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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和填海造陆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填海造地是沿海地区缓解土地供求矛盾、扩大社会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的有效手段,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相比于其他用海方式如养殖用海而言,填海造地属于永久性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会对海域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导致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丧失。

填海造地是沿海地区缓解土地供求矛盾、扩大社会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的有效手段,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许多沿岸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人多地少问题突出的城市和地区,都对填海造地工程非常重视。例如,日本、荷兰是世界上填海造地较多的国家,日本新造陆地面积在1500平方千米以上;荷兰有1/5的国土是从海洋中围起来的。我国也是填海大国,据不完全统计,在1950~2002年,我国已经实施围填海面积约119万公顷,相当于现有滩涂面积的55%。[1]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国陆域土地使用限制较为严格,越来越多的沿海城市实施填海造地,用以增加本区域土地面积,发展区域海洋经济。2012年10月16日,国务院统一公布沿海地区七省一市(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西、天津)的《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下称区划)批复,七省一市共获得建设用围填海指标面积超过21万公顷。相比于其他用海方式如养殖用海而言,填海造地属于永久性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会对海域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导致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丧失。针对填海造成的严重生态危害,我国相继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从法律法规上都对填海造地用海进行了相应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填海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生态补偿是20世纪中期以来,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产生的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而采用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含义、法规、制度和模式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阶段。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化最先始于环保政策,在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首先明确地提出了要建立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体现在防护林体系建设中,随后逐渐拓展到土地、森林、草原、渔业、矿产、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域等领域。生态补偿模式也从补偿制度法制化、补偿主体行政化、补偿手段市场化、补偿标准科学化、补偿方式多样化和补偿管理规范化六个方面建立这一新型环境管理模式。经过长期的环境管理实践,我国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都体现了生态补偿理论的特征和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排污收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污染损害赔偿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等,都已经表明生态补偿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应用,只是还缺乏对该制度的理论分析和精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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