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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通报和案件移送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产品案件,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的,必须是单位行为。对获证产品涉嫌质量不合格的,要通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对产品证书予以调查处理。全市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由总队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检验报告,定期制作消防产品抽检结果通报予以发布。

三、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注意事项

(一)调查取证

1. 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调查案件时应注意下列内容:

(1)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产品案件,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的,必须是单位行为。因此,对此类案件调查时,必须查清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这里的单位,包括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情况:要查明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工程使用的数量,收集整理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订货合同、销售发票、标称生产企业盖红章的产品检验报告和证书等证据的复印件等,以及使用不合格产品与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之间的关系。

(3)工程的不合格产品与违法单位的关系: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不合格产品的知情程度;二是建设单位是否要求了建筑施工企业强制使用不合格产品施工;三是施工单位是否选用了不合格消防产品施工,降低了工程质量;四是监理单位是否有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包括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购买时间、安装时间等;地点,指工程中安装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地点;情节,指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相关手段、后果、次数等。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 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调查案件时应注意下列内容:

(1)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除了查清楚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外,还应查清单位性质是属于哪类场所。同时,要查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2)不合格消防产品基本情况:要查明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数量,收集整理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订货合同、销售发票、标称生产企业盖红章的产品检验报告和证书等证据的复印件等。

(3)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包括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购买时间、安装或更换时间,还包括检查时间和限期改正的时间;地点,即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地点;情节,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相关手段、后果、次数,以及限期不改的情节等。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其他注意事项

(1)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传唤。

(2)现场检查是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案件来源,也是案件的取证手段之一。消防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当注意收集、保存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必要时,可先行登记保存。

开展现场检查时,应有建设单位负责人或见证人在场参加,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节 违法行为通报和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当填写《关于通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及时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情况依法通报市质监、工商部门,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对获证产品涉嫌质量不合格的,要通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对产品证书予以调查处理。

全市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由总队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检验报告,定期制作消防产品抽检结果通报予以发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通知书》,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满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通报或移送案件卷宗应包括下列内容:《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产品供销合同、发票等证据。应向被移送单位移交卷宗原件,并由移送单位保留卷宗复印件。

被移送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公安消防机构应注意保留相关凭据、凭证,如:经签字接收的案件移交书、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扣押清单及现场影像资料、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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