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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发展轨迹和微观运行思考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试就它的发展轨迹和自我评估的若干有关问题略述己见。1993—1994年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部分省(直辖市)组织对部分通用学科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进行检查与评估。该所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委托,承担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及有关咨询服务的事业性质的非营利机构。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大规模的博士、硕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全面检查与评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是学位授予单位这一

第一节 宏观发展轨迹和微观运行思考

教育评估研究、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发展研究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教育科学研究的3大重要领域,而越来越引起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

现代意义高等教育评估而言,它始于19世纪末,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且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了各自的教育评估理论体系与方法。

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评估,包括被认为差不多同期起步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则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虽然这只走过1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发展十分迅速,研究工作也已迈出了很好的步子。本节试就它的发展轨迹和自我评估的若干有关问题略述己见。

一、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与实践的宏观发展轨迹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建立与发展,需要经过人们有意识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才能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它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萌芽与初创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与恢复研究生招生和实施学位条例几乎同时。最为明显的标志是,1980年颁布和198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随之成立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并在此后组织的全国性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评审、重点学科评选和逐步开展的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等试点工作中得到发展。

从1985年开始到1989年,全国总计选择了22个二级学科专业,涉及241个学位授予单位,共计416个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了学位授予质量检查与评估;同期还选择了8个二级学科专业,涉及27个单位,共计48个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点,对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进行了检查与评估。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可资借鉴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

1990年11月6日至15日,国务院学位办在天津大学举办了首次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理论研讨会,也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中心研讨班,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启蒙和实践深化的重要里程碑,至少在今天来看,它曾起着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为了总结经验,加强理论探讨,当时聘请了国内高水平的教育评估理论方面的专家进行讲授,与会的22所高校及各部委50多名代表总结和交流了历年来进行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包括文、理、工、农、医各学科,中央各部委和地方高教管理部门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经验。会后由梁桂芝等同志编印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理论与实践》文集。与此同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要用5~6年时间完成全国现有学科点评估的计划,逐步开始实施。

随后,全国又相继组织过许多重要的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并按学科或地区举行过各种评估研讨交流活动。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活动和事件(尤其是一些属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发展里程碑的标志性的事件)有:

1991—1992年度,在全国范围组织进行物理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航空和宇航技术等3个一级学科(涉及31个二级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

1993—1994年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部分省(直辖市)组织对部分通用学科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进行检查与评估。在上海地区由上海市教委、学位办组织华东2省1市对前3批批准的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力学、生物学等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进行了检查和评估。

1994—1995年度,受国务院学位办委托,有关省市,包括上海市教委、学位办又组织了华东2省1市对哲学经济学、外国语言文学、数学、化学、管理科学与工程、自动控制等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进行了检查与评估。

1994年7月,在北京成立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简称“评估所”)。该所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委托,承担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及有关咨询服务的事业性质的非营利机构。

1995年9月,全国第一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学术年会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洛阳举行。该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主要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与质量保障体系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调查与评估等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专题讲座及培训班和经验交流会等等。

1995年2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受原国家教委委托,首次组织和实施了对全国33所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的综合水平评估。

1995年9月至1996年1月,“评估所”受国务院学位办委托组织对数学、化学、力学、电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5个一级学科的259个博士点进行了合格评估和选优评估。

1996年10月,国务院学位办组织了对授予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1996年11月,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工作委员会在西安组织举办了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研习班,有40多所高校和中科院的研究所共计70多名代表与会。学习和研讨学位与研究教育评估理论问题。

1997年1月至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前4批批准的学科点(过去尚未参加过评估的学科点)进行基本条件的合格评估,共涉及1718个博士点和3 841个硕士点。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大规模的博士、硕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全面检查与评估。至此,按原计划要在“八五”期间完成的对现有的学科点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大工程已宣告结束。它标志着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已从实践探索转向理论与实践结合,从个别形式的探索试点转向全方位、规模化及逐步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重要发展阶段。

10多年来评估理论研究和评估实践的艰苦努力与探索,以及几次全国性重大的评估活动(事件),为构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体系和技术操作系统及规范等,积累了许多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教训。但目前从总体上来看,由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起步较晚,整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仍处在理论探讨与试验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创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有因为理论基础的薄弱而在实践中感觉到困扰,也有一些有关评估的基本理论、概念及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开掘和创建等这样一些机遇。

