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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减租”

时间:2022-12-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七五减租”,或称“二五减租”,这一做法在国民政府的历史上,早已有之。1949年3月1日,陈诚在台湾省行政会议上发表讲话,宣布要推行“三七五减租”,警告大地主不能仅顾及本身利益而去剥削农民,并把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作为检测“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县市长是否“革命”标准。陈诚的果断做法,被传为台湾“三七五减租”史上的一段趣话。

陈诚经营台岛之初,最为紧要者,乃为对农业之整顿。要整顿农业,必自土地制度的改革始;而陈诚主持的台湾土改,其第一步便是实行“三七五减租”。

“三七五减租”,或称“二五减租”,这一做法在国民政府的历史上,早已有之。早在1927年5月,广东政府在《佃农保护法》中就曾提出过“二五减租”的办法;浙江省于1928年曾推行“二五减租”,且取得一定成效;1930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土地法》,将“二五减租”的提法,改称为“三七五减租”,即“地租不得超过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

陈诚在抗战中主政湖北期间,于1941年4月颁布了《湖北省减租实施办法》,决定分区实行“二五减租”。其具体办法是:在租种土地的农民的总收获量中,先是二成五归自己所有,其余的七成五再与地主对分,即将正产物总收获量的375‰用来交租;凡原定佃租超过375‰者,应减为375‰;原定佃租不及375‰者,仍照其原约所定。这种“二五减租”的办法,曾在鄂西未沦陷地区实行了一段时间。陈诚实行的“二五减租”,与中共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二五减租”名称相同,计算方法稍有不同。中共的做法是,减去农民原租额的25%。其实,国共两党在农村中实行的“二五减租”,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其目的,均为既减轻农民的负担,又注意团结地主,以利抗日;甚至,在原租额占总收获量50%的情况下,两种计算方法所得农民应交租额竟亦相同。当然,国共两党土地政策的宗旨与出发点并不相同。陈诚十分强调,自己与中共所推行的“二五减租”没有什么相同之处。他说:“有些人以为本省实行减租,是共产党的办法,这不仅是绝大的错误,而且可以说根本不明了本党的主义。”他认为自己推行的“二五减租”办法,是“平均地权的第一步”,是“民生主义实现的第一步”。陈诚在湖北农村推行的“二五减租”,虽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却弊端丛生。有的地主不论年成丰歉,均迫令佃户缴足法定租额;有的佃户慑于地主的淫威,在夜里偷偷给地主送去少缴的租谷。后来,随着陈诚调离湖北省,这里的“二五减租”便也名存实亡。

国民党败退台湾的前夕,台湾农村的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地租剥削十分沉重。当时,在台湾740万总人口中,农业人口为380余万;农民中佃农占有75%,约280万人,超过总人口的1/3。地主不劳而获,佃农劳而少获。台湾地租一般高达总收获量的50%,业主与佃户按“五五对分制”或“业六佃四分制”、“业七佃三分制”。陈诚在台北养病期间得悉,新竹一带佃租竟高达70%,台北、台中、台南等7个县市佃租平均达到56.8%。

陈诚主持台湾省政之后,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安定社会经济秩序,决定台湾自1949年起,实行抗战期间他曾经领导施行过的“二五减租”,不过名称改用了国民政府《土地法》中的“三七五减租”。1949年3月1日,陈诚在台湾省行政会议上发表讲话,宣布要推行“三七五减租”,警告大地主不能仅顾及本身利益而去剥削农民,并把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作为检测“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县市长是否“革命”标准。4月14日,《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经省府会议通过,正式公布施行。此后,在执行中,又先后颁布了《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施行细则》、《台湾省办理私有耕地租约登记注意事项》、《台湾省推行三七五减租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台湾省各县市推行三七五减租委员会组织规程》等一系列“政策”、“法令”。

根据陈诚所著《台湾土地改革纪要》一书论述,台湾“三七五减租”的主要内容为:

(一)减轻租额负担。佃农对地主缴纳地租,一律不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为准。原约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二)保障佃农权利。耕地租约一律以书面规定之,租佃期不得少于六年,在其租约存续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将租约中止,同时土地所有权转让后,其契约仍然有效。

(三)兼顾地主利益。依照租约,佃农应按期缴纳地租。其积欠地租达两年之总额时,地主可为租约之终止。地主代表可参加为调解、调处业佃间纠纷之各级租佃委员会。[12]

为什么要推行“三七五减租”这一政策?陈诚指出,这是为了安定社会、改善民主、增产粮食、发展经济;同时,他还将此与巩固台湾当局的统治,“树立政府信誉,加强政治向心力”联系起来,总的目的乃“要使台湾成为民族复兴基地”。他说:

