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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一旦成瘾会使人产生依赖性

时间:2023-0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今世界,毒品犯罪已成为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国际公害。毒品的种植、加工、贩运、消费已形成了国际犯罪体系。毒品的渗透并不因社会制度不同而有所取舍,也不因经济发展快慢而有所差异。毒品作为当今世界上的一个普遍性、严峻性的社会现象

当今世界,毒品犯罪已成为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国际公害。毒品的种植、加工、贩运、消费已形成了国际犯罪体系。毒品的渗透并不因社会制度不同而有所取舍,也不因经济发展快慢而有所差异。毒品作为当今世界上的一个普遍性、严峻性的社会现象,自然引起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如果说毒品犯罪在过去数十年还未引起犯罪学界的特别重视的话,那么,当代的犯罪学已充分认识到了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并对新的社会发展时期研究毒品犯罪的意义和价值有了客观的评估。据此,我国的犯罪学把毒品犯罪作为重点研究课题之一也就势在必行、顺理成章了。

第一节 毒品与毒品犯罪

毒品作为“国际公害”、“世界瘟疫”,决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无稽之谈,而是由毒品的性质和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所决定的。

必须指出,从毒品的自然属性而言,应该归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畴。作为药品的这些物质,往往在医学上有镇静、止痛、催眠和兴奋等作用,如果在医生的科学指导下,可以用于人类疾病的治疗和预防的目的。然而,这些物质一旦被滥用,则容易形成瘾癖,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因此,联合国以及各国政府,一方面“确认精神药物在医学与科学用途上不可或缺,且其仅供此种用途应不受不当限制”,另一方面又“确认麻醉品成瘾于个人为害之烈,对人类在社会上及经济上的危险亦巨”(详见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5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由此可见,毒品的最本质特征就在于这些物质已丧失了药品的本性,而被人滥用,使人形成瘾癖,最终给公民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我国1990年12月28日通过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的概念作了科学的规定,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目前在世界上泛滥成灾的毒品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不胜枚举,但常见的麻醉药品不外三大类:①罂粟的提取物,如鸦片、吗啡、海洛因等;②古柯树和可卡因。③大麻及其衍生物。服用麻醉品对服用者的神经系统和大脑感觉细胞会产生奇特的效果,服用后一段时期内会感到身体异常舒服,产生幻觉性的“快感”,但很快就会消失,接踵而来的是眩晕、思睡、瞳孔缩小、呼吸困难等一系列症状,服用过量毒品会产生昏迷、休克以至死亡等急性中毒症状。如长期服用毒品,会造成智力低下、精神萎靡、行为偏执、脾气暴躁、抑郁疲倦等病态性格和行为偏差,丧失劳动能力。至于精神药品,联合国《禁止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一条(r)项规定:“‘精神药物’系指,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附表一、二、三、或四所列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或天然材料。”我国《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一旦成瘾,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并形成精神失常、行为怪僻、病态性格以及人的病理反应,直至昏迷、死亡。

在国际上,毒品生产遍布世界各地,随着吸毒者的急剧增加,对毒品的生产所能获得的超高额利润,又极大地刺激和推动着毒品的生产。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看,当今世界上有三大毒品种植基地:一处是缅甸境内,位于缅甸、老挝和泰国交界处,即世界上声名狼藉的“金三角”地区;一处是以哥伦比亚麦德林地区为中心,包括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和巴拿马四周的南美集团;另一处则是以巴基斯坦、阿富汗和伊朗三国组成的“金新月”地区,这三个地区实际上操纵着整个世界的毒品,其内幕在本书黑社会犯罪一章,已作了较详细的阐述。

从任何人类进步的道德标准和社会发展的价值体系来衡量,吸毒都是一种堕落的表现,对任何社会和个人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当代犯罪学明确把毒品作为国际性犯罪,予以专门研究和治理。

第一,把毒品视为犯罪,在于毒品对身体的特殊危害性。毒品对人体有极大的损害,毒素会侵害人体的内部器官,破坏人体的组织和思维能力,吸毒上瘾后会失去劳动能力,过量地吸食或长期吸食,会引起严重后果,甚至造成人的死亡。正因为毒品有如此大的危害性,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出发,都严格禁止吸毒,并把吸毒本身作为犯罪予以严厉惩处。

第二,把吸食、贩卖、运输毒品视为犯罪,在于毒品对其他犯罪的必然诱发性。毒品一经吸食,就难以戒除,并且毒瘾会随着吸毒的历史而加强。毒品是一种昂贵的消费,一般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去筹措钱财来购买毒品。因此,他们为满足毒瘾,会不惜一切手段和代价去获取钱财,换取毒品,于是吸毒者往往又与偷盗、凶杀、卖淫、毒品走私等违法犯罪连在一起,毒品引发了大批刑事案件。一般来说,毒品泛滥之地,往往也是各种犯罪猖獗之处。

第三,把吸食、贩卖、运输毒品视为犯罪,在于毒品对社会和治安的巨大破坏性。吸毒、贩毒带来了各种社会治安问题,例如,毒品不仅吞噬了人的灵魂,也毁掉了家庭的结构和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毒品导致数以百万计的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摧毁了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石;特别是黑社会组织纷纷介入毒品活动,不少贩毒集团凭借资金、武装与法律对抗,使黑社会组织的恐怖活动、犯罪活动更加有恃无恐,对社会治安构成了巨大危害。

第四,把吸食、贩卖、运输毒品视为犯罪,在于毒品经济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乃至对整个国际经济的潜在威胁性。1990年4月9日,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在世界部长级反毒大会上宣布:“目前全世界毒品走私每年达5000亿美元,仅次于世界军火交易”,这相当于国际经济贸易总额的9%,超过了全世界100个不发达的中小国家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在许多毒品猖獗的国家,大量的财富化为青烟,或流进少数毒品大亨口袋里,毒品问题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

由于毒品对人类健康和国际社会的危害日趋加剧,坚决禁毒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要求,因此,国际确认吸食、贩卖、运输毒品是一种严重的国际性犯罪,并把消灭毒品犯罪视为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当代犯罪学加强对毒品犯罪的研究,正是顺应了这样一种客观需要。

第二节 中国毒品与反毒斗争的历史

中国历史上泛滥最广、危害最烈的毒品,当属鸦片。鸦片是由罂粟的汁液制成的,而罂粟原产于南欧和小亚细亚等地,西方人很早就将它作为一种药材,治疗头痛、失眠、咳嗽以及痢疾等病。至于鸦片究竟何时传入中国,现在已难以考证准确,我国最早的记载是曾经从海路到过印度的高僧义净(公元635—713年),在他翻译的《根本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一书中,叙述了药烟(即鸦片)的吸食方法及其功能。至于早期种植情况,唐人就有记载,如郭橐驼在《种树书》中谈及,“莺粟九月九日及中秋夜种之,花必大,子必满。”陈藏器的《本草拾遗》也叙述了罂粟的形状。晚唐雍陶的《西归斜谷》诗,同样有“万里客愁今日散,马前初见米囊花”之句。这些都说明鸦片至少在唐朝已传入我国,并开始种植。进入宋朝,罂粟正式编入医药书籍。

早期鸦片进口量和种植面均很小,鸦片吸食者甚少,特别是早期服用鸦片,或单独吞食,或掺和其他药品煎汤饮服,如此服食方法不易使人体上瘾,故鸦片的危害不甚明显,人们对鸦片也没引起足够的注意。

鸦片大量进口和吸食鸦片者骤增,从现象上看,似乎是吸食鸦片方法的变化引起的,即爪哇、苏门答腊一带发明用枪管灼火吸食鸦片的方法,并由荷兰人将此法传入台湾,复由台湾传进福建、广东,逐渐在全国各地铺开,“不数年流行各省,甚至开馆卖烟”。(李圭《鸦片事略》)但实质上是殖民统治的必然产物。当时,时值中国对外实行闭关政策,西方社会却发生了激烈变化,特别是18世纪后半期,英国接连发生了工业革命,随着资本原始积累和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必然驱使资产阶级驾着炮舰,在全球各地掀起了殖民掠夺的恶浪,对中国这块肥肉,各国资产阶级早就垂涎欲滴。当他们用外交讹诈打不开中国市场大门和用毛织品等商品也摧毁不了中国的自然经济时,只能借助向中国大量走私特殊“商品”——鸦片,从中牟取暴利,以扭转正常贸易中的逆差,最大限度地掠夺中国人民。西方殖民国家向中国贩卖鸦片,最早有葡萄牙和荷兰等国,但英国很快成为最大的鸦片贩子,成为中国早期毒品危害的祸首。

