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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近现代教育制度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这一切错综复杂的情况,在英国资本主义教育制度的发生与发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并形成了英国资本主义教育的特征。英国的教育开始形成具有一定等级的制度。这场革命对英国近代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革命阵营中的平等派和掘土派的领袖和思想家,把教育看作进行激进的社会改革的工具和主要手段。这一时期,英国非国教派教育家所创办的新型学校的出现,推动了英国教育制度的发展。国教派受到重视,其他教派遭到迫害。

第一节 英国近现代教育制度

英国是一个具有浓厚封建传统的国家。但其资本主义经济出现较早,15世纪末即开始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经过1640—1688年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封建专制制度,确立了新兴资产阶级统治,建立了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国家。在新兴资产阶级领导下,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到19世纪40年代,各主要工业部门都已采用了现代化大机器生产方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成为了这一时代的两大阶级。所有这一切错综复杂的情况,在英国资本主义教育制度的发生与发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并形成了英国资本主义教育的特征。

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前的教育制度

英国教育的历史渊远流长。其有组织的教育实践的开端,可以追溯到罗马统治时期,是与基督教的传入同时兴起的。尽管在基督教被奉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以前,英格兰可能已有学校存在,但英格兰学校主要产生于公元五六世纪。教育的动因是宗教的,教育的重心在教会和修道院,平民教育的数量和范围有限。

从公元6世纪到宗教改革近千年的时间里,教会垄断了英国教育。除了学徒训练和贵族教育外,一切有组织的教育都由教会提供,宗教影响和干预教育成为英国教育发展的重要特色。

最初,英国的学校设在寺院或大教堂内,以后逐步分为文法学校和歌咏学校。文法学校具有普通教育的性质,教授拉丁语,进行一定的基础教育。歌咏学校具有职业训练的性质,培训教堂唱诗班成员。中世纪后期,随着英国牛津大学(1168年)和剑桥大学(1209年)的先后建立,以及各类学院的出现,英国传统学校的性质和作用也发生了改变。文法学校与大学相联系,成为大学的预备学校。歌咏学校和后来出现的教本国语的读写学校,成为文法学校的预备学校。英国的教育开始形成具有一定等级的制度。

文艺复兴时期,英国的文法学校和歌咏学校又得到较快的发展,一些著名的大学也附设文法学校。同时,在这一时期,在文法学校的基础上,英国又出现了公学,著名的温彻斯特公学(1387年)和伊顿公学(1440年)等便是这一时期的产物。

宗教改革时期,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决裂,自立国教,集政权与教权于一身,又创办了许多公学。同时,国教会也积极干预教育,教育成了教会的责任。16世纪后期,英国的封建制度逐步衰落,资本主义得到发展,培养资产阶级新人的需要,促使有识之士开始思考和批判英国的封建教育制度。这时,对教育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对教育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关系、学校的发展与现实关系的认识上。培根当时指出,英国的学校只注重学习文字,而不注重研究事物,缺少与现实的联系。弥尔顿也指出,传统的学校教育只局限于古典的语言文字,脱离现实,应该加强近代科学和实用学科的地位。这些新的思想的提出,对于英国近代学校的改革和学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教育制度

1640—1688年,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成了资产阶级和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制度,规定了英国资产阶级教育所具有的阶级性和等级性的特质。这场革命对英国近代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革命阵营中的平等派和掘土派的领袖和思想家,把教育看作进行激进的社会改革的工具和主要手段。他们信奉“泛智”思想,主张进行彻底的教育改革,其中包括普及初等教育,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主张国家应干预教育,建立国民教育制度等。1649年,国会通过法案在威尔士设立免费学校;并通过补助教育事业的法案,从没收的教会财产中每年拨款两万英镑补助教育。一时间,英国出现很多私立学校,同时建立了非地方性的文法学校。

但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具有浓厚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教育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这一时期,许多教育家和团体主张教育革新,改革英国的封建教育制度。英国国教中分离出去的清教主义主张,应把发展近代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强调应重新考察文法学校的教育价值。科学家培根也认为文法学校的内容过于陈旧,主张应建立一个设有众多自然学科的所罗门宫。文学家弥尔顿提出资产阶级民主教育的要求、主张建立一种重视自然科学的,开设广泛课程的实科中等学校。政治洛克也批评当时的文法学校的教学内容、方法,以及不良的学校环境,主张请教师进行家庭教育更有利于儿童的发展的“绅士教育”理论等。但这些主张由于没有触及英国教育管理的主体——英国国教派所管辖的大学和中学的利益实质,因而,对英国教育改革的总体影响是有限的。

