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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面对一个“老”字

时间:2022-0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老到死,是人生的最后一段旅程,正确认识和把握好这个“老”字,常常会延年益寿。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一个“老”字。在同一年龄代中,有的身体健康,有的疾病缠身;有的老骥伏枥,有的未老先衰。期颐则是老年的上限。其中60岁进入“老”字号,并被大多数联合国会员国所接受。几乎所有国家都同意65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7豫即可视为“老年社会”。我国“老年人”的法定年龄“是指60岁以上的公民”。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题记

人在旅途。但人生没有回程票,返老还童是不可能的,“革命的人永远是年轻”,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万寿无疆”更是空想。自有人类以来的200万年,没有一个永生的人。人,是会老的;人,必有一死。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不可改变。从老到死,是人生的最后一段旅程,正确认识和把握好这个“老”字,常常会延年益寿。

老年概念面面观

到2005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援44亿,占中国总人口的11豫,占亚洲老年人口的1/2,是世界老年人口的1/5。(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2月发布,《人民日报》同年12月13日发表。)

维护和保障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们党和国家一贯重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完善了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立法体系;落实了各项老年人的保障政策;积极发展老年事业;加大了司法保护力度;广泛地开展了敬老、养老、助老、爱老的人文关怀活动、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普法宣传。

“老年人”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作为主体自身,如何“看得起自己”,尊重自我,关爱自我,保护自我,为建立一个代际融合,人人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尽一分责任,做出重要贡献?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一个“老”字。“老”是什么?老不是国家的负担,而是国家的财富;“老”不是青壮年人的“对立面”,而是人生“流程”的组成部分。

老年概念面面观。老年概念,众说纷纭。有年代年龄、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国际约定年龄、国内法定年龄等。

1.年代年龄。也称之为实际年龄、出生年龄。指人之为人,离开母体在地球上生存的实际年龄。

西方一些国家把45—64岁的人称为初老期;65—89为老年期;90岁以上称为长寿期。

我国有学者将45—59岁定位为初老期;60—79岁为老年期;80岁以上为长寿期。

2.生理年龄。指人的细胞、组织、器官、系统的生理状态。生理功能,以及根据这些生理状态、生理功能的综合指标所确定的年龄。经过多年的研究、探讨,科学家比较接近的看法认为生理年龄可划分4个阶段:出生至18周岁为生长发育期;19耀39岁为成熟期;40耀59岁为衰老期的前期;60岁以上为后衰老期。

3.医学生理生命研究认为,人的生命周期,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生命健康期(0—35岁),为人生最活跃期,身体的组织器官从开始发育到完善,其各个方面功能的趋势是积极上升的,所以称为生命健康期;

(2)生命危险期(36—45岁),事业有成,奋力拼搏,耗去冲刺的精力和热量,身心都已疲惫。人的生理功能从峰顶开始下滑,部分器官开始衰退,极易形成动脉硬化,糖尿病开始显现。所以,这一年龄段,是疾病形成期,也叫危险期;

(3)生命高危期(46—55岁),是生命闯关期。大多数疾病易在这一阶段爆发,尤其是冠心病、糖尿病、癌症多在此间发作,一些英年早逝的悲剧,多发生在46—55岁这个年龄段,故有些专家称此期间为人生旅途中的“沼泽地”,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

(4)生命安全过渡期(56—65岁),由于完成了事业和家庭责任,行将卸下生命旅程的各种角色,渐渐进入悠闲期。

65岁以后,如果没有明显的器质改变,则为生命相对安全期。(资料来源:李仲广、卢昌崇:《基础休闲学》,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90—19l页)

4.心理年龄。根据个体心理活动的程度确定的年龄。由于人的健康程度和精神状态的差异相当悬殊,心理年龄难以形成统一指标。在同一年龄代中,有的身体健康,有的疾病缠身;有的老骥伏枥,有的未老先衰。有的实际年龄才40多岁,看上去已经六七十岁。所以,一般不把心理年龄作为年龄的“标年”。

5.社会年龄。主要是根据个体在社会上与他交往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确定的。一个人的社会地位高低,决定了一个人在社会发挥作用的大小,其成熟程度是以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率来衡量的。

由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提高,人们的社会年龄的“老年期”很难界定。比如,社会上流传这样的话语:“百岁老人一大批,八九十岁不出奇,七十才是小弟弟,六十正是青春期。”

6.形象年龄。多指文学和美学上的年龄。2006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快乐老年》的新书封面上:一轮巨大的红日从地平线上冉冉升起,旁边写着“从地球的另一面看,西下之夕阳恰是东升之朝阳”。法国伟大的作家雨果说:“40岁是青春的晚年,50岁是晚年的青春。”(《阅读生命》第407页)

7.哲学年龄。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把“意识”“认知”“辩知”等作为年龄的各个阶段的划分“标准”。“(1)童年期,意识的发生期;(2)青年期,扩大人生见识期;(3)中年期,认识的转变时期。青春的美酒不总是清澈的,是谨慎之年。(4)老年期,照亮自身,把自己的光明慷慨地赐予世界之后,太阳收起光线,以照亮自身。”(荣格:《人的潜能和价值》第49页)哲学上,通常把人的一生分为婴、幼、少、青、壮、老六个阶段(时期)。

8.传统年龄。早在几千年之前,我国就把“六十花甲”作为界定老年人年龄的下限。据《礼记·曲礼》记载:“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悼,而传。八十九十曰耄,百年曰期颐。”期颐则是老年的上限。

