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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一派还有商鞅

时间:2022-0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是申不害、韩非这一派,还有商鞅、李斯、荀卿传下来的。毛泽东论述法家学派,把商鞅纳入其中,可见对其十分看重。他是法家学派的实践家,也是法家学派的理论家商鞅入秦之时,名公孙鞅,或卫鞅。于是,公孙鞅决定依法处理太子。如有犯法而不报告,十家连坐,处以腰斩;报告者与杀敌一样受奖,赐爵一级。商鞅认为轻罪重刑,可以迫使民众不敢犯罪。私斗者按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

毛泽东视商鞅为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1968年10月31日,在扩大的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又说:

在范老的书上,对于法家是给了地位的。就是申不害、韩非这一派,还有商鞅、李斯、荀卿传下来的。((陈晋:《毛泽东之魂(修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92—293页)

“范老的书”指范文澜先生的史著《中国通史简编》,是范老早在延安时期就动笔的著名史学著作。书中对法家作专门介绍评论,给予了地位。毛泽东论述法家学派,把商鞅纳入其中,可见对其十分看重。

商鞅不仅是法家,而且是早期法家。他不仅在秦国实行变法,使秦国富国强兵,而且著有《商君书》,系统地提出一整套法家政策和思想理论。他是法家学派的实践家,也是法家学派的理论家

商鞅入秦之时,名公孙鞅,或卫鞅。秦孝公既下了信用公孙鞅的决心,就用他为左庶长(“左庶长”掌握军政大权,和列国的卿差不多),开始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公孙鞅于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组织秦国变法,前后持续18年,成绩斐然,秦国富国强兵,由原来弱小不堪的边鄙侯国,一跃而成为可以与关东列强争雄的大国。公孙鞅本人也由左庶长升任大良造,封地于商,因此名商鞅、商君。

公孙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可以综合梳理如下:

废除分封制,建立分县制。商鞅提出的新法在政治上是建立分县制。秦国在孝公以前,也曾设县,但未形成规模,更未形成制度。商鞅新法规定:合并原来的乡、邑、聚(村落),统一规划为县(有的论著说商鞅推行郡县制,此议不确。商鞅变法时,秦国地域狭小,只是设县,没有设郡。所以商鞅运作的是分县制,而不是郡县制。秦国设郡,是秦惠王以后的事。但是,商鞅为郡县制的建立铺平了道路也是事实)。《史记·六国年表》说秦国设立三十县,《史记·商君列传》说设立三十一县,《史记·秦本记》说设立四十一县。也许是不同的时间段,设立的县数不同。县设县令、县丞和县尉: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文书、库房、狱讼等民政,县尉负责巡捕和军事。他们由国君直接任免。《商君书·垦令》篇说:“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意思是说:县制都是一个样子,必须人人遵守;奸邪的官员不敢玩新花样,接替的官员不敢变更制度,说县制过错而企图废止的人无法隐匿被举报。这样就形成了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以前封君松散联合体的政治格局不复存在。

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民得买卖”。春秋时,周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秦作为封国,处于西周的直接统治区,即所谓“王畿”,对土地实行“井田制”。卫鞅变法,在经济上是废除“井田制”。《史记·商君列传》载:卫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秦策三》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汉书·食货志》记:商君“改帝王之制,除井制,民得买卖”。“开阡陌封疆”就是把从前“井田制”纵横的大小疆界消除掉,鼓励开辟荒地,承认私有,土地可以买卖。即所谓“坏井田,开阡陌”(《汉书·食货志》)按照土地多寡征收赋税。这样一来,就以法律的形式废除了旧的土地制度,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

废除世卿世禄制,重新确定爵位和等级。西周的礼制,包括分封、等级和世袭三个方面。新法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公侯宗室没有军功,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得享受宗室的等级和世袭特权。《商君书·赏刑》说:“利禄官爵搏(专)出于兵,无有并施也。”必须依据对国家功劳的大小,确定爵位、田宅、奴婢及车服器用等的占有,不许僭越逾制。有功的就显荣,没有功劳的虽然富有也不能尊荣。《商君书·赏刑》还说:“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一些旧贵族因此对新法这款很不满意,其中太子明知故犯,公孙鞅认为,新法之所以贯彻有困难,主要就是这些自恃位高势大以为别人不敢动的大贵族们不遵守。于是,公孙鞅决定依法处理太子。但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刑,于是“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从此后,再也没谁敢不遵守新法了。公孙鞅从理论到实践破除了“刑不上大夫”的旧制,严重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使其难于横行无忌。民间所谓“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谣谚,就是对公孙鞅变法以后等级特权受到打击的概括。