这一时期,英国非国教派教育家所创办的新型学校的出现,推动了英国教育制度的发展。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英国曾出现过宗教宽容的时期,允许其他教派有与国教派成员一些共同的权利。1660—1689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对革命力量进行了疯狂的反攻倒算,革命一度夭折。国教派受到重视,其他教派遭到迫害。在教育上,要求教师必须信奉国教,不信者将被撤职。于是,一些受国教派迫害的人士创办了一种被称为学园的具有实科性质的学校。这类学校最早的是由1662年被逐出牛津和剑桥大学的教师开办的。学园虽然保留了古典教育的课程,但与普通文法学校相比,有较高的水平,一些近代的课程成为学校教学的内容。例如1675年设立的纽英顿学园,设有数学、自然哲学、政治科学、历史等课程。同年设立的格林学园除古典语言外,还有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数学、自然科学、逻辑、历史、地理等。1689年,英国颁布了“宗教宽容法”,非国教派开始获得较为宽松的办学环境,学园的发展趋于规范化。进入18世纪以后,学园的发展进入一个高潮阶段,许多非国教派教师在自由和科学的思想指导下创立了许多有名的学园,如沃灵顿学园、曼彻斯特学园等。这一时期学园在办学指导思想和内容方面的探索,不仅提供了英国教育制度发展新的模式,也为英国工业革命的开始准备了条件。

这一时期,英国一些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开始了普及初等教育的工作。从17世纪后期开始,宗教组织和慈善团体对普及初等教育,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个时期的普及初等教育是与社会的贫困现象联系在一起的。在中世纪,由于社会生产发展有限,安于贫穷是社会需要的美德。封建社会解体后,人们开始重新认识贫困现象。1601年,英国颁布了“济贫法”,开始关注社会的贫困问题。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英国社会贫富差距扩大,贫苦者剧增,对资产阶级构成威胁,安于贫穷被视为一种危险。因而,给贫穷者一定的教育,成为稳定社会和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当务之急。1698年,国教派成立了“基督教知识促进会”,1701年,又成立“国外福音宣传会”。这两个宗教团体在各地创办招收贫苦儿童的具有慈善性质的教义问答学校。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英格兰和威尔士有近3万儿童入校学习读、写、算、常识和宗教知识。除国教派外,这一时期,非国教派和天主教等教派也大力创办慈善学校,进行普及初等教育的工作。

三、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教育制度

18世纪60年代前后,英国首先开始了工业革命。它不仅引起了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大发展和社会政治生活与阶级关系的复杂化,也促进了初等教育的迅速与广泛发展。

在初等教育方面由于工业革命要求劳动者掌握相应的文化技术知识,不仅需要对成人,而且也需要对童工进行必要的教育训练。同时,资产阶级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参政、竞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主张给工人阶级及其子女以一定的文化知识教育。工业革命使得解决普及初等教育的问题,成为更为迫切的现实需要。这一时期初等教育得到了很大发展。

在英国工业革命时期,首先出现的是“星期日学校”(Sunday School,也称主日学校)。1781年,热心于贫民儿童教育的传教士罗伯特·雷克斯出资仿照学校方式首创了一种在星期日传授宗教知识的班级,主要招收贫穷儿童,尤其是童工,在每个星期日来班学习基本的读、写、算知识和宗教知识,这种学校因而被称为星期日学校。1783年,他著文论述了这种学校的开办宗旨。由于学校把工人子弟在星期日里组织起来,既可以给儿童一定的知识教育,又可以减少社会秩序的混乱,防止社会的“骚乱现象”,因而星期日学校很快在各地得到发展。1785年,英国建立了“星期日学校协会筹备会”更加推进了它的广泛发展。到1795年英国已有1012所这样的学校。1803年正式建立起“星期日学校协会”,要求每一教区至少设一所。到19世纪初,英国在星期日学校学习的儿童人数已达100多万。

在工业革命时期,《工厂法》的颁布,为初等教育的发展打下了基础。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人及其子女成为资本家无限贪婪攫取剩余价值的工具,当时,英国工厂大量使用廉价的童工,劳动时间每天达10-14小时,童工遭受了身体与智力上的极大摧残,导致工人阶级的极大反抗,甚至连资产阶级本身也认为,必须对工作日的时数有所限制,以缓和与工人的矛盾。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第一个工厂法,规定限制童工的劳动时间,并提出对童工进行一定的读、写、算的教育,但该法没能执行。1833年通过的《工厂法》中规定9~13岁的童工每天的劳动时间限制为8小时。同时规定,工厂劳动的男女儿童每天接受2小时的义务教育,学习初步的读、写、算和宗教知识。1844年工厂法作了补充规定,童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的条件之一。工厂法关于教育条款的制定,客观上使得教育由原来的一种慈善性质,转变为一种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教育法制化的发展。

在师范教育方面,伴随星期日学校的发展,18世纪90年代,为了解决初等教育发展中教师短缺的问题,非国教派教徒兰卡斯特和国教派教徒贝尔,分别在本土伦敦和印度的马德拉斯创造了一种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即导生制,亦称“兰贝制”。“导生制”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初等教育的发展。导生制也称为相互教学制,在实行导生制的学校里,一个大教室中安置一排排长桌,每排约10多个学生,其中由一个年长、学习好的学生做导生。教师先教导生,然后由导生把刚学到的教学内容再教给其他学生。这样,一个教师可以通过导生教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学生。导生制的出现,花钱少,招生多,形式灵活,被誉为“廉价的教育制度”,既解决了缺乏教师和教育经费短缺的困难,又有助于初等教育的发展,故受到广泛欢迎。但这只是为了解决师资不足而收穷苦儿童学习的应急措施,存在着将教学变成呆板、机械训练等缺点,教学质量不高。导生制毕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多、教师少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重视。19世纪初,导生制得到较快的发展,它在英国盛行了30年之久,后来广泛地流传到法、美、意、瑞士等国。19世纪产生的“兰贝制”,实际上已经有培训小学师资的因素,可算作英国师范教育的最初表现。这种制度规定被选拔的导生大约要接受3个月的训练,他们每天早晨要用2个小时跟教师学习各种知识和接受各种教学方法的训练,然后将所学的知识转教给一般的学生。

