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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取向的道德情感概述

时间:2022-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正是最基本的人类道德,是一切善良美德的基点。公正既是永恒的道德规范,也是个体道德心理活动产生的社会根基和外部原因。因此,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决定了现实生活中人们道德心理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尤其是直接引发了各种相应的道德情感。然而,无论是皮亚杰还是科尔伯格,都是将认知与认知发展作为公正与公正发展的核心,不能说他们是完全无视情感的,但至少他们很少谈及公正道德背后的情感与情感价值。
公正取向的道德情感概述_青少年的道德情感:结构与发展

一、公正取向的道德情感及其机制

公正是“公平的正义”的简称,更多的时候既包括公平、平等,又包含正直、正义,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均衡状态,是人们的劳动贡献同其应得酬报,社会功绩同其应得奖赏以及罪与罚等等之间的一致性或正相关关系,换言之,是同样地对待相同的人和事,不同地对待不同的人和事。

公正是最基本的人类道德,是一切善良美德的基点。柏拉图所著《理想国》的副标题就是“论正义”。他认为公正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更是断言:“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不公正也不是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1]叔本华也认为,“公正是首要的必不可少的元德”[2]。罗尔斯明确指出,“公正是整个道德的中心概念”[3]。公正使社会成员、社会各阶层之间保持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使社会的每个成员的正当利益都具有不可侵犯性,以贡献进行分配使社会充满活力,促进社会良性互动,消弭了社会冲突,维持了社会稳定。

公正既是永恒的道德规范,也是个体道德心理活动产生的社会根基和外部原因。当个体因社会或组织践行公平原则而得其所得时,就会产生愉悦的道德心理体验;当人们已有的道德认识与公正原则和标准相冲突时,就会产生道德情感上的困惑和折磨,产生行为选择上的犹豫和矛盾;当人们看到或感到有的人违背甚至公然践踏公正的道德规范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谴责或惩罚时,不仅会挫伤他们的道德情感,甚至还会削弱他们的道德意志,动摇他们的道德信念。从大众道德心理来看,一些典型的、普遍的不公正现象容易刺激、发酵出民众道德心理上的不稳定、迷乱、失衡甚至扭曲,如仇富心理、骂官心态、平均主义情结、因社会不公而报复发泄、因贫困而自卑自贱、因生活压力而抱怨敌视社会、因利欲熏心而违法犯罪等负性道德心理和行为。因此,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决定了现实生活中人们道德心理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尤其是直接引发了各种相应的道德情感。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道德心理研究的主题是以公正为核心展开的。譬如,皮亚杰对儿童道德判断的研究和探讨,包括对规则的意识、对行为责任的认识、对过失行为的惩罚、对人际交往的处理等几乎都与公正有关。科尔伯格从道德的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探讨道德发展规律,在涉及内容时他指出公正是真正至关重要的,它与其他价值观相比是“纲”与“目”的关系,在道德教育方面柯氏也是主张围绕公正展开的。然而,无论是皮亚杰还是科尔伯格,都是将认知与认知发展作为公正与公正发展的核心,不能说他们是完全无视情感的,但至少他们很少谈及公正道德背后的情感与情感价值。

海特(2003)在描述其提出的情绪家族(emotion family)时,将典型的道德情感分为四个家族,即他人谴责的情感、自我意识的情感、他人苦痛的情感、他人赞颂的情感,其中,他人谴责的情感如轻蔑、愤怒、厌恶,正是人们在遭遇或感受到公正道德被违背时所产生的典型情绪。此外,具有公正趋向性的其他情感,如对公正行为的欣喜、赞赏和满意,以及一些复合性的情感如秩序感、责任感、正义感、道义感等也都可以纳入公正取向的道德情感的范畴。

从行为主体来看,人们在遭遇社会公正事件时,往往涉及受害者、旁观者、犯过者(得益者)等不同角色的卷入,同样的事件也可能由于卷入角色的不同而被完全不同地判断,产生的情绪情感体验也会有所不同。个体作为受害者、旁观者、犯过者(得益者)对公正问题的敏感实际上反映了其情绪的感受与反应特点(谢雪贤等,2012)。

