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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与运行机制

时间:2022-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相关法律保障健全、市场机制灵活,且有先进的信息技术作支撑,由私人机构经营的数字信息资源的商业性服务得到迅速发展,其服务形态和经营模式灵活高效,且力争贴近用户需求,并与公益性经营机构形成了既竞争又合作的格局,有力地促进了数字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了数字信息资源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数字信息资源服务大体存在两种经营模式,即国家或部门投入的公益性经营模式和产业化经营模式(又称企业化经营模式)。公益性模式的主体主要包括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等,面向特定用户群体实行公益性信息服务,公益性经营是由其作为负责社会教育和服务的公益机构性质所决定的。它通过建设站点作为数字信息资源利用和整合的数字化平台,依托网络向社会提供一般性信息浏览服务,并利用用户认证等手段,面向持有使用权的用户群体提供信息检索、传递和下载等深层次信息服务。公益性经营模式强调信息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运用多种先进技术进行信息资源的集成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图书馆联盟、联合目录编制、合作参考咨询服务、馆际互借、电子文献传递等方式提高和扩大数字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益。

产业化模式的主体包括数据库生产商、信息内容服务商和出版商,其投资主体主要是专业机构或企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强调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其业务经营可划分两大块:一方面以团购方式面向群体用户(如各种类型的图书情报机构)提供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网络使用权,另一块面向个人用户,通过发行阅读卡(如超星数字图书馆)或与大众搜索引擎合作(如维普、万方),为个人用户提供方便灵活的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的终端服务。

在西方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由于相关法律保障健全、市场机制灵活,且有先进的信息技术作支撑,由私人机构经营的数字信息资源的商业性服务得到迅速发展,其服务形态和经营模式灵活高效,且力争贴近用户需求,并与公益性经营机构形成了既竞争又合作的格局,有力地促进了数字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了数字信息资源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反观我国,由于数字图书馆建设所涉及的组织、技术、制度等因素发展的不平衡,数字信息资源服务的经营者主要由公共部门(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和具有政府运作背景的公司企业)组成,公共部门挤占了私人机构可能的市场,形成了数字信息资源重复建设、信息产品查询不便、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等局面。同时,由于我国信息技术研发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先进的信息技术大多数是依靠引进(如本文所述的集成信息检索系统、个性化服务系统、门户系统),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类型之间信息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应用的不平衡发展(如一些资金、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型信息机构已基本实现基于信息集成的服务形态,并向基于用户活动的服务形态转变,而大多数的中小型信息服务机构还停留在基于数字化信息资源的服务形态),使信息鸿沟进一步扩大。

要改善我国数字信息资源共享和服务效益不明显的状况,不能简单地将公益事业转变为企业化运营。相反,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政府在科技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对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具有举足轻重作用方面有着理性的认识,因此政府在促进资源流动与共享方面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规划与政策指导、技术开发,对竞争性信息资源共享项目开发的引导、推动与初期投资等。当前,我国应改变将大量公共资金用于支持建设数字图书馆实体的发展思路和方略,将工作的重点调整到宏观政策的制定方面,要善于运用立法方式推动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营造相应的立法环境,建立部门科技信息合作共享机制,制定信息共享的标准,为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制环境,规范和培育数字化信息服务市场,吸引私人机构广泛参与数字信息资源建设和相关技术研发。对于公营信息服务机构,则通过调整和完善管理机制及业务流程,深入发展和推进“以用户为中心”的办馆理念,强化主动服务机制,建立健全数字信息资源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包括引入第三方评估体系,将用户满意度列为评估的重要指标等),充分运用成熟技术提升公益机构信息资源在全社会的显示度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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