1840年,凯·沙图华兹等人在英格兰大伦敦的巴特西创办了一所旨在培训贫穷儿童教师的师范学院。学校设在郊外,采取寄宿制,学生年龄在13岁左右。1842年国家拨款补助。1844年后转由全国贫民教育促进会管理,主要致力于为制造业和采矿地区培养师资,成为英国师范教育的开端。

在中等教育方面,英国工业革命之前中等学校基本上是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文法学校和公学。文法学校历史古老,强调古典语言和文法的教学,使用拉丁语,从文法学校毕业的学生一般进入牛津和剑桥大学,或者成为一般的官吏、医师、法官和教师。在英国的中等教育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古老的“公学”。“公学”实际上也是一种文法学校,但由于它最初是由公众团体集资兴办的,教学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教育水平和培养一般公职人员,因此称为“公学”。但事实上,它乃是一所私立学校,并很快发展为只限上层社会子弟才能入学,学校设备条件优越,学费高昂,采取寄宿制,教育的目的是为培养未来的、具有特权的官吏和统治阶层人物。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日益发展,1861年以后,英国成立了“公学调查委员会”,开始对公学的改革。议会于1868年通过了《公学法案》,改革公学的章程,入学学生的身份也有所放宽。但对家庭财产的限制则有增无减,公学仍然是贵族、大资本家及富人子弟才能进入的学校。

这一时期,英国还成立了“文法中学调查委员会”。文法学校的等级性也十分明显。1869年,专门研究文法学校的汤顿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按社会阶层开设三种中学的建议:

第一类学校为大资产阶级子弟而设,实行寄宿制,注重古典学科的教授,以升学为目的,学生离校年龄为18岁。

第二类学校为中产阶级子弟而设,注重现代自然科学学科的学习,主要培养军队、医务、法律、文官、工程和商业方面的人才,课程包括拉丁文、英语、政治、经济学、数学、科学,学生离校年龄16岁。

第三类学校为下层平民子弟而设,注重计算及书写能力的培养,主要培养职员、文书之类的人才,课程包括拉丁文或一门外语、英语、历史、初等数学、地理和科学,学生离校年龄为14岁。

这一制度显然是为上层资产阶级设计的,它保持了贵族的特权,同时为专业人员和富商开辟了新的受教育机会,而不利于工人阶级。当时议会没有通过,但对后来英国中等教育类型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在高等教育方面,这一时期,英国的高等教育也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以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的需要。17世纪到18世纪末,英国的高等教育仍然通过中世纪建立起来的古典大学进行,接受高等教育的只有贵族、资产阶级的后代。英国著名的古典大学牛津大学创立于1168年,剑桥创立于1209年,这两所大学被称为“比英国国家还老”的大学。它们最初是由城市中的学者和学生团体组织而成的,不久便由教会控制。学生主要是上层社会青年。这两所大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古典文科和神学。

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教育处于大变革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大学的管理,成立了皇家大学委员会(1850—1852),目的在于改革旧的大学章程和条例,开设新的课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19世纪20年代,英国开展了“新大学运动”。1825年,建立了具有近代世俗性质的“伦敦大学学院”,开设语文、数学、物理学、精神道德科学、英国法、历史、医学、经济等科目。1836年,该校与“国王学院”合并成为伦敦大学。新大学运动期间,在英国的一些工商业、文化集中的城市建立起了许多新的学院,如曼彻斯特的欧文学院、里兹学院、伯明翰学院、利物浦学院等。1900年以后,这些学院陆续发展为地方大学。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加强了对各类教育的干预,并对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进行了改革。1854年,英国通过了《牛津大学法案》;1856年,通过了《剑桥大学法案》。大学成立了新的学校领导机构“校务委员会”,加强委员会的权限,增加近代学科内容等。

在教育领导体制方面,工业革命的发展,引起了英国政府对教育的重视。长期以来,英国教育的领导权一直由教会的国教派和非国教派控制,双方斗争愈演愈烈,国家很少过问教育。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使得教育的经济意义显著,它要求广大工人及其子女必须接受一定的教育,只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才能适应社会和职业的变化。这一客观需要,促使英国政府在19世纪初,开始了实施国家管理教育的政策。1833年,英国议会表决了一项提案(即教育补助金案),要求国王批准每年拨2万英镑的款项,以弥补私人捐款的不足和补充建立贫苦儿童的校舍。这笔款项的70%拨给了国教派所属的全国教育促进会,30%拨给了非国教所属的全英及海外教育协会。1833年以后,英国政府每年增加拨款,并开始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833年英国教育发生的变化表明,教育由原来的一种宗教行为或民间行为开始向一种国家行为方面转变,国家控制教育开始成为英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1839年,英国政府首次设置了“枢密院教育委员会”,直接掌管、监督补助金的分配。1856年,“枢密院教育委员会”改组为“教育局”,成为政府领导初等教育的机构。关于中等教育问题,仍然通过不定期的组成各种委员会的方式进行调查、处理。但到1899年,为彻底解决中等教育领导权问题,废教育局,而建立由议会直属的“教育署”,把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领导权集中起来,从此初步完成了英国教育领导体制的国家化。