当个体作为受害者受到某种不公正的对待时,愤怒、愤恨、憎恨甚至报复冲动是最主要的情绪体验。如果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没有利用不公正的途径获得更多的利益,那么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人们便更容易愤怒;当自己的利益和尊严受到严重伤害的时候,人们更容易表现出强烈的愤怒。尽管这种情感带有很浓厚的利己成分,但依然带有利他的特征。为了说明受害者愤怒的道德属性,哈贝马斯强调指出,愤怒的起因是他人对非个人性规范的破坏。[4]也就是说,这种愤怒是起因于他人对人们共同认可和遵守的社会规范的破坏,而不仅起因于他人对我们的个人利益的侵犯,所以应该在法律层面受到惩罚。另外,不公正者不仅侵害了我们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安全,还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伤害了人的自尊。如果对方不受到惩罚,这一被破坏的平等关系和被伤害的自尊就无法得到恢复。这样,我们就能够理解,人们为什么会对表面上看起来只触及物质利益的不公正行为表现出如此深刻的愤怒。也就是说,与不公正的斗争不仅反映了利益斗争,而且反映了权力斗争和道德斗争。如果法律不能对不公正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那么这种愤怒不仅给个人造成无能感,而且可能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在愤怒得不到宣泄的情况下,人们很难无条件地遵守公正的要求,由此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社会必须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以帮助受害者乃至整个社会宣泄愤怒。当然,倘若受害人缺乏公正意识,或者他们头脑中没有更多的权利与规则概念,那么在其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他们可能感受到的更多是伤心与烦扰,这些伤心与烦扰也无法反过来帮助自己和他人区分道德上的对与错,更不足以促进社会与法律对不公正行为的惩戒与制裁。相反,伤心背后的怯懦和屈从只会引起不公正行为的重复发生和对这种行为的仿效,也会诱使那些本来由于害怕惩罚而不敢行为不轨的人们去作恶,从而危及他人的权利。

当个体作为旁观者发现不公正现象发生的时候,他对受害者、犯过者、事件本身都会产生情绪反应。对于犯过者,旁观者产生更多的义愤和轻蔑;而对于受害者,则会因受害者的不同反应而产生同情、焦急甚至愤恨;对于事件本身,则会产生厌恶、害怕、担心、期盼等移情性情绪,也会对自己无能为力或无所作为产生的内疚与羞愧。多数人会认为自己如果采取行动,不公正就可以避免,或至少可以减轻受害者的痛苦,从而因为自己没做任何事或没有成功提供帮助导致悲剧发生感到强烈的内疚。

在上述情绪和情感体验中,义愤已经超越了愤怒的自身利害关系,不再是出于自我保存的利己愿望,而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秩序的动机。义愤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别人损害了我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因为别人违反了公正规范并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义愤之所以具有道德属性,不是因为两个具体个人之见的交往受到干扰,而是因为有关的规范性期待受到了违背。”[5]这一规范性期待的合理性不仅适用于自己和他人,也适用于社会所有成员。因此,义愤是对他人的不公正遭遇所做出的道德性反应,体现了公正的他向关注,它使人们觉得自己在道德上优于那些损害他人利益的人和那些无动于衷的人,使人们具有了道德上的优越感。义愤的程度越强烈,人们伸张正义的愿望就越强烈。

