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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西方大学特色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是因为中世纪大学本身具有迷人的特色,即中世纪大学在特定历史时代和地域、文化背景下呈现出的“人属”特性,中世纪大学的宗教性、国际性、特权性等。也因为如此,一般把诞生于12世纪初以法学闻名的波隆那大学和以神学著称的巴黎大学成为“大学之母”。1158年,经弗雷德利克一世的赦令,波隆那法律学校正式成为大学。这些传统和常识在我们看来,不仅是中世纪大学的特色,也是现代大学特色形成的“基因”。

第一节 中世纪的西方大学特色

整个中世纪是欧洲乃至全世界最为黑暗的时代,而12世纪产生的中世纪大学则被称为“黑暗时代奇葩”“黑暗时代的智慧之花”。就是因为中世纪大学本身具有迷人的特色,即中世纪大学在特定历史时代和地域、文化背景下呈现出的“人属”特性,中世纪大学的宗教性、国际性、特权性等。

一、“自然”的中世纪大学

在中世纪大学之前,具有高等教育性质的机构早已有之。如,古埃及有“文人之家”,古印度有享有盛名的那烂陀寺,古希腊有柏拉图创办的阿基米德学院以及亚里士多德的吕克昂学府;在中国,早在夏、商时期就有小学和大学之分。但纵观整个东西方大学的发展,大学起源于西方是不容置疑的。对此,在学术界也早有共识,虽然不同的学者对大学起源于西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尚有分歧。(2)

中世纪大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在经济政治、文化和地理环境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相互影响作用下逐渐形成并成为现代大学的起源。当时的西罗马帝国入侵者的攻击下灭亡了,随之带来的是那个时代教育的败落,可以引领教育事业前进的伟大思想家越来越少,大量的公立学校被迫停办,但是一个崭新的西欧封建制度在当时这样一个一片狼藉的土地上建立起来了,西方教育也开始了一个缓慢的前进阶段。在12世纪的欧洲建立起的行会组织对中世纪大学的产生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作用,行会组织是一种与西欧城市化需求相适应的主要活动形式。行会内部有规章,强调成员义务,强调协商讨论事务。行会内部也有等级,如学徒、伙计和师傅,从某一等级向高一等级的提升需要通过考试之途经。爱弥尔·涂尔干(Em ile Durkheim)曾经说过:“主教座堂学校与修道院学校尽管都十分简陋,不事奢华,但却由此孕育了我们整个的教育体系。初等学校、大学、学院,这些都是从此发展出来的。”(3)正是在当时这样一种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原有的僧侣学校和主教学校已经不能满足因为社会发展而对人才的迫切需要。于是,当时的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等地就形成了一些出于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目的由学者们组成的教师行会或者学生行会。教师行会按照教师所教的学科类型而分门别类,形成一种“教授会”;学生行会则一般是按照学生们的籍贯来划分,称为“同乡会”。这些教师行会和学生行会相互兼容结合就形成了中世纪大学。

最早的中世纪大学应该推意大利的萨莱诺(Salerno)。意大利南部的那不勒斯附近的萨莱诺有一所著名的医学校,名医君士坦丁·阿弗利坎那斯(Constantius A fricanus)在此执教,他把希腊及阿拉伯人的医学名著译成拉丁文,大大推动了萨莱诺的医学理论及医学事业的发展,萨莱诺医学校声名大展,吸引了各国青年前来学习。萨莱诺以医学而闻名的时间至少可追溯到11世纪中叶,比巴黎大学以神学而著称时还要早半个世纪。但是,直到1231年,德国皇帝巴巴罗撒发布赦令,才正式承认萨莱诺是一所专门从事医学教育和研究的大学。因此,萨莱诺并非第一所真正意义上的中世纪大学。也因为如此,一般把诞生于12世纪初以法学闻名的波隆那大学和以神学著称的巴黎大学成为“大学之母”。

波隆那地处意大利北部商业要冲,过往商旅络绎不绝,商业纠纷时有发生,诉讼案件颇多,对法学人才的需要非常迫切。在12世纪初,波隆那法律学校应运而生。1158年,经弗雷德利克一世的赦令,波隆那法律学校正式成为大学。在波隆那大学的发展史上,伟大的法学家欧内乌斯(Irnerius)功不可没。他在课程中介绍了查士丁尼(Justinian)中的《学说汇纂》(the Digest)的若干新部分,因而成为民法研究中心。另外,格拉蒂安(Gratian)也是促成波隆那大学发展的重要人物,他在1140年前后写下他的重要论文《原理》(Decertumn),全面论述了新教会法,从此教会法成为独立神学之外的一种学科。(4)

