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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的法律制度框架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统计调查的法律制度框架在我国,对社会调查进行集中管理的最权威的机构要数国家统计局,通过执行一系列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国统局规范着我国境内绝大多数的社会调查。三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国家应建立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促进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定标志。
统计调查的法律制度框架_中国社会调查史

(一)统计调查的法律制度框架

在我国,对社会调查进行集中管理的最权威的机构要数国家统计局,通过执行一系列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国统局规范着我国境内绝大多数的社会调查。它的法律制度框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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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计管理机构图示

1.统计法

目前,我国唯一的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组织和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统计人员管理、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民间及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统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此外,还有18部法律中有关统计活动的规定。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其他法律中涉及统计活动的,除《刑法》外一般只规定要建立某一领域的统计制度,并不涉及统计活动的具体规范和法律责任。

2.统计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2000年第277号国务院令发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4年第415号国务院令发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此外,还有国务院制发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84年)、《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1998年)。

3.地方性统计法规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规章

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规章25件,包括《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等。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统计规章30多件,包括《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等。同时,一些省(自治区、市)也制定了地方政府统计规章。

除了理解我国统计的法律框架之外,我们还应该更加清楚在这个框架内部的主要内容,大致涉及如下九个方面。

第一,统计法基本原则。《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了规范。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二是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三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四是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五是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国家应建立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促进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

第二,统计组织和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我国《统计法》设定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类,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第三,统计调查管理。设定统计调查方面的法律规范,除了《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外,主要还有《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主要内容包括:(1)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2)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目前我国已建立周期性普查制度。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3、8的年份实施。(3)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定标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志。(4)统计标准。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5)统计调查者身份证明。《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统计人员依照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第四,统计资料管理。按照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1)统计资料质量管理制度。(2)统计资料公布制度。(3)统计资料提供制度。(4)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第五,统计人员管理。为加强对地方统计局长的管理,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规定:地方各级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为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六,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为了开发统计信息资源,实现运行高效、数据准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对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作出了规定。《统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第七,统计经费管理。《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第八,民间及涉外调查管理。《统计法》规定:“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还设定了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九,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对检查机构、检查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范围和分工、查处违法案件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的程序以及对违法案件的通告等做了具体规定。

第十,统计法律责任。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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