罪恶的鸦片贸易,给英国政府和鸦片贩子带来了无穷的利益,而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鸦片引起的截然不同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对英国政府和鸦片贩子来说,首先鸦片贸易给他们带来了十倍、百倍于成本的高额利润。以1813年为例,英国东印度公司收进的鸦片每箱只有237卢比(1个西班牙银圆合2.5个卢比),拍卖价格却高达2528个卢比,利润率为924%。鸦片贩子更是大发横财,他们将鸦片运进中国后,每次通常可获利数百元,有时甚至高达1000元;其次,英国政府也在事实上分享了鸦片贸易的高额利润。英属印度政府按鸦片成本300%以上的税率征税。到鸦片战争爆发前,鸦片税收“几乎抵得上印度政府全部收入的1/10”。以1835—1839年为例,鸦片收入平均每年一千八百万卢比,折合白银五百一十九万六千多两。马克思曾经指出:“非法的鸦片贸易年年靠摧残人命和败坏道德来充实英国国库”。第三,印度农民有了种植罂粟的收入,提高了印度购买英国纺织品的能力,增加了英国工商业和航运业资本家的利润。正因为有如此多的利益诱惑,必然驱使西方殖民主义大肆从事鸦片贸易。

对中国来说,随着鸦片的大量输入和泛滥,鸦片烟毒造成了“中国三千年未有之祸”。首先,鸦片使清朝统治阶级更加腐化,变本加厉地残酷压榨人民。地主、商人吸食大烟,必然要加紧向劳动人民巧取豪夺,而各级官吏吸食大烟,又使封建政权更加腐败贪婪,本已腐朽透顶的清朝政府,经此黑色毒雾的腐蚀,贪风更盛,吏治更坏,加深了封建地主及其官僚体系的寄生性和腐朽性,他们必然把由鸦片造成的巨大耗费,转嫁到广大劳动人民身上,使本来已经十分沉重的封建剥削更加沉重。其次,中国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残酷摧残。据1830年估计,鸦片吸食者高达200万人以上,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从清政府的文武官员,到地主、商人、士兵,以及平民百姓,凡吸食者均身体衰竭,志气昏惰,几成废物。第三,城市工商业普通萧条和衰落。由于鸦片要消耗大量的金钱,致使社会有限的购买力日趋枯竭,整个城市工商业处于萎缩状态。1838年,有人经过访查后指出,“苏州、汉口等长江中下游的一些著名工商业城市,各种贸物的销量大减,凡二三十年以前,某货约有万金交易者,今只剩得半之数。问其一半售于何贸?则一言以蔽之曰:鸦片烟而已矣!”第四,中国经济倍受破坏,大量白银外流。1821—1840年间的20年,从中国外流的白银,累计为1亿元以上,每年平均约为500万元,相当于那时货币流通总额的1/5。白银外流扰乱了中国的货币流通,造成了银贵钱贱的必然后果,直接损害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利益,加剧了封建经济的危机。

总之,罪恶的鸦片贸易,使利欲熏心的鸦片贩子大发横财,使以英国政府为代表的西方殖民主义者在政治上、财政上获得了难以估量的好处,但对被侵略、被掠夺、被毒害的中国人民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社会灾难。因此,中华民族和外国资本主义侵略者之间的矛盾,便首先在鸦片问题上显露并趋于激化。

有毒品,必然会有反毒品,毒品与反毒品的斗争从鸦片进入中国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早期鸦片刚出现,人们在看到鸦片虽然可以治病的一面时,也看到了它具有强烈麻醉性的另一面。有些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了鸦片的害处远远超过益处,元朝朱震亨就曾指出,鸦片“杀人如剑,宜深戒之”,不过那时吸食者少,又是吞服,不易上瘾,为害尚不显著,所以并没有引起更多的人注意。

随着鸦片大量入境,吸食者倍增,毒品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日益明显。特别是那些长期吸食鸦片者,人体逐渐中毒,生理机能减退,吸食者个个变成面黄肌瘦,萎靡不振,精枯骨立,无复人形。这些瘾君子中毒后,沉溺于此不能自拔。饮食可以不进,鸦片非吸不可。为了满足吸食鸦片的欲望,他们不惜倾家荡产,卖儿鬻女,甚至沦为盗贼。这样,吸食鸦片给个人、家庭和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开始引起当局的注意。清政府第一道禁烟诏令,于1729年(雍正七年)颁发,它明确了要对贩卖鸦片、私开烟馆者予以治刑。这次禁烟动机,主要是从道德因素考虑的,因为当时鸦片数量不多,每年不超过200箱,经济上对清朝政府的财政和社会经济尚构不成严重威胁,而中国传统的道德风尚,却不能容忍这种害人之物的扩散,导致风俗人心大坏。这是我国历史上反毒中的第一项禁令,揭开了反毒斗争的序幕。然而,由于这次禁烟只惩办烟贩和开烟馆的老板,对吸食者尚未论罪,以及所禁之物仅是鸦片烟,而不是鸦片本身,因此,禁令本身存在着内在的缺陷,故鸦片作为药材,仍照例纳税进口,禁令乃形同虚设。

自1780年(乾隆四十五年)至1839年(道光十九年)的60年间,清政府上自朝廷,下至督抚衙门,先后发布过45道严禁贩运和吸食鸦片的谕旨、文告,可是,并不能对日趋猖獗的鸦片进口和日益庞大的吸毒人口有任何抑制意义,因为外国鸦片贩子的走私与行贿并施,甚至不少官员本身就是吸食者。因此,不管是道光以前采取的禁止鸦片输入——“塞源”,或是查禁内地私销——“遏流”,还是道光时期加上的“正本”(禁止官民吸食),都不可能收到禁烟的预期效果。

面对鸦片输入后的严重后果,清政府愈发感到鸦片问题的严峻性。19世纪30年代,在清朝官员中间对鸦片的处理方法和对策问题上,存在着的严重分歧,开始暴露和激化,形成了两派:一派主张消极地弛禁,另一派主张积极地严禁,经过多年的酝酿和斗争,两派于1836—1838年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对中国的毒品和反毒品斗争产生了重要影响。

鸦片泛滥的严峻现实和禁烟派的义正辞严,使得在禁烟问题上举棋不定的道光皇帝的态度发生了变化,道光皇帝从维持封建统治出发,决定采纳严禁鸦片的主张,于1830年10月25日,发布谕旨,要各省“同心合意,不分畛域,上紧查拿,毋得稍行松动”。接着又召见林则徐,并委以钦差大臣,节制广东水师,前往广东厉行禁烟,从而爆发了威震中外的林则徐虎门销烟之壮举。震惊中外的虎门销烟,是中国人民反侵略、反毒品的正义斗争,它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华民族反抗外国侵略者的无畏斗志和禁止毒品的严正态度。然而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帝国主义并不甘心自己的失败,他们蓄谋已久,用大炮来保护鸦片贸易,对中国发动了侵略战争。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中国在鸦片战争中失败了,中国开始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从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政府禁烟令未予实施,1858年,清朝政府撤销禁烟令,并假“洋药”之名征收税款使鸦片贸易持续扩大。19世纪40年代,英美等国鸦片贩子利用中外条约和关税协定中没有鸦片问题的条款,公然把非法的鸦片贸易公开化,继续大量向中国输入鸦片,进行鸦片侵略。从那以后,中华民族被洋人称为“东亚病夫”。

鸦片战争后直至新中国成立,在中华大地上鸦片的吸食与销售从未中断过。历代统治者虽也不断发布法令,禁止鸦片的买卖和吸食,如国民党时期,统治者顾虑社会舆论的抨击,曾发一纸禁令,1928年以前,以征税形式禁烟,实际上鸦片由政府专卖。凡按税率规定付税者均非犯罪。1928年,取消政府专卖,实行“坚决”禁烟政策。凡吸用、种植、运售鸦片或其他毒品者自此以后均为犯罪,但因各省军阀仍征鸦片税,置中央命令而不顾,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了,国民党内部不少大员都严重地牵连在鸦片问题中,因此禁烟根本无济于事。特别是到日伪时期,烟禁洞开,鸦片、白粉的广告大张于市,直至解放前夕,我国的罂粟种植面积还约有100万公顷,制贩毒品人数有30多万人,吸毒者达2000万人。仅上海市就有103万名吸毒者,在当时烟毒泛滥最严重的云南省昆明市,就有烟馆1600多家,吸毒者5万多人。可见,毒品是旧中国不可克服的恶瘤,中国人民长期以来深受鸦片毒害之苦。

