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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陷阱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月薪1200元,转正后月薪2000元,另加各类津贴。”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月薪1200元,转正后月薪2000元,另加各类津贴。”这样的薪资待遇可以吸引不少迫切求职的人们。于是,好不容易通过面试的应聘者们,勤勤恳恳地卖力工作,希望早点熬过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果往往是三个月一到,公司随便编个理由,就把他们打发回家了。其实,这些公司就是利用了试用期用工成本低廉的优势,钻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容易的空子,把短期工当作试用来处理,出最少的钱,用最好的人工。

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一说,延长试用时间。而新《劳动法》的规定则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案例分析

(一)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试用期过长,不过因为她已经有了法律意识,并在之前已经比较系统地了解了法律和法规,因此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很多毕业生并没有像小王这样早做准备,也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因此,最终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诉。

(二)

小杨终于得到了某公司的试用通知,开始上班了。他做的工作是网络维护。第一天,主管带他到公司各个部门走了一圈,熟悉情况,对他的业务能力做了初步了解,对他也挺满意的。可是第二天,当他准备去上班的时候,却接到了公司打来的电话:“对不起,你的那项工作我们已经有更合适的人选了,你不必来上班了。”对公司的这个临时“解雇”决定,小杨觉得十分气愤:“我做错了什么?他们凭什么在上班的第二天就把我当鱿鱼炒了呢?”

即使再气愤,小杨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这个结果。因为从一开始,该公司就以试用为名,没有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他没有办法讨回公道。所以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试用期,也要签订好试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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