巴黎大学的前身原是巴黎圣母院附属的一所天主教学校。11世纪中期,法国各地有不少这样的学校,不少学者在这些学校中传授古代希腊流传下来的有关“七艺”和《圣经》方面的学问,阿伯拉尔(Peter Abelard)是当时最为著名的学者。1100—1140年,他主要在巴黎圣母院的附属天主教学校讲授逻辑学和神学。由于他学识渊博、教授有方,加之巴黎又地处欧洲中心位置,从12世纪开始,以巴黎圣母院附属天主教为中心,逐渐聚集大批来自欧洲各地的学者和学生。来自各地的学生或学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获得追求学问的自由,特别是为获得能够颁发学位证或教学许可证的权力,与代表巴黎大主教的学校校长和地方当局展开了各种形式的斗争。他们首先于1208年得到教皇英诺森三世的认可,获得“学者和师生行会”的资格,获得合法的地位和相应的权利,现代大学的最初原型逐步出现。

美国著名学者房龙(Hendrik W.Van loon)用一段话来描述中世纪早期大学发源的过程:“一个明智之士对自己说,我发现了一个伟大的真理。我必须把我的知识传授给别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能找到几个愿听他宣讲的人,他就开始把自己的智慧鼓吹一番,就好像现代站在肥皂箱上的街头演说者一样。假如他是一个饶有趣味的演说家,群众就停下来听,假如演说乏味,他们就耸耸肩,继续走他们的路。久而久之,某些年轻人开始按时来聆听这位伟大导师的智慧的言词,他们还带来记录本,一小瓶墨水和鹅毛笔,把他们觉得重要的东西记下来。有一天下起雨来,老师和学生们就撤到一间空的地下室去,或到这位教授的家里来。学者坐在他的椅子上,年轻人就地而坐。这就是大学的起始。在中世纪,大学就是这样一个教授和学生的联合体,教师即是一切,而校舍则无关紧要。”(5)在这种以简单的师徒关系建立起来的行会组织的基础之上逐渐形成了古老而经典的中世纪大学。所以说,中世纪的大学事先并无策划,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中世纪的大学是靠一些偶尔事件积累的成果慢慢组织成功的,他们将这些成果以制度的形式逐渐固定下来,便逐渐形成了大学固有的传统和常识。这些传统和常识在我们看来,不仅是中世纪大学的特色,也是现代大学特色形成的“基因”。

二、“人属”的中世纪大学

譬如神学家帕斯奎(Pasquier Quesnel)一句耳熟能详的老话,中世纪的大学是“由人建成的”(6),中世纪的大学是“人属”的大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大学是教师和学生的共同体。在整个启蒙时期,中世纪的大学都没有图书馆、实验室或博物馆,没有捐赠,没有自己的建筑物。这种大学“没有任何我们认为是显而易见的物质存在的属性”(7)。中世纪大学是由教师和学生构成的,大学就是师生行会,这也符合对大学最早的、也是最好的诠释。大学作为一个称谓是中世纪的产物,最早出现在12—13世纪,具体的时间已经模糊不清。中世纪大学是教授和学生的共同体,从大学的称谓上就可以看出。大学这个词源于拉丁文“universitas”,指代所有的社区或人们联合体。虽然在中世纪学生们不是去大学,而是去“普通研究班”(studium generale),是教育中心的意思。(8)但在中世纪文献中指代大学使用频率最多是“universitas”而不是“studium generale”,“universitas”通常用来称呼所有类型的社区或者社团(如联合会、行业、兄弟会等)。当用“universitas”指代“studium generale”时根据不同类型分为“学生大学”(universitas scholarium)或者“先生大学”(包含混合型大学universitas magistrorum et scholarium),这些说法可以在最早大学的记录文书中找到;后来“universitas”通指大学,与今天的“university”含义一致(9)

第二,多样化的中世纪大学学生。相对教师而言,学生群体随着时间和地点的异同,差异性也大,坏学生占了中世纪大学的大多数。在尚存中世纪的研究文献中,更多记载了学生的种种劣迹。如一则法律卷案记载着,1289年一个学生在讲座厅前大街受到另外一个学生攻击:“他用石头打破了他的头部,头上鲜血直流”,他的两个同学还说“惩罚他,揍他”;学生“轻抚而粗鄙的话语”在步道场和辩论会上的嘘声、拍手声以及表示赞同的大叫声随处可闻;拜访同班同学后“我已经到你那里去过了,现在到我们那里玩吧”等。(10)坏学生劣迹斑斑的另一个例证就是他们的家信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钱,在一本意大利语的尺牍范本中,一位疲倦的父亲这样说道“学生的第一句话就是要钱,没有哪一封信不是要钱”(11)这些学生不急于离开学校,通常用战争、双亲去世、遗产分割等延迟他们的学业。当然,也有一少部分是好学生,他们听话、谦恭、好学、上课认真、学习刻苦、讨论踊跃,不太被人们注意。他们的品性从学生作品中就可以看出,学生诗歌的主题并不都是狂饮、色情或渎神。最直接的证据是波罗尼亚大学法律系的学生坚决要求:他们付给教授教课费用,教授就要尽到传授知识的责任。教授的微势加上学生比较高的地位和要求,造就了唯独存在于中世纪的“学生大学”。同样,学生也来自不同的国家和阶层,有富家学生,法学学生尤其富有;一些学生还是贵族出身,还有的来自下层贵族、城市居民、富裕农民,但农村出身的学生比例还是很高的。对于很多学生来说,读大学不仅仅是学习知识,还寄托了他们提高社会地位,大学学位可以让他们为王室机构效劳的愿望。著名学者罗贝尔·格罗斯泰斯特(Robert Grosseteste)就是农民之子。(12)

