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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的工艺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10月公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7条对于这一制度也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16条还明确要求将“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工艺、设备列入淘汰类名录。

我国的环境法律很早便有了关于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要求的规定。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8条第1款规定:“积极试验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了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烟尘排放标准的相应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进口。1988年9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三十二个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的决定的通知》指出,“限期淘汰污染重、热效率低的锅炉,加快锅炉的更新换代,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已经淘汰的锅炉。”1989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可以说,我国在环境法律的上述规定中构建了严重污染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的雏形。

我国法律对严重污染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明确做出规定的时间比较晚。1995年8月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首次明确提出,“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并规定“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该法第40条还规定了违反严重污染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的法律责任。同年10月公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7条对于这一制度也进行了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第60条还分别对于违反严重污染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的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

1996年5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50条做出了与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相一致的规定。同年10月发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8条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淘汰制度,第53规定了违反该项制度的处罚措施。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了严重污染海洋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第49条对于严重污染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进行了规定。2002年制定、2012年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9条,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77条、第78条分别对于该项制度及违反该项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明确了国家对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实行名录制度。该规定第16条还明确要求将“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工艺、设备列入淘汰类名录。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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