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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从者与客人

时间:2022-0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之前已经说过,这种介于自由民与奴隶之间的人很早就存在于罗马家庭中。客人的权利指的是只要是和罗马有条约存在的社团中的自由民,在罗马仍然享有其原自由民的权利。另外,我们知道,在罗马凡是拥有与自由民交易权限的人,哪怕是外国人甚至依从者,都有权在罗马取得动产以及不动产权。

本质相似的两个社团在融合过程中,形成的多是量变而不是质变。然而或许就在这个时期,有一个非常重要、渐进而影响深远的过程正在开始——这正是自由民与“留居者”之间的融合。从前期开始,自由民在罗马社团中即与“受约束之人”(bondmana)同时存在着,而后者被称为“依从者”(clientes)和“平民”(plebes),依从者依存于自由民家庭,被称为平民,这一点可以很消极地理解为,他们并不享有政治权利。

我们之前已经说过,这种介于自由民与奴隶之间的人很早就存在于罗马家庭中。这类人在事实上以及法律上都将日渐取得更为重要的地位。原因有二:其一,社团中可能同时存在半自由的依从者以及奴隶。尤其在征服一座城市之后,征服者最好不要将该地的自由民作为奴隶出卖,而是应该在“事实上”保证他们的自由,这样的话,他们就可以以“被解放的人”这种新身份向新的国王效忠。

其二,这样的社团,在本质以及对个体自由民的权威上来讲,就寓含了一种对依从者的保护责任在内,使得即使在“法律上”对这些依从者拥有的主宰权也不至于被滥用。在没有任何记载的早期,罗马法中便有这样一种原则,而居留者的法律地位就是以此作为基础的。这种原则的大致内容如下:一旦主人在公开的法律行为中(包括法言、遗嘱、诉讼以及在人口调查时发言等此类行为)公开或者默许放弃对居留者的主宰权之后,那么即使他自己或者合法继承人也不能再反悔,不能再重新要求得到已经获取自由的人,包括其后裔的主宰权。

依从者本身以及他们的后代都不享有自由民或者客人的权利。客人的权利指的是只要是和罗马有条约存在的社团中的自由民,在罗马仍然享有其原自由民的权利。因为依从者以及其后裔想要变为自由民,必须获得社团的正式特权。而客人们所得到的自由是得到法规保障的,并不是在“法律”上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所有的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上都视为他们的保护人对财产的权利,即使是在法律程序中,他们也必须通过保护人来作代表。在此情况中,保护人就拥有了双重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向他们索要课征贡品,另一方面还能在犯罪之后将罪责强加在他们身上。然而渐渐地,这些居留者摆脱了这些枷锁,他们逐渐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取得或者转让财产,在罗马裁判所做权利声明,合法地去取得补偿,而这些都不必再由保护人插手。

在婚姻以及继承这件事情中,外国人能够比非自由民以及不属于任何社团的人更早拿到与自由民一样的平等权。但是如若非自由民以及不属于任何社团的人在其本来的生活圈中缔结婚约,则因此由婚约形成的所有关系都不受限制,包括父权、夫权、族人关系、继承权、保护权以及教育权,都按照自由民的此类关系模式进行。

从某种意义上讲,jus hosoitii(待客法)的运用也产生了与此相似的结果。待客法适用于在罗马永久定居的外国人,他们在这里定居,建立家庭甚至取得不动产,从这种角度讲,罗马从原始时期开始,就奉行开放的原则。在继承权的平等性上,罗马法律要求不要有所区别,并且不能有封锁地产的举动。每个人在世之时,都拥有对自己财产无限制的处理权。另外,我们知道,在罗马凡是拥有与自由民交易权限的人,哪怕是外国人甚至依从者,都有权在罗马取得动产以及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从不动产可以成为私人财产时开始实行)。罗马事实上是一个商业城市,它所拥有的国际重要性由其国际贸易开始,伴随着一种令人敬佩的开放态度,赋予每一个不平等的婚姻的后代以居住权,而解放的奴隶以及外地人,只要他愿意放弃原居住地所享有的权利到罗马居住,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同样的道理,这对于外国人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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