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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法院司法为民铸永宁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岳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月8日,原告刘某之子以被告人岳军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岳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万元。在得到赔偿款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岳军判处了缓刑。

永宁法院司法为民铸永宁

■张怀民 张雨潇

永宁县人民法院以公正司法、科学管理、培养专业队伍、建设一流法庭为主要工作任务,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的指导思想,坚持在实践中检验司法改革成效,全面提升司法管理水平,不断推进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用行动感动当事人

2010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岳军驾驶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宁A25537号混凝土罐车,沿1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宁县望远镇三里屯小区门口与被害人刘某相撞,致被害人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岳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月8日,原告刘某之子以被告人岳军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岳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岳军已与妻子离婚,家中只有一个60多岁的母亲,家庭条件特别困难,再加上被告人由于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于看守所,家中失去主要劳动力。面对高额的索赔要求,岳母泪流满面。

办案法官根据这一情况,多次与车辆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同时找到被告人的前妻,经过法官一次次调解,岳军的前妻终于被感动,向法院交纳了4万元赔偿款。在随后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车辆所在单位答应于5月28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9万元,且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在得到赔偿款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岳军判处了缓刑。

今年1到8月,永宁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536件,审结1082件,结案率70.44%;在审结的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586件,占54.16%。

速裁调解收效高

2009年4月,在处理永宁县电信公司起诉用户拖欠电话费集团诉讼案件中,杨和法庭承办法官有效运用调解机制,促成电信公司与用户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仅用2天时间,全部审结案件18件,有效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节省了诉讼成本,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2006年2月,永宁县人民法院实行简繁分流,建立民事案件速裁机制,由杨和人民法庭履行速裁职责,同时结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构建调解工作新格局,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2006年至今,永宁县人民法院杨和法庭以调解结案、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643件,调撤率达84%。

提高业务素质为民执法

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今年3月,永宁县人民法院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组织业务骨干赴彭阳法院开展对口交流学习;举办了法官、书记员培训班,选派刑庭法官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培训工作。

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审判质效评估考核实施细则》《案件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流程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办法,将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案件评查结果与落实“一岗双责”目标管理责任制紧密结合,建立了全面关注案件数量、质量和效果的评价体系。

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永宁法院对执行案件有关信息及其他重大工作情况实行听证制度,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坚持判决书后附法律条文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社会较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告,引导群众旁听,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全方位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开设大型电子显示滚动屏,设置优秀法律文书公示栏,向群众公开法院的相关工作,把审判工作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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