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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基础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首先受制于时代所处的国际经济基础,由于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带来了全球范围内的殖民扩张,而资本主义殖民扩张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及资产阶级利益。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也是对当时国际政治关系的客观反映。再次,对他人国际法思想的吸收继承,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法的基础是指法的根本或起点。思想属于上层建筑,产生和发展受制于经济基础,也是对现实物质生活条件的一种反映,还和对他人思想的继承吸收密不可分。思想基础是指支撑思想的根本,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基础也是指支撑他们国际法思想的根本,主要有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对他人国际法思想的继承吸收。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首先受制于时代所处的国际经济基础,由于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带来了全球范围内的殖民扩张,而资本主义殖民扩张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及资产阶级利益。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就形成了以世界市场和殖民扩张来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国际经济格局,正是对这一国际经济格局的科学分析,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才得以诞生。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也是对当时国际政治关系的客观反映。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没有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以及资本主义国家间的争斗,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就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再次,对他人国际法思想的吸收继承,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所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首先要研究它的国际经济基础,然后是它的国际政治基础,最后要研究它对他人国际法思想的继承吸收状况。

2.1.1 国际经济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国际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前,在对国际法是什么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学派。一是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之一维多利亚认为国际法是“自然理性在所有国家之间建立的法”。[1]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理性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在该学派中,甚至还怀疑国际法存在。如普芬道夫认为:只有自然法在支配国家间的关系,条约(国际法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是从自然法取得其合法性和拘束力,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再也没有什么基于普遍同意的实在国际法。[2]二是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同意或“公认”,即国际法的存在是各国共同意志或各国公认的结果。三是折中学派,又被称为格劳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分为两类,一类是“万国法”,即习惯国际法,属于意志法;另一类是关于国家间关系的自然法,称之为自然国际法。这三个代表性学派对国际法的论述,并没揭示国际法背后的经济关系,即国际法的本质内核,因此最后不得不去寻找神意、国家意志等作为国际法的存在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隐藏在法后面的经济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随着国家产生而产生的。国际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它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它背后的国际经济关系,有什么样的国际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法。例如,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一文中,恩格斯说:“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3]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1884年3—5月)一文中,恩格斯在分析原始社会氏族部落关系时,指出在原始社会里,生产力水平低下,氏族内部“必须互相援助、保护”,氏族部落间争夺地盘,进行战争,才能获取生活物质,满足生存需要,“在原则上,每一个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明确的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在战争状态。”[4]到后来,“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逐渐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牲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财富被当作最高的价值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于是,“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5]奴隶社会粉墨登场。原来在原始社会中的维护氏族部落间关系秩序的工具—习惯,在奴隶制国家产生后,仍是调整奴隶制国家间秩序的规范,这些规范起初是原始社会中的习惯,但由于其调整了奴隶制国家间关系,因此具有了国际法的性质。