作为旁观者的义愤主要源于自己认可的公正规范遭到违背以及同情心的作用,但在很多时候,由于认知的偏差与情感的相互渲染与扩大,某些义愤反过来也会影响人们关于公正的观念,使得人们对公正的判断产生某种偏差。例如,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使得哈贝马斯理论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由理想变为了现实,把人类引向了一个交流和表达意见的新平台。伴随着我国网民群体的逐渐壮大,几乎每一起重大的社会事件,尤其是关涉道德评判的社会事件发生之后,其相关讯息都会于第一时间内在国内各大知名网站及其论坛上迅速传播,从而引起无数网友的广泛关注与网络集聚。他们通过发帖、转帖、跟帖、讨论、谴责、谩骂甚至是借由网络发起的在现实生活中的集聚,形成汹汹民意与公共舆论压力,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严酷”的“人肉搜索”、民意审判与道德拷问,这正是义愤的泛滥与偏离的表现。

对于犯过者来说,如果具有公正意识,其在犯过之后就会产生良心的自责,失去内心的安宁。个体意识到自己所做的事情违背了公正原则,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并且自己对这一伤害负有主要责任,因而容易产生内疚感,并将其作为内在动力以遵守公正准则,通过和解与补偿来使自己得到解脱。

公正取向道德情感的产生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包括归因理论、利益化最大化原则、互惠利他理论、群体选择理论、印象管理理论、社会认同理论、道德直觉理论等。

归因理论认为,人们倾向于弥合或缩小所发生的事件与某种内在“标准”之间的差距,以减少或消除认知失调感。不公平感的产生实际上是由于预期的违背,预期和实际事件的差距越大,人们的不公平感越强。将某种结果归于稳定的因素,将会导致高期待,也就往往意味着与实际的差距大;将某种消极的结果归于某种可控的因素,则容易导致愤怒与谴责;将某种消极的结果归于不可控的因素,则容易导致同情与怜悯;将某种消极的结果归于有意性恶性行为,则会加强责任程度,从而引起更多的愤怒、惩罚与报复。

利益最大化理论认为,利用公正的名誉并做出情绪性反应成为人们获取更多资源的一种手段。公正感动机起源于个体为了追求长期的利益而暂时放弃眼前利益的获得,也就是说,追求公正的体验并没有使个体牺牲个人利益,个体在未来可以得到相应的回报。在没有时间考虑的情况下,人们直接表现出来的便是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经过深思熟虑之后表现出来的公正行为,它同样是受自我利益目标的驱使。

互惠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追求公正的体验,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彼此的利益。当个体公正地对待他人的时候,也期待他人能合理公正地对待自己;同样,别人公正地对待我时,我也应公正地对待他们。人们之所以见义勇为,是因为可以间接地从中获得利益,例如得到群体的奖赏。如果个体常常维持公正,见义勇为,为了他人的利益表达强烈的愤慨,因为别人的损失表达明确的内疚,那么自己你身处困境时,得到他人帮助的概率就会增加。因而,阻止不公正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帮助个体在将来获得他人为他主持公正。强互惠理论(strong reciprocity theory)则进一步认为,人们会倾向于对合作的人予以回报,而对那些破坏社会规范的人不惜花费个人成本予以惩罚。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利他的、亲社会的情感和行为,才使得我们人类合作和人类社会成为可能。

群体选择理论认为,当面临种群之间的生存冲突时,一个拥有一批富有公正感的人的种群要比一个缺乏这种特质的人的种群有更大的生存适应性。也就是说,公正感及其特质通过群体选择的力量在人类社会中得到演化。那些能够生存下去的群体,其内部必然存在一定数量富有公正感的人,以维持群体合作。

印象管理理论认为,如果人们有足够的时间,那么他们在特定情境中的情绪反应与行为既不是努力维持公正,也不是扩大自己的利益,而是尽力为自己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也就是说,许多人在公众面前之所以表现出对不公正对象的愤怒、轻蔑、厌恶、内疚等情绪反应和相应的行为,并不是因为他们欲求公正,也不是因为他们想获取什么利益,而是因为他们想努力维护自己的公正形象。如果通过自己的表达与行为而使社会公正秩序得以恢复或重建,那么人们将从中感受到被尊重感。一个富有公正感的人,当他在试图阻止不公正的发生时,他实际上也在提高或获得一个有利于自己作为群体成员的良好而积极的社会形象。