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概念的界定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是学位授予单位这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微观运行主体自主开展的评估活动,这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在学位授予单位中的微观运行。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概念从一开始在图书杂志上出现,其内涵就有不同的看法或异义,甚至争议。至今还有人觉得使用这一概念时仍有些别扭。因此,在研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之前,有必要考察、分析一下与此相关的基本概念。

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这一基本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两者之间虽有联系但有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学位指的是授予某一个人的一种学术(学术性荣誉)称号,表示其所受教育的程度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内已经达到的学术水平(准)。它实际上也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因而,学位、学位工作、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生教育制度等都有各自独特的内涵和概念。如果对它们在概念上不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的话,对深入研究与此相关的问题时,将会遇到纠缠不清的混乱局面。这些年来,在一些报刊、上级来文或会议上,在这方面出现基本概念混用、提法不一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对学位教育如何理解?它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联)是什么?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有无本质上差别等一些理论深层次问题的探讨,的确还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正因为它们之间有着亲密无间的内在联系,归纳起来连成(或简称)为一个基本概念使用,可使人一目了然,未必不可。其理由是:我国现行的学位条例对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术要求及授予标准,与硕士生和博士生两个层次教育目标的要求是一致的。研究生教育中包含着学位工作、学位授予等环节,而所授予的学位又是以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结果作为基础和衡量标准,同时也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高低的一种尺度。两者之间是相互包容、衔接,又是互相促进和推动的。此外,现行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体制从宏观管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到微观管理(培养单位)看,两者大多融为一体,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对待,更有利于事业的发展和开展有关工作。

上述两种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和合理的一面,同时也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究的问题。总的说来,就是既不能忽略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能抹杀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不过我们以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这一概念已沿用多年,书刊、杂志的名称和相应工作在国内也已家喻户晓,变成了一种公认的习惯用语(概念),有其所指的相对独立的学科领域。因此,将其视为研究生教育及与此相应的学位工作内容等的总称,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研究这一领域的整体发展都是有益处的。由此可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是特指的专业术语(概念),有其丰富的内涵。

根据一般理解,评估是指评估者根据既定的目的,按照一定的目标,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对某一对象进行评议和估价的过程。所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是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为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确定的教育目标,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采用合适的、科学的方法对学位授予单位(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的综合水平、学位授予质量、办学效益及其制约因素等作出评价的过程。

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则是相对于评估主体不同而进行评估分类的一种形式。从国内外实践的情况看,一般按实施评估主体(组织者)来分,可将评估类型划分为:自我评估、社会评估、官方评估(指国家、省市、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三种。同时,自我评估还是后两种评估的基础,因为实施后两种评估过程,也离不开经过自我评估这一重要环节来完成。所以,自我评估已发展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或阶段)。它是学位授予单位(培养单位)依照学位条例和国家确定的教育目标与要求,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资料,采用合理的、可靠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水平(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及与此相关工作所进行各种评价的过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微观运行的必然形式

从实施评估的不同主体的角度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的任务一方面来自国家、省(市)、部(委)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来自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下属学院、系(所)、学科专业点等为控制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所提出的要求,因而自我评估的内容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是对博士、硕士学科专业点的学位授予质量和研究生教育培养水平与质量及其相关的制约因素的评估。其中,包括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培养条件及学位授予工作等的综合性评估;也包括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招生录取)、学位课程、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学位论文、学位授予、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队伍、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经费投入与使用、研究生学习生活场所、管理体制和管理工作水平、学科建设等要素的单项自我评估。以下仅以复旦大学历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基本实践为例。

