往往是最紧密的联系”。又说“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按文件内容之间的联系整理档案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不是唯一的,不能过分强调内容联系而忽视甚至破坏了文件来源和时间等方面的联系”[8]。很显然,这也就是要求按狭义的事由联系分类,并且将其划入按历史有机联系分类的范畴。然而,这些教科书又都同时要求,按文件内容问题设类分类时,“必须合乎逻辑”[9]。那么“必须合乎逻辑”是否就是按文件的逻辑联系分类呢?这些教科书都没有说,只有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张辑哲新近出版的专著《维系之道——档案与档案管理》明确指出:“问题分类法,即按档案文件内容所涉及的逻辑性问题(主题)对档案进行分类。”[10]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对文书档案而言,所谓按问题分类实际上就是按立档单位的职能分类。由此建立的分类体系,虽说大体上符合逻辑规则,然而其类目事实上都是立档单位工作活动中实有的职能。应该说这种分类法的类目设置标准和分类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界线与状态,并非人为逻辑演绎和归纳的结果。而且据笔者多次实地调查观察,所谓“必须合乎逻辑”的要求,实际执行中都仅仅是大体如此。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立档单位都根据客观实际做了变通处理,根本不在乎有无严格遵守逻辑规则。比如不少全宗内设了“总类”、“综合类”,如果按逻辑划分规则分析,这绝对是荒唐的,应该大加挞伐的。[11]然而,由于这种“总类”、“综合类”,事实上代表了机关(企业)办公室或秘书部门的职能,故仍然很自然地被许多立档单位所采用。这说明,按问题分类事实上就是按狭义的事由联系,也就是按有机的历史联系分类,并非纯粹地按逻辑联系分类。尽管在设类归类时最好大体上能遵守逻辑划分规则,但必要时,即客观实际与此不符时,也可以不遵守。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苏联学者把按事由内容主题分类简单地归结为就是按逻辑联系分类并不妥当。因为真正能成为文件有机整体——全宗内文件本质联系的,只能是也属于历史有机联系范畴的狭义事由联系;而广义的事由联系,也就是逻辑联系,则只有破坏文件间的有机关联性,不可能成为文件有机整体——全宗的基础。正是有鉴于此,笔者以为苏联新全宗定义中关于逻辑联系的提法并不足取。其实只要将“历史联系”定义为全宗内文件的本质联系就足够了。但是,在苏联新全宗定义认为应予包括的“档案汇集”中,的确有一部分是将形成于各种不同社会活动过程的文件根据事由内容的逻辑联系(事由类同性)聚合而成的。笔者以为,它们与以客体为核心、具有狭义事由共同性的“档案体”不同,根本不是文件的有机整体,不应该纳入全宗范畴,全宗定义没有必要将它们也概括进来。总而言之,将广义的来源联系与历史联系画等号,是对客观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取得共识,才有可能理解我们在全宗问题上提出的新见解。

以上我们讨论了全宗理论或来源原则据以立论的基础,认为应该将对“来源”含义的理解,从特定的“形成者”扩展为“同一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并且指出,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其实就是源于“同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的比较广义的来源联系。我们认为,只有如此认识问题,才能真正理解来源原则的本质和精髓;也只有如此理解来源原则,才能发现:即使在电子文件时代,它也仍将具有无穷的生命力。

(原载《档案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注释】

[1]邓绍兴、和宝荣:《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邓绍兴、和宝荣:《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邓绍兴、和宝荣:《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4][德]布伦内克:《档案学——欧洲档案工作理论与历史》,中国人民大学1985年内部油印本。

[5]邓绍兴、和宝荣:《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6]邓绍兴、和宝荣:《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德]布伦内克:《档案学——欧洲档案工作理论与历史》,中国人民大学1985年内部油印本。

[8]邓绍兴、和宝荣:《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9]邓绍兴、和宝荣:《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0]张辑哲:《维系之道——档案与档案管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5年版。

[11]张辑哲:《维系之道——档案与档案管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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