奴隶制国家间的关系受到当时国际经济关系的制约。在奴隶社会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交通极不发达,当时的国际法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国际法一词虽直到近代才被人们接受和使用,但调整奴隶制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制度,毫无疑问也是国际法。例如,在中国古代,有“两国交战,不斩来使”,“和为贵”等国际法思想;亦如中国古代的礼、信、敬、义等成为当时诸国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再如,在古代印度,“即使是利剑出鞘,哪怕是族人惨卧血泊;即使是骂声震天——也不该杀死使者。”[6]这与我国古代“两国交战,不斩来使”的国际法思想基本相同。另外,在古代两河流域的埃及,奴隶制国家间通过签订条约来维持相互关系,并互派外交使团,对外国人的地位、战争法规则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外,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宗盟会议、条约、外交使节、争端的仲裁、战争法规则等国际法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古罗马法为国际法这个学科提供了最早的名称——万民法(Jus Gentium)。在广泛的意义上,万民法是指所有国家的法或许多国家的共同法,其内容中也包括了国际法的一些规则,如外交使节的不可侵犯、战胜者对战胜品的权利等。所以,恩格斯称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7]这正说明罗马法的产生是和当时的国际经济关系是相适应的,也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著名论断。后来,“无论在乡村的大规模农业方面,还是在城市的工场手工业方面,它都已经不能提供足以补偿所耗劳动的收益,因为销售它的产品的市场已经消失了。”[8]这样,奴隶制经济关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封建制经济关系,从而封建社会粉墨登场,国际法也从奴隶社会国际法发展至封建社会国际法。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国家间关系较为简单,国际法规则仍基本上沿用奴隶社会国际法。例如,在欧洲封建社会时期,国王们在国内并没有最高权力,对外需要向教皇和罗马皇帝表示某种忠诚,奴隶制国家间使节的派遣、条约的签订以及战争的发生都必须经过教皇和罗马皇帝的授权,王权仍然要依附于皇权,封建制国家并没有独立的主权,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较为简单,仍沿用着奴隶社会的国际法规则。再如,在亚洲由于封建制国家闭关自守,对外交流很少,即使偶有交往,也往往是以不平等地位进行,表现在国际法领域,国际法的实践仍以战争法为主,即以争夺相关生产资料、土地等为目的,基本上也是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区域性特征非常明显。所以,封建社会的国际法也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这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总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和获得一定程度发展之前,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主要表现为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集中于国内统治;而在对外交往过程所形成的国际法规则,则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相邻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国际法主要表现为为掠夺资源和土地等而发动的战争所形成的战争法,以及以战争法为核心而形成的其他一些规则,如使节法、条约法等。所以,在划分国际法的历史发展阶段时,有些国际法学者主张将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国际法,称之为古代国际法,究其主要原因,皆因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国际交往较少,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状况从总体上制约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际法的发展。

在欧洲封建社会末期,“美洲的发现、绕过非洲的航行,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天地。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美洲的殖民化、对殖民地的贸易、交换手段和一般商品的增加,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因而使正在崩溃的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迅速发展。”[9]这直接导致了欧洲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解体。资产阶级开拓了世界市场,加强了全球范围内国家间的联系,“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并且“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10]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及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必然要求用他们所创制的在欧洲内部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国际法,来取代或发展原有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际法。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欧洲国家间逐步采用多国会议协商和均势理论来解决欧洲国家间的争端,真正的主权国家出现了,近代国际法产生。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恰恰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虽一开始是针对欧洲国家间的关系,被称为欧洲国际法;但随着资本主义殖民扩张,欧洲国际法逐步地被推向世界,它就不再是一个地理概念,更具有全球适用的普遍性。欧洲近代国际法,不仅吸收了古代国际法中的相关理论,且打破古代国际法的区域性特征,从而成为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国际法。

在资产阶级产生的同时,无产阶级也相伴而生。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要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解放,必须要消灭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剪短剥削和压迫根源,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从而促使人类共同迈向共产主义社会。到那时,社会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阶级对立消除,国际法失去了其存在的国际经济基础,而那时人类只有一个统治者——劳动!作为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也随之消亡。2.1.2 国际政治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国际政治基础

前苏联学者童金曾指出:“没有国际政治就没有国际法,国际法规范是在国际政治的变化过程中形成和创立的。”[11]更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创制、解释与适用,离不开国际政治甚至国内政治。”[12]可见,国际政治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同样有着重要影响,所谓国际政治是指全球性的政治活动,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行为体跨国互动关系,实质上主要指国际政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洞察了所处时代国际政治关系的本质,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思想。