9.国际年龄标准。20世纪末年,联合国的世界卫生组织,经过对全球人体素质和平均寿命进行测定,对年龄的划分作出了新规定,具体将人的一生分为五个年龄段:(1)44岁以下为青年人;(2)45—59为中年人;(3)60—74为年轻老人;(4)75—89为老年人;(5)90以上为长寿老年人。(《性的报告》第99页,中医古籍出版社)其中60岁进入“老”字号,并被大多数联合国会员国所接受。具体说,64个国家把60周岁确定为退休年龄;27个国家将退休年龄确定为65岁;还有某些国家把退休年龄确定为67岁和70岁,同时也有少数国家规定为60岁以下。几乎所有国家都同意65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7豫即可视为“老年社会”。

10.政策年龄。我国干部的离退休年龄和工人的退休年龄,凡见诸于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式文件规定的,一般均为60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有些省(市、区)曾规定男60岁,女55岁退休,个别地方还制定了放宽到男55岁,女50岁的临时性政策措施。这是“地方粮票”不在全国通用

11.法定年龄。我国“老年人”的法定年龄“是指60岁以上的公民”。《老年权益保障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这是专指公务人员而言。本文所称的“老年人”均以法定年龄为准,即以60周岁退出劳动领域为界定标准。

正确地认识什么叫“老”,可以清醒地活着,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自己救自己一命。

老年权利的立法原则

老年人不因为其老,权利有所减少。相反,老年人的义务,因为斯人已老而有所减少,比如,在非战争情况下,免于服兵役;个人所得税(工资部分)免缴等。

说到权利,多不可计。首先了解一下老年权利的“生成原则”:

1.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

2.政治原则。老年人是人类社会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的尊长,是国家的“资深”公民,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促进代际关系,确保社会稳定的政治力量。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3.奉献与回报原则。老年人经过几十年的辛勤劳动,艰苦奋斗,对人类社会的繁衍和繁荣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对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尽了义务。在他们步入晚年的时候,理所应当的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爱戴、敬仰和对特殊群体的特殊关照。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是鼓励后辈更好的为国家做贡献。

4.制度和政策原则。“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政策反映了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及保障制度的独特性、先进性,是现代国际社会最受称道的好政策。

5.道义原则。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尊老敬老养老的史料记载,是世界上建立养老制度最早的国家。在绵绵的历史长河中,尊老、爱老、养老已形成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尊老敬贤”“对老者孝,老有所侍养,以终其寿”,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积淀和组成部分。

具体法规话你知

老年人的“内生”动力不足,保护自己的能力减弱,而法律法规弥补了这种不足,提供了“生命之源”。

一、我国在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各类法律中,都对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作了相应的规定。

1.1996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保障老年人权利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成为在保障老年人权利方面规范社会行为的一部基本法。

2.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以及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利的法规、政策和规章,如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和政策。

3.有关职能部门先后颁布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关于加强我国老年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老年文化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一批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4.有29个省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16个省出台了《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政策性规定。这些法规政策,涉及老年人养老、医疗、文化生活、法律保护等各个方面,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二、保障老年人权利的组织体系建设。1982年,我国成立了由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和科研机构组成的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负责对老龄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老龄工作的领导,1999年,国务院成立了主管全国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中央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等国家部委,以及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群众团体,涉及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各个方面。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了老年人合法权利的司法保障和维权工作的协调力度。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从省到地(市)、县(市)、乡镇(街道)的老龄工作机构网络。

三、老年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司法机关是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制裁涉及老年人的侵权犯罪行为的重要力量。老年群体总体上是一个弱势群体,受文化水平、知识结构、身体状况、传统观念和习俗等许多方面的影响或限制,一些老年人在利用司法维权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时,不同程度地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对此,司法机关在工作中积极探索适应老年人特点的工作方法。一些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对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优先立案;为方便老年人诉讼,代文化程度低的老年人写诉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上门审理;及时审理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赡养、扶养案件可先予执行;对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涉及老年人的纠纷尽量采取庭前或庭外调解,注意保护亲情;对贫困老年人积极实行司法救助。有的法院专设了老年合议庭(老年法庭)。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开展老年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采取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有的开设了老年法律服务热线,制定了律师、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规定,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和优待服务。各地充分发挥基层民间调解组织在调解涉及老年人的纠纷中的作用,就地及时化解矛盾。

四、保护老年人的权利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责任包括协助政府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工作;协调开展敬老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老年人权利保障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接待老年人的来信、来访,调解涉及老年人的纠纷。履行好各自在保障老年人权利工作中的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及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监督赡养人履行义务;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服务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和优待服务;企业积极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的生活用品;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传媒积极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的宣传。

五、家庭的责任最重要。家庭的责任包括家庭成员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必要的吃穿住医用行等费用,维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强行索取、侵占老年人的财产。在生活上照顾老年人,照料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帮助老年人完成一些力不能及的劳动。从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关心、体贴、安慰老年人,多与老年人交流,消除孤独感和寂寞感,使他们保持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擅自变更老年人所有或租住房屋的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当老年人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积极依法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如接受老年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维护老年人的权利等。

六、主力军是老年人自己。老年人既是受保护的对象,同时也是行使权利、积极自我保护的主体。老年人要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老年人要主动向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提出控告、申诉或者请求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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