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增强教育效果

增强教育效果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学生,甚至个别家长就是在视纪律、条例、规定于不顾的状况下“为所欲为”,初中尤为如此。《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健全有效法规 增强教育效果——谈初中学生的教育管理

同忠民

“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告诉我们不论什么事都应有相应的法规。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新颁布了《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几乎所有学校为了便于管理,也都制定了这样那样的规章制度、纪律条例,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然而,现在的学校内,那些本想以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纪律、规定、条例是根本没有力度的。有的学生,甚至个别家长就是在视纪律、条例、规定于不顾的状况下“为所欲为”,初中尤为如此。

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人们的信仰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公民道德意识滑坡,法制意识淡薄,受其影响,中学生也自觉不自觉地向校纪校规和教师尊严“挑战”,且这种攻势愈演愈烈。然而,作为现阶段的教师只能是孜孜不倦,苦口婆心地做思想工作。说实话,说服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不是对所有的学生都有成效的,并且也不可能取代其他的教育手段和方式。学生犯了错误,只要老师和声细语地摆事实讲道理,学生就能认识到错误,并改正它,对多数学生来讲这是可以做到,但对那少数学生来讲,在很多情况下,这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并且对说服教育寄予过高的期望是有害的,因为它无形淡化了对学生的纪律法规约束意识和敬畏感。对犯错误,经多方教育不改的学生,如果不能给以相应的处罚,无疑是削弱淡化学校管理,是对学生错误行为放纵,长此以往,我们的民族、我们的文明古国,将走向何处?显然,这与我们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有新人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如果没有纪律、法规观念,何谈组织纪律性?法制意识?如果现在学生心中对纪律、法规、法律建立不起起码的敬畏,他们又怎能遵规守纪,更何谈法制观念?将来又何能遵规守法呢?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尽管如此,现在的教师仍是“提心吊胆”地、“安分守己”地例行着他们的那份“教书匠”的工作,生怕有一天给自己带来不测的“祸难”。这就需要法律权力机构制定有关真正保护学校利益、教师利益及学生利益的法规条文,以确实保证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比如:学生严重违纪、侵犯教师人权,且屡教不改者,学校有哪些权力,按可依据性法规条文进行处置;学生多次旷课、抽烟、喝酒、打架经教育不改;扰乱课堂秩序、无视教师管理及校纪校规等等可做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成具体的、有效力的法规条文,即《学校法》、《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使社会、家长、学生、教师人人明确。这样便使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就给教师在做耐心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增强了教育力度,学校也就有了尊严,学校的管理就有了威力,不至于使那些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的学生顽皮到屡教不改,为所欲为,影响整体教育效果,弄得学校到无所适从的地步。使学生从小就接受着有效的法规纪律的约束,自觉地接受着积极正确的教育,这更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力举措。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大胆地、心无余计的、有法可依地制止(惩罚)那有害于学生身心成长的不良行为,帮助那些不成熟的学生建立起是非观念,保证和提高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施教、学生依法接受教育的力度,真正使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全面增强教育效果,不断提高学生的各项素质,以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达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目的。

作者:韩城市新城一中副校长,中学一级教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