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人员吗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人员吗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准则和办法等。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四是明确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范围。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根据新修订《会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这是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权限的规定。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准则和办法等。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突出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的重要保证。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国家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条件的规定、奖惩的办法和措施等。为了以较高的人员素质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及奖惩等作了如下规定: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在会计机构或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按照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会计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性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鉴于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因此,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对于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地保护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调动他们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体现扬善抑恶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4.为了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和支持会计人员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都有奖励会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5.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诸如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而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灵活而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都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允许的。为了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竞争秩序的形成,就必须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规范会计工作,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为投资者、债权人、会计公众以及政府宏观调控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实施会计监督必须健全和完善与新形势要求相适应的,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在内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要突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纪律的约束。要在加强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再监督的基础上,发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会计监督中的作用,要发挥社会公众的检举、监督作用。由政府部门行使的国家监督,应当明确主体,权责统一,并不断转变监管职能和监督方式。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说是吸收和借鉴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5.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和义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在实施内部会计监督中,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要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也称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内部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国家经济监督制度和体系的健全与发展,是单位内部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的必要保证;严格的外部监督又是单位内部实行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各单位会计行为的国家监督,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3.财政机关的监督。财政机关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机关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四项内容: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审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等。

(2)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4.审计机关的监督。政府审计监督,是国务院审计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一切属于政府审计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

5.税务机关的监督。税务监督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促使纳税人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额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税收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实施。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税务监督是政府监督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这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责任。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为了加强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凡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职责,要求其必须按照法定规则和职业判断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左右,外界也不应违法干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另外,在不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的前提下,财政部门要根据管理要求,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国家监督以及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社会审计,构成了会计监督的整体,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经济服务。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加强,可以推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充分开展;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进行提供了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监督中的重要力量,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必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会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固然需要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共同发挥作用。但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仅依靠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还不够,我们必须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使检举人所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得以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经济和会计秩序,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作出处理;超出该部门职责权限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为了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将检举人及检举情况泄露而使被检举人借机打击报复检举人,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