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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故报告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污染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污染事件。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尽可能地给予提供交通、物质等相应的帮助。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对污染事故的信息统一接收、报告、处理、统计,为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机制的建立提供实践支撑。

对待污染事故的态度,主要是关注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对重大环境破坏的制止与处理,这也是污染事故与污染的重大区别,形成了污染事故主要特征。污染事故的报告、通报的程序性要求来源于“事故”的特点,而在报告、通报的具体内容上,则需要根据环境规律确定。因而,根据“事故”的处理规律和要求,形成污染事故报告、通报制度,按照环境污染的规律形成污染事故报告、通报的具体内容。尽管学者们对于该制度含义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是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报告、通报的发生的条件是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

1.报告、通报的发生的前提是发生了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

事故和其他突然性事件是由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产生的,污染事故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或操作规定,导致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而其他突然性事件是发生污染事件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污染事实的发生。污染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污染事件。

2.后果要件是污染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发生之虞

启动污染事故报告、通报程序的后果有两种:一是由于污染事故已经成为现实,成为既成事实,并产生了危害环境的后果,需要启动报告程序。二是污染事故的在将来不确定的时候可能发生,这种推测是根据科学演绎,可以得出具备某些污染事故发生的条件,存在一定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污染事故中污染者的报告、通报、处理责任

1.污染者的注意义务

对污染事故发生之虞,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密切注意是否有污染物质超标地排入到环境之中,尤其应当注意污染物质的排放数量和浓度,评估是否可能导致污染事故的发生。

2.污染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责任

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积极有效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对于已经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事故应当采取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污染后果的发展和蔓延。

3.污染者通报责任

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尽可能地给予提供交通、物质等相应的帮助。

4.污染者报告的责任

在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的同时,须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情况,并接受事后的调查处理。

(三)污染事故报告、通报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1.报告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2.确认污染事故程度、性质和危害的责任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污染事故的报告,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采取应急措施处理污染事故的责任

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有责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积极有效地控制、消除或者减轻危害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损失。

4.信息公告的责任

在发生严重污染事件,危及居民健康和安全的紧急状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和单位公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污染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5.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罚的责任

对于造成污染的单位,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内容包括:根据污染事故造成的不同影响进行关闭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治理;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违法者承担所需费用;罚款等。

6.信息监测、处理的责任

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评估,进而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出现。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对污染事故的信息统一接收、报告、处理、统计,为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机制的建立提供实践支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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