三、“世界”的中世纪大学

中世纪大学的世界维度体现在中世纪大学的宗教性和国际性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宗教性是中世纪大学具有国际性的前提。

第一,中世纪大学的宗教性。中世纪大学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教会的机构,“大学虽然不是教会,但大学却继承了和保留了教会的特点”。(13)在欧洲中世纪,大学基本上由宗教所控制,其教育目标带有宗教的性质,如宗教乌尔班五世(U rbain V)对教廷资助的学生说道:“我相信,不是所有我培养的人都会成为教士。许多人会做教士或世俗教士,其他一些人将留在尘世,成为家庭之父。”(14)教皇在法学教学和证书授予方面保持着垄断权,任何新建的大学必须由教皇谕旨颁准。教皇期待大学不仅为教会提供合格的神学家和法学家,还要求大学作为一种机构,在基督教的普遍生活中发挥某种作用。(15)13世纪,教皇试图保持巴黎神学院的垄断地位,14世纪这种概念让位于分权政策,无论新旧大学都建立神学院。但与人们想象相反的是,中世纪大学学习神学的学生相对较少,因为神学录取的门槛很高,书本费用也很贵,课程本身时间长,获得证书及硕士学位最年轻也要35岁,只有在维也纳大学和克隆大学30岁能获得证书和学位,神学毕业生必须在教会机构就职。(16)教会中法学家的数量多于神学家,这源于教会机构和功能的变化,更得益于阿维尼翁教皇的集权政策,使教会行政机构膨胀,无论教廷还是地方机构(教皇特使、征税员)都需要有资格的人担任。另外教会法和民法关系相当密切,获得民法及教会法博士(Doctor utriusque juris)后能使学生的教职晋升之途更加平坦,教会法也被神学家贬为“赚钱”的学科,更多的学生追逐教会法学位而不是神学学位。

第二,中世纪大学的国际性。中世纪大学的宗教性是其具有国际性的主要原因。如弗·鲍尔生(Friedrich Pau lsen)所说:“中世纪大学是按照教会的独特生活方式去活动的,特别重视教会的世界性质和国际性质。教会的教义成为大学教育的基本原则,教会的通用语言(拉丁语)成为他们的语言。大学的成员,无论是教师或学生,多数都是享受‘僧侣生活待遇’的在职人员或预备人员,大学具有教会和宗教团体一样的国际性质,遂使教师和学生养成乐于到国外居住的习惯和勇于冒险的精神。”(17)从学生方面也可以看出中世纪大学显著的国际性。中世纪大学的入学要求没有任何国家、社会、智力或语言的限制,甚至没有固定的入学时间,每一天都是入学的合适时间。中世纪大学接受任何想进入大学学习的人,不管他们的来源地和出身,也不管是当地人还是国外学生,不管贫穷还是富裕,也不管健康还是身有残疾,都不是阻碍学生进入大学的因素,入学最低要求就是入学者的宗教信仰和道德品行。更重要的是学生可以在不同大学之间自由流动,只要在获得学位时通过一定的考试即可,这也能体现出中世纪大学的民主性和平等性。

几乎每个大学都有以语言、政治和地理边界划分的“民族团”,巴黎大学约有四个民族团:法兰西民族团、诺曼民族团、庇卡底民族团和英格兰民族团。意大利大学有三个民族团(18)。这些民族团比兄弟会、协会、宗教圣会、社团或学院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大学最重要的学生团体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机构,当然不同大学占主要地位的民族团不同,在波罗尼亚大学及其他法律大学,大学管理比较分权,学生出身阶层比较高,专业学生占主流;在巴黎,文学学士和硕士学生占主要地位;而在新生大学中,各个学生民族团平等代表学生利益。(19)

四、“特权”的中世纪大学

整个中世纪,特别是中世纪后期,充满了神权王权的斗争,大学就是在这两种权力的夹缝中生存和发展的。大学虽然处于两难境地,但也是两权斗争的获益者。正是中世纪大学的特权保障了中世纪大学的自治和学术自由。

