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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污染事故报告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制度的确立和良好运行,需要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清晰、易适用。那么对于违反污染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的法律责任,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原则性规定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专项法律规定中,引入根据事故后果不同的分级,结合不同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同程度危害结果、污染者在污染事故发生后不同的表现,将法律责任细化,以期能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注释】

[1]蔡守秋主编:《环境法学教程》,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36页。

[2]周珂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3页。

[3]该定义出自《环境保护法》第31条。

[4]转引自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3页。

[5]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69页。蔡守秋先生、周珂先生对其定义一致,参见蔡守秋:《新编环境资源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92~193页;周珂:《环境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8页。

[6]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69页。

[7]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7页。

[8]参见蔡守秋:《新编环境资源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0页;韩从容著:《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1页。

[9]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0页。

[10]董文福,傅德黔:《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综述》,《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年第7期。

[11]董文福,傅德黔:《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综述》,《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年第7期。

[12]周珂:《环境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6页。

[13]转引自艾枫月:《基于危机管理理论的大学校园危机管理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页。

[14][美]罗伯特·希斯:《危机管理》,王成,宋炳辉,金瑛译,中信出版社,2001年,第13~14页。

[15]薛澜、张强等:《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6~31页。

[16]鲍勇剑、陈百助:《危机管理:当最坏的情况发生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页。

[17][美]米特罗夫:《危机管理诊断手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第87页。

[18][美]罗伯特·希斯:《危机管理》,王成,宋炳辉,金瑛译,中信出版社,2001年,第 13~14 页。

[19]葛晓鹏:《银行机构危机管理—基于危机管理理论的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1页。

[20]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21]谢鹏程认为:广义的知情权,包含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等四项权利;狭义的知情权则为政治知情权和司法知情权。参见谢峭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61页。杜钢建认为:广义的知情权是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的自由,其对象既包括官方消息、官方情报或官方信息,也包括非官方的消息、情报或信息;狭义的知情权主要指获取官方消息、情报或信息的权利。参见杜钢建:《知情权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22]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第788页。

[23]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24]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9页。

[25]《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26]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48页。

[27]幸红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4页。

[28]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27~29页。

[2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附录。

[3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3.1节。

[3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3.2节。

[32]《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接受调查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接受调查处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接受调查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接受调查处理。

[3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4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3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4.2节: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7]《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第10条:第十条由于瞒报、漏报、迟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水污染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38]《重庆市环境舆论引导工作实现新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 zhxx/gzdt/201312/t20131230_265794.htm。

[39]刘步勤,孙晋玲:《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率低原因析》,《中国环境管理》,1995年第5期。

[40]田为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环境保护》,2011年第18期。

[41]田为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环境保护》,2011年第18期。

[42]韩从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68页。

[43]田为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环境保护》,2011年第18期。

[44]田为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环境保护》,2011年第18期。

[45]梁玉兰:《基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信息公开分析》,《化工管理》,2013年第6期。

[46]高俊娟:《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才智》,2014年第14期。

[47]田为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环境保护》,2011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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