第三节 中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及治理对策

尽管100多年以来,中国毒品与反毒品斗争始终没有中断过,但中国吸毒屡禁不止,被洋人讥为“东亚病夫”。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人民才将与吸毒贩毒斗争推向一个新的时期,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为抵制日寇强迫推行播种罂粟的毒化政策,以及为根绝烟毒流害,确保民众健康,晋察冀边区晋西北区、陕甘宁边区和华北区等就曾分别颁发过禁毒的条例、布告或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还设立了禁烟监督局,以强化对烟毒的禁止与打击。而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颁发的《毒品治罪暂行条例》,已经具有了与现行刑法相类似的一些定罪量刑的规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彻底杜绝100多年来烟毒泛滥成灾的悲惨历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群众性肃清烟毒的斗争。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了新中国第一道禁毒的命令《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以下简称《通令》),《通令》于同日发布,并强调指出,帝国主义侵略我国,强迫输入鸦片,危害我国已有百余年,现在全国人民已经得到解放,特规定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办法。《通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烟毒委员会,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售卖烟土毒品。散存于民间的烟土毒品,应限期令其缴出,各级人民政府卫生机关,应配制戒烟药品等。《通令》颁布后,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当年就逮捕了制、贩毒犯8万多人,其中被判死刑者8000人,其余吸毒者强制戒毒;毒品原植物彻底铲除,烟毒烟具予以收缴,烟馆被查封取缔。经过两年时间的努力,终于在全国范围内消灭了鸦片祸害,延续了100多年的鸦片毒害基本绝迹这一奇迹,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国际舆论的普遍赞扬,我国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无毒国家”。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十多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和法制建设等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国际贩毒集团和国际贩毒分子在传统的贩毒渠道受阻的情况下,利用我国西南边境地区边民互市的传统和中缅边境难于设置屏障的地理条件,乘机将毒品渗透到我国,妄想开辟一条“中国通道”。国内少数社会败类,在毒品的巨额利润和精神刺激驱使下,非法进行贩毒、吸毒活动,据统计,1983年缴获鸦片5.25千克,1990年缴获鸦片达782千克,是1983年的150倍;1983年缴获海洛因5克,1990年缴获海洛因达1632千克,是1982年的326倍;从抓获的贩毒人数看,1983年抓获10人,1990年抓获5612人(其中境外贩毒者682人),是1983年的561倍。从地区看,80年代初,贩毒活动只存在于云南、广西、贵州、四川、广东等少数省、自治区,现在几乎遍及全国。种种迹象表明,“无毒国家”中的毒品死灰复燃,并再次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毒品犯罪是超越国境的严重犯罪,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着毒品犯罪的严峻现实,但就其特点和原因而言,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以及旧中国的情况相比,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既是世界范围内毒品泛滥的反映,同时又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国际贩毒集团和国际贩毒分子借道我国过境贩毒,成为我国死灰复燃的毒品问题的突出特征和主要根源。

缅甸、老挝与泰国三国交界处的金三角地区是著名的毒品产区。该地区自80年代以来,罂粟种植面积不断扩大、鸦片产量持续上升,由几年前的700吨上升到1990年的2500吨。由于鸦片充裕,毒品加工迅猛发展,据调查,仅缅北靠我边境一侧就有30多个海洛因加工厂,年产海洛因40~50吨。由于国际社会加强反毒斗争,传统的毒品贩运路线和途径受到遏制,因此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窥视我国。一方面,利用我无毒国家的声誉,开辟“中国通道”,从中国将毒品转运出境,进入港、澳及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将中国作为潜在性的毒品消费市场推销毒品,获取巨额利润。

我国云南地处西南边陲,与缅甸、越南、老挝相毗邻,国境线长达4060千米(其中中缅边境1997千米,中越边境1353千米,中老边境710千米),邻近世界主要毒品产地金三角地区,受到境外毒品产地的包围。由于云南等地区边境线长,出入境孔道多,同一少数民族跨越边境而居。这几年边境贸易活跃,出入境人数剧增。因此,客观上造成了毒品贩运的方便和可能。从目前我国破获的毒品大案看,货源地均为金三角,且以中国作为毒品的中转站。如1986年上海虹桥机场发生用锦鲤鱼夹带海洛因,企图空运美国的案件;1989年广州黄埔海关发现尼龙伞集装箱里藏有海洛因,企图海运至加拿大的案件等等,均是毒品过境案件。

第二,我国毒品现象正逐步从边远地区向内地、沿海地区渗透、蔓延,毒品分布区域遍及中国。

80年代初,我国毒品现象只存在于云南、广西、四川等少数省、自治区,尤以这些地方的边远偏僻地区为甚。80年代后期,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毒品现象,由于我国政府对毒品严厉管制和坚决打击的态度,毒品贩运、吸食者不能不有所顾忌,但巨额的贩毒利润和毒品的精神刺激,使得不少不良分子铤而走险,肆无忌惮地进行毒品犯罪,加快了毒品的渗透、蔓延的速度和范围。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新的毒品泛滥尽管遍及全国,但有些区别。一般来说,我国云南、广西为主的西南地区,以陕西、甘肃为主的西北地区,以大兴安岭为中心的内蒙古和东北地区,以及毗邻港、澳、台的广东福建的沿海地区,其毒品现象较为严重,这些地区破获的毒品案件数、缴获的毒品数均在全国总数的90%以上。

第三,毒品流量增加的同时,趋于精制化;特别是国内非法种植罂粟情况日益突出,毒品来源复杂化。

我国传统的毒品是鸦片。随着毒品流量的增加,近几年来鸦片案件逐年减少,而精制化的高品位毒品案件上升较快。由于海洛因比鸦片体积小,获利大,气味小,便于携带,易于隐藏和吸食,因此在国际国内市场的销路比较好。我国云南省1990年查获的海洛因案件1865起,比1989年上升46.3%;1991年又查破2969起,比1990年上升45.6%。特别是贩毒分子在贩毒得手获利后,不断强化侥幸心理,变得更加贪婪,胃口越来越大,导致大案明显增多。云南省一次查获万克以上海洛因大案,1988年为8起,1989年为19起,1990年为41起,1991年为37起。尤其是缴获的毒品数量不断刷新纪录。如1986年一案缴获海洛因最高纪录为22768克,1989年为46500克,1990年为67600克,1991年为87985克。

从我国毒品来源看,主要是境外进入,但由于社会变革时期,我国局部地区基层党政组织薄弱,对毒品种植的控制乏力等错综复杂的原因,导致种植罂粟的情况出现。目前全国约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现有程度不同的非法种植罂粟,并由零星小块种植向大面积种植发展。特别是比较偏僻的地区,历史上就是毒品种植地,近来已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的倾向,像四川省110个县、市、区,均发现有非法种植罂粟,特别是凉山、攀枝花、阿坝、甘孜、雅安、涪陵等,历史上就是老烟区,目前种植毒品现象更为严重,其特点是种毒农户多、面积大、数量多。

第四,我国毒品犯罪人员成分复杂,涉及不同社会阶层,青少年参与贩毒、吸毒的人数在增加。

我国毒品犯罪分子的构成中,一部分来自缅甸、老挝、泰国、香港的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人员,另一部分则是我国国内的不法分子。这些人员中,有一些是“三朝元老”式的吸毒人员,这些吸毒者数量不多,且都年至耄耋,他们在二三十年代即染此恶习,日伪时期照吸不误,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禁毒,他们失去了毒品来源,或退而求其次,寻找代用品,如喝樟脑酊,汤服安纳钾,甚至服用安茶碱、索米痛片等药过瘾。到了80年代,当国外贩毒分子大肆向境内渗透毒品时,这些“三朝元老”如蝇逐臭般地重操旧业,以满足其邪恶的欲望。尽管这些人数量不多,且是风烛残年,但他们在吸、制、贩毒方面可谓经验丰富,身手老到,除本身成为吸毒人员外,还像一块危险的放射性毒物,在强烈地辐射社会,毒害青少年。

