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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被骗委托人怎么办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应该独立于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体现在信托产品上,就是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信托财产有限责任的特点,说明信托产品并不是包赚不赔的,一旦信托计划出现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资金有所损失,损失将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受托人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

第四节 信托产品市场

信托业务简单地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就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由受托人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信托财产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被称为现代金融的四大支柱。一般来说,银行主要是货币市场,证券主要是资本市场,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货币市场,也可以进入证券市场(需遵守一定比例),但三者均不得投资实体经济;唯有信托,是横跨资本市场(可以做股权信托)、货币市场(可以做债务信托)和实体经济市场(也可以投资实业如房地产信托)的独一无二的金融产品。

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这四大支柱中,信托是门槛最低、资格最老(除银行外)、问题最多、发展也最为坎坷的一个行业。在中国,发股必须由证监会审核批准,发债要由发改委审批,银行贷款通常得有资产抵押,唯有信托,很长一段时间来只需到相关部门(先是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后是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备个案即可;而且不管是股票债券还是银行贷款,都有规模或额度的限制,但对信托来说,只要市场有这个需要,信托计划就可以一期接一期地发行下去。因此信托产品很容易发行,金融界只要有什么创新,往往总是信托产品捷足先登,早期如证券公司,前身绝大部分是信托公司下属证券部,近期如私募基金,也是通过信托计划变相发行。正因为信托产品相对宽松得多,问题也不少。别的不说,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中国首家信托企业成立以来,20多年间,信托业已面临6次整顿,信托公司由1000多家,经过重新登记后锐减到50多家。在金融业四大支柱中,银行资产50多万亿元,股票市值高时30多万亿元、低时也有10几万亿元,保险资产3万亿—4万亿元,唯有信托资产,始终在几千亿元的等级徘徊。

随着2002年《信托法》出台,2003年6—7月间央行先后颁布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进而到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表明有关信托业的法律法规基本齐全,中国信托市场也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时期。

一、信托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根据《信托法》的解释,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这就是说,信托关系涉及三个重要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是基于受益人(委托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将其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人。当投资人投资信托产品时,也就担当了委托人的角色。

受托人是指承诺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或规定,依法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之利益尽善良管理职责的人。通俗而言,受托人就是信托公司。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但受益人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某些资金信托合同常常推定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是同一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受益人同委托人一样,对受托人拥有信托资产的监督权。

以信托业整顿后推出的第一个信托产品——由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开发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产品为例,投资者在签订《信托合同》、缴纳信托资金之后,便自动成为信托关系的委托人;爱建信托则是这一信托产品的受托人,该信托公司通过受让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公司的股权并对其增资,以获取外环隧道分红,向信托人支付信托收益。

二、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即为信托财产;此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如利息、红利和租金等。

信托财产最基本的特性是独立性。具体来说,包括——

第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应该独立于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可以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体现在信托产品上,就是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如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合同就明确规定,“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单独记账”。信托资金独立于爱建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受托人必须将资金运用于两个目的:“①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通过外环隧道项目的建设、运营获取收益;②信托期间的出资收益,或存放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

信托财产具备有限责任的特点。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有限责任的特点,说明信托产品并不是包赚不赔的,一旦信托计划出现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资金有所损失,损失将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受托人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这也是信托产品的风险所在。当然,如今信托合同规定了形形色色的担保条款,承诺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将以什么方式得到赔偿,然而这些条款需要仔细研究,如果这种担保来自信托公司的关联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担保就形同虚设。

三、信托投资的特点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个人财富在急速增加,已形成巨大的财产管理市场。信托以其独有的特点,展现出了投资理财方面的优势。

第一,信托投资具备灵活性的特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信托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还可以是大众(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产品独有的。

例如遗产信托。富有家族普遍担心后人因承继庞大财产后便不务正业,忧虑有一天家财散尽。由于信托在长期继承财产方面的灵活性高,所以成立信托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例如信托可以规定继承人每月可得到的生活费,亦可以加入一些条款如不得变卖资产等,这就可以确保后人每月单靠租金也可维持丰裕的生活,还可以在信托中设立某些资产定为教育费用,使后人有足够的资源去学习。