编定户籍,实行“连坐”。所谓“连坐法”就是把居民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办法,编定户籍。如有犯法而不报告,十家连坐,处以腰斩;报告者与杀敌一样受奖,赐爵一级。隐藏罪犯,按投敌者处罚。商鞅认为轻罪重刑,可以迫使民众不敢犯罪。这叫“以刑去刑”(《商君书·画策》《韩非子·内储说上》)编定户籍,国家直接掌握全国的户口数,也便于相互监督,征收军赋。实行分县制和户籍制,使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

推行农战政策,奖励军功,发展农业。《史记·商君列传》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新法规定,凡为国家立有军功的,按功劳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私斗者按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这样就增强了军事力量。商鞅采取各种办法诱导兵民重视农耕。如可以粮谷捐官爵。如《商君书·靳令》说:“民有余粮,使民以粟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商君书·去强》则说:“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还如提高粮谷价格。《商君书·外内》说:“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新法还规定,努力搞好生产,粮食和布帛生产得多,可以免除劳役和赋税;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而贫穷了的,把全家变作官奴隶。

商鞅是处在上升时期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杰出政治家,他办事“公平无私,罚不讳强,赏不私亲近”,是很了不起的。秦国变法能够取得当时各国变法中所没有的成就,不能说与他的这种品格没有关系。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实行变法,前后达一二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据《史记·商君列传》讲,秦国的民众非常高兴,人民丰衣足食,个个“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出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城乡大治的局面。变法使秦国发展了封建经济,增强了军事力量,巩固了封建统治的秩序,提高了综合国力,奠定了富国强兵的深厚基础,从一个边鄙小国,变成了“战国七雄”中最强盛的国家。秦国能够最后消灭六国割据势力,统一整个中国,是和公孙鞅的改革分不开的。

据《战国策·秦策一》讲,秦孝公在病重时,打算把君位让给商鞅,但商鞅不肯接受。孝公死后,太子即位。一些不甘心失败的旧贵族乘机报复,诬告他想谋反。商鞅打算逃往他国,结果在途中被抓了回去,被车裂而死。商鞅虽然被旧贵族杀害了,但商鞅的变法成果,却是在秦国生根发芽了,变法中提出的许多措施即使秦亡以后也未终止,成为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相沿成习的制度和法律,对两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巩固有积极意义。

《商君书》很精彩。从整体上说,它既是秦国早期变法的产物,又是变法实践的理论指导和舆论宣传。《商君书》反映了商鞅的基本思想,其法治理论可以概括为下列各点:

争力气。商鞅主张当今之世争之以力。他说:“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慎法》)以力,就是“内行刀锯,外用甲兵”。(《画策》)“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故神农教耕而王天下,师其智也。汤、武致强而征诸侯,服其力也。”(《开塞》)争之以力很多情况下就是争以武力。战国时代是武力征伐的时代,“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开塞》),所以必须注重实力,建立一支能开疆扩土的强大军队,“兴兵而伐”,以达到“得天下”的目的。“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画策》)其实这是商鞅对时代特征的认知。

变礼法。《商君书》中认为社会趋势是发展变动的,政治措施应当适应时代的变化而变革。“世事变而行道异”,“不法古,不修(循)今”(《更法》《壹言》《画策》)。商鞅认为抱残守缺、法故循礼不知变通是错误的。商君曰:“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更法》“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开塞》)此商君之变法论,亦即其立法之原则也。其变法之所以成功者在此,其法治之要义亦在此。