四、19世纪后期20世纪初叶英国教育制度的改革

(一)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即《福斯特教育法案》)

1833年,英国政府决定通过拨款补助宗教团体兴办初等教育以后,使得初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初等教育还受宗教的影响,尚未建立起国民的初等教育制度。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改革法以后,近百万的工人获得了选举权,普及教育成为政治上的迫切需要。同时,英国的统治阶级也认识到,初等教育不能完全由教会控制,初等教育应当完全是非宗教性的。另外,英国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对自身意识的觉醒和对民主的迫切追求,使得给工人阶级一定的文化知识教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当时,议会改革法曾提出了“我们必须教育我们的主人”的口号。事实上,工人阶级子女中,6岁至10岁和10岁至12岁儿童的在校注册人数分别仅占五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实际接受教育的人更少。这种状况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引起英国各界的关注。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870年教育署长W·F·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并获得通过。该法案亦称为《福斯特教育法》(the Forster Act)。法案旨在完善现有的宗教和慈善团体兴办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制定,奠定了英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福斯特教育法》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继续拨款补助教育,并在缺少学校的地区设初等学校。

(2)全国划分学区,由选举产生的学务委员会监督本区的教育。学务委员会有权征收地方教育税。

(3)各学区有权实施5~12岁儿童的强迫义务教育。

(4)各派教会兴办或管理的学校可作为国家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从地方财政中得到补助。

(5)学校的普通教育与宗教分离。凡接受公款补助的学校,一律不得强迫学生上宗教教义课程。

《福斯特法案》的颁布是英国一次创立国民初等义务教育制度的尝试。虽然它没有消除宗教在教育上的地位,而形成了英国历史上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制度,但英国的教育制度从此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880年,英国实行了5~10岁的义务教育,到1891年,英国完全实行了初等免费教育。

(二)1902年的教育法(即《巴尔福法案》)

英国自从1870年颁布《初等教育法》后,为学龄儿童接受6至7年的初等教育奠定了基础。到19世纪80年代,全国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已达到90%,大部分儿童能受到6~7年的正规教育。很多学校面临需要为儿童提供高一级的教育的新问题,发展中等教育成为主要问题。在这种形势下,1902年议会通过了保守党政府首相A·J·巴尔福提出的教育法案。该法案史称《1902年教育法》,亦称《巴尔福教育法》(the Balfour Education Act)。它对英国后来的教育领导体制与中等教育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巴尔福教育法》的主要内容为:

(1)在教育领导体制上,废除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和督促就学委员会,由郡议会和郡级市设地方教育局管理学校教育。

(2)详细规定了地方教育局的职责。

①地方教育局有兴办和资助普通中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并提供地方税款的职权。

②地方教育局有否决学校管理委员会选任的不合格校长和教师的权利。

③地方教育局对私立和几乎所有的教会学校进行资助,以进一步加强控制。

④地方教育局需调查本地区的教育需要,制定扩大和协调不同类型教育的计划,并考虑本地区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关系。

《巴尔福法案》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教育的全国性合作体系,结束了英国教育的长期混乱状态,促进了英国中等教育的发展,形成英国的以地方教育局为主体,议会、教育委员会(1944年改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局相结合的教育行政领导体制,成为英国教育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

《巴尔福法案》授权地方教育当局兴办中等学校的权利,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但是,这一法案并没有建立一个相互衔接的完整的公共教育制度。初等教育限于16岁以下的儿童,对14岁以下的儿童实行强迫义务教育。此外,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双轨制度仍然没有消除,公立初等学校和私立中等学校(公学、文法中学)之间依然存在很大的社会鸿沟。下层劳动人民子弟能进入中学的只是很少一部分。1907年教育署规定,从地方教育当局接受公款补助的中等学校,必须留出一定比例的免费名额(通常为四分之一)给来自公立初等学校的学生。由于名额有限,并不能解决多少实际问题。到1914年,初等学校的学生只有6%左右能够进入中学。

(三)1918年的初等教育法(即《费舍法案》)

1914—1917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政治、经济实力的衰落使国内矛盾更加激化,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争取受教育权利的斗争有增无减。在斗争中,英国统治者进一步了解到德国广泛实施国民教育卓有成效,从而考虑应对英国国民教育的不完善进行改革。1918年,英国通过了以文教大臣费舍而命名的费舍教育法(the Fisher Act),旨在建立面向所有人的公共教育制度。

《费舍教育法》主要内容有:

(1)地方当局为2~5岁儿童开办幼儿学校。地方政府必须资助开办幼儿学校或幼儿班,以利于从小发展儿童的体质和智力。

(2)义务教育年限延伸至5~14岁,分初等学校为5~7岁和7~11岁两个阶段。主张在初等学校贯彻“新教育”的主张,教学内容注重贯彻“儿童中心”原则,以活动课程和艺术课为主。