社会认同理论认为,社会群体对它的成员在价值观和情感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文化意义。人们都希望自己被公正地对待,并试图在群体内维持较高的社会地位。因此,只要公正地对待他人,表达出自己的公正意愿、情绪反应和行为,就能为群体中其他人所认可和接受,即获得更好的社会认同。

道德直觉论者认为,公正情绪或情感的发生并没有多的理由和条件,如同真理是不言自明的那样,公正取向的道德情感的发生并没有太多的认知前提,它是快速的,自动化的。一方面,客观上存在对道德情境的情绪性评价上发挥核心作用的脑机制;另一方面,道德情感也是人适应社会的心理机能,公正感源于动物的道德直觉,它是自然存在的而非习得的。

二、公正取向道德情感的相关因素

从目前比较明朗的研究来看,公正取向道德情感与人格、自我意识以及一系列人口学因素有关,而且,这些情感还进一步影响道德认知与行为。

(一)公正情感与人格

个体公正情感的诱发、强度、表达等与人格特质有着不同程度的关系。斯密特等人(Schmitt et al.,2005)探测了不公正条件的受害者、旁观者、犯过者情感倾向与多种自我关注人格特质、他人关注人格特质的关系。结果显示,受害者情感倾向(如愤怒、沮丧、烦扰、惩罚等)与所有自我关注特质(包括权术主义、偏执、报复、妒忌、疑心、人际怀疑)都有显著的正相关。观察者情感倾向(如义愤、烦扰、同情等)和犯过者情感倾向(如内疚、烦扰、悲伤等)与所有的他人关注特质(包括角色承担、移情、社会责任)有显著的正相关。这些结果表明,偏向于表现受害者情感倾向的个体会更多地关注自身是否得到公正的对待,而偏向于表现观察者与犯过者情感倾向的个体会更多地关注他人是否得到公正的对待。在受到别人的攻击或者伤害时,具有犯过者情感倾向的个体并不倾向于对别人的报复与控制。另外,受害者情感倾向与移情有正相关,而观察者情感倾向与偏执有正相关。

斯密特等人(2005,2010)也考察了大五人格与上述三种角色卷入情感倾向的关系,发现受害者情感倾向与神经质显著正相关,与宜人性、谦逊性等显著负相关;犯过者情感倾向与宜人性显著正相关;观察者情感倾向与外倾性、开放性、神经质显著正相关。虽然这些相关关系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验证,但可以设想对自身受害有更强烈情绪反应的个体往往易受外界影响或伤害,这种易受伤害性使得他们需要时时监控自己所处的环境和威胁。[6]犯过者情感倾向和宜人性之间的相关意味着对自身犯过有更强烈情绪反应的个体在社会交往中总是尽可能为他人考虑周到,也更少可能去挑起冲突。相反,宜人性和受害者情感倾向之间的负相关则说明这些对自己受害敏感的个体容易趋向对他人的抱怨,其社会关系相对紧张。谦逊性和受害者情感倾向的负相关可能进一步说明了这种情感倾向类型的利己主义和自我关注色彩,而谦逊性和犯过者情感倾向之间的正相关可能意味着对自身犯过敏感的个体会有突出的质朴利他、谦和忍让的亲社会倾向。