复旦大学是首批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一。自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和1981年实施学位条例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至1996年按原学科专业目录有50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109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截止到1997年9月,在校研究生达3 419人,其中博士生879人,硕士生2 540人;已授予博士学位800人,硕士学位5 760人。研究生教育已达到了相当数量与规模。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学科发展的需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10多年来,学校结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部署的检查与评估任务及本校实际需要,逐步组织开展了多次自我评估活动,并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了初步总结与探索。归纳起来全校历经较大的自我评估实践主要有:配合1985年全国组织的政治经济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等3个二级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1986年上海市组织的英语语言文学、固体力学2个二级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1989年全国组织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检查与评估,1990年上海市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组织与系统结构3个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等评估工作中开展的自评工作;1990年3月至6月,对应届毕业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本校组织);1991年,对全校48个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点进行博士生培养与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的全面自检自评(本校组织);1991—1992年度,对校级重点学科的评选(本校组织);1992—1993年度,配合全国组织的对物理学等3个一级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对本校物理学一级学科下属的7个博士专业和3个硕士专业点进行较系统的自我评估;配合1993—1994年度对中文、历史、力学、生物学等4个一级学科的31个硕士专业点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检查与评估(上海组织华东片);1994—1995年度,结合对哲学、经济学、外国语言文学、数学、化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等6个一级学科的37个硕士专业点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检查与评估(上海组织华东片)等进行的自我评估;1995年2月,在全国33所研究生院综合评估中的自检自评(全国“评估所”);1995年9月—1996年1月,配合对数学、化学、力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4个一级学科下属的12个博士点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合格评估和选优评估(全国“评估所”)进行的自我评估;1996年10月,国务院学位办组织对授予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质量的检查与评估,学校又开展了相应的自查自评工作;1997年3月,结合对前4批批准且尚未参加过评估的学科专业点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全面评估,全校对涉及15个一级学科的29个博士专业点和13个硕士专业点也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自我评估;等等。

上述各年数次评估实践,主要涉及学科点的学位授予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也包括学校的整体评估和某些单项评估。其中既有综合性水平评估,也有合格评估和选优评估,以及单项评估等。但无论是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还是本校自行组织的评估,都需经过学校进行的自我评估,且绝大部分经过二级学科专业点的自评这一环节,并且只有认真地做好了学科专业点的自我评估,才能有效地完成或达到每次组织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上述宏观范围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及其与微观的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合,使我们认识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微观运行的形式必然是学位授予单位的自我评估。自我评估不仅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必然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而且包含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多种形式的胚芽。在一定意义上,没有学位授予单位的自我评估有效机制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不会有完善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所以,在注意建立和完善国家宏观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制度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对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制度的有关问题的研究,包括对其内涵、要素、特征,以及运行与操作的规律和程度等的研究。

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的微观运行与操作规程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的目的与意义、作用与功能、指标体系设置等已发表了许多很有建地的意见,形成了不少的共识。下面主要结合历年数次多层面组织不同类型自我评估的实践及编者本人参与评估研讨和实际操作的认识与体会,就自我评估的微观运行特点与操作规程略作以下归纳和概括。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工作的微观运行和任何其他工作一样,都按一定的程序、步骤进行,才会推进整个工作的正常运转,而每一个工作程序中都有其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同时还需掌握和规范其操作方法与技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我评估工作效率,达到预期的效果。经过多年自我评估的实践,我们认为,自我评估工作大致也可分为准备、实评、结果分析等3个阶段,而具体的运行程序与特点及操作方法与技术详见表11-1。

在实施自我评估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在明确评估目标和对象后,要制定一个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详尽的工作计划,包括总体实施步骤和阶段性工作日程表;(2)要制定一个较切合实际且合理的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参考标准;(3)要细致、全面地采集有关信息和数据资料,并注意其客观性和可信性;(4)要采用合理、可靠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计算机)处理数据和分析资料;(5)要认真进行分析判断,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表11-1 自我评估的微观运行与操作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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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进一步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的几点建议

自我评估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与作用,并与其他形式的评估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现已发展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从目前总体情况看,自我评估也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诸如,自评工作开展不够深入、不够平衡,尚缺规范的、科学的自我评估指标体系,自评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信性一时难以令社会广大公众心服,整个自评制度尚待完善等等。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国家应尽早颁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法规,明确自评工作的必要性、合法性。有了这样的保护神,自评结果获得公众认可才成为可能。同时,也有利于学位授予单位逐步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2.作为培养单位,要做好自我评估工作,首先应做到组织落实、明确任务、端正态度。尤其是主管领导同志要转变观念,并注意由要我评估向我要评估转变,从被动评估向主动评估方向引导,调动内部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各自的优势与互补效应。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拓宽自我评估的深度和广度。

3.应逐步建立一套有可比性又较科学的,且能适宜用计算机采集信息的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并不断规范和完善自我评估操作程序和方法。国家应尽快建立评估基本数据库与信息网络,以利于培养单位按年度上报自评结果和有关评估数据。

4.在自我评估中,应注意收集社会各界的信息反馈意见,尤其是人才培养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表现,以利于增加自评结果的社会影响力。

总之,经过多年实践证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是学位授予单位(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监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需要的有效运行机制,今后应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使其在整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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