与旧中国不同的是,当今卷入毒潮中的人,绝大多数是社会的败类,其中青少年占相当的比例。一方面,贩毒人员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诱人上钩,把青少年当作敲骨吸髓,养肥自己的对象;另一方面,青少年初涉人生,思想活跃,好奇心强,对未经历的事物总想尝试体验,但又往往良莠难分,特别是在生活工作中遇到挫折,或被人诱惑后,很容易为寻求刺激,排遣一时的苦闷,从而去吸食毒品,很快成瘾,不能自拔。由于毒品极其昂贵,青少年只能以贩(毒)养吸(毒),既吸毒又贩毒,或同时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性循环,坠入犯罪泥坑。据甘肃省某市统计,16—25岁的吸毒者,占72.6%;26—35岁的吸毒者,占22.3%,陕西省某市的青工吸毒者有2000余人。青少年贩毒吸毒已成为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的主要问题。

第五,与境外贩毒集团化、职业化特征相比,我国现阶段以无固定组织的共同犯罪居多,但贩毒集团化、职业化趋势不容忽视。

国际上凡是大的毒品活动,几乎无不是与黑社会组织相联系的。这些黑社会组织,组织严密、手段狡猾,往往有政治靠山和经济实力,故使国际毒品犯罪愈演愈烈。境外毒品犯罪分子在我国实施过境贩毒、跨国犯罪,也主要是境外的那些贩毒集团所为。这些贩毒活动往往境内外勾结、行动隐蔽、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设备先进,甚至单线联系,即使抓获一两个成员,也不会招出同伙,而且又有新的成员补上去保持贩毒渠道的畅通。

尽管我国的毒品犯罪活动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毒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多个倒手运转环节,需要有分工和协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国内贩毒虽然也有一定的分工,但无论是过省贩毒,还是跨国贩毒,总的来说尚未发展为联系牢固、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例如,在跨国贩毒中,境外毒贩与我国毒贩之间的联系,通常只限于一两次的毒品交易,并无长期的、固定的联系。再如,互相衔接、各包一段的“接力性”贩毒,相互之间并无严密的固定组织,毒贩之间也不存在主仆关系,一次毒品交易结束,银货两清之后,可能分道扬镳,不再有任何联系。我国毒品犯罪所表现出来的无固定组织的共同犯罪,与贩毒集团有明显区别,就是那些国际贩毒集团所直接操纵的毒品犯罪,由于被抓获的毒贩往往是其外围人员,主犯在境外,因此,尽管属于集团犯罪,但也很难作为犯罪集团认定。从这几年法院审结的毒品案件看,很少有以毒品犯罪集团来认定的,这种无固定组织的共同犯罪居多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毒品犯罪尚未达到西方国家毒品犯罪那样的严重程度。但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人员的内部组织机构及活动方式均会有所变化,不排除我国贩毒的集团化、职业化倾向的出现。

第六,贩毒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绞尽脑汁,不断地改变伎俩,反侦破手段和方法日趋高超。

我国历来严禁毒品,对毒品犯罪活动给予严厉打击,因此,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手段更加狡猾,反侦破能力大大增强。如贩毒分子不断地改变入境毒品的路线和方法,有时通过乘飞机时携带;有的不走大路走山路,长途跋涉,在荒无人烟的崎岖小道上步行数天,绕开主要关卡;有的出钱雇人运输毒品。总之,在贩毒过程中,借助于现代化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甚至手持武器,武装押运。又如,贩毒分子为了隐藏毒品,把凡是能用来藏毒的地方和部位都利用了,主要有汽车藏毒,行李物品藏毒和人体藏毒。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毒品犯罪分子也借助于科学技术来为贩毒服务,更增加了反毒斗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综观我国毒品现象的上述特点,可以发现,我国尽管毒品问题已比较突出,但还没有出现旧中国毒品泛滥成灾、不可收拾的严重局面,也没形成有些国家已经存在的庞大的毒品组织和毒品市场;但是,毒品现象在我国的客观存在及其发展趋势则是不容忽视的。当前我国的毒品现象是世界范围毒品泛滥的反映,国际上贩毒集团和贩毒人员的渗透是导致我国毒品现象死灰复燃的主要原因。而我国少数社会败类在毒品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刺激的影响下,不惜铤而走险,这是毒品现象得以在国内日益蔓延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是毒品基本禁绝的国家,一旦国际贩毒集团开始将毒品渗透到我国的时候,对这一动向及其带来的危害性、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准备。加之我国前一阶段有关毒品问题的立法、政策规定比较笼统,边远地区能投入禁毒的人力、装置严重不足,这些地区的党政机关相对薄弱等因素,以致毒品现象死灰复燃时,不能及时得到有力遏制。面对毒品犯罪,我国政府采取了坚定的立场。1981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一年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了《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在1987年部长级禁毒国际会议以及以后的一系列关于禁毒的重要国际会议上,我国代表都明确阐述了中国政府坚决禁毒、严厉打击贩毒犯罪活动,决不允许国际贩毒集团借道我国贩毒的原则立场。具体讲,我国政府在与毒品犯罪作斗争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禁毒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充实禁毒人员、经费和装备。

为了加强对禁毒工作的国家规划和组织领导,我国于1876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卫生部、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负责人组成的“麻醉药品管理和禁毒协调会议”,协调各禁毒执法部门的工作和禁毒对策。为了适应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需要,1990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了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机构问题。目前在中央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部署禁毒方案,定期召开禁毒工作的联席会议,协调公安、海关、外交、卫生、民政、财政、农业、林业、民委、司法、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负责落实禁毒人员的培训、充实禁毒所需的经费和装备,以及促进国际禁毒合作等事项。在毒品问题较严重的地区,各地党政领导始终把禁毒斗争作为大事来抓,省委、省政府纷纷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包括贩毒犯罪活动较严重的地区,缺少专业缉毒队伍,少数地区虽已建立专业缉毒队伍,但警力、经费、装备严重不足,大大制约了缉毒能力与水平。近几年来,各地增加了对禁毒斗争的财政拨款,增加了缉毒人员的数量,提高了缉毒人员的素质,增添了必要的装备,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和效益大大加强。

2.完善刑事立法,从严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府部门就开始意识到毒品犯罪问题;并从法制建设角度制定了政策。我国《刑法》第171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3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又进一步作了补充:“贩毒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此外,我们《海关法》《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也有类似规定。

为了强化禁毒斗争的威力,1991年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它不仅汇总了我国以往刑事法规中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而且补充了若干新的罪名,这是我国十多年来禁毒立法中的一个重要概括总结,成为我国禁毒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从《关于禁毒的决定》内容看,充分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方针,使毒品犯罪种类包含制造、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非法提供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数十种行为,并加重了对毒品犯罪的处罚和扩大了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对象。即使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可以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予以劳动教养或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我国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毒品现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禁毒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1989年发布的《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1990年发布的《云南省严禁吸食毒品的实施办法》;陕西省1989年发布的《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等。近几年来,我国依据国家法律,相继开展了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扫毒活动,严厉打击以毒品为主要内容之一的“六害”,取得了卓著成绩,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威力,有力地抑制了毒品犯罪的上升势头。

3.坚决铲除毒品原植物,遏制毒品现象的渗透和蔓延。

近年来,在我国少数地区出现了非法种植罂粟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产量有限,但是对毒品加工、贩卖和吸用等一系列毒品犯罪来说,客观存在的毒品原植物无疑是重要的诱发因素。为此,我国把铲除毒品原植物作为整个毒品现象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积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大力收缴毒品原植物的种子,及时铲除毒品原植物。在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边远地区和山区,由政府干部和公安干警组织铲毒统一行动,派出工作队,深入到种植毒品多发地区,深入到基层,采取严厉措施。集中铲除罂粟。对毒品种植人员,予以坚决依法惩处,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我国境内毒品原植物种植的蔓延现象。此外针对毒品犯罪分子在某些地区偷运制毒化学配剂的犯罪活动突出,而制毒化学配剂原料管理法规尚不完备,缺乏有效法律处罚手段的情况,各地一方面部署力量,注意掌握发现毒品犯罪分子偷运化学配剂原料的情况和线索,打击非法贩运活动;另一方面组织公安、化工、卫生、商业、医药管理等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涉及制毒配剂的主要化工原料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基本情况和漏洞,加强严格管理,防止这些化工原料流入毒品犯罪之手。

