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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种”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提出社会种这个概念,迪尔凯姆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与历史学及哲学进行了区分。迪尔凯姆提出,应根据社会组合的程度、社会各部分之间及其整体的凝聚度来划分社会类型。迪尔凯姆指出,社会的类型与生物的种并不完全一致,社会中的不确定性更大。在前几章中,迪尔凯姆探讨了什么是社会事实,如何观察社会事实,如何区分正常和病态现象,如何划分社会类型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社会学方法准则。

在运用第三章中所提出的三条准则社会事实进行区分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种”的确是划分正常和病态现象的必备条件。那么,该如何给社会种和社会类型进行分类呢?迪尔凯姆在第四章里又进一步给我们提供了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

18世纪,瑞典植物学者林奈奠定了近代分类学的基础。他把自然界分为植物、动物和矿物三界,在动植物界下,又设有纲、目、属、种四个级别。物种指一个动物或植物群,其所有成员在形态上极为相似,以至可以认为他们是一些变异很小的相同的有机体。物种是生物分类的基本单元,也是生物繁殖的基本单元。

迪尔凯姆利用生物学中“种”的概念,设计了“社会种”这一新概念,来指代历史学和哲学研究范畴之外的一些中间媒介,即社会类型。

通过提出社会种这个概念,迪尔凯姆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与历史学及哲学进行了区分。他指出,虽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都在研究人类的集体生活,但是后两者所持的是截然相反的观念:在历史学家看来,每一种社会都有它固有的特点,每一个民族都有它自己的特征、特有的结构、自己的法律、道德和经济组织,它们既不相同,也不可比;历史是一个连一个发生的但不重复的一连串事件。而哲学家则相反,在他们看来,部族、城邦、国家的特殊集团等不过是一些临时的、偶然的没有固有的实体的结合,只有人类才是实在的,整个社会进化都出自人性的一般属性;这些事件的重复发生,只是在印证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一般规律。也就是说,历史学家的研究对象是一个个单独的社会、民族,关注的是历史事件的特殊性,是微观的;而哲学家的研究对象则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一般规律,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普遍性,是宏观的。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家的观念应当介于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之间。他为社会学家界定的研究对象,是人类历史当中存在着的相互之间有质的不同的数种社会类型,即社会的种,社会学应当对其构成和分类进行研究。这样,就可以对变化无穷的道德、法律、经济等制度进行科学的考察。

那么,如何来划分社会的类型呢?

迪尔凯姆提出,应根据社会组合的程度、社会各部分之间及其整体的凝聚度来划分社会类型。也就是说,“首先,以最简单的社会或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表现出的融合程度对社会进行分类;其次,再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完全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变种”。

根据这一分类原则,迪尔凯姆将社会划分为三个类型:简单的单环节社会、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和双重合成的多环节社会。分别可以对应历史上各个时期、不同地方所出现的社会形态。

简单社会可以理解为其中不包含比它自己还复杂的社会的一切社会。迪尔凯姆把自己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所解释过的“斡尔朵”作为典型例子。“斡尔朵”意即临时结合在一起的、不固定的人类群体。它是一个社会集合体,其内部不包括其他最简单的集合体,只可以直接分解为个人。历史上出现过的氏族社会,或者说初民社会,就是一种最小的社会集合体,是可以还原为“斡尔朵”的最简单社会。迪尔凯姆指出,没有比“斡尔朵”再简单的社会了,它们像原子一样,是一切社会种(社会类型)的来源。

由氏族的简单再现而形成的集合体,迪尔凯姆称之为简单的多环节社会。这类社会的实例可以在澳大利亚土著的某些部落里找到。以村落为形式定居的氏族联合,则是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罗马的氏族联合、雅典的氏族同盟,都是这类社会。双重合成的多环节社会是由若干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并存或融合而产生的。雅典的城邦或部落集合体就是这类社会。它们本身是氏族联合的集合体,而氏族联合则可以还原为父系氏族或母系氏族。在迪尔凯姆看来,各类社会不过是同一种单一的初民社会(最简单的社会)的不同组合而已。

迪尔凯姆指出,社会的类型与生物的种并不完全一致,社会中的不确定性更大。社会事实的性质更为复杂,其组成部分的组合形式也更加多样化。

本章中,在谈到划分社会种的方法时,迪尔凯姆特别指出了分类法在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分类的目的在于,以数量有限的类型代替数量无限的个体进行研究和作全面分析。分类的作用在于,它不仅能使我们把已有的全部知识初步条理化,而且还有助于我们形成新的知识。它可以给观察者以指导,使其在观察事物时省去许多步骤,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例如,在对社会类型进行分类以后,如果要想知道一个社会事实在该社会种里是否普遍存在,就无须对这个社会种的每一个社会逐一进行观察,只选择其中若干个进行观察就足够了。

至于分类的标准或者依据,迪尔凯姆指出,即使没有深入研究事实,也不难推测从哪一方面去寻找社会类型的特有属性。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一些互为补充的部分组成的。既然一切合成的东西的性质必然取决于它的构成成分的性质、数量和它们的组合形式,那么这些社会组成部分的特性就应该成为分类的依据。我们对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的特性了解得愈清楚,分类就更加科学准确。

分类法往往能够在复杂的情况下取得比较详细和近于实际的、可靠的资料,正确反映事物的全貌,收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效果。这种方法比那种以观念进行逻辑推理的抽象思维要客观得多,在今天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也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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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这两个部分——分类和解释,既是相互关联的,又是相互促进的。”在前几章中,迪尔凯姆探讨了什么是社会事实,如何观察社会事实,如何区分正常和病态现象,如何划分社会类型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社会学方法准则。无论是对社会事实的定义还是对社会事实的观察和划分,最终都是为了对社会事实进行解释。在第五章里,迪尔凯姆指出了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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