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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发展前景展望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特别是2006年4月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召开,对辅导员的工作定位、岗位职责、发展前景都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措施,辅导员队伍的发展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和广阔空间。根据文件精神,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将按照学校辅导员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辅导员职务。

六、高校辅导员发展前景展望

职业发展是辅导员非常关注、困惑的一个问题,这一问题影响到辅导员队伍的稳定以及辅导员个体的发展。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特别是2006年4月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召开,对辅导员的工作定位岗位职责、发展前景都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措施,辅导员队伍的发展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和广阔空间。

近年来,许多高校不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已使这支队伍锤炼成为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坚强有力的战斗队伍。无论在学生日常的教育与管理中,还是在各种重大政治事件和突发事件中,辅导员始终战斗在学生工作的最前线。他们不但经受住了考验,也赢得了信任、肯定和尊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辅导员队伍已经越来越受到党和各级政府的重视,正在逐渐得到全社会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1.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使得高校辅导员成为一项极具发展潜力的事业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学生思想政治队伍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纷纷就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进行批示,各级教育部门相继出台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辅导员的亲切关心和殷切希望。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辅导员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这是国家对辅导员工作重要性的第一次明确定位。

2005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全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使他们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006年4月,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这是我国辅导员制度建立五十多年来的第一次,把高校辅导员工作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会上,教育部针对辅导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这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

(1)辅导员选聘和配备工作的加强将促进辅导员队伍的合理构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要采取有力的措施,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院(系)的每个班级都要按适当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也指出,要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还明确提出了辅导员的选聘标准、选聘条件和选聘方式。这不仅为辅导员的选聘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使选聘工作实现了科学化和规范化。不断有高素质人才进入辅导员队伍,必将持续优化辅导员队伍的整体形象,活跃辅导员队伍学习与交流的氛围,促进辅导员群体以及个体的发展。

(2)辅导员培养和培训工作的加强将推动辅导员队伍素质的提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指出,要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要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专业的学位,使他们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方向发展。根据文件精神,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将按照学校辅导员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辅导员职务。教育部有关文件还规定,具有高级职务的专职辅导员比例将作为学校人才培训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评估指标。这些政策与规定明确了辅导员的发展方向,将激励广大辅导员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在职业化与专业化方面得到很大的发展。

(3)辅导员考核和管理工作的加强将带动辅导员队伍的全面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指出,要完善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制度,定期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都非常注重对辅导员的培养和考核,并已建立了相应的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不仅为辅导员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充分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良性竞争氛围,还使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有力地推动专职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的进程。

2.社会各界的认同表明辅导员是一种受人尊重的职业

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培养受教育者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自身素质进行重构和提高的过程。辅导员良好的基本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历,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接受。

(1)辅导员是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当代大学生思想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也应该注意到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分配不公、腐败现象、社会治安状况不良等不安定因素,这些对学生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辅导员与学生接触最多,适时的疏导和教育在保证校园稳定方面则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国家重大决策或重大事件中,辅导员高度的政治敏感度、政治辨别力以及对大学生思想状况和动态方面的独特观察力、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处理紧急事件等能力,会立即凸显出来,而这些能力恰恰是社会所需求的。

(2)辅导员是社会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行各业都在实施人才战略,都在抢抓机遇,抢抓人才。高校是人才汇聚的地方,不论是学生还是辅导员都是社会各界争相引进的人才对象。大学生是当今社会中综合素质较高的特殊群体,而辅导员是培养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教育者和指导者,培养人才的人首先应成为人才。面对当今大学生宽广的知识面、活跃的思维和复杂的思想、心理状态,辅导员必须在知识层面、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等方面不断地充实和提高自己,以适应学生成长成才和自发发展的需要。目前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已成为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学生在就业中深受用人单位青睐,这也说明辅导员群体良好的形象已得到社会认同。

(3)辅导员是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

辅导员在从事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逐渐成长成熟,为从事各方面工作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基础。在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甚至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领导,有过高校学生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人不计其数。很多高校的调查数据表明,在高校向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输送的干部中,相当多的同志在学校工作期间都曾经从事过学生工作。目前这些同志成为了各个单位的骨干,有的还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一些优秀辅导员成长与发展的典型案例,充分说明辅导员工作是大有可为的事业,将激励广大辅导员不断追求自我完善与发展。

3.辅导员自身素质的提高使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辅导员队伍基本呈现出合理流动、动态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状态。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这支队伍的特有优势。辅导员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使得辅导员职业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1)辅导员素质在不断提高

辅导员基本上都是各专业的优秀毕业生,不仅经过本科系统的专业训练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还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良好的政治素质,而且绝大多数辅导员都是从优秀学生干部和党员中经过层层考核选拔出来的,工作能力强并具有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的经验。近几年,辅导员工作不仅是本科毕业生青睐的职业,一些硕士毕业生甚至是博士毕业生也积极投身到辅导员工作中来。目前,由于辅导员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很多高校都对辅导员的深造和学历提高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少辅导员考取了相关专业的在职硕士甚至是博士研究生。

(2)辅导员从业经历让人受益终生

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辅导员工作岗位的确是一个锻炼和培养人的好岗位。辅导员不仅要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还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手段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不断提高应变能力,及时处理好学生中的各类突发事件。辅导员还要在学校与学生中间架起了一座“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经过一段辅导员工作岗位的锻炼后,他们在文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宏观调控能力方面均有长足的进步,并具备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一般来说,这些辅导员无论走向哪个工作岗位,政治理论素质及自身修养都是较高的,能较快适应环境并容易成为用人单位的骨干力量。

(3)辅导员后续发展具有充分的空间与机会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辅导员的出路可以用“专、转、提、派”四个字来概括。“专”指的就是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人员;“转”指的是向科研、教学和行政等其他方面转岗;“提”指的是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得到提拔的人员;“派”指的是派往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等相关单位。另有一些辅导员脱产考取了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继续进行学习深造。这种可进可出、能上能下、宽松畅通的人才流动模式为辅导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附录: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06年5月2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设立“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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