为了控制境外毒品的流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云南、广西边境第一线的缉毒工作,通过与国际刑警组织加强联系和合作,以及通过全国各地的禁毒联系和合作,争取最大限度地把境外流入的毒品及时查获。从1986年云南省公安机关破获“4·12”特大国际贩毒案,到1990年3月破获的特大跨国贩毒案,都表明了我国在遏制国际贩毒集团渗透上取得了重大成果,国际贩毒集团企业建立的毒品贩运的“中国通道”的梦想遭到沉重打击。

目前,我国根据毒品的流向确定了禁毒斗争的总体方案,主要是加强云南、广西边境第一线的查缉和两区的全境堵截,把境外进入的毒品最大限度地查获在边境地区;在四川、贵州等省,进一步控制贩毒路线和转运点,切断贩毒的路线;在广东、福建等省,把紧关口,严格控制毒品向港澳台及欧美等地的转运;在甘肃、陕西、内蒙古等省区,采取坚决措施,遏制贩毒、吸毒、种毒的恶性循环;与此同时,在全国各地均掀起反毒斗争高潮,形成群众性的反毒品犯罪总动员的格局。

4.积极采取各项戒毒措施,教育、挽救和改造吸毒者。

近年来,我国的民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通力合作,积极采取各项戒毒措施,教育、挽救和改造吸毒者。至1990年底,全国已开办了180多个戒毒所、康复中心,强制成万名吸毒者戒毒。例如,在吸毒严重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发出公告,明令吸毒者限期登记、限期戒除;对吸毒尚未成瘾、本人自愿戒除的,送他们去戒毒学习班,由家庭、学校或单位监督戒除;对吸毒成瘾、本人不自愿戒毒的,强制送入戒毒的专门机构,进行药物、心理等治疗;对屡教不改的吸毒者,采取劳动教养,在封闭隔离的环境中强行戒除,这些教育、挽救和改造吸毒者的措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如四川省积极开展涉毒情报资料调查,建立健全禁毒基础工作,自1992年以来,全省集中力量大力开展涉毒情报资料的调查工作,将吸毒人员、种毒人员和贩毒人员进行登记在册,对省外流入的贩毒人员资料,分别转送当地公安机关,对已掌握的省内涉毒人员资料,按照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登记建档,严密管理;对吸毒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戒毒措施,力争教育、挽救和改造吸毒者。

教育、挽救和改造吸毒者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针对吸毒者戒毒巩固较低的国际性现象,我国坚持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和科学的戒毒措施相结合,对不同阶段的吸毒人员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和矫治对策。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戒毒成功率达40%左右,受到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禁毒机构、组织的高度评价。

5.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禁毒意识。

自从70年代后期开始,毒品犯罪在我国死灰复燃后,由于担心在群众中和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毒品的危害宣传教育抓得不够。从调查中看,约有一半以上吸毒者是直接由于对毒品的无知及由此产生的好奇吸毒成瘾的。在青少年吸毒者中,这种情况突出。另外有些人员是因家庭、个人遭遇的不幸而吸毒,然而也是因为对毒品无知而想通过用毒品来解脱自己。因此,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反毒教育,无疑是预防吸毒的有效办法。自80年代以来,我国将禁毒宣传教育作为综合治理毒品现象的一项主要的、基本的、迫切的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多样的途径和方式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如在学校教育上,我们在有关课程中增加了毒品对人体危害的知识,专门开设了鸦片战争史、近代中国禁毒史课程。我国的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充分运用大众传播媒介,敦促毒品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改过自新,并鼓励广大人民提高思想警惕,积极同毒品现象作斗争。我国的公安、司法部门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也采用了宣判大会、禁毒成果展览等方式,加强执法的宣传,特别是每年的6月26日,我国都要配合“国际禁毒日”,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使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和解决毒品问题的紧迫性。目前我国通过广泛深入的禁毒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也有了进一步的增强。

6.加强区域或国际禁毒合作,协同治理国际毒品现象。

毒品犯罪已突破区域性范围,而成为国际性的犯罪,这就客观上要求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把国际合作作为解决毒品问题的重要环节。1985年,我国加入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并成为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缔约国。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同联合国麻醉药品司、国际麻管局、联合国禁毒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刑警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以及海关合作理事会等国际组织机构的合作,积极开拓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或多边的禁毒合作关系;我国还成功地在北京组织了有32个国家和地区、3个国际组织参加的“亚洲地区缉毒研讨会”。此次会议形成的“倡议书”,“敦请亚洲各国(地区)政府将加强国际间缉毒执法合作视为优先考虑的重要事项;吁请亚洲各国(地区)警方与其他执法部门,根据本国(地区)的法律,尽可能地在有关缉毒的情况交流、人员培训、案件侦查、引渡与司法援助等方面全力进行合作;促请各个国家(地区)执法机关在可能情况下尽量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将国际贩毒集团一网打尽;号召亚洲各国(地区)警方与其他缉毒执法机构尽快建立日常的缉毒联络制度,以利有关毒品的信息准确传递和交流。”特别是我国在国际禁毒合作方面开创了良好的先例,目前我国与缅甸、泰国和香港地区在打击国际毒品犯罪领域加强了信息、情报的交流和办案的协作,积极协调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禁毒,尤其是我国缉毒执法部门,在打击国际贩毒活动中,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密切协作,连续破获了数起跨国贩毒大案,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7.从社会发展角度,抓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毒品犯罪问题。

毒品问题能否有效控制,并最终得到解决,关键取决于改革开放能否健康发展,取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因此,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正在对我国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反毒成效较好的地区,都非常重视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例如,许多地区把禁止贩毒吸毒和脱贫致富结合起来,通过组织科技人员下乡,讲授科学种田、科学养殖等致富途径和知识,引导他们走正当致富之路;又如将禁止贩毒吸毒和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宣传社会主义道德、法制常识,造成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法制氛围,促进打击和预防贩毒吸毒工作深入、持续地开展。

毒品犯罪需要综合治理,从80年代以来,我国毒品的禁治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致使目前毒品泛滥情况能得到基本控制,毒品问题远远没有西方国家那样严重。在我国禁毒工作中,已形成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我国毒品蔓延较严重的云南边疆,就出现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给禁毒工作以有益的启示。

由此表明,在世界毒品泛滥成灾的背景下,我国决不回避毒品犯罪的现象危害,而是运用社会制度的优越性,调动起全社会力量,开展禁毒斗争,并“坚决开展禁毒斗争,从根本上消除毒品危害”,看作是“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幸福、民族的兴旺发达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以相信,我国决不会出现西方社会毒品泛滥成灾的“社会毒瘤”,社会主义的中国对禁毒的前景充满着信心。

第四节 国际毒品犯罪情况及反毒品斗争

我国毒品犯罪的死灰复燃,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的。我国毒品犯罪是世界毒品犯罪的组成部分,是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人员利用我国改革开放的时机,大肆向我国境内渗透毒品,而国内一些不法分子染指毒品,实施贩毒、吸毒和种毒等犯罪行为。因此,研究毒品问题,不能局限于某个国家和某一地区,而应该视作全球性的问题,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研究毒品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反毒品对策。

纵观当今国际毒品犯罪,有下述几大特征:

1.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现象,西方社会则是毒品的最大受害者。

国际性毒品犯罪泛滥成灾,首当其冲的是西方国家。19世纪,当帝国主义以其火枪大炮和强权政治,推行殖民统治之际,就利用在东方的殖民地印度、缅甸、印尼、锡兰等地,大量种植罂粟,然后加工成鸦片,输入我国,造成中华民族一百多年的深重灾难,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浩劫。但西方帝国主义不可能预想到,在毒品犯罪国际化的今天,西方社会的毒品犯罪日趋严重,成为毒品的最大受害者,真可谓以害人开始,自食其果,最终也害了自己。在英国,毒品犯罪不仅充斥街头巷尾,走入千家万户,甚至已渗透到监狱。英国全国监督缓刑官员协会在1990年发表的一项报告透露,英国监狱里囚犯吸毒现象严重,1990年囚犯吸毒率比上一年增加一倍,使用海洛因和艾滋病带菌的囚犯比官方公布的数字要高出5倍和10倍。报告指出,在英国犯人中,约1.5万名犯人不是因吸毒罪,就是因想买毒品犯偷盗罪入狱,在监狱里吸毒负债者极多,因还不起毒债而打架斗殴,最后导致监狱发生暴乱的现象也存在。1990年初,曼彻斯特市一监狱发生长达4周的暴乱,就与海洛因吸毒负债息息相关。在美国,据政府有关部门的保守统计,全国每天要抽16吨大麻叶,一年抽6000吨,每年消耗毒品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有10多万瘾君子,估计还有1000万人吸食大麻叶,加上偶尔吸毒者,估计全国吸毒人员有3000万人,美国毒品消耗量居世界首位,成“世界第一毒品消费国”。难怪美国国务卿詹姆斯·贝克承认,毒品已成为美国的头号问题。按消耗量计算,依次为西欧各国、南美各国、东南亚地区和加拿大,(非洲地区无资料可供估测)。如1991年1月10日,法国预算部长米歇尔·夏拉斯宣布,1990年法国海关共查获各种毒品约21吨,比前年增加83%;抓获贩毒犯1万多人,比前年增加24%;查破贩毒案8760多起,平均每天发生24起。据西班牙禁毒机构的高级官员尼古拉斯·帕特鲁介绍,西班牙全国至少有6万~8万人嗜好可卡因,其人数还在不断扩大,查获的贩毒案件每隔一年便翻一番。难怪早年毒品的推销者,并从中获取巨大利润的西方国家,在毒品的现象危害中,也高举起反毒品旗帜,汇入到世界反毒洪流中来了。

2.毒品种类五花八门,日渐增加,而吸毒方式则不断翻新,趋于简便。

毒品最初是由罂粟果酱提炼成粘糕型物质,吸食者需要使用烟枪、烟灯、烟针,将烟针挑着鸦片,在烟灯上烘烤燃出烟雾,吸者从烟枪小漏口将鸦片烟雾吸入,该方法较复杂。其后用鸦片提炼成粉状的海洛因,用海洛因放在卷成喇叭形的纸头上,一端点燃纸张,吸者从另一头吸入烟雾。上述吸毒方法,既麻烦又容易被发觉。后又将海洛因渗入蒸馏水中,用针筒从静脉中注入体内,这种做法效果明显,携带、使用方便且隐蔽,现已成为主要的使用方法,当然也可用鼻嗅吸,或者放在香烟中吸。至于由古柯碱树提炼的古柯碱制成可卡因毒品,用法与上述相同,但效果更为强烈。当前又有一种多种复合提炼制成的结晶状细粒,称为“冰”,它是一种晶体安菲他明类强烈兴奋剂,一种新的麻醉品。其化学名称为甲基苯丙胺(或去氧麻黄碱)盐酸盐。由于其纯品的物理形状呈透明结晶,故被称为“冰”(或“晶”),纯度可达98%~100%。“冰”于1919年由一位日本化学家提炼而成,“冰”通过抽的方法,即结晶在烟斗中挥发等口服方式而被吸入,比静脉注射更快地直接到达脑部,使用更加方便,没有针头污染的危险。“冰”的吸食所需的分量远较海洛因少,但效果可维持2~12小时,在无重复使用的情况下,1/10克“冰”可以吸食3~4次,即能使人达到兴奋状态,其药力比可卡因等更为持久,因而,“冰”成为一种新的麻醉品而被扩大滥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南朝鲜、台湾及菲律宾等亚洲国家开始发现“冰”的吸服者,如今,夏威夷“冰”的泛滥程度已超过可卡因,成为头号毒品。至80年代中期,“冰”风潮由夏威夷席卷至美洲国家。据统计,目前美国吸食“冰”的人数与可卡因差不多,约占吸毒总人数的5%~10%。由于“冰”对人体的极大破坏性,尤其是损害人体程度较海洛因、可卡因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已引起全球的重视。

3.吸毒队伍不断膨胀,毒品向社会各个阶层渗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吸毒者一般局限于社会的下层人物,诸如流氓、小偷、妓女、赌徒以及潦倒的富家子弟和破落户,是人们所看不起的“下等公民”,属于“被社会抛弃者”集团,如美国毒品使用的区域主要在都市贫民区,在那些地区,主要使用者是穷人、黑人和波多黎各人。然而,60年代后期,毒品的非法使用蔓延到中上阶层,特别是这些阶层的青年人中。时至今日,吸毒已成为一种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甚至是一种时髦的风尚,一种与嗜酒、嫖妓那样的纯粹娱乐性行为。根据美国的调查,目前在校学生中,吸毒者已达6%(一说是12%),使用毒品大多数是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和幻觉剂,尽管有些吸毒者和某些地区,认为大麻和幻觉剂不是毒物,而是滥用药物的行为,但多数国家则认为上述物品均为毒品。当前,西方吸毒者队伍庞大,包括歌星、名演员、体育明星,乃至军政官员,都有中毒者。例如,好莱坞影星中吸毒成瘾者就不胜枚举,他们当中有名闻天下的当代女明星安娜·玛丽亚、玛丽、麦克、黛娜、华盛顿;有30—40年代的著名男明星切斯特·莫里斯,有当代流行音乐演奏家吉姆·莫里森,更有成千上万的影坛“无名小卒”,最近报端披露一代球星马拉多纳,因吸毒及储存毒品而被处以罚金和停止参赛一年的处罚。甚至美国华盛顿的市长贝里,尽管自称为了控制毒品问题,“正在拼命工作”,但也被卷入毒品买卖浪潮里,成为美国政界的一大丑闻。

反毒品斗争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毒品数量增多,危害增加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像军政要员吸毒,是很难察觉到的;那些歌星、影星、舞星及体育明星等,虽有吸毒的迹象,但因其声誉和听众、观众的狂热崇拜,且又未能取得确切证据,而只能眼睁眼闭,放任不管;那些躲在幕后的毒枭,一般均不亲自出面贩毒,因而缺乏绳之以法的证据;至于那些主管毒品的黑社会成员,则因其行迹狡猾,手法隐蔽,且以单线联系也使警方无法打击;只有那些零卖毒品的小人物,虽常被抓住,但由于一次贩卖毒品数量不多,关押时间有限等原因,打而不尽,禁而难止。因此,一方面,大量的毒品源源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渠道流向社会,吸食者很容易取得毒品;另一方面,对毒品的打击又如此乏力,致使愈来愈多的人卷入毒潮之中。

4.合法毒品广泛地使用,对社会构成了新的威胁。

与非法的毒品市场和吸毒队伍迅猛发展相比,合法毒品更令人震惊和忧虑。“合法毒品”就是利用合法地开处方形式搞到的对神经系统起特殊作用的麻醉药品的使用。在西方社会,被认为是化学药品的时代,随着现代化社会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之间,越来越多的人成了主要是思想情绪上疾病的受害者,特别是西方社会缺乏人情味和充满着种种压力、承受着人与人之间日趋紧张的关系,他们日趋感到孤单寂寞、沮丧消沉,对现实不满意,对人生失去希望,因此,依靠化学药品来减轻生活中的焦虑和不快;另有一些人确实患了某种疾病,也常利用其得到合法医治的机会,开到麻醉品,病好之后不断药源,继续服用,长此以往,染上麻醉瘾。一旦有了习惯性需求麻醉品的欲望,要想搞到麻醉品的方法就很多。例如,人们可以挨户求医,宣称自己有某种症状,而自己心里明白医生常为治疗这些症状,会开出自己所需要的麻醉品。特别是当人们对定量药丸的需求远远大于应服药者的实际需要时,有些人会使多余的部分进入黑市,在街头巷尾行销,使这些药品与非法的黑市麻醉药品之间出现互通性;加上伪造处方越来越多,伪造技术日新月异识别工作极端困难,故利用处方获取麻醉品的途径和渠道大量存在。据统计,利用处方使用对神经特殊作用的麻醉药品,每年以7%~8%的速度增加。处方上瘾者在西方主要国家已达到1000万人,超过了黑市药品上瘾者。早期最典型的是美国第18任总统格兰特因患喉癌,常服能成瘾的药物,结果在他病痛的最后阶段,成了一个有毒瘾的人,他甚至还写过一篇文章称赞可卡因的止痛特效。正如柏忠言在《西方社会病》一书中谈及的,“跨国医药公司并不准备放弃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扩大销路的努力。事实上,它们正在向报界、政府和各方面尽管施加压力,以保证他们能继续从使用合法毒品毒害人民的勾当中赢取利润。看来,它们真的左右了人们指望靠它削减美国毒品用量的那个政府部门,即全国毒品滥用问题研究所。”合法毒品已广泛地存在于西方各国,至今为止还拿不出有效的对策来。