(3)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4)为超龄青少年设立继续教育学校(学生年龄初为14~16岁,后改为14~18岁)。

(5)改革考试制度。精简后的校外考试分学校证书考试(16岁)和高级学校证书考试(18岁)两种。

(6)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工。

《费舍法案》初步确立了一个包括幼儿学校、小学、中学和各种职业学校的公共学校系统。然而上述学校的学生多为劳动人民子女。富裕家庭出身的青年仍然经过家庭教育或预备学校升入公学和文法中学,为将来升入大学作准备。

(四)《哈多报告》、《斯宾斯报告》与《诺伍德报告》

1902年巴尔福教育法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但这是一个与初等教育不相衔接的中等教育体系,不利于劳动人民子女升入中等教育。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出身于中产阶级的儿童40%升入中学,而对劳动阶层的子女来说,这一比例只有10%。至于升入大学的比例相差更大,前者是后者的6倍。1924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尤其为了顺应社会上普遍对中等教育的要求,工党政府提出“人人受中等教育”的主张,并任命以哈多爵士为主席的调查委员会对英国教育进行调查,提出发展中等教育的建议。这个委员会在1926年至1931年间3次提出报告,统称《哈多报告》(Hadow Reports),其中以1926年的报告影响最大。

《哈多报告》主要内容有:

(1)小学教育(Elementary Education)应重新称为初等教育(Primary Education)。

(2)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

(3)完成中初等教育的最低年限是15岁,与义务教育年限相同。

(4)报告建议以11岁为界,将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两个阶段。11岁以前的初等教育又分为招收5~8岁儿童的幼儿学校(Infant School)和招收8~11岁儿童的初级小学(Junior Schoo1)。在初级小学之后还要附设高级小学招收已达11岁但末考取中学的学生。高级小学的学生读到13岁可以转到属于中等学校性质的职业学校。

(5)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文法中学,包括所有学术性中学,设文理两种课程,为升入大学做准备;另一种可以称之为现代中学,教学偏重于应用或实践,设文科或工科。

哈多报告的建议当时虽末实现,但对后来英国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有重要影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有三分之二的初等学校根据哈多报告作了改组。

1938年,英国又提出以改革中等教育为中心的《斯宾斯报告》(Spens Report),主要是根据对英国当时存在的公立学校的调查提出的建议。

这一报告认为:

(1)教育必须切合社会实际需要。为此,在中学课程中应增加更多的有用的和有兴趣的学科,这些科目可按选修课开设。

(2)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中等学校应加强技术教育,建议开办一种招收11~16岁学生的普通中等技术学校。

(3)中学与小学的衔接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广泛建立现代中学是使低层社会的青少年受到中等教育的重要措施。报告支持在1926年哈多报告基础上建立的一些现代中学。

(4)报告明确提出成立在同一种学校中兼有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特点的多科性中学(Multilateral Schoo1)。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发展起来的综合中学的最初提议。

(5)报告在提出设立上述中学的同时,又明确提出,应让儿童从11岁开始从不同类型的某一种中学里接受不同的教育。儿童能进入哪一种类型的学校,取决于他们的智力水平,并认为智力的不同发展是由遗传决定的,是永恒不变的。这种观点对以后英国教育的发展有很重要的影响。

1941年,以诺伍德爵士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又提出《诺伍德报告》(Norwood Report),其中心内容就是从理论上论证不同的儿童应进入不同的学校。

报告指出:

(1)具备理论智力的儿童应上文法中学。

(2)对应用科学技术和装饰艺术发生兴趣的儿童,应该上中等技术中学。

(3)接受具体事物比接受原理更为容易的儿童,则应上现代中学。

可见,“人人有权接受中等教育”的实质仍是一种不平等的中等教育。

(五)1944年的教育法(即《巴特勒教育法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教育遭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恢复教育,英国政府发表由教育委员会主席巴特勒起草的题为《教育的改造》的白皮书,陈述了政府的教育改革建议。在对这些建议进行讨论之后,巴特勒于1943年年底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法案。1944年,这一法案获得通过,称为《1944年教育法》,亦称《巴特勒教育法》(Butler Act)。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废除原先只负督导责任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全国性教育领导机构教育部,以加强中央对教育的集中领导。

(2)改组地方教育当局,扩大其职责,由它们提供良好的初等和中等教育。

(3)法定公共教育体系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组成。

(4)把儿童最低教育年龄延长到15岁,有条件可到16岁。

(5)公立中学实行免费,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能力和性向提供不同类型的教育。

(6)根据不同经费来源将学校分为郡立学校、民办的志愿学校和独立学校。郡立学校是地方教育当局设立的公立学校。志愿学校是教会或民间团体设立的学校,接受地方教育当局的资助。根据资助的多少,志愿学校又分为受控学校、受助学校和特别协议学校。独立学校主要是指预备学校和公学,这种学校财政独立,不受公款补助,在学校行政管理上独立于国家教育之外,但必须在教育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

