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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为的改变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我们所说的罪犯的行为改变,并非泛指不同行为的转化,而具有人格改造的特定涵义。从人格改造的角度看,行为的改变是指罪犯因为人格得到改善而形成了新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倾向。这是罪犯行为改变的最基本的内涵。我们并不认为,罪犯的一切行为都是恶的。所以,罪犯的改恶从善首先意味着不再犯罪,这是衡量其行为改变的最基本的尺度。
什么是行为的改变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一、什么是行为的改变

人类的行为是极其复杂多样、极其多变的。从宏观上看,人类的历史就是人的活动的历史,它由各种行为构成;从微观上看,任何个体的人生也由各种行为构成。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体,总是在不断地产生着、发展着、改变着自己的行为,从一种行为转化为另一种行为。但是,我们所说的罪犯的行为改变,并非泛指不同行为的转化,而具有人格改造的特定涵义。从人格改造的角度看,行为的改变是指罪犯因为人格得到改善而形成了新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倾向。罪犯的行为改变包含着三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改恶从善。这是罪犯行为改变的最基本的内涵。善恶是人类伦理思想史上历史最悠久的一对范畴。生活在各个历史时代的各个民族都以自己的善恶观念对人的各种行为作出价值判断,肯定和赞扬善的行为,否定和谴责恶的行为。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在不同的民族中,人们的善恶观念和对善恶行为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但其中仍然包含着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性。“一般来说,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价值的行为,恶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产生负价值的行为。”(4)在人和人的关系中,个体的任何行为或对他人、对社会有益、有价值;或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产生负价值。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人的行为分成善恶两大类。(5)创造财富、扶死救伤、诲人不倦等等都是善的行为,而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贪污受贿等等都是恶的行为。在第五章探讨罪犯的主观恶性时,我曾阐明犯罪行为“是最恶之恶行”。因此,罪犯的改恶从善最集中地体现于不再犯罪。我们并不认为,罪犯的一切行为都是恶的。在第四章探讨“是否存在犯罪人格”这一问题时,我曾指出:人格特征严重偏离常人、具有明显的反社会的犯罪倾向的人在罪犯群体中所占比重很小,大多数罪犯的人格并不是犯罪人格,尽管他们也存在着或大或小、或深或浅的人格偏差和人格缺陷,大体上仍可归于正常人格的范围。因此大多数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既有善的,也有恶的,至于善恶之比重大小则是因人而异的,甚至有些罪犯曾经为社会和他人做过很有价值的好事。但从总体上看,罪犯人格中恶的倾向总是大于常人,他们更容易产生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不劳而获、报复攻击、伤害他人、贪污受贿等恶行。不少罪犯的犯罪行为是在一时的非理性冲动之下形成的,具有偶然性;但多数罪犯的犯罪行为则是日常生活的各种不良行为经过日积月累所形成的质变,具有必然性。所以,罪犯的改恶从善首先意味着不再犯罪,这是衡量其行为改变的最基本的尺度。在此基础上,罪犯的改恶从善还意味着不做有损于他人和社会的事。如果从更高的要求看,罪犯的改恶从善还意味着能做一些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事。总之,罪犯的改恶从善包含不再犯罪、不损人利己或损公利己和有益于他人或社会这三个逐渐深化的层次。如果一个罪犯在回归社会以后不再重新犯罪,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已经开始改恶从善;如果他不仅不重新犯罪,而且不去做损人利己、损公利己的事,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已经达到了改恶从善的做人目标;如果他能进一步去主动做一些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好事,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改恶从善的行为转变已经比较深刻了。(6)

第二,自我发展行为的出现。这是罪犯行为改变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内涵。什么是自我发展行为呢?简而言之,是个体以提高和发展自我的素质为目的的一种主动积极的活动。自我发展行为是人类独有的文化行为,它体现于许多方面。例如:为了丰富自己的知识、开拓自己的视野而去求学;为了提高自身的专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而去参加培训;为了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培养审美能力而去学习和欣赏艺术;为了净化自己的灵魂、陶冶道德情操而去修身养性;为了增强自己的体质而去参加体育锻炼,为磨炼自己的意志而去主动寻求艰难困苦的事情,等等。总之,凡是个体以发展自我——包括自我的观念、道德、智力、意志、体质、审美、专业技能、社会交际能力等各方面素质为目的的活动,都是自我发展行为。人的自我发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接受教育而实现的,因为“人的全部发展取决于教育和外部环境”(7)。由此可见,人的自我发展行为主要是学习行为,正如歌德所说:“人不光是靠他生来就拥有的一切,而是靠他从学习中所得到的一切来造就自己。”(8)自我发展行为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首先,行为的主体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行为的动机明确,行为的目标清晰;其次,自我发展行为是一种主动积极的行为,而不是消极被动的行为。第二个特征是由第一个特征派生的。

当一个罪犯出现自我发展行为时,我们认为他在更深的层次中体现了行为的改变。因为自我发展行为首先以自我理性认识为基础,当罪犯认识到自身的缺陷和弱点(如愚昧无知,文化知识贫乏,性格粗暴,容易冲动,道德人格低下,缺乏专长和社会竞争能力薄弱等等),才可能产生改变自我、发展自我的动机;进一步看,自我发展行为的出现,表明罪犯形成了自我改造的主体意识,改造并不仅仅是人格缺陷的改变,它更意味着人格的健康发展;再进一步看,自我发展行为的出现集中地揭示了罪犯人格要素的变化和发展,如需要层次的提升,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的转变,兴趣品质的提高,理想的树立,等等。所以,在人格改造过程中,罪犯自我发展行为的出现具有深刻的意义,特别是,当一个罪犯的自我发展的行为与他的犯罪原因具有针锋相对的内在联系时,其意义就更深刻了。当一个愚昧无知、行为野蛮的暴力犯开始刻苦学习文化和钻研生产技术;当一个贩毒吸毒的罪犯在自觉磨炼意志,努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当一个贪婪成性的贪官在学习道德知识、进行修身养性、学会自律;诸如此类的现象都是罪犯行为改变的生动体现,是人格改造所期望的成果。应当指出的是:罪犯自我发展行为并不会轻易出现,它往往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只有当他们的人格发生根本的变化之后,才可能出现真正的自我发展行为。(9)