(二)公正情感与自我意识

戈尔维策和巴克林(Gollwitzer & Bucklein,2007)探索了自我构念方式与不公正条件的受害者、旁观者、犯过者情感倾向的关系,以诠释文化视角的自我结构与道德情感特质的关系,其中,自我构念被理解为个体是将自己与他人明确区分还是紧密联系的关于思想、情感以及行为的集合,是个体认识到的自身处于社会关系情境中的程度强弱。结果表明,自我构念方式对公正情感倾向有预测作用。独立性自我构念与犯过者情感倾向呈负相关,互赖性自我构念中的人际关联和观察者情感倾向、犯过者情感倾向呈正相关。杨烨、王登峰(2007)的一项研究表明,具有互赖性自我构念的个体,会倾向于谦逊地评价自我。相应地,具有互赖性自我构念的个体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更容易获得较高的自尊水平,对这部分人来说,良好的人际关系对自尊的获得显得非常重要。因此,这些人往往会通过各种努力来培养和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例如他们会诚恳地自我反省,与人沟通其内心的想法,关注他人的优点,表达对他人的同情,表达对不公正的义愤,等等,这些方法都会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然而,辛格里斯等人(Singelis et al.,1999)在研究中则发现高互赖性自我构念拥有较低水平的自尊,而在戈尔维策和巴克林的研究中,也发现互赖性自我构念中的背景依赖与受害者情感倾向呈正相关,这说明自我构念与公正情感倾向的关系是复杂的。贾瑞秀(2013)的研究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戈尔维策等人的观点,即员工的互赖性自我构念程度越强,则在面对职场排斥时其情绪衰竭程度将越高,这说明职场排斥打击了互赖性自我构念者的背景依赖,从而降低了自尊,导致更多的沮丧、失望、焦虑等受害者情绪的产生。

(三)公正情感与人口学因素

在斯密特等人(2010)的研究中,发现性别对不同角色卷入的公正情感倾向有着一致的影响,总体上看,女性在受害者、观察者、犯过者等三种角色条件下表现的情感特征比男性更突出。相对来说,年龄对不同角色卷入的公正情感倾向的影响则有所不同。受害者情感倾向会随着年龄增长而减弱,而另外两种角色情感倾向特征并没有出现这一趋势。另外,与成人相比,青少年的得益者情感倾向、犯过者情感倾向都比成人要低,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意味着在遭遇不公正事件时,青少年情感的道德属性特征是弱于成年人的。另外,教育水平和犯过者情感倾向显著正相关,即随着个体教育水平提高,人们会更倾向于在涉嫌犯过时表现出自我反省和内疚。就业情况、婚姻情况都仅与受害者情感倾向有关,失业者、单身被试的受害者情感倾向比就业者、已婚者更高。这也说明,受害者情感倾向具有弱者情感特征,是公正取向道德情感系统中需要警惕的情感特质。

(四)公正取向道德情感的后果变量

一些研究开始探讨不同角色卷入的公正情感倾向对于个体注意、解释过程和记忆等认知活动的影响。例如,鲍默特等人(Baumert et al.,2010)研究观察者情感倾向对公正相关认知的影响。在第一个实验中,被试在观看一段影片后参加视觉探测任务,其中,实验组观看包含不公正内容的影片,而控制组则观看中性的影片。结果显示,在实验组中,观察者情感倾向突出的被试在视觉探测任务里,对与公正相关的刺激有更强的注意。而在控制组中,观察者情感倾向对注意指标的影响作用并不显著。在第二个实验中,被试在观看完上述影片以后,继续观看一段包含模糊情境的影片,并对影片里的主角进行评价。结果显示,与控制组中相应被试相比,实验组观察者情感倾向明显的被试更会将主角评价为不公正。在第三个实验中,被试按照预设的顺序阅读一些包含不公正内容的报道和一些中性的报道,阅读每篇报道后,都要完成一个旨在分散注意力的任务以及一个再认任务。结果显示,观察者情感倾向突出的被试能更准确地再认不公正报道里的信息。

