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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方面的因素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是干部任免的封闭化和神秘化成为产生腐败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官僚主义作风可谓形式多样,时时处处可见。权力是导致腐败现象最为关键的因素,所以,权力监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途径。腐败十分严重者,将被判处死刑,腐败的成本达到最大化。

政治方面的因素

这里所说的政治因素,即目前还存在诸多弊端的我国政治体制,也就是指组织、监督、干部人事等方面的具体体制。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深刻地指出:“我们在过去发生的各种错位,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说明了一个良好的体制或制度设计无疑有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样制度安排上的缺陷无疑为腐败分子提供了方便。

一、民主建设滞后,权力过分集中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弊端。邓小平同志曾对此进行过精辟的分析,他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政治权力往往集中于党委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主要表现有:

一是民主集中制很难起到约束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作用。在相当多的地方和部门,民主集中制只是一种徒有虚名的形式,党政一把手往往控制着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人、财、物大权,副职和下级难以用正常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监督其实施,极易导致特权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腐败。

二是党政领导体制中,民主制约因素相当脆弱,特别是党政公务活动透明度差,公开程度低,领导机关决策和权力运转过程,处理政务的程序和结果往往处在一种封闭成不公开的情况下,民主监督很不健全,极易导致少数握有实权的人走向腐败。

三是干部任免的封闭化和神秘化成为产生腐败的重要因素。我国当前党政干部基本是沿袭了任命制,这种制度缺乏民主程序和公开监督,难以保证其最终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在封闭的状态下,这种程序和要求往往成为少数知情者的秘密,甚至会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人随意取舍。其结果不仅导致了卖官买官,边腐边升等腐败问题的发生,而且往往容易造成上下级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干部中形成层层关系网,成为腐败的保护伞,最终成为开展腐败斗争的最大障碍

二、官僚作风泛滥,形式多种多样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官僚主义作风可谓形式多样,时时处处可见。如,个人专制、家长作风,个人崇拜、高高在上,弄虚作假、唯命是从,拉帮结派、裙带依附,等等。这些工作作风上的官僚主义,为我国当前诸多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小到政府职员,大到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甚至个别高层领导都能受其腐蚀。

值得注意的是,官僚主义作风在不断发展着,新时代的官僚主义的形式花样更多,主要是一些封建社会残余死灰复燃。诸如,“包二奶”现象、拉帮结派、赌博、嫖娼、大办婚丧嫁娶、黑社会、暗杀、买官鬻爵等。官僚作风上的腐败现象影响极坏,它败坏了社会风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疑是一凶猛的“拦路虎”。如果听之任之,党和社会主义政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将会遭到人民的怀疑。

三、监督质量偏低,机制不够健全

权力是导致腐败现象最为关键的因素,所以,权力监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途径。但是,“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一是“虚监”。监督部门缺乏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权威性。某些监督条款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中,“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监督质量偏低。常常对下级监督较多,对同级监督较少;事后监督较多,事前监督较少;一般问题监督较多,核心事项监督较少。

二是“弱监”。现行党内监督体系的功能和作用都显得软弱无力,监督的对象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没有给监督的主体创造良好的监督条件和环境;监督的主体缺乏实施监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名为监督却难以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三是“漏监”。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地位高了,权力大了,头脑中的封建特权思想也就冒头了。认为自己觉悟高,水平高,能力强,本事大,不会犯错误,不需要监督,因而既不好好自律,也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对监督有厌恶和反感情绪,千方百计地抵制监督。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欧阳德在任东莞市委书记时竟然说要“摘掉纪委的牌子”。这些人实际上是处于不能监督的“真空”地带。同时,一些垂直领导的部门,是“条条管不透,块块管不够”,基本上是监督的空白区。

四是“难监”。党内民主不够,党内监督就必然不力;党内民主错位,党内监督也难以到位。党委内部难以有效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部门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监督手段缺乏有效性。因此,如何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一直是我们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惩处时紧时松,打击不够有力

治腐必须用重典,但在我国实际的反腐斗争中,对腐败分子的惩戒还不够有力。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如果腐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具有腐败动机的人在腐败机会面前,进行成本与效益的估算后,认定从事腐败所获取的收益大于该行为而付出的代价或成本时,腐败便不可避免。

我国目前腐败的最主要的成本是腐败的受惩成本,受惩成本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固定的,即根据腐败程度严重状况不同,受到的处罚也不同。腐败十分严重者,将被判处死刑,腐败的成本达到最大化。虽然,我国对腐败的惩罚存在着高选择性,即同样的腐败,受到惩罚的轻重程度可能大不一样,往往职位高者、关系网多者,处罚相对会轻一些,但受惩成本一般是可以测算的。前面已经讲过,我国目前腐败的受惩成本也是不高的。一是财产处罚很少,考虑给出路的比较多,使腐败者政治损失经济补;二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三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所以,除了一些惊天大案、官职高、问题严重的案子外,绝大多数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都不见诸新闻媒体,绝大多数腐败者的名誉损失仅限于很小的范围。而即使这样,腐败的成本能否真正成为现实的成本还要取决于腐败现象被发现后受到惩处的概率。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蜚声国际的腐败问题专家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认为:“在所有的腐败交易中,官员实际被抓获的可能性可能还远远低于三分之一。”从我国的情况看,受计划经济体制和长期高度集权体制的影响,导致公权太多,又加上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机制、体制、法制又不健全,使腐败产生的可能性空间加大,而监督机构又不完善,力量也比较薄弱,腐败被发现受到的惩罚的概率也不是很大,估计也不会超过三分之一,即最多有三分之一的腐败交易者会被发现并受到查处。

如果按照30%的被发现概率来计算,腐败的受惩成本也就大打折扣了,如果算上人情的因素,法律、纪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因素,这个成本就更低了。所以,在我国,虽然,对少数腐败者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败所得,而且失去了自由,被判刑,被处决。但也有更多的腐败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从事腐败活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目前存在腐败产生率总是高于“死亡率”,腐败问题蔓延发展势头总是难以遏制,一些腐败分子前仆后继,其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腐败的成本明显偏低,而腐败的收益则较高,与巨大的收益相比成本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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