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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学校事故及预防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事故即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十分复杂。该《办法》第九条中列举的12种情形,就明确指出当学校事故发生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才是免责的前提。为此,只有在学校工作中,规范管理,落实《办法》,才可以预防学校事故,使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免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1款规定,指明学校在得知学生有异常情况或征兆时,负有及时通报家长的责任。

浅议学校事故及预防

赵明博

学校事故即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一旦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轻则影响学校形象,重则陷入诉讼,严重扰乱学校的正常工作。本文拟就学校事故的类型、成因及依法治校做好防范谈一些浅显观点,并求教于方家。

一、学校事故的类型

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十分复杂。有与学校的设施、设备有关的学校事故,这是由于学校设施、设备不全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与学生本身有关的学校事故,如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而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类:

1.运动伤害

上体育课,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较易引起伤害,轻则擦伤、碰伤,重则残废、死亡。在各种体育活动中,最容易引起伤害的,当属跳箱、体操、铁饼、球类、游泳等项目,因保护不力或活动器材简陋,设备陈旧,常引起伤害事故。

2.课余伤害

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房内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

3.校外活动事故

与其他学校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上升得最快,校外活动事故有一个特点,即常常是重大伤亡事故,因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二、学校事故归因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原因,除门卫制度外,学校还应建立教师值勤制度、食堂卫生制度(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及宿舍管理制度等。

2.设备陈旧老化为学校带来事故隐患。

如某校操场上有一陈旧生锈的旧单杠,离旧单杠不远处又竖起了新单杠,尽管教师多次教育学生不要去玩旧单杠,但有一些学生不听劝阻,下课时爬上旧单杠,结果单杠断裂,摔成重伤。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江西某县小学发生厕所倒塌,60多名学生落入粪池,其中28人窒息死亡,11名学生中毒受伤。事后得知,该厕所五年前由校长和副校长商议建造,建造时既未报上级部门批准,又未经设计部门设计,承担施工的是校长的亲属。整个施工过程一无设计图纸,二无施工合同,三无验收手续,厕所交付使用后,曾有教师反映楼板不牢,有塌落的危险,但校领导熟视无睹,最终酿成大祸。当然,这样的事故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校方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事故。

4.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致。如某校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未遵从老师的安排,被体育教师打了一耳光,结果门牙被打落。除了类似的直接体罚外,还有大量的变相体罚,如罚抄作业、罚站等。

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事故。目前很多学校盖起高楼,学校也应加强安全教育,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有些事故由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引起。

7.学生心理因素。

当今独生子女在家中备受宠爱,到校违反有关纪律,受教师批评,一时想不开,走上绝路,这样的事例不胜数举。

三、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才能预防学校事故发生

1.明确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过去,社会各界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一直有着各种争议。很多人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应承担监护职责,因而对在学校发生的一切学生伤害事故都应该负责。这种看法在学生家长中较常见,因而导致在大量学生伤害案件中学校一方败诉,这种不论学校是否尽职尽责一棍子打死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非常有害的。它一方面不公正地加大了学校的负担,使学校陷入难以预见的赔偿责任之中,进而不得不采取消极的防范措施——减少甚至取消学生的各种活动,最终导致对实现培养目标不利的结果。另一方面,这还降低了未成年人对消除危险,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能力。同时,这种观点也会使其真正的监护人忽略甚至放弃自己的监护职责,把自己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这越来越成为制约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

2.落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的要求,规范管理行为,才能防患于未然。

该《办法》第九条中列举的12种情形,就明确指出当学校事故发生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才是免责的前提。意即: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学校对伤害的结果的发生有没有过错。为此,只有在学校工作中,规范管理,落实《办法》,才可以预防学校事故,使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免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1款规定,指明学校在得知学生有异常情况或征兆时,负有及时通报家长的责任。所谓“擅自离校”指学生正常上课时间离校,也应包括逃学。所谓“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既包括学生自身的失常状态,也应包括学生受到他人威胁的信息,这实际上是将学校管理向校外、课余做了延伸,要求学校与家长进行保护责任的衔接。

总之,只有认真落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学校提出的要求,才能防范学校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

作者:陕西商洛镇安县大坪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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