第一,中世纪大学的特权。大学在中世纪是拥有大量特权的机构。中世纪大学师生经过长期不懈的斗争,通过不断从教皇和世俗政权那里来获取居住权、司法自治权、罢课劝及迁徙权、免税及免役权、教学许可证颁发权以及个别学校从世俗政权和教会里获得的特权,来维持大学的独立自主,使大学自治成为可能。居住权赋予师生们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人身保护,同时还包含了一些普通公民享受不到的优待,如提供房屋和固定租金优待等。司法自治权指在中世纪大学的成员不受城市普通司法体制的管辖,大学有自己的一套独立的司法程序。一方面,当大学成员是原告时,他们有权将被告传唤到大学所在地来审判;另一方面,当他们被指控时,他们可以在宗教法庭和大学法庭之间作出选择。罢课权和迁徙权,如果大学师生同城市当局或教会发生矛盾,或者教学、学习活动受到干扰时,可以举行罢课,以示抗议;如果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大学可以自行迁校。罢课权和迁徙权是欧洲中世纪大学最经常使用的权利之一。免税、免役权,在中世纪,税收完全来自平民和农民,大学的师生们享受贵族和教士的待遇,是免税的。免除兵役的权利,这一豁免不仅包括战争时期的兵役,也包括为了保卫城镇而参加民兵团的义务。颁发教学许可证(licentia docendi)的特权是在特定城市或主教辖区进行教学的一种许可。一些大学还获得其他特权,例如,1319年,英王亨利二世授予教龄达40年的大学教师可以在他管辖的领域内享有同公爵、侯爵和伯爵一样在公共场合和私人场合携带武器的特权,以及保留四个有武器装备的侍从或奴隶的权利。以及1420年,西班牙国王阿方索五世授予巴伦西亚大学的博士和获得民法从业资格证书的人享有骑士的特权,等等。(20)

第二,中世纪大学的自治与学术自由。中世纪大学享有的特权保障了大学能够一定程度上进行自治。中世纪大学有“教师大学”和“学生大学”两种自治模式:一是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的“学生大学”,由学生主管校务,每个学生都有投票权,教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学期的时限和教授课程的时数,均由学生决定。学生行会以迁移权为武器,从市政当局获得承认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因为在城市中学生的存在颇能刺激贸易和吸收新居民,城市当局就不得不尊重学生行会的自治权。二是以巴黎大学为代表的“教师大学”,教师或学者结合在一起组成行会,志在增进知识,保护他们管理大学事务的权利,如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制定教学大纲,选择学生,对学生进行考核等。每个正式成员都有选举权,参加校长的选举,也可参与决定学校事务。欧洲南部的大学,如意大利、法国(巴黎除外)、西班牙、葡萄牙等地大学多数是学生大学类型。而欧洲北部的大学,如英格兰、苏格兰、德国、瑞典和丹麦等地的大学多数是教师大学类型。

另外,教授享有知识的自由,即传授他所认为真理的自由。大学的自由度很高,在法律、医学、语法和数学领域,只要人们愿意,一般来说就可以自由地教学与争论,当时也没有现代意义的社会问题,只有谈论到哲学和神学的时候,自由才受到限制。在神学最为活跃的时期以及在神学思辨的争论中心经常看到对教学自由进行干涉的案例。例如,1247年,一位叫雷蒙(Raymond)的教师因犯错误而在神学教师的建议下被判处监禁;一个叫不列斯坎(John de Brescain)的教师因为在逻辑学上犯了一些错误,“看起来与亚洲异教的观点相近”而失去教师资格,等等。(21)可以说“学术自由思想的提出以及永久的警戒保护它的需要,可能是中世纪大学史上最宝贵的特征之一”。(22)

“中世纪大学最大的创新和特色就是,第一次把教学和考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23)“这是西方学者对中世纪大学特色最直接的论述。“中世纪大学实质上是西欧特有的产物,它显然是中世纪留给现代社会最有价值和最丰富的遗产之一”。(24)现代大学继承了大部分中世纪大学的特色,在制度方面,大学继承的传统是最直接的,首先继承了作为一种教师和过着共同求学生活的学生的联系组织的大学的这个名称,这个联合组织带有中世纪的特点;其次,一种学习课程的观念,学习时间和主题都得到确认,学习结果通过某种考试进行检查,其中通过考试也可以获得学位。院系的组织结构也被继承,学院的寄宿制900多年维持不变。大学的主业从来也没有变换过,即:培训学生和保持学习和探究的传统。拉希达尔(Rashdall)这样说道,中世纪大学值得荣耀之处在于“学问的圣神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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