台湾社会经济情形,仍以农业为主;农业人口占人口总额的大多数,而佃农又占有农业人口的大多数。此占人口多数的佃农,困于高额地租,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因此,政府要安定社会,必须使他们在生活中获得希望;要改善民生,必须减轻他们的负担;要增加粮食生产,必须提高他们的生产兴趣与生产能力;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提高他们的收益与购买力;要提高政府的信誉,加强政治的向心力,必须注重增进他们的利益。根据这些考虑和认识,所以政府决定实行三七五减租。[13]

可是,要实行“三七五减租”,毕竟要触犯地主的利益,因而它的决策与推行,亦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是仅在台湾一省施行的“单行法”,因而按规定需经省“议会”通过才能施行。省“参议员”中,三分之二以上是地主,他们当然不会自觉自愿地少收地租,也不愿意投票通过一项不利于自己的“法案”。但地主们迫于陈诚的威望,又不敢正面反对,大多数地主的发言,都没有明确表示支持,而是婉转地希望“慎重考虑”。这些意见,实质上属于反对意见。陈诚深知地主们的这种复杂而微妙的心理状态,但他认为,从“党国”、“大局”的利益出发,这项“法案”非强行通过不可。于是,讨论尚未结束,他便回首向着“议长”黄朝琴说:“就这样通过好了。”这项《办法》便在一片沉默中被宣布通过。陈诚的果断做法,被传为台湾“三七五减租”史上的一段趣话。

为了消除地主们的疑虑与反感,陈诚每周邀请9位省“参议会”的驻会委员聚餐一次,在用餐前后,同他们交流思想,宣传实行“三七五减租”的好处。用这种方法,抵消了一部分来自反对方面的压力。后来,这竟沿袭成为一种省“主席”与省“议员”的每周会餐制度。

还有些专家、学者也写信给陈诚,反对实行“三七五减租”。一位早年由北大毕业的东北人黄君,在信中慷慨激昂地写道:

王安石变法失败,形成民怨沸腾,随后徽钦二帝被金人所虏,以至北宋沦亡,这皆是王安石变法的结果。现在我们只剩下了台湾一个省,你如一意孤行,将成千古罪人。[14]

陈诚接到这类来信后,不为所动。他认为黄君等人的意见,都是“书生之见”;王安石是政治理论家,不是政治实行家,他变法的失败,主要是用人不当,用了“无耻小人”。

为了保证“三七五减租”的顺利推行,陈诚动员了“政府”各部门的力量,使得上上下下都支持这项工作。冯世欣先生在《我所知道的三七五减租》一文中,介绍了一个故事,说明县长、警察局长、法院院长等人都把“三七五减租”当作一件不可违抗的任务来抓。文章写道:

譬如台中县就有一位地主,私与佃农签约,隐瞒事实,这是违反减租法令的,经发现后,由县长于国桢下令警察局,将这位地主扣押。这些地主也不是土包子,也懂得法律,就向台中地方法院申请,以“提审法”令警察局将人释放,警察局长何颢向于县长报告后,于国桢说:“不要理他,一切由我负责。”第二天于国桢就到台中地方法院,把首席检察官大骂一顿说:“你敢违抗三七五减租?”这位余首席,在大陆上也做过地方法院院长。那时司法行政部,曾通令全省各级法院要配合三七五减租,不得违误。经院长池彪好说、好讲,余首席也承认一时疏忽,这场小风波也就结束了,以后不久,余首席即调职,由名法官焦沛树继任。[15]

后来,池彪院长戏称这件事为“于国桢大闹法院”。

陈诚在全面推开“三七五减租”之前,先用了20多天的时间,召集各县市地政、民班科股长、区长、自治指导员等,举办“讲习会”,讲解有关“法令”,研究各项实际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各县市政府、各区署,又次第召集区、乡镇干部,举办“讲习所”。总计,台省各级上下共有4000余人接受这项培训。

在有了充足的干部之后,陈诚又着手建立了各级推行“三七五减租”的工作机构。其省级,由“地方公正人士、人民团体及民意机关代表暨与减租有直接利害关系之地主、佃农等代表”,联合组成机构;各县市,由县市地政、民政、警察、社会、农村等单位主管,地方法院、议会、农会代表各1人,中等学校校长3至5人,地方“公正人士”3人,地主、佃农代表各2人,共21人至23人组成;各区、乡镇,由区、乡镇长、国民学校校长,教师3至5人,警察派出所主管、地方“公正人士”、农会代表、地主、佃农、自耕农等代表,组成“减租分会”,协助办理减租订约工作,调解业主与佃户之间的纠纷。

在台省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陈诚拨出大量经费,以使“三七五减租”的培训、组织与签约等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陈诚在各种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此次推行的“三七五减租”,既为解除农民的痛苦,又实为保护地主;其所奉行的路线,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又不同于共产主义的阶级斗争。他说:

1949年4月陈诚巡视三七五减租成绩展览会

三七五减租,一方面固然为自耕农解除痛苦,减轻负担,实际上实为保护地主,帮助地主。今日世界各国,在经济方面所走的路线,一是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另一是共产主义的阶级斗争。阶级斗争的最大错误,即是制造残酷的屠杀;而自由竞争的结果,亦足造成社会的矛盾,给予阶级斗争以有利的环境与机会,我们决不可再蹈这个覆辙。应该及时努力,参照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所推行的新政,和英国工党内阁的政策,事先加以防范。三七五减租的实行,便可避免共产主义的残酷斗争,而自能调和地主与农民间的关系,逐渐达到民主主义的目的。至于所谓有助于地主者,因农民为自求收获增加,必能尽力耕作,地主收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更可增多。现在农民终岁辛劳,不得温饱,自然不会努力生产。[16]

陈诚称实行“三七五减租”,实为解决民生问题最重要的方法。因此,他把这项工作定为“本年度第一个考绩课题”。正因为他实行的是业佃双方兼顾的政策,因而他接受了一部分人士的吁请:顾及地主的利益,由地主负担的田赋征实和余粮收购,都应照减租的比例减少。

“三七五减租”,经过4、5、6三个月的紧张工作,于6月底基本完成。全省依照规定,业佃之间签订新约时,已达32.2万余户、39.3万余件,新订租约84.1万笔,耕地面积共25.6万多甲(每甲合14.54876市亩),约占当时耕地总面积的30%。地租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减租前水田的平均租率为48.63%,减租后减少了11.13%。每一公顷的水田,一年两熟可收获稻谷约6000公斤,减租前应缴2917.8公斤,减租后仅交2250公斤,而且今后增产部分,全归佃农所得。由于农民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耕地面积也有所增加,日据时代耕地面积为68万甲,至1950年底,已增加到77万甲。陈诚在1954年3月向“国民大会”所作的施政报告中,总结了“三七五减租”在5个方面取得的成绩:

1.粮食生产显著增加——实行三七五减租以后,农民由于佃权获得保障,地租负担减轻,生产兴趣与生产能力提高,所以单位面积生产量,均有显著增加。据三十八年(1949年)调查,减租后较之减租前,各县市稻作单位面积生产量,平均约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

2.佃农生活获得改善——由于租额减低与粮食增产,佃农收益普遍增加。据三十八年调查,减租后较之减租前,佃农收益平均增加百分之四十五左右。佃农之增加收益,用以改善生活费用者包括食、衣、住、行、乐、痛、卫生各项,占收益总额百分之二十二,用于增加生产费用者,占收益总额百分之七十八。

3.地价跌落,佃农购买耕地增多——实行三七五减租后,地价普遍跌落,若以三十七年(1948年)地价为基数,则三十八年地价增均跌落百分之四十二点三,最近几年地价跌落更多。由于地价跌落,故佃农购买耕地者增多。自三十八年至四十二年(1953年),佃农购买耕地之总户数占佃农总户数百分之二十六,佃农购买耕地之总面积占佃农耕地总面积百分之十三。

4.农村教育卫生之改善——据三十九年(1950年)调查,实行三七五减租后,农民由于收益增多,生活改善,农村儿童就学比例平均约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农村人口死亡率平均约降低千分之五左右。

5.佃农政治意识与社会地位提高——经济生活对于政治意识与社会地位,均有密切影响……有些地区已有佃农当选乡镇长者,在各级租佃委员会中,政府并规定佃农代表名额,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地位。[17]

“三七五减租”虽在很短的时间内,即收到显著成效,但由于它是陈诚以一省之长的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与台湾当局的有关“法令”仍有所抵触,当地主强迫撤佃时,司法机关往往在现行的法律中很难找到保护佃农的依据。于是1950年底,台湾农村曾出现一股“退佃风”,仅台南一地就发生2000余件撤佃案件,全岛各地共达5000余件。为了使“三七五减租”在“法律”上有保障,1951年5月,陈诚将《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提交“立法院”讨论通过。该“法案”规定:将租地押金制与预收地租制废除;必须书面签订租约,租期不得短于6年;地主不能任意撤佃,如要撤租,须符合若干特定的条件。“立法院”有几位委员提出,《土地法》是“母法”,《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是“子法”,必须先修改《土地法》,才能通过这个条例。陈诚的答复,深刻而巧妙,他比喻说:“假如母亲在过去缠了足,她的女儿现在是不是也要一样缠足呢?她的女儿是不是一定要等母亲放了足,然后才能放足呢?《土地法》好比缠足的母亲,《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则如天足的女儿,假如因为母亲缠足,就不许女儿天足,是否完全合理呢?”[18]在陈诚作了这一番解释之后,该条例便在“立法院”得以顺利通过。

“三七五减租”的实行,使陈诚的土地改革方案在台湾岛上施行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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