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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教育选择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教育选择是受教育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般来说,在做出决定之前,他必然征求父母的意见。受教育者的教育选择实际上是父母意见和受教育者本人意愿的一种协调。受教育者和家庭是教育选择的主体,表明他们并不只是教育服务被动的接受者,他们更是自身教育的设计者。

四、个人教育选择

选择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人的本质就在于能够进行自由自觉的选择。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多元化趋势,在多元化社会中,选择对于人的作用更加重要。选择反映着一种主客体关系,是主体对客体的挑选或选定,是作为主体的人对客体的一种认识方式,它根源于主体的目的性和客体的多样性(6)。依据此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谓个人教育选择就是教育需求者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支付能力购买教育机会时,对教育机会的类型、品质等进行的一系列选择(相关理论参见附录二)。

从主客体的角度来说,教育选择的主体是以受教育者及其家庭为主的教育消费人群;教育选择的客体是教育服务。消费者对教育服务的选择总是以一定的外在指标体现出来,包括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对不同教育类型的选择、对学校的选择、对学校内部具体教育活动或者教师的选择等,本研究主要指前者。

本研究中的个人教育选择主要指农民为子女进行的教育选择。把农民作为农民子女教育选择的主体之一,主要是出于以下考量。农民子女虽然直接享用教育服务,但我们认为他并不是教育服务的唯一消费者,也不是教育选择的唯一主体。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和教育选择的主体应该是受教育者及其家庭或者说受教育者及其家长。首先,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家庭关系是最亲密、最可信赖的社会关系,家庭中的每一个个人自然地结成了有着共同利益的团体。很多情况下,家庭成员不是独立地而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参加到社会活动中去的。即使是个人的社会行为也往往代表着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家庭成员集体协商的结果。所以,我们说家庭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就教育选择行为而言,在受教育者年幼没有能力独立进行教育选择的时期,是由其父母代替他进行选择的,而父母也正是最有资格和权力代替受教育者进行教育选择的人。即使在受教育者有了独立进行教育选择的能力之后,和个人的其他社会行为一样,他的教育选择看起来是由个人承担的,但实际上是家庭共同决定的结果。因为,教育选择是受教育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般来说,在做出决定之前,他必然征求父母的意见。一来父母是他最亲密的人,又具有更为丰富的社会经验,二来父母作为受教育者的监护人也有权力参与选择教育机会。受教育者的教育选择实际上是父母意见和受教育者本人意愿的一种协调。其次,在受教育者经济独立之前,其所享用的受教育机会的成本是由家长承担的。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受教育者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后的个人教育成本主要是由家庭承担的。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用勤工俭学的收入来减轻家庭的负担,但这与整个教育成本相比微乎其微,最多只能支付小部分的生活费用,父母的资助才是其教育和生活费用的主要来源。在我们看来,支付教育费用的父母至少和享用教育机会的受教育者一样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是教育选择的主体,他们有权力参与受教育者的教育选择。所以,我们说“受教育者及其家庭是教育选择的主体”才是一种较为恰当的说法。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本研究将农民作为农民子女进行教育选择的主体之一。

受教育者和家庭是教育选择的主体,表明他们并不只是教育服务被动的接受者,他们更是自身教育的设计者。发展的目标和手段要求把自由的视角放在舞台的中心。按这种视角,必须把人看作是主动参与其自身前途的塑造者,而不只是被动接受某些精心设计的发展计划的成果。

对于教育发展而言,个人教育选择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更具有建构性价值,包括:个人教育选择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个人教育选择是学生利益的外在表现,个人教育选择是对家长主权的尊重。强调个人教育选择建构性价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扭转了我们对于个人教育选择的态度。如果我们仅仅看到个人教育选择具有的工具性价值,我们对它的支持就会是有保留的。但是,当我们认识到个人教育选择是一种基本人权、体现了对自由的追求,这种支持就会变得彻底。另外,建构性价值的发现也改变了我们探讨个人教育选择制度的方向,我们开始把个人教育选择的空间作为重新设计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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