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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不是公丕汉办案

时间:2022-0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泰安案件”,几乎与无锡非法集资案同时期轰动了全国。当时,这个案件留给人们的,更多的是一种大快人心的愉悦感,人们不知道作为泰安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公丕汉在查办这个案件中起了什么作用,付出了多少代价。“泰安案件”是由一起诈骗案牵涉出来的。面对如此权力高压,公丕汉曾经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泰安有个公丕汉”,正是“泰安案件”终于水落石出的关键。

每一桩贪污贿赂等腐败大要案的破获(查处),都在向人们证明着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每一桩贪污贿赂等腐败大要案的破获(查处),确实使广大社会成员感受着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然而在人们进一步了解一桩贪污贿赂腐败大要案查处中那些错综复杂的过程时,就会更加深刻地感受到,决心和信心并不是说一说就能树立起来的。看一看那些已被查获的腐败大案的内幕,哪一桩不是铁幕重重,权力重重,阻力重重,几乎每一个重大案件被查获的同时,都产生着一个或几个无私无畏英勇不屈的反腐败勇士;而每一个反腐勇士的英勇不屈,都要付出超乎于法律和正义之外的许多个人的代价来赢得法律和正义对于罪恶与邪恶的胜利。

公丕汉,就是一个这样的典型人物。

在读了1996年6月7日《南方周末·人与法》专版上题为《泰安有个公丕汉》的长篇通讯后,我对公丕汉产生了深深的敬意。

“泰安案件”,几乎与无锡非法集资案同时期轰动了全国。当时,这个案件留给人们的,更多的是一种大快人心的愉悦感,人们不知道作为泰安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公丕汉在查办这个案件中起了什么作用,付出了多少代价。读了《南方周末》的这篇报道,才使我们了解到,如果泰安没有这个公丕汉,如果不是公丕汉与以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为首的腐败势力作殊死的较量,甚至被迫转入地下状态与之激烈交锋,“泰安案件”就极有可能难以昭然于世。“泰安案件”是由一起诈骗案牵涉出来的。办案初期,胡建学就对公丕汉采取了组织和非组织的各种监控措施:不准他单独行动,不准他向省检察院汇报工作,不准他的人员调查取证,不准扩大胡建学等人圈定的案件线索……(独立办案不受干扰在这里依然是一种理想的理论)。胡建学是市委书记,是泰安那片天地间至高无上的君主,他的“指示”自然有着一定的权威。面对如此权力高压,公丕汉曾经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他曾一人跑到山上不吃不喝地呆了6个小时,“四面楚歌隐隐传来,他在崩溃的边缘苦苦思索”。可以说,“泰安案件”能否查下去,这时候,根本上就取决于公丕汉个人的抉择了。如果他退却了,让步了,他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

公丕汉却终于没有“服从组织”,没有听从助手“别惹他们了,人家大权在握”的劝说,没有“考虑自己的下场”,他决心要与胡建学这个市委书记、自己的顶头上司较较劲。

然而他究竟是孤立的(至少在这一段时期内)。他不可能公然对抗“组织”,他被迫转入地下,乘夜深人静时用别人的电话与上级检察机关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在山东省委的支持下,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协同作战,“经过前后三个多月艰苦卓绝的努力”,“泰安案件”终于水落石出,胡建学及泰安市的一批党政领导干部“因受贿等特大经济问题相继被捕,震动全国……”

公丕汉,这样一个英勇不屈的反腐勇士,我们怎能不歌颂他呢?假如不是他而换了别人去办这个案子,结果又会怎样呢?“泰安有个公丕汉”,正是“泰安案件”终于水落石出的关键。我总觉着,“泰安案件”的破获,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侥幸。但我还觉着,我们越是歌颂公丕汉这样舍生取义英勇不屈的反腐勇士,越是显出我们的监督和法律在某些时候和一定程度上的软弱。

但愿我这个想法是一种偏颇。

199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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