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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高效的科技管理体制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与其科研体系相适应,德国还建立了较为合理的科技管理体制。其中,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是德国政府科技宏观管理部门,它的前身是1994年由“联邦教育、科学部”和“联邦研究、技术部”合并后组成的“联邦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部”。除政府部门外,成立于1951年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也是一个重要的科技管理部门,它类似于美国的国家科学基金会。德国的科研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最大限度的自治权。

三、灵活高效的科技管理体制

为与其科研体系相适应,德国还建立了较为合理的科技管理体制。联邦政府主要为大型研究中心(提供其90%的科研经费)、高等院校(通过德意志研究联合会以项目的方式提供支持,并承担大学约50%的基建投资)、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约有1/3的经费由联邦政府和所在地州政府提供)提供支持。州政府则主要为高等院校(负责大学的工资、行政费用和另外50%的基建投资)、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提供资金。其中,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是德国政府科技宏观管理部门,它的前身是1994年由“联邦教育、科学部”和“联邦研究、技术部”合并后组成的“联邦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科技政策;协调联邦各部门及各州的科技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远科技规划;指导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制定有关教育的法令与政策;负责科学与教育事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科研方面的任务是:促进基础研究;促进环保、能源、天气、生态、卫生、海洋、交通、航天等领域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激光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除政府部门外,成立于1951年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也是一个重要的科技管理部门,它类似于美国的国家科学基金会。其经费的99%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供,代替政府进行部分科研项目的审查和经费分配。其早期的活动着重基础研究,后来也扩大到应用研究领域。它是一个法人机构,但由科学界自主管理。其成员包括高等院校、马普学会、费朗霍夫协会、大型研究中心等。其资助的对象主要是大学的研究开发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对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承担同样的义务。1970年,联邦和州教育及研究促进委员会正式成立,它是专门协调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科技政策和规划的常设机构。1974年,德国又设立了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的内阁教育、科学和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内各职能部门间的科技政策。这种对科技管理实行一部主管、多部门合作的方式在世界上并不多见。特别是各州政府对科研事业均承担较大的责任和一定的管理权限,并在一定范围内不受联邦政府的干预,这种体制不同于法国、日本,甚至美国等国家。因为即使在同样是联邦制的美国,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也大部分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只起到有限的作用。

德国的科研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最大限度的自治权。除了承担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外,它们在科研选题、人事安排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均不受政府干预。尽管在向政府申请科研项目资助时,会遇到政府资助方向的限制,但是,即使得不到政府的资助,他们的研究工作仍然可以照常进行,主要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工业、企业和研究机构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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