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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起步阶段(~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办教育事业处在这两方面改革的交汇点,开始复苏。民办教育的正式崛起是以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条款为标志。《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总之,1978~1986年间,是我国民办教育的恢复起步时期,国家抱着一种试探性的态度发展民办教育。

(一)恢复起步阶段(1978~1986)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教育体制改革被提上日程。当时我国教育面临的迫切问题是如何改变国家对教育事业“包的过多”,政府对办学实体“统得过死”的局面。因此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与集资办学;另一方面逐步下放管理权力,逐步开放社会力量办学的渠道。民办教育事业处在这两方面改革的交汇点,开始复苏。(6)

1981年我国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同年9月教育部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目前,国家和企事业办学还不能完全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和广大青年、职工学习科学技术的需要,社会上的离退休人员愿意为培养人才出力,因此,应当允许私人和社团根据当地需要和各自特长,举办补习学校和补习班。”(7)由此一些具有非学历和职业培训性质的民办成人学校在政府的许可下成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得到了初步发展。

民办教育的正式崛起是以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条款为标志。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将社会力量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力量办学作出的原则规定使民办教育地位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完成了民办教育自新中国成立以后由取消到恢复的转变。事实上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企事业单位一直以来都在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但是对于私人和私人团体办学的合法性尚有存疑,因此《宪法》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以“其他社会力量”的提法为私人办学留下了空间。反映了在制定宪法之际,确有认可私人办学的初衷,又考虑到人们普遍认同私人办学须经历认识转化的过程。(8)

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步子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的环境更为宽松。1985年《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但不得强行摊派。这是教育主动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做出的变革,为教育的多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决定》明确肯定了私人办学的形式,不但为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指导思想和依据,而且有力地推动了民办教育实践的发展。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三款又进一步重申:“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律规定的各类学校。”在1986年9月1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添加了“个人依法办学可以进行试办”的明确规定,正式将私人办学权纳入规范体系。

总之,1978~1986年间,是我国民办教育的恢复起步时期,国家抱着一种试探性的态度发展民办教育。既希望被中断近30年的民办教育得到恢复和发展,又对民办教育性质与发展前景充满了怀疑和担忧。一方面通过默许或默认民办学校建立与发展的事实,释放出允许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信号;另一方面在民办教育自发性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都带有原则性、限制性特征,使民办教育发展始终处于国家权力的掌控之中,例如对私人办学资格的承认。因此,其政策法律表现出既允许又限制的矛盾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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