(7)所有学校都义务进行宗教礼拜和教学,家长有权选择。要求家长有义务确保子女受到教育。

(8)详细规定了地方教育当局的职责,如为学生提供免费医疗、午餐,必要时包括衣食和住宿;为有生理缺陷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为少数考入收费学校的学生支付学费;为公立学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为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负责组织青少年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为2~5岁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为末满18岁的离校青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9)所有独立学校都必须根据法律要求向教育部登记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

英国《1944年教育法》是英国教育制度发展史上的极其重要的法令,它决定了英国战后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确立了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消除了不平等的初等教育传统,使“人人受中等教育”得以实现,为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对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了教育拨款机制等;为战后英国教育发展提供了一个总的法律框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战后的几十年里,它被20多个教育法案和议会其他法案所修正,但这些修正案并没有动摇1944年教育法案的基本原则。直至今天,这一法案仍是英国现行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

五、20世纪50—80年代英国教育制度的改革

1944年教育法令的颁布,使英国战后的教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并未能够解决英国教育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而且随着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与国之间经济竞争日益激烈,教育又面临众多新的问题。所有这一切,决定了英国在20世纪50—80年代,又多次对其教育政策和学校组织结构进行新的调整和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1959年国会议员、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克鲁塞在《克鲁塞报告》(Crowther Report,1959)中提出到1969年实现全国范围内16岁义务教育;1970年起实现建立地方学院(一种短期大学)为提早离校的青年提供到18岁为止的半日制义务教育,以适应工业生产对青年工人机械化、自动化知识技术的要求,培养大量受过良好教育的工人。

2.取消11岁考试,普遍设立综合中学,消灭中等教育中的分离主义现象。早在1938年斯宾斯报告中就曾经提到设立综合中学的问题,1965年工党政府上台后又专门通过普遍设立综合中学的决议案,命令各地方要迅速改变中等教育的“分离主义”状况。因此,70年代以后,综合中学大量发展起来,据1980年的统计,综合中学的学生已占学生总数的80%左右。综合中学虽然从名义上取消了入学考试,所有小学毕业生都可进入同样的学校,但由于大部分综合中学不过是将原来的文法、技术、现代中学的三种教学合并在一起,校内仍采用分别讲授三种课程的做法,因此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选择性教育的问题。

3.在高等教育方面,60年代的改革宣布实行双重制。1963年发表的罗宾斯高等教育报告,提出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应是“所有具备入学能力和资格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应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建议大力扩充高等教育,具体包括:在原有20所大学的基础上开办新大学;扩大高等教育的招生人数;将原有的10所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以及独立的拨款机构等。《罗宾斯报告》的发表,正式揭开了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序幕。

1965年,教育和科学大臣克罗斯兰提出了高等教育双重制,他将英国高等教育分为大学和由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组成的公共高等教育机构两大部门,并对两者的地位和职能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首先,大学是“自治”机构,对自身的内部事务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受地方教育当局领导,并接受陛下督学处的质量监督。

其次,大学拥有独立的学位授予权;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的学位则由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统一授予,其学生也可申请伦敦大学的校外学位。

第三,大学经费由中央统一下拨;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经费则由地方当局支付。

第四,大学以全日制为主;而多科技术学院则实行全日制、部分时间制和工读交替制,尤以部分时间制居多。

第五,大学几乎都是综合性的,所设系科较为齐全;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以技术和师资培训为主,重点放在职业培训方面。

第六,大学面向全国,一般都是教学科研双中心;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面向本地区,主要是教学单位。

高等教育双重制曾是英国教育制度中的一大特点,也是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直接产物。

从1970年以后,保守党与工党又反复地轮流执政,英国教育的发展不断面临新的矛盾和挑战。80年代初,为了重新思考和规划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前景,向高等院校和决策机构提供一套新的方针政策,英国高等教育研究会主持了一项研究规划,多次召开全国性研讨会,先后发表多篇学术研究报告和论文。把这些专题报告和论文归纳整理后于1983年提出了《雷弗休姆报告》。其主要内容是:

(1)扩大高等教育的入学途径。报告建议扩大高等教育的招生对象,以成年人补充适龄青年,将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结合起来,向所有愿意或能够得到学习的人开放。并要求高等教育采用业余制、工读交替、校外教育以及其他课程形式,以满足成人参加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需求。

(2)建议高等教育的入学考试要灵活多样。所有高等院校及招生单位应允许四分之一的学生使用其他考试标准,例如,能力测试、中学普通考试或中学教学、教育证书、优先学习评估和个人学习合同等。

(3)改革原有狭窄、呆板的课程结构和学位结构。建议把三年的荣誉学位课分成两个阶段来进行:两年初级学位课程的学习和一年荣誉学位课程的学习。要求大学和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应该设计课程肄业证书,实行学分转换制,以便能够使受经济结构影响的学生广泛地受到高等教育,并获得应有的学位。

(4)废除高校教师终身制,实行提早退休制。针对80年代后期高等院校师资年龄老化的预测,提出实行大学教师提早退休的规划。建议在高等院校之间以及高校与工商企业界科技人员之间,实行定期招聘有教学和科研能力的年轻教师的方法,以改变高校教师结构。

(5)加强高等院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建议全国各地应该成立专业发展系科,解决在职教师的专业发展问题;明确区分大学的教学职能与科研职能;设立革新基金以鼓励教师开展教学与科研的创造活动。