第一,国际政治关系主体是国家,没有国家的产生和参与,国际政治关系就不会产生和发展;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没有国家关系,特别是国家间政治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就没有国际法。不可否认,国家间关系很多,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这些关系的产生和发展,需相互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国家间通过谈判、协商,甚至发动战争等形式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发展国家间关系,以至于形成了一些规则、原则和制度。在这些国际关系中,国家间政治关系非常重要,在某种程度上说它是其他国家关系,如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产生的前提;如果国家间政治关系紧张,经济关系可能就随之淡化,文化关系可能就遭到双方封锁而趋于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关系,主要是国际政治关系。国际政治关系是国际法的本体性基础,因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法被称为“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翻译成汉语,就是国际公法。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正是各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殖民扩张,欧洲列强全球争霸的时代,也正是对现实国际政治关系的分析,特别是对西方列强外交政策的剖析,马克思恩格斯才洞悉了国际政治的秘密,指出了欧洲国际法是西方列强相互间争霸的借口和手段,揭示了西方列强在外交上不顾国际法规定,转换联盟、背信弃义、撕毁条约等违反他们创制的国际法情形。例如,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1864年10月21日—27日)一文中,马克思说:“要他们(工人阶级——笔者注)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监督本国政府的外交活动,在必要时就用能用的一切办法反抗它;在不可能防止这种活动时就团结起来同时揭露它,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13]正是由于对当时的国际政治关系,特别是欧洲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才洞悉了国际政治的秘密,进而才会对欧洲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径进行批判,从而提出国家间交往的基本国际法准则。可见,没有当时国际政治关系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就不会产生和发展。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国际政治秘密的洞悉,揭示了国际政治关系的实质就是各国统治阶级,披上国际法外衣,共同剥削压迫各国被统治阶级。近代国际政治关系,特别是外交关系,在本质上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但暴露在公众面前的却是以国家名义,将国家民族利益放在首位,而私下里却进行秘密外交,以便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西方列强之间通过秘密外交,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延长其专制政权的寿命。例如,通过对俄国外交内幕的分析,他们指出,沙皇俄国是欧洲反动势力的主要堡垒,英法等列强纵容沙俄扩张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什么国家利益,而是害怕引发欧洲范围内的工人阶级革命运动,所以才以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作为幌子,一味纵容沙俄的侵略扩张政策。同时他们还分析道,这些秘密外交对工人阶级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工人阶级要贯彻国际主义原则,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团结起来,共同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因为只有在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间政治关系才能是简单的道德和正义准则这一国际法基本规范。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剖析,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径,并进行了严厉批判。例如,在《十八世纪外交史内幕》一书中,马克思通过分析英国俄国等西方国家的外交情况,主要以英俄为主线,对英国公然违反条约的国际法行为,进行了谴责。他说,早在1700年,英国国王威廉三世与瑞典国王查理十二缔结了条约,结成防御同盟[14]条约中对英瑞两国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非常清楚,而“该条约到1719年才满期。可是,在几乎整个这段时期,我们发现英国不断地支持并通过密谋或以公开力量对瑞典作战。”[15]可见,马克思认为,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理论,在英瑞条约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规定得特别详细,而且条约还在生效期,英国“不断地支持并通过密谋或公开力量对瑞典作战”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条约必须遵守这个国际法基本理论。对此,马克思严重指出:“在欧洲这是第一次,不仅撕毁了条约,而且把这一行动宣布为一个新条约的共同基础”,并用诙谐的语气讽刺说“对瑞典的瓜分”开创了“国际政治近代纪元”。[16]再如,在《墨西哥的混乱》(1862年2月15日)一文中,马克思又对英国违反国际法的行径进行了严厉批判,他说:“刚刚公布的关于干涉墨西哥一事的蓝皮书,罪证确凿地暴露了现代的英国外交,这种外交十分伪善,对弱者残酷无情,对强者小心侍奉,对国际法完全蔑视。”他接着分析道:“在这些外交界的启示录中,有两件事情最为突出:第一,西班牙被愚弄了,第二,罗素脑子里连想都没有想,他对墨西哥是不能不宣而战的,他只有根据一切有关方面都必须遵守的一定的条约才能同外国结成同盟来进行这次战争。两个月以来使人腻烦地、伪善地说什么严格的国际法规神圣不可侵犯和自己尊重这些法规的人们就是这个样子!”[17]另外,在《奇怪的政策》(1855年6月19日)一文中,马克思通过对英、法、俄、奥斯曼帝国、苏丹和土耳其等国外交政策的分析,指出俄土战争的实质是列强对土耳其内政的干涉,是对土耳其的公然瓜分,是违反国际法的行径。