从行为上看,戈尔维策等人(Gollwitzer et al.,2005)的研究表明,得益者(犯过者)情感倾向个体在内疚的主导下,会有意识团结弱势群体,而受害者情感倾向者会拒绝承担改善他人不利处境的社会责任,不愿参与改善他人弱势处境的措施。在特定的诱惑下,受害者情感倾向个体更倾向于做出违背规定的行为,而得益者(犯过者)情感倾向的个体会更少倾向做出违背规定的行为。菲斯恩达等人(Faccenda et al.,2009)的研究表明,受害者、观察者、得益者(犯过者)情感倾向对道德怕顿、道德意向、道德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预测作用。戈尔维策等人(2009)进一步研究表明,观察者情感倾向个体对公益的投入更多。斯崔朗和萨顿(Strelan&Sutton,2010)发现受害者情感倾向能反向预测宽恕。特劳特‐马特奥许等人(Traut‐Mattausch,et al.,2011)的研究发现,受害者情感倾向者会更多地把政策改革视为对他们自由的不合理限制,从而抵抗政策改革,而得益者(犯过者)情感倾向则相反。罗斯曼达等人(Rothmund etal.,2011)对参与电脑游戏者的研究发现,受害者情感倾向会损害社会合作。这些研究的结论似乎都证明了受害者情感倾向与反社会行为,观察者、得益者(犯过者)情感倾向与亲社会行为的关联性。

三、青少年公正取向道德情感的现实特征与培育

从诱发因素来看,青少年公正情感的诱因从显性的结果公正问题逐渐转向对隐性的过程公正问题的关注。换言之,随着当代青少年对社会生活的关注和与社会互动水平的不断提高,诱发其公正情感的事件从显性的欺负、侮辱、伤害等为主逐渐增加更多的制度性、互动性事件。例如,张媛(2009)在对青少年公正感的调查中发现,其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是分配公平、弱势公平、制度公平、权利公平和互动公平。其中互动公平和权利公平跟其他几个维度得分的差异都达到了统计上的显著水平。这一结果也说明,青少年对社会保障人民权益平等、尊重个人意见与话语权、主体尊严与人格平等等方面的问题比按劳分配、扶弱济贫和制度规范等方面的问题有更显著的不满。网络的传播也使青少年在对“萝卜招聘”、破格升迁、入学公平、高考作弊等涉及自身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热点事件保持高敏感度。

从情绪表达方式来看,青少年公正情感的表达也逐渐从负性、非理性宣泄到建设性、积极情绪的表达转变。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使青少年的权利意识高涨,当个体的公正诉求得不到合法满足,以冲动为情绪特征的青少年往往容易产生怨恨情绪,动不动就骂老师、骂家长、骂他人、骂体制。然而,近年来的热点事件中我们不断看到,正能量在增强,积极的建设性情绪表达也在增加。如保钓游行暴力打砸事件中,西安青年李昭手举“前方砸车,日系调头”的行为表现了当代青年在群体事件中的理性调节;同样是来自西安的留法学生李洹在法国巴黎做了“支持北京奥运反对媒体不公”的游行集会上的激情演讲,让在场的华人为之欢呼,让法国人听之入神,也是以积极的激情诠释了青年一代的道德义务感、社会责任感和爱国情怀。

从情感的文化特征来看,当代青少年的公正情感也表现了特定的情境变通性、他者导向与关系偏向(张燕、王孔睿,2013)。其情境变通性是根据特殊情境变通自己认可的公正感,弱化公正规则的遵循强度和效度,如对“考试作弊”的现实同情与谅解抵消或弱化违背诚实守信规范的愤怒与内疚。他者导向则是对他人不公正的行为有高敏感性和情绪反应,但对自身的不公正行为有高许可度。关系偏向指在执行认可的公正原则时依据关系的亲疏,评价标准产生差序尺度。同样的事件如果当事人是亲属或熟人,就会放宽公正尺度,减弱情绪反应,而如果当事人是陌生人,则义愤填膺,进行严格的公正评判。

公正情感是公正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从前述当前青少年公正情感的现状来看,不乏存在个人主义、冷漠怯懦以及自觉调节能力较差的问题,但也体现了关注范围扩大,诉求对象层面加深,从逆反、对立、激进的情怀转化为宽容、理性又不乏激情的一面。而且还应该看到,青少年是最易被激发出公正火花的人群,人们需要通过增加信息交流、消除摩擦、沟通感情、传递思想、增进信赖来增强对行为公正性客观条件的了解,通过改革精神、法制精神、效率精神、竞争精神等时代精神的培养提高对公正的理解和追求,培养崇尚公正的情感,进而促使他们在公正情感的推动下研究公正,实践公正。