5.黑社会组织与贩毒集团的结合,大大增强了毒品犯罪的现实危害性。

世界上规模巨大、盈利极高的毒品种植、加工和贩运活动,几乎都由黑社会所操纵。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事毒品的黑社会成员往往不惜铤而走险。目前黑社会参与毒品的种植、加工和贩运活动,已具有下述特点:一是世界上著名的黑社会组织,几乎都卷入毒品活动,如意大利的黑手党、法国的“科西嘉帮”、香港的“三合会”、日本的“山口组”、曼谷的“福州帮”、美国的“摩托帮”等等几乎都插手毒品活动;至于那些小的黑社会组织为了生存,也不得不投身于毒品活动。在美国,就有大量的毒品走私集团,仅迈阿密一地,估计大小毒品走私集团不下200个;二是贩毒集团采取贿赂、收买、拉拢、恐吓、诬陷等手法,千方百计渗透到西方各国政界、军界、财界、司法界、新闻界,寻找各种各样的代理人,以保护毒品贸易,一般较大的贩毒集团,均有政治靠山,西方社会要人卷入毒品活动的丑闻时有所闻;三是毒品集团内的组织严密。上百年来,世界贩毒组织长盛不衰,很主要的一点就是内部有严格的纪律,一旦加入组织就必须严守秘密,坚决执行任务,死心塌地为贩毒集团头子效力,如对外泄露组织内情,常常处死甚至累及全家;四是贩毒集团利用当今社会最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为贩毒活动服务。贩毒集团除拥有一般的手枪、冲锋枪、机枪等轻型武器外,还有坦克、装甲车、短程火箭,甚至拥有地对空导弹、炮艇、飞机等,常与政府军抗衡,令政府军、警察望而生畏。

国际毒品犯罪的上述特征,充分反映出国际毒品活动的严重性。对国际毒品犯罪猖獗的现实,人们进行过探究,从西方国家来说,常将毒品的罪责归于毒品的主要产地,而却对本国国内日益拓展的毒品市场和不断增多的吸毒人口毫无良策;而那些毒品生产的主要国家,又因为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地方,往往处于各国的偏僻边远地区,不少在深山密林之中,政府因为财政、警力等原因,无法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反毒行动,毒品的种植也就不能予以控制。不管各国之间如何相互推卸责任,但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对吸毒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却是有共识的。与此同时,对吸毒是一个“社会病”也有基本一致的看法。西方社会即使物质丰富,生活水平提高了,但精神世界很不充实,不少人为了追求娱乐刺激,而尝试吸毒,一失足成千古恨,青少年一代是最大的受害者。特别是许多国家,经济萎缩、通货膨胀、失业率提高、家庭破碎等社会问题日趋突出,许多人走投无路,只能借助于毒品来麻醉自己,逃避现实,解脱自己。因此,针对贩毒集团活动猖獗、毒品危害加剧、禁毒斗争成效甚微的客观现实,西方社会的一些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若不从社会制度上去深入研究毒品犯罪的原因,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毒品犯罪问题的。

在对待毒品犯罪的态度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态度是主张国际社会对毒品不应干涉,应该将吸毒非犯罪化。例如,美国就有一些人认为吸毒纯粹是私人的事情,政府干涉就等于侵犯个人自由;毒品犯罪属于无被害者的犯罪,未给社会造成具体的危害,公众认可或容忍的程度很大;如果将毒品使用和贩运都非犯罪化,吸食者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贩运者就无巨额利润可图,有利于毒品问题的缓解。另外一种态度是主张国际社会应当强化对毒品犯罪的制裁和打击。正因为毒品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均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对毒品犯罪的制裁和打击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国际社会的反毒品斗争正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第一,联合国在反毒斗争中担负着重要的作用,着重协调旨在管制和根除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的复杂问题的战略。

联合国成立以来,在许多国际事务上争论不休,难得协调一致,但在对付毒品问题上,却达成共识,各成员国对有关反毒品的议案、提案、决议、声明等,均表示赞成,不费周折。例如,联大第39/112号决议,就提请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特别注意非法贩运毒品问题”;联大第39/142号决议通过的《管制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宣言》,明确宣布“会员国加紧努力通过包括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变通办法的方案,协调旨在管制和根除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的复杂问题的战略”。为了协助会员国努力采用适当的措施来打击与药品有关的罪行,联大第39/143号决议重申,在区域和国际各级全面协调行动的重要性,就此请秘书长和麻醉药品委员会继续加倍努力和采取积极行动,探讨可否在经常性基础上,在不存在禁毒法协调机构的区域,建立起这种机构。所有这些决议中的所有的规定都指出,“联合国系统必须担负起重要的作用”,着重协调世界范围内的反毒品斗争。

联合国在国际反毒品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1.建立反毒品的国际性专门机构,早在1946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就创建了“麻醉品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麻醉品司”,负责对全世界的麻醉品使用和贩运情况进行审查,审议有关国际条约的执行情况,从事麻醉品化学分类方法的研究,并就麻醉品管制向经社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出政策性建议。1985年,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麻醉品单一公约》,成立了“国际麻醉品管制局”,负责评价和全面监督各国政府对麻醉品管制条约的执行,审查确认限制麻醉品和贸易的各国政府提出的麻醉品合法需求量的年度估计数。1985年,联合国大会设立了“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品基金”,靠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款来援助毒品植物替代种植方案,治疗嗜毒者,并使其恢复正常生活的戒毒中心,以及培训反毒品的执法人员所需费用。

2.加强国际禁毒立法。如196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麻醉品单一公约》,将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和古柯碱列为应予惩罚的罪行,该公约于1972年经联合国大会予以修正;又如1971年,联合国又通过了《精神调理物质公约》,对以往条约中没有包括的精神药物的滥用加以严格管制。再如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管制麻醉品贩运和麻醉品滥用宣言》,强调指出,毒品犯罪妨碍了经济和社会进步,威胁到许多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与发展,消灭毒品犯罪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

3.确定“国际禁毒日”和“联合国禁毒十年”等活动。1987年,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禁止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禁毒日”。1988年6月26日,联合国新闻部和麻醉品委员会共同筹备了首次“国际禁毒日”,并在每年的6月26日在全球范围举办“国际禁毒日”各种活动;1990年2月20—23日,联合国召开了有10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合作取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供应、需求、贩运和分销问题联大特别会议”,通过了加强国际合作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并宣布1991—2000年为联合国禁毒十年。

4.加强区域间反毒品合作。加强区域间合作是所有以联合国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有密切联系的优先事项,联合国犯罪预防和控制区域与区域间机构在对付毒品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诸如:加强研究、培训人员、召开讨论会和以交换资料办法协助各国。例如,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研究所、亚远犯罪研究所举办了数次关于预防和控制毒品犯罪的培训课程,并适当地强调向贩运毒品进行战斗的方法和途径。毒品问题也是联合国拉丁美洲研究所(拉美犯罪研究所)的培训课程和研究方案中主要关注的部分。联合国社会预防研究所(社会防护研究所)进行了若干关于药品滥用与罪行间相互关系的研究等等。

正如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2月通过的取缔毒品问题的《政府宣言》所表明的:“我们决心与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药物的祸害进行战斗,使人类免于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祸害”。在联合国旗帜下,国际社会同毒品犯罪的斗争仍在继续。

