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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收回你挥向学生的手!

时间:2022-0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8年3月16日,张××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10日,又被依法逮捕。10月15日,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为由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无罪,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马××的诉讼请求。他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4月,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中级法院依此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而上诉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未得到法庭的支持。

老师,请收回你挥向学生的手!

此案起因并不复杂:1997年5月,初中生马××在放学回家时被同班同学陈××及其他同学打了。几天后,马××的堂兄闻讯,闯进某中学校园内又打了陈××。(陈××是从某厂转来的复读生。)陈××被打,其父十分恼火,便于6月4日到校找与他关系密切的生物教师张××。张××当即通过本校临时聘用的保卫干事刘××(案发时19岁,后考上宁夏某中专,现在读)将正在上课的马××叫到保卫科,当着陈××之父的面,问他知不知道其堂兄打陈××的事。马××说与自己无关,自己也不知此事。刘××就上前扇了他一耳光,张××接着在马××左脸上连打了三四个耳光,又将马××的头往墙上撞。马××被打得头疼难忍,双手捂住脸蹲在墙根下,但他始终“口气很硬”,不承认打架与自己有关。直到中午放学时,他才获准回家。见儿子被打且打得很惨,马××的父母在当天中午1点钟就找到学校,质问张××为什么打人。第二天,马××的父亲又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半年后的一天,马××感觉左眼看不清东西。到医院一查,才知道自己左眼视神经萎缩,已基本丧失视力,全家人为此痛苦异常。他们断定:这是让张××打的!

1998年3月16日,张××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10日,又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4日、10月8日,市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0月15日,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为由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无罪,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马××的诉讼请求。10月22日,张××被无罪释放并于几天后重返讲台。而在此之前,他已被关押了200多天。

原来,张××只承认打过马××一个耳光,刘××只承认推了马××一把,而这又怎能导致马××左眼失眼呢?再说,从被打到发现失明有6个月时间。市法院认为:“马××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盲目的后果与张××、刘××打耳光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

马××一家怎么也无法接受这一判决。这倒不仅仅因为他们要求张××、刘××和市二中3个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27436.60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更让他们愤怒的是:将马××打得这样惨的人居然无罪!

马××的父亲带着儿子踏上了漫漫上访之路。他因擅自翻越自治区某机关院墙找一位自治区领导而被警卫带到派出所,直到解释清楚后才被放出。那几年里,究竟上过多少次银川、进过多少机关,连他自己也说不清了。

耐人寻味的是,市二中的许多教师都同情张××。二中校长告诉记者:张××被拘留后,全校有80名教师联名要保他出来。他们还以学校的名义走访了市公检法、人大、政协等机关,为张××喊冤。市法院审理此案时,全校120名教师又联名给市委书记写信,再次为张××讲情。

但左眼失明的马××并不孤立。市检察院的坚决态度使他得到安慰。市检察院为这一案件专门开过两次检委会:一次是认定罪与非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一次是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决定是否抗诉。两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都明确地告诉记者:这两次我们的意见都很一致!这确实有点不同寻常:据该市法院刑庭庭长、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刑庭每年审理的案件一般有150件左右,但检察院对判决提起抗诉的也就一两件,有时甚至连一件也没有。此案成为检察院很少抗诉的案件之一。

马××的父亲说市法院的这一判决“是置事实于不顾而作出的错误判决”。他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市检察院也认为这个判决“是一起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不准的错误判决”。他们也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1999年4月,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也指派一名代理检察员出庭。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取证,法院掌握了关键的证据,终于在2000年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马××被打伤情是较重的。除了马××本人的陈述外,马××的父亲在儿子被打次日去报案时有笔录记述:“我儿子左眼拐子还有肿胀,脸上也被打了,头上还有肿疱。”马××的3个同学受班主任指派,在其被打第三天到其家探视时,见到马××左眼红肿等伤情;刘××在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讯问时也作出陈述:“张××用右手打了马××几个耳光,打了至少三四下。打得也狠呢。马××的头也碰到墙上了……”

那么,马××左眼视力的丧失到底是外伤性的,还是病理性的?这成了本案定性的关键。早在二审开庭之前,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高级法院的法医鉴定就确认,马××左眼神经萎缩为外伤性。为了确认上述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中院同意原审被告人的申请,委托陕西省人民医院对马××伤情进行医学鉴定。诊断结论是:左眼钝挫伤,视神经萎缩,黄斑病变。中院又委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3名法医进行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鉴定认为:马××左眼有明显损伤存在,视力呈渐进性丧失并代偿性斜视,为钝挫伤致视神经萎缩。目前视力仅为FC/20cm,属重伤。

中级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之间互相关联印证,已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锁链,能证实本案的真实情况,应确认有效。张××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参与侵犯马××健康权利,构成侵犯,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市二中疏于对教职员工的管理及学生在校期间应负的监护职责,导致马××在校上课时被本校教职员工打伤,亦有一定的民事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中级法院依此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由张××、刘××、市二中赔偿马××医药费3913.12元、误工费924元、营养费176元、住宿费624元、交通费750元、鉴定费85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071.20元、今年医院费1万元,共计25308.32元。其中张××赔偿13919元,二中赔偿8869.32元,刘××赔偿2530元。

而上诉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未得到法庭的支持。今后医疗费12万元的请求因无证据支持,只酌情赔偿1万元。

至此,这一扑朔迷离、曲曲折折的案件在事过两年半之后终于有了最终判决。马××最终赢得了官司,但让他父亲感到遗憾的是:法院判定的赔偿太少,无法弥补他实际的损失和未来的开支。为打这场官司,他有一肚子苦水。

而对于身心都受到伤害的马××来说,未来的人生之路将是崎岖艰难的。他的父亲对此深表忧虑。

但愿每一位教师都能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但愿马××的悲剧不再重演!但愿每一个人都能冷静处事,收回挥向别人的拳头!对于一个人民教师来说,更不应该把拳头挥向自己的学生!

这是记者一年来采写这一案件最想说的话。

(原载2000年3月1日《宁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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