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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0年的《加拿大水法》有保护特殊水体的规定。加拿大在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上,先后制订了《安全饮用水法》和《水与污水系统可持续发展法》。前者规定了供水保证率的安全标准,强调饮用水质标准、饮用水系统标准、饮用水检测标准的重要性;后者要求全面评估供水以及污水处理成本,使水价能够充分反映供水所需费用,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在管理体制上,联邦政府并未设立专门机构,水源的管理权大都下放到省一级。

1990年的《加拿大水法》有保护特殊水体的规定。该法第33条是为了保护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该条规定:“(1)环境部长应划定可能因水污染加深而难以维持环境标准的特定湖泊和沼泽,并在任何影响该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的地区划定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控制区以保护水质。(2)如果环境部长决定划定特定湖泊和沼泽或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控制区,他应事先与相关中央政府部门首长和相关市长官协商。(3)环境部长划定特定湖泊和沼泽或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控制区,应公布有关内容。本条也适用于变更以上划定。”

第34条设立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的综合保护措施,规定:“(1)当环境部长根据第33条第(1)款划定特定湖泊和沼泽或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控制区,他可设立特定湖泊和沼泽或特定湖泊和沼泽控制区的包括以下事项的特定湖泊和沼泽水综合措施,并要求有关市长官予以执行:① 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保护的基本原则;② 淤泥、废水、管道设施的维护、湖泊和沼泽的改造方案;③ 为保护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的法规、法规中的标准所处理的有关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保护区的设施范围的事项;④ 保护特定湖泊和沼泽水的其他必要事项。(2)如环境部长决定根据第(1)款设立特定湖泊和沼泽的综合保护措施,他应事先和中央政府部门的首长协商,并应根据第38条规定经过湖泊和沼泽保护措施委员会的商议。”第38条规定了湖泊和沼泽水质保护措施委员会:“(1)为设立湖泊和沼泽水质保护措施和商议特定湖泊和沼泽水质保护的综合措施,应在环境部内设立湖泊和沼泽水质保护措施委员会。(2)依第(1)款规定设立的湖泊和沼泽水质保护措施委员会的地位、职能、运作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

加拿大在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上,先后制订了《安全饮用水法》和《水与污水系统可持续发展法》。前者规定了供水保证率的安全标准,强调饮用水质标准、饮用水系统标准、饮用水检测标准的重要性;后者要求全面评估供水以及污水处理成本,使水价能够充分反映供水所需费用,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在管理体制上,联邦政府并未设立专门机构,水源的管理权大都下放到省一级。其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突出特点是地表水与地下水的集成管理模式,是一种综合利用集水区自然资源(水、土壤、植被、野生生物)的原理和方法,强调地方分权,突出分担决策、相互合作、引入利益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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