培育青少年公正情感需以青少年自幼发展与培养的秩序感为前提。秩序感是指人对秩序的感受和追求,主要表现为由和谐、有序的环境带来的愉悦、兴奋与舒服,或当个体处于混乱、无序的情景时,所产生的焦虑、恐惧、急切改变的情绪体验(易晓明,2002),是儿童产生规则意识的重要基础。只有喜爱有序,向往有序,才能在这一心理需求的基础上自觉地遵守、维护秩序乃至社会规则和有序的人际关系,而公正的结果,恰恰是为了秩序的建立。反过来说,无序感则会导致情绪焦虑与行为失控的“破窗效应”[7],它既是不公正的结果,也是不公正行为的心理基础。

培育青少年公正情感,首先需要通过讲解、指导等方式引导其相关的情感原型转化为在明晰的公正理念指导下的情感。要求教育者引导青少年将日常体验到的情境性的,与“我”的利益满足与否相关的情感进行解构,与基于“我”的合理利益满足与否、“他人”的合理利益满足与否而产生的相关情感进行比较分析,获得对公正情感的内涵认同,理解作为公正情感的满意、赞许等,会激发受益者和被赞许者继续公正行为的动力,而歉疚之情则是一种补偿,是恢复公正状态的重要推动力;理解只有合理利益的损害,或者说是公正理念被违背所导致的利益损害带来的不满与义愤,才能称为公正情感,并理解这种不满与义愤会推动人们去维护自身合理利益,也让相关人员必须重视他人的愤怒,保障和恢复他人的合理利益(鞠玉翠,2013)。教育者还有责任引导年轻一代区分一般的不满、愤恨与道德义愤,使之超越自我中心,并使青少年认识到一般性的难过与补偿性的内疚的区别,促进他们为遵守与维护公正做出实际的行动。

培育青少年公正情感,还需要建立成人与青少年以及青少年之间的群体生活互惠模式。青少年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团结以及青少年与成人间的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是培育公正情感的重要路径。事实上,每个人在不同场所和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都承载着公正理念的标准和要求,这些标准和要求通过群体成员(包括成人、同伴)的赞许与非难而明确。每个人都尊奉规范、忠于职守、正当待人,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并使这种尊重与信任弥漫于交往双方的语言、仪态和面部表情中,形成一种自然而又浓郁的公正氛围,在这种氛围中,时刻传递正能量,随时谴责不公正,如此形成的角色意识、规则意识、合作系统意识,将影响他们终其一生的公正观念、体验和行为。

培育青少年公正情感还需要把握契机,使青少年在公正情感在日常践行与热点事件中得以升华。尤其是那些突发性、偶然性、影响广泛持久、受关注度高的重大热点事件,是促进青少年道德情感升华的催化剂,而不同的个体对之有不同的认识和心态,并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淋漓尽致地展示出人性的真善美和假恶丑,因此非常有助于青少年从这些鲜活的事实中,感性地了解社会、认识人生,通过日常教育获得的公正理念也能够在内心深处被迅速激活,并在群体的氛围中热烈地寻求与被人建立更亲密的关系,乐意把自己与他人融合在一起(邱吉,2008)。这个时候,借助他们的情感冲动,通过宣传与教育引导,将事件与青少年的爱国情感、民族情感、道义感、责任感衔接起来,使之深切感受到自己与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并通过导行活动使这种情感持续、升华。在日常生活中,还要不断通过角色扮演,创造机遇,推动这些情感在青少年内心不断重温。日本教育家小原国芳曾充满诗意的写道:“在日暮而迷路山中时,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训育是最好的时机,相互手拉着手,看着前方的灯光走,或者集星座指引方向,用双手拨开草丛前进。这时已经没有了老师和学生的区别,完全是一种盟兄盟弟的关系,众人一心、同甘共苦的情景,终生难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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