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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的来源是什么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讨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时,边沁和布莱克斯通同样陷入了迷津。关于主权的来源,边沁只能告诉我们说,它不是从一个明确的契约中产生的。如果我们再问,导致这种变化的动机是什么,边沁显然就会答道,动机是希望得到政府将会带来的利益,也就是对于政府的功利意识。此外,边沁否认各种社会类型之间存在着任何确定的界限。这种必要性无疑可以被认为是理论家的假说。重要的是领土的定义而不是领土的范围。

这个问题在布莱克斯通写出他的《英国法释要》之前就经常有人提出了。17世纪时,通常的解答实际上是这样的:主权的来源是社会契约,即人们自愿达成的协议,人们原先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通过自愿的协议而组成一个政治社会,并因之而承认一个主权者。这一解答后来又被霍布斯和洛克以不同的形式提出来,但却被休谟否定了。布莱克斯通提到这一问题时,具有一种犀利的目光,这一点没有被边沁认识到。布莱克斯通甚至不相信有“混沌而无联系的自然状态”的存在,也不相信曾经形成过明确的社会契约。

在他看来,最初的社会,是一些单个的家庭。他预示了一个更加合理的理论。在他那个时代以后,有些杰出人物主张过这种理论。他说:“社会一旦组成,政府就必然产生。”这话是很正确的。这样,他就避免了假定政治组织是直接从完全无政府状态中产生出来的错误看法。他在叙述上有许多不够准确和自相矛盾的地方,使边沁占了许多小便宜。但在讨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时,边沁和布莱克斯通同样陷入了迷津。因为他和布莱克斯通一样,都是根据先天的感觉写出的,他也没有坚实的历史知识作基础。

关于主权的来源,边沁只能告诉我们说,它不是从一个明确的契约中产生的。如果我们进一步要求他提出一个肯定的说法,他就会说:政治社会之前是自然社会。“当一群人被假定为习惯于互相交换意见”而不习惯于服从任何一个人或某一群人时,这就是自然社会存在的时候。当其中的成员开始表现出这样的服从时,自然社会就过渡到了政治社会。但根据边沁的说法,自然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界线是看不见的,因为“这种习惯完全不存在的情况,即使有也很少,而完全存在的情况,则肯定一个也没有”。如果我们需要确定一个特定的社会在某一个时期究竟是政治社会还是自然社会,唯一的区分标志就是某些官职的设立,“……出现了具有某种官职名称的个人或团体,这些名称标志着他们是服从的对象,如国王、酋长、部落长、市长等等”。如果我们再问,导致这种变化的动机是什么,边沁显然就会答道,动机是希望得到政府将会带来的利益,也就是对于政府的功利意识。政府并不是从我们所说的那种政治社会形成时才开始的。在所有的较原始的社会中,都可以找到发展程度不同的政府;唯有追溯到人类和低等动物几乎无法分辨的阶段时,才会完全找不到政府的痕迹。

此外,边沁否认各种社会类型之间存在着任何确定的界限。家庭渐次演变为村舍或家族,而村舍和家族则渐次演变为城市或城镇,城市或城镇又渐次演变为包括所有在某一地区生活或所有讲同一种语言的人的国家。因此我们很难说,一个社会要发展到什么程度,才能称之为政治的社会,而不称之为家族的或部落的社会。然而我们必须在某一个地方划出一条分界线,因为人们的常识会同意奥斯丁的说法,即把一个自治的家族称为政治社会是很荒唐的。梅因似乎不同意这种说法。理由是自治家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国家的胚芽。但如果我们真能肯定这种说法,我们就要使国家一词变得十分抽象,使它既可以用来指一个父权家庭,也可以用来指罗马帝国,而这样也就使它失去了一切作用。即使我们承认,政治联合体往往是从家族联合体中生长出来的,但由于这两者是如此不同,以至我们最好还是用不同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因此,正确的说法似乎是:一个社会除非包含着相当多的人,或者至少包含着几个不同的家族,否则不能称为政治社会。这种国家的概念,意味着家庭与国家之间必然有所区别,但它并不排斥在希腊或意大利历史上起过作用的那些最小的社会组织。

在组织方面正像在范围方面一样,各种各样的人类联合体的形式,同样会相互会合和浸透的。正如边沁所说的,我们无法肯定社会发展出主权者这种机构的确切时间。父亲、酋长和村庄长老的身上,就存在着雏形的主权者的权力。在英雄时代的东方世界的国王身上,主权者的权力的发展就更加具有清晰的轮廓。然而,唯有在西方文明的某些成熟时期中,它才表现出充分的力量。但在这里我们又可以作出一个粗略而有用的区别。权威,唯有不再是家庭的以后,才能成为真正政治的权威。当统治者只是作为父亲、丈夫或户主而被人服从时,他就不是一个真正的主权者。唯有当他有别于并超过这个或那个户主时,才能成为真正的主权者。由于国家包括着许多家族,所以主权者的权力就要推及到许多户主的身上。

家庭联合体与政治联合体还有一个区别,那就是国家需要有固定的所在地即固定的领土,但家庭就不需要。这种必要性无疑可以被认为是理论家的假说。如果认为爱奥尼亚和伦巴底的小城市具有政治性质,而对经常推翻和建立帝国的游牧民族,却否认他们有政治性质,这似乎是很不合理的说法。然而一个游牧部落,不论人口如何众多,似乎从来没有超越过父权家族的类型。它由于在其他方面必然具有野蛮成分,而被谴责为一种野蛮社会。它不能深入地进行分工、积累财富追求知识。它的每个成员彼此是如此相像,以至精密的组织对他们来说是没有用的,而且也是不可能出现的。

它始终是一个扩大的家族,它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家族的权威。

然而一个部落一旦在一块固定的领土上定居之后,就几乎必然地变成一个国家。重要的是领土的定义而不是领土的范围。

因为没有固定的所在地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文化,而最高度的文化却可以在一块很小的土地上繁荣生长;高度的文化,即意味着具有政治组织,并推动政治组织的发展。有高度文化的地方,就必然有真正的国家。希腊埃伊纳岛贫瘠的岩石和威尼斯变化不定的海岸,就足以作为真正政治社会的基础,在这些地方发展起来的社会的政治性与遍布德国和法国广大地区的那些社会毫无二致。但是,在无数贝都因人或土库曼人走过了许多世纪的沙漠中,我们却无法找到政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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