第三,创造行为的出现。这是罪犯行为改变的一个最深层次的内涵。关于“创造”,苏霍姆林斯基说过这样一段话:“‘创造’这个词的原义是创造物质和精神方面有重要价值的东西——它是人的精神生活的顶峰,是人的智力、情感、意志高度发展的表现。创造性活动不仅是学者、作家、作曲家、杰出的发明家活动的特点,在成千成万的生产劳动者和文化劳动者——普通工人、庄员、工程师、技术人员、教师、医生的劳动中也有创造的因素。”(10)世界许多国家的监狱工作实践表明:在罪犯的劳动中也有创造的因素,不少罪犯在劳动中进行了发明创造,取得了技术革新的成果。(11)需要强调的是:我们首先必须把罪犯改造成苏霍姆林斯基所说的“生产劳动者和文化劳动者”,他们才可能出现创造行为。我们之所以把创造行为的出现看成是罪犯行为改变的一个最深层次内涵,是因为创造行为所揭示的是罪犯人格世界的深刻变化,各种人格要素经过发展、提升,并互相协调,凝聚成合力,才可能出现创造行为:创造行为的最深根源存在于人的探究本能。探究本能是人的生存本能,其最高等形式就是知识欲,人的创造活动是知识欲的行为化。创造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需要层次的提升,当人形成高层次的需要(如自尊的需要、求知的需要,特别是自我实现的需要)时,才可能出现创造行为;创造行为之出现又深受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的调节和影响,只有承认和崇尚知识的价值、以创造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最佳途径的人,才可能孜孜不倦地把自己的身心投入创造;创造行为直接受成就动机的支配,缺乏成就动机的人不可能产生创造行为;创造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创造主体的强烈兴趣,创造的兴趣使创造主体具有持久的积极性,以苦为乐,从艰苦的创造过程中品尝和享受创造的乐趣,创造的兴趣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最高品质的兴趣;创造行为之出现,是创造者主体意识的外化,创造是艰苦而复杂的劳动,它需要高度的理性、坚韧不拔的意志和热烈的情感,缺乏主体意识的人是不可能投入创造的;创造归根结底是智力活动,具有创造能力的人才可能产生创造行为,所以创造行为之出现,是创造者能力发展的一个显著标志。总之,创造是苏霍姆林斯基所说的,“它是人的精神生活的顶峰”,创造行为和创造成果所揭示的,不是罪犯人格某一局部的变化,而是总体上的变化。“创造性思维是人最高形式的心理功能,创造性成果是人类成就的高峰。”(12)如果罪犯的创造潜能得到开发,出现了创造行为,那么,这将达到人格改造成就的最高峰。我们固然关注和重视罪犯的发明创造成果,但我们更关注和重视这些发明创造成果所拆射的罪犯的行为改变乃至罪犯作为创造主体的整个人格的变化和发展。

上面,我们探讨了罪犯行为改变的内涵。这三个层次行为改变的特点和相互关系是:

第一,改恶从善是罪犯行为改变的基础,只有在改恶从善的前提下,罪犯才可能形成真正的自我发展行为和创造行为。(13)在改恶从善,自我发展行为和创造行为这三个行为改变的层次之间,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和条件,同时,后者包含了前者,是前者的深化和发展:罪犯的自我发展行为以改恶从善为基础和条件,同时,它也包含了改恶从善,因为道德行为上的改恶从善是个体在道德上的自我完善,它也是一种自我发展行为;罪犯的创造行为以自我发展行为为基础和条件,因为创造是以知识学习和能力发展为基础的,而个体的知识学习和以能力发展为目的活动就是自我发展行为。

第二,自我发展行为在罪犯的行为改变中占主体地位,而创造行为的出现则处于罪犯行为改变的最高层次。越高层次的行为改变在罪犯中越难出现,因为它需要更高的人格条件。例如,罪犯的改恶从善过程可能是主动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被动的、消极的,因为刑罚的严厉惩罚也可能使罪犯由于畏惧刑罚不敢作案或者在深切的服刑痛苦体验之后不敢重新犯罪。(14)然而,单纯的刑罚惩罚是不可能使罪犯产生真正的自我发展行为的,因为真正的自我发展行为只能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它不可能因强制而产生,而只能在教育的引导下出现。因此,自我发展行为的出现标志着罪犯的人格在更深的层次上得到了改造和发展。而创造行为的出现则标志着罪犯的人格在最深的层次上得到了改造和发展。监狱罪犯改造的实践表明,在行为改变上,大多数罪犯能够达到改恶从善这一层次;一部分罪犯能够出现自我发展行为;只有少数罪犯能够出现创造行为。罪犯在行为改变上能够达到的层次和人数的多少与监狱的教育改造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在那些以改造人为宗旨、并具有教育改造的能力和艺术的监狱里,才可能有更多的罪犯发生深层的行为改变,出现自我发展行为和创造行为。反之,在那种忽视教育改造,只注重惩罚的监狱里,罪犯很难出现深层的行为改变,很难出现自我发展行为乃至创造行为。所以,罪犯行为改变的深度和广度是我们评价监狱的教育改造质量的根本尺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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