第二,各国为强化反毒斗争的权威性,相继建立了国家级禁毒工作机构,并赋予其相当大的职责和权威。

由于毒品所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反毒品斗争的紧迫性、艰巨性,各国根据各自的社会组织的不同形式和方式,设置了国家级禁毒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规划、实施、领导和协调反毒斗争事宜。如美国政府的几个部门都把禁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除美国麻醉品管制局、司法部缉毒署外,海关总署、海岸警卫队、国内收入署、移民归化局、国防部国际麻醉药品事务局、联邦调查局等都担负缉毒或管制毒品的任务;泰国设有副总理领导的,由各部部长组成的全国最高肃毒机构——“国家肃毒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反毒品工作;在毒品严重的府、市,设有缉毒专职机构——肃毒局;此外,麻醉药品管理局、食用麻醉药品行政厅、海关厅、警察厅等也参与反毒斗争。1982年,泰国政府又成立了一个秘密的“泰缅边界镇压贩毒活动特别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包括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中央情报局长、防止和镇压贩毒行为委员会秘书长、中央审讯局局长、陆军参谋长助理、警察副总监和负责情报的空军参谋长。马来西亚政府成立了反毒麻醉品委员会,负责制定反毒品法律,统筹全国肃毒工作;委内瑞拉政府设立了扫毒部,统一领导全国的反毒工作。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国对禁毒工作机构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威性,并且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领导体制等方面加以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各国政府首脑都亲自关心和领导禁毒工作:例如美国的历任总统,都将加强禁毒作为竞选的口号,列入竞选纲领中,在其任期内,都力图做出几件实事,以博得民众的支持。1990年2月,拉丁美洲国家的四位总统:萨莫拉、加西亚、巴尔科和布什,在哥伦比亚的卡塔赫纳会晤,他们来自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古柯叶(可卡因原料)生产国玻利维亚和秘鲁,最大的毒品加工贩运国哥伦比亚,最大的毒品消费市场美国。四国总统签署了“卡塔赫纳声明”,第一次在有关毒品问题的各个环节上提出合作解决的措施,并把经济贸易合作同扫毒斗争联合起来,还第一次提出扫毒必须对毒品的需求、消费、生产、运输等方面联系起来考虑。

第三,各国加强禁毒立法,对毒品的犯罪施以严刑重罚。

面对当今世界日益膨胀的毒潮,许多国家纷纷加紧禁毒立法,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苏联和东欧,以及第三世界国家,都采取严刑重罚,以图抑制毒品犯罪增长的势头。禁毒立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追究刑或惩治型,即把主要立法重点针对已然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目前立法现状看,禁毒立法具有如下发展趋势:一是对贩毒集团头目可处以极刑,即使已禁止死刑的国家,近来要求对贩毒集团头目开杀禁的呼声愈加高涨。1988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议案,允许对贩毒集团头目处以死刑;马来西亚反毒当局在吉隆坡国际机场出口处,悬挂着一根灰色的粗绞索,旁边一块巨大标语上就公开写道:“郑重警告:马来西亚将处死贩毒者,请想想你带来了没有?”该国规定,凡携带15克海洛因、吗啡,或200克大麻,或1000克粗鸦片的贩毒者,统统处以死刑。新加坡从1991年2月起执行新的法律,即对运输、生产或携带30克以上可卡因、200克大麻、1.2千克鸦片出入境者,均将判处死刑。新加坡在入境飞机内散发给旅客的海关报单上,特意用红框框出一条标语,“警告,凡是走私毒品到新加坡的,将被判处死刑!”二是对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包括非法种植、加工、贩运、走私、交易、吸食,均认可单独构成犯罪,即使对那些犯有轻微罪行,即拥有少量毒品供个人使用的人,也强调要采取治疗措施。这方面各个国家的立法有差异,如对吸毒者,国际上分三种:①规定为犯罪,以刑罚制裁。例如,土耳其刑法典第404条第2款规定,非法消费毒品,判处3至5年监禁,又如吉尔吉斯、亚美尼亚的法律规定,非法消费毒品是一种犯罪,犯罪判处1年以下剥夺自由或劳动改造。②视为病态行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例如,哥斯达黎加的法律规定对吸毒成瘾者要进行强制治疗;又如厄瓜多尔的法律规定,警察有权将正在受毒品影响的可疑人送到精神病医院。③视为犯罪行为,但可用医疗措施代替刑罚执行。例如,日本法律规定,如果判处的吸毒罪犯同意接受指定的医疗处理,宣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又如泰国法律规定,如果吸毒罪犯在逮捕前已进行治疗,法律不予处罚。将吸毒行为视为病态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其理由主要是因为吸毒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慢性自杀行为与一般自杀行为具有共同之本质,刑法对自杀行为无罪刑规定,对吸毒行为也可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吸毒者中,多数是由好奇心、社会适应的困难、受他人引诱等因素而产生吸毒动机并吸毒的,加之毒品的特性,逐渐成瘾,就吸毒难以戒断言,实有可以同情之处,又何况社会对吸毒者形成毒瘾的原因上,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有人认为不必将吸毒视为犯罪。但这决不意味着对吸毒行为可以置若罔闻,而是有相应的强制治疗措施。三是各国纷纷修改法律,加重对毒品犯罪的处罚,并在关押拘禁的同时,施以重罚。自70年代以来,各国都加紧修改法律,在国际上刑法趋于轻刑化的情况下,唯独毒品立法趋于严厉,如马来西亚、伊朗、美国、英国等都对过去的立法加以修正,不仅施以重刑,而且施以重罚,不让毒品罪犯从经济上得到好处。如印度尼西亚,对秘密贩卖毒品的,判处10年拘禁,并罚款1500万盾;孟加拉国法律规定,非法栽种罂粟或可卡因的,判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并处以2万以上10万以下塔尔的罚款。在意大利,对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处6个月以下拘役或4000里拉以上1万里拉以下罚款。四是将毒品犯罪视为国际犯罪,不管是本国人从事毒品犯罪,还是外国人从事毒品犯罪,都给予同等处罚。因此,许多国家都把毒品犯罪视为可引渡的罪行,在实际操作中,对毒品罪犯的司法援助和引渡程序就相对容易得多。

第四,各国强化缉毒工作,特别是开展声势浩大的扫毒行为。

面对毒品猖獗的现状,许多国家强化缉毒工作,特别是各国警方密切合作,成功地侦破了一批跨国贩毒大案,将一批贩毒集团的头目逮捕归案。在与毒品犯罪斗争过程中,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毒行动,在哥伦比亚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毒品加工贩运国,政府从1989年开始便发动反毒运动。当年8月10日,哥伦比亚开展一场规模空前的反毒品生产运动,先后一百多次打退了贩毒集团的进攻,付出了至少150人生命的代价。1990年7月初,哥伦比亚警方军方联合行动,出动军队1500人,警察500人,还有十几架直升机,一举捣毁了该国最大的毒品基地——麦德林地区,并抓获了全球通缉的毒枭埃斯科瓦尔的25名重要助手,迫使哥伦比亚贩毒集团的头目纷纷向政府自首投降。在臭名昭著的“金三角”地区,缅甸军警几乎每年都要对“金三角”发动军事围剿,袭击毒品提炼厂,围剿制造和贩运毒品的反政府武装和商队,捣毁罂粟、大麻种植地,从1974—1985年,缅甸政府共捣毁罂粟10万英亩,缴获鸦片30多吨,海洛因2吨。泰国从70年代末以来,也不断对“金三角”地区进行扫荡,1935年12月,泰国军方第一次捣毁罂粟地的战役,共捣毁罂粟近4000亩,占当年泰国非法种植罂粟的40%。1990年6月26日泰国扫毒机构烧毁了警方在全国范围内捣毁毒品种植园和毒品提炼厂时缴获的900千克海洛因和3吨大麻。1991年6月26日,又焚烧了各种毒品4399千克。至1991年6月26日,泰国已连续13次举行焚烧毒品的仪式。在毒品犯罪最严重的美国,自1986年8月4日开始,里根总统就正式宣布开展“全国规模的反毒品运动”。美国扫毒运动不仅席卷本国境内,甚至还派兵参与他国的扫毒,或想方设法从陆路、海路和空中堵死从拉丁美洲等地转运而来的毒品的通道。

国际社会毒品犯罪日趋严重,而反毒方案和措施为数不少,打击毒品犯罪又不谓不力,这一方面反映出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不对现有的种种方案和措施能不能解决毒品犯罪的本质问题发生怀疑,联合国有关文件一再提出,“应该从犯罪和发展得更广阔范围来看待管制和根除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的复杂问题”,认为“以司法标准为唯一基础的传统预防犯罪战略须予检讨”。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毒品犯罪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即调动国际社会的力量,运用一切手段,来解决毒品犯罪问题的意向。但是,从毒品犯罪的根源上看,如果不考虑社会制度之本质问题,不从剥削制度本身产生犯罪,是毒品犯罪的根源这方面去研究治理毒品犯罪的决策,显然只能是治表而不能治本,充其量不过是隔靴搔痒而已。目前西方社会毒品犯罪猖獗,反毒品斗争乏力,成效甚微,正好证实了这一点。

【注释】

(1)原文节选自《犯罪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本书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著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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