(6)改变对学生资助的办法,以奖学金或贷学金与助学金相结合的办法取代原来的助学金资助的方式,以便能更大地调动学生学习、钻研的积极性。

《雷弗休姆报告》在现代英国教育史上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教育文献,它对英国80年代乃至以后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为英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提供了一幅富有价值的蓝图。

六、英国现行教育制度

(一)教育行政

长期以来,英国教育行政的最大特点是采取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方式,称为“地方管理的国家制度”。

英国现在的教育行政机构包括:

1.教育和科学部

根据法律规定,英国公共教育体制的最终管理权属于议会,议会制定有关教育的法令,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人们遵守法令。同时,议会把法定的“管理和领导”责任委托给教育和科学大臣。

英国政府内阁设教育和科学大臣,下设教育和科学部。教育和科学部的二级组织设一司三局:财务司,继续教育及高等教育局、中小学教育局、师资及统计局。

教育和科学部在工作上得到以下组织的协助:

(1)教育标准处。

(2)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

(3)学校考试和评价委员会。

(4)高等教育基金会。

2.地方教育当局

英国现行地方政府体制,以都市郡的区、非都市郡、内伦敦和外伦敦的市为地方教育行政单位。地方教育当局从总体上负责协调本地区教育的管理,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其主要职责是:为本地区的学校制订目标,对学校系统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维持部分教育经费的分配与控制权,管理和规划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地方教育当局包括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

(二)学制结构

英国的现行学制(见图3-1)是建立在1944年教育法的基础之上,包括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等,英国的义务教育年限是11年,即从5~16岁。

(三)各级各类教育

1.幼儿教育

在英国,幼儿教育指义务教育开始年龄5岁之前的儿童教育,幼儿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其实施的机构有公立与私立幼儿园。

幼儿教育旨在培养儿童的适当态度和习惯,注意儿童的身心健康和良好社会行为的培养,其目标包括6个方面:个体和社会发展;语言和识字;数字;对世界的了解与理解;创造性;具体发展。

2.初等教育

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主要有幼儿学校(招收5~7岁儿童)、初级学校(招收7~11岁儿童)、预备学校(是英国独立学校的初级教育学校,准备进入公学的8~13岁儿童进这种学校)。

根据国家统一课程的规定,初等教育阶段开设的课程除宗教教育外,还包括数学、英语(在威尔士为威尔士语)、科学、历史、地理、技术学、音乐、艺术和体育,其中数学、英语和科学为“核心课程”,学校应在课时上予以优先保证。

3.中等教育

在英国,实施中等教育的机构有公立中学和独立学校系统的公学。公立中学包括5种类型:文法中学、技术中学、现代中学、综合中学、被认为是中学的中间学校以及第六学级学院和第三级学院。

(1)文法中学。文法中学是英国最古老的一种中学,学制5~7年,从11岁学到16岁或18岁。文法中学主要为智力较高的儿童提供学术性课程,为他们上大学做准备。现已为数不多。

(2)技术中学。1938年以后广泛建立起技术中学,学制5~7年,主要培养技术人才。学生16岁考试以后,成绩优秀者通过高级水平证书考试可以进入技术学院,其它就业。技术中学数量较少,1980年仅存10余所。

(3)现代中学。1926年建立现代中学,1944年规定为招收所谓智力、能力都低的学生,实际上是专为下层社会子女接受中等教育的学校。现代中学学习年限为5年(11~15岁),课程设置重视职业或实用学科,为学生毕业走向社会劳动就业作准备。

(4)综合中学。综合中学是把文法中学、技术中学与现代中学“合并”在一起的学校。凡已达11岁读完初级学校的儿童都可进入,按其成绩、性向、能力分为学术组、技术组和现代中学组,为三个组设立不同的课程。从1982年以后,就读于综合中学的学生比例一直保持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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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英国现行学制图

(5)中间学校。一般而言,9~13岁的中间学校可视为中学,偏重于中等课程。

(6)公学。这是英国最古老的一种私立学校,以培养英国绅士风度而著称于世。公学实际上是指包括9所大公学在内的一批建于中世纪和20世纪20年代初、具有全国声望的寄宿学校和教育质量优异的走读学校。招收预备学校毕业生,修业5年,在学年龄为13~18岁。课程完全是学术性的,为进入牛津和剑桥大学做准备。绝大多数进入公学的学生取决于其家长的经济能力。

(7)第六学级。第六学级是英国中等教育中最具特色的一个阶段,包括中学最高的两个年级(16~19岁),大致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高中,但其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往往要高得多。

(8)第三级学院。这是1970年开始出现的,是实施第三级教育(继初等教育和义务中等教育之后、高等教育之前的教育)的机构,其对象主要是16~ 19岁年龄段的青少年。

4.高等教育

英国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是大学,有以下类型:

(1)古典大学。指的是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具有英国大学的最高地位。招收公学、文法中学毕业生中能力最强的学生,采取单独的入学考试。

(2)近代大学。这类是建立于19世纪上半叶的传统大学,包括伦敦大学和达勒姆大学。这种大学属于英国的重点大学,可以对校内外的学生授予学位。伦敦大学是目前英国规模最大的大学。

