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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权属制度【第二章第三节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人行使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国家所有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矿业权

(1)矿业权的取得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矿业权的转让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符合规定的,矿业权可以转让。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3)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

①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A.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B.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C.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D.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E.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F.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G.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B.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C.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D.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E.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F.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G.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H.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②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A.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B.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C.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D.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B.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C.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D.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E.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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