立法度。商君曰:“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君臣》)何以治吏,何以使民?曰:“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修权》)“任法而国治矣。”(《慎法》)治国三要素,把立法度放在第一的位置。书中反复阐述了要实行法治的思想。“法令者……为治之本也”(《定分》),它可以保证国家的强大和权威,所以要明定法令,“刑无等级”,轻罪重判,使人人知法,不敢违犯。商鞅还根据李悝的《法经》,制定了秦国的法律。秦律的制定,是用法律的形式把他所实行的各种改革成果固定下来。不仅在当时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对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很大。

用赏刑。商君法治之大要,厚赏重罚而已。商君曰:“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修权》)商君又曰:“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修权》)“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赏刑》)此乃商君执法之原则,亦即其所谓“信”也。要用重刑厚赏,促使人民勇敢作战。“赏则必多,威(指刑罚)则必严”,“赏使之忘死,威使之苦生,……何不陷之有哉!”(《外内》)“民力尽则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则兵无敌矣。”(《错法》)通过刑赏要造成人民“乐战”的社会风气,父送子、兄送弟、妻送郎,踊跃参战,以至“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如果逃跑、败退,则严惩不贷,同伍连坐,家人连坐(《画策》)。至于“失法离令”者,则有连坐之重刑(参《赏刑》《画策》《境内》)。

重农战。商君主张重战和重农相结合。认为“农战”两项,是治国的纲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和君主的安危。农业生产不仅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而且人民只有务农,才会安土重迁,从而为保卫国土而战。农战结合,才能国富兵强。商鞅曰,“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农战》)甚至认为,农战就是实现霸王之业的全部措施:“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毕矣。”(《慎法》)“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算地》)商鞅重农战,也不光为上层统治者着想,也主张“市利”“边利”归于兵民:“为国者,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边利归于兵者强,市利归于农者富。”(《外内》)如此,则国富兵强可致也。商鞅厚赏重罚也在于鼓励农战,其言云:“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故民之力尽在于地利矣。”(《外内》)“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去强》)“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境内》)此商君之重农重战以求富国强兵之策略。

禁诗书。秦国禁毁诗书,一般都以为是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开始的。其实,早在秦孝公时商鞅就实行过。《韩非子》载:“商君教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和氏》)商鞅禁毁《诗》《书》在于反对儒家学派的思想,认为儒术有害于农战。商君说:“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虽有《诗》《书》,乡一束,家一员,犹无益于治也。”(《农战》)这是说儒家的书《诗经》和《书经》都有害于重农重战两个政策,不利于法治。《商君书》又说:“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十二者成朴必削。是故兴国不用十二者,故其国多力,而天下莫能犯也。”(《靳令》)。虱,小害虫。“六虱”,每虱包括两种,故商鞅称“十二者”。《去强》篇又有反对“礼、乐、诗、书、善、修、孝、弟、廉、辩”十项的言论。这是说,包括《诗》《书》在内的“六虱”,也就是儒书和儒术都是破坏农战政策,损伤国家富强,扰乱上下秩序,蚀毁社会治安的害虫,因而必须除掉。

强专制。《商君书》一条重要理论是加重君权,强化专制。故商君以“权”为治国三要素之一,且以为“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权制独断于君则威。”(《修权》)当然,商君亦非以天下为君主之私有,他说:“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戚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故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乐其政,而莫之能伤也。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修权》)但是,在治国实践中,整个封建时代都是家天下,君主没谁做到“天下为公”,君主都是独制权柄。

商君之学术,强法治,重赏刑,讲农战,以富国强兵为目的。这就是其为变法服务的“刑名之学”和“强国之术”。商君乃有政治雄才和学术造诣的法家先驱。

商鞅行有宏业,言有深虑,毛泽东视商鞅为法家代表人物,言不虚也!

商鞅变法及商鞅的法家思想,虽然有历史的进步性,有积极的一面,但是也明显有其另一面。法家的严刑峻法,特别是商鞅开创的“焚诗书禁游说”这种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政治思想,对我国古代的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这一点集中反映出封建统治阶级一登上历史舞台,就有其愚昧而残暴的特性。

司马迁既肯定商鞅的进步性,同时也分量很重地批判他的刻薄少恩:

太史公曰: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卬,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史记·商君列传》)

解读商鞅,明确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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