第二,信托投资可以保障财产不受追索。人们的财产一旦经过合法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债务追索。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也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于是利用离岸信托以保障财产,免受债权人追索成为大部分人成立信托计划的主要原因。在香港,不仅是富豪们,一般专业人士和中产阶层如医生、会计师或律师等都可以成立信托保护其资产。特别是在经历了1997年金融危机后,香港不少中小企业家为了保障家人未来的生活,纷纷成立离岸信托,这样就可以在企业所在地遇到经营困难或者法律诉讼时,也可以通过“离岸”方式预留一笔资产,不至于连累家人的生活。

第三,针对大中客户、投资门槛较高。《信托法》和《信托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信托产品有如下几个特点:①200份,即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②5万元,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③不宣传,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④不转让,信托凭证通常只能根据签订的协议,在一段时间后收回,不得买卖转让。因此,信托实际上是针对大中客户的、在较小范围内类似于私募的一种集资活动。如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洋山深水港配套建设发行的1.5亿元“海港新城信托计划”,最低认购额为个人50万元,机构500万元;中泰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规模为1亿元的“外滩观光隧道资金信托计划”,其最低认购额也达到了40万元。

四、信托的种类

从信托目的上说,信托业务可以分为四大类:资金信托、实物财产信托、权利信托、特定目的信托。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的信托业务大多为资金信托,因此本书以资金信托作为重点。

资金信托以货币为信托财产,以资金增值为信托目的。在信托机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以将货币转换为债券、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形态。我国已经出现或未来可能出现的资金信托品种包括: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权益投资信托、债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融资租赁信托、年金信托等。我们简单就其中几个品种加以分析。

1.贷款信托

这是资金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目前国内做得比较多的是房地产贷款信托,房地产作为不动产长期看具有保值增值功能而受大众的青睐,但房地产开发资金投入巨大,通过房地产贷款信托产品,可以将老百姓的资金集在一起,由信托公司代表众多投资者,贷款给开发商。一般来说,房地产贷款信托的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否则开发商就向央行贷款了),比投资人将钱存银行收益要高,且信托收益无需支付利息税;但房地产受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特别是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开发商,房地产贷款信托风险也不小。

2.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的设立方式通常是,通过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可以是“个别资金信托”,也可以是“集合资金信托”。在个别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对资金运用的具体对象、方式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对证券投资的决策也可能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具体由信托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规定),但总体而言,投资决策由信托计划选择的投资顾问决定并具体操作,2004年以来出现的“阳光私募”,就是源自信托市场的集合资金信托。附带说一句,公募基金实质也是一种信托,即基金公司受人(基民)之托,代人(基民)理财;除了公募基金以公募方式设立外,其区别还在于,公募基金募集结束后,其投资完全由基金公司及基金经理掌控,基金投资人没有任何话语权。

3.股权投资信托

是指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信托的最大特点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中,而由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代为出面和管理。如一些信托公司曾推出“法人股投资计划”;还有一些信托公司背后的委托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高管,却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出面,等等。

4.权益投资信托

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收益的各类权益类产品,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等。以权益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由于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或政府赋予的收益权,权益投资的回报一般有充分的保证。如华宝信托公司推出的“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受益权投资信托计划”,就极为火爆。

2007年是信托业取得长足发展的一年。这首先是因为股市火爆,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发展迅猛,该类产品的资金规模占全部集合信托产品的70%以上。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秘书长陈玉鹏披露,截至2007年底,54家信托公司资产规模达9614亿元,同比增长1.64倍;2008年4月增至12000亿元,首次达到万亿元等级(7)。另一个原因是,这一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名称有了一个根本的改变,那就是将原来的“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同时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于信托业来说,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名字变更,“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经营主业的地位得到确立,银监会尤其鼓励开展私募股权信托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年金基金业务、房地产投资基金业务。

由于信托具有灵活的交易结构、无限的金融创新能力,又能有效连接货币、资本和实业三个市场,因而被称为金融控股集团中“最好的坯子”,例如,作为高端业务的私募基金大多是通过信托计划实施的。可以预计,随着信托业的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信托作为现代金融四大支柱,必将一步步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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