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律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源保护区方案由地方政府公布,属于法律文本。德国各地政府大力宣传生态农业,减轻因过度使用化肥和农药对地下水造成的污染,同时,农民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在违法责任追究方面,德国《水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批准污染水源或者引起其水质发生有害变化者,将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过失者处以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罚款。

德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方面有着较长时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德国在水源保护区方面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一系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法规、政策与规范,形成了完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水源保护区的建立程序、划分方法、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1998年《水管理法》,确定水源保护区的条件是:为了现存的或将来的公共供水利益,要保护水源免遭不利影响;增加地下水;预防雨水的有害冲刷以及洪水造成的土地损害,预防肥料或农药进入水域,这三个条件是公众健康所要求的。在水源保护区禁止一定行为,或者对行为进行限制。土地的所有者和有权利用者,有义务对一定的措施采取宽容的态度。

按照德国《水管理法》要求, 所有饮用水取水口都要通过建立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总原则是:争取将取水口所在流域区全区划定为水源保护区,至少要包括流域区内取水口上游区。水源保护区内部分级划出2到3个分区,分级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口中心区保护级别最高,从中心区向外缘远区延展保护级别逐渐降低。污染可能性最大的生产经济活动安排在距离取水口最远的Ⅲ级区域;污染可能性小的生产经济活动安排在距离取水口较远的Ⅱ级区域;距离取水口最近的Ⅰ级区域,要保证无污染,绝对安全。设立不同保护级别的分区和子区,根据保护区内地质地理特征对水体的自然保护条件设计保护措施,在水源保护区内减少生产与经济方面的损失。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先于发展经济。

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比较有特色是规定了严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程序。第一,提交建立水源保护区申请报告,一般由水厂提交,有时也可由国家机构提交,由国家专业负责机构受理。第二,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制定保护措施。第三,公布水源保护区初步方案。第四,对水厂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水源保护区方案由地方政府公布,属于法律文本。第五,对水源保护区由国家专业负责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根据德国《水法》规定,所有饮用水取水口都要通过建立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并先后颁布《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条例》、《水库水水源保护区条例》及《湖水水源保护区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参考以上法律和条例,结合本地情况立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制定和颁布保护措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方面,强调各地人文地理和政治经济差异、资源价格政策配合等。德国各地政府大力宣传生态农业,减轻因过度使用化肥和农药对地下水造成的污染,同时,农民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

在违法责任追究方面,德国《水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批准污染水源或者引起其水质发生有害变化者,将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过失者处以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罚款。水污染危害他人生命或健康,造成重大损失,危及公共供水或国家确定的矿泉及造成水流长时间不通或不能使用,则应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罚款,未遂者也应受到惩处。由于过失造成危险或危害,则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罚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