(3)新大学。专门指60年代由国家创办的大学,包括苏塞克斯大学、约克大学等,共计10所。新大学最显著的特点是针对英国大学教育过早和过分专门化问题,对教学体制和课程设置进行了重大改革。

(4)开放大学。1969年获得皇家特许状,1971年正式成立的一所独立和自治的大学教学机构。被誉为“英国教育史上的一次伟大革新”。凭借多种信息媒体实行远距离教学,实行学生自学制度,不论学生年龄、社会地位和学历,均可在此学习。课程多达100门以上。

(5)技术大学。19世纪后期建立起来的多科技术学院,这类学校从1963年逐渐改为技术大学。从1992年改称大学,除获得了独立的学位授予权之外,在其他方面保留了原多科技术学院的特点。

(6)白金汉大学。1976年白金汉大学学院正式开学,1983年获得皇室特许状,正式命名为白金汉大学。这是完全独立的大学,旨在提供普通高等教育、增进知识学问、培养崇高精神和道德纪律习性。

英国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传授工作技能,发展一般智力,增进学问知识,传授共同文化和共同公民准则。

大学学位分四个等级:学士、硕士、哲学博士和高级博士。

(7)师范教育

目前英国普通教育的各级各类教师都要经过高等师范院校培养。这些院校主要有教育学院、综合大学教育系、科技教育学院、多科技术学院教育系和人文科学培训中心等。这些学院招收18岁中等学校毕业生,一般经过三年培训,就可获得“教师证书”,担任教师。

英国大学的师资培养没有专门的制度,一般由研究院培养。

1989年英国政府推行新的“教师证书制度”和“教师试用期制度”,目的在于敦促师范教育进行改革,使培养的教师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国家课程”,并且能够在统一的“国家考试”过程中经受检验。

1994年推行就业简历制度,即使用以水平描述为基础的方法来代替单项独立能力测验的方法,以便地方教育当局可利用就业简历合理安排教师的就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

5.继续教育

在英国,义务教育后青年的继续教育主要在继续教育机构中实施。这些机构包括多科技术学院、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艺术学院、农学院、商学院和夜校、第三级学院等。

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分为全日制教育、部分时间制的日间教育和部分时间制的晚间教育三种。

七、当今英国教育制度的改革

(一)中小学教育改革

1.统一全国课程

英国议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了《教育改革法》。该法的最重要内容就是关于在中小学实施全国统一课程的规定。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规定,全国统一课程由核心科目和基础科目构成,其中,核心科目包括数学、英语和科学3门;基础科目包括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7门。

2.改革考试制度

(1)推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2)以新的“中等教育普通证书”(GCSE)取代“普通水平普通教育证书”(GCEO)和“中等教育证书”(CSE)。

(3)设“职前教育证书”(CPVE)考试。

(4)推行高级水平补充考试。

3.推行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政策

(二)高等教育改革

1.1985年5月,英国教育和科学大臣等向议会提出了《20世纪90年代高等教育的发展》的绿皮书,这被认为是英国高等教育旧时代的结束和后罗宾斯时代开始的标志。其主要内容是:

(1)政府关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如何使高等教育更有效地为改善国民经济作出贡献,因此要求高等教育必须端正对工商业的态度,谨防“轻商”的势利观念;重视发展高等院校和工商业之间的联系;加强与地方企业和社区的联系。

(2)尽可能放宽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

(3)发展终身教育和继续教育。

(4)加强科研评估,重视与企业的联系,应从私人财源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更好地进行管理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2.1987年4月,教育和科学大臣等又联合向议会提出《高等教育——迎接新的挑战》的白皮书,总结了当前高等教育的状况,充分阐述了英国政府发展高等教育的政策。其主要内容是:

(1)明确提出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即为了国家利益,同时也为了高等教育机构的利益,高等学校必须更有效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必须进行基础科学研究与人文学科领域内的学术研究,必须与工商业界建立更密切的联系,鼓励产业精神。

(2)扩大招生。

(3)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与效率。

(4)改革高等教育系统的结构和管理,其主要的建议措施有二:一是政府要赋予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规模较大、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的学院以独立于地方教育当局的地位。二是把大学拨款委员会改组为大学基金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在大学间分配经费,而总经费则由政府规定。

3.《1988年教育改革法》在高等教育方面,主要对分别负责大学和公共高教系统的两大中介拨款机构进行了改革,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政府对高校的控制,密切高等教育与社会和工商界的联系。根据该法规定,新的拨款机构在分配政府高教拨款时应遵守政府的附加条件和政策指示,从而削弱了中介拨款机构传统的自主权。

4.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势:(1)改革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成立高等教育基金会,统筹管理高等教育经费,取消双重制,从而加强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2)改变高等教育经费分配办法,把质量和拨款结合起来,加强考核,公布成绩,按质拨款,强化学校之间的竞争机制。(3)建立高校与社会联系,鼓励多种渠道的资金来源。(4)通过放宽入学条件,增加高等学校学生的人数。

(三)职业教育改革

1986年,英国成立了“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创设了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便为青年和成年人在教育和培训中取得成绩建立明确的衡量标准。

(四)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1.大力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

2.削弱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力。

3.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4.扩大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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