第四,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国际政治关系的解剖,提出了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处理国家间一切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近代国际法已经形成,然作为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出现则是在二战以后,但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民族独立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无疑也是适用国家一切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具有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这些原则主要有:

一是民族独立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私有制社会中民族独立是不可能实现的,要真正实现民族独立必须要消灭私有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同时他们还认为,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过程中,全世界无产阶级仍应坚持民族独立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私有制社会中,国家内部存在着阶级剥削和压迫,民族之间还存在着民族剥削和压迫,究其根源是私有制的存在,只要私有制存在,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民族独立,要实现民族独立必须要消灭人对人的剥削,消灭私有制。对此,在《共产党宣言》(1847年12月—1848年1月)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说:“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18]他们还举例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民族压迫和剥削的根源依然存在,虽然资产阶级也提出民族要团结友爱,但这只是资产阶级及其党派的口头禅。各民族的资产阶级的确结成兄弟联盟,实现了团结友爱,但“这只是压迫者对付被压迫者的兄弟联盟、剥削者对付被剥削者的兄弟联盟。一个国家中个别资产者之间虽然存在着竞争和冲突,但资产阶级却总是联合起来反对本国的无产阶级;同样,各国的资产阶级虽然在世界市场上互相冲突和竞争,但总是联合起来反对各国的无产阶级。”[19]为对付各民族资产阶级的联合,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他们进而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各民族共同的利益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就是要消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实行公有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全世界无产者怎样联合,是否需要组成一个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说:“问题不在于欧洲各族人民在一个共和国的旗帜下结成同盟,而在于革命的各族人民结成反对反革命民族的同盟,这种同盟不是在纸上,而只有在战场上才能实现。”[20]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被压迫民族推翻压迫民族奴役和统治的过程中,同样要坚持民族独立原则,不需要各民族组成一个共和国,而是要保证各民族之间的独立性,这是一切国际合作的基础。如在《致卡·考茨基的信》(1882年2月7日)一文中,恩格斯说:“民族独立是一切国际合作的基础。”[21]接着,他又指出:“不恢复每个民族的独立和统一,那就既不可能有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也不可能有各民族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必须实行的和睦的与自觉的合作。”[22]可见,民族独立原则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二是和平共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当时的国际政治中,资产阶级之间虽存在各种冲突和竞争,但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他们总是联合起来反对各国无产阶级,因此,各国资产阶级不得不和平共处。而各国无产阶级由于也有共同利益,也可以和平共处,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是不可能和平共处的。

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欧洲国家间政治关系纷繁复杂,但从总体上而言,“现在存在着各民族的资产阶级联盟。这就是压迫者对被压迫者的兄弟联盟。”,“各国资产阶级虽然在世界市场上相互冲突和竞争,但总是联合起来反对各国的无产阶级”。[23]这两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当时以维持各国资产阶级统治为基础的欧洲国际法中的和平原则,确实是指导欧洲各主要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虽然各主要国家在世界市场有冲突和竞争,但都有表面和平的意愿,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各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当各国无产阶级起来反对资产阶级统治时,各国资产阶级之间往往采取妥协等形式,结成“兄弟联盟”,共同镇压各国无产阶级的反抗。各资产阶级国家间遵循和平相处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目的,是要制造和平假象,以此麻痹各国无产阶级,一旦假象被揭穿,各资产阶级国家更要披上和平相处的国际法外衣,以便镇压本国无产阶级的反抗,并协助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二是指既然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结成了“兄弟联盟”,共同镇压各国无产阶级的反抗,那么要实现国家间真正的和平共处是不可能的,因为“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实现和平,“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要使他们的利益能一致,就必须消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因为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造成一个民族剥削另一个民族的原因。”[24]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之间可以和平共处,以便共同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和平共处的。所以,要实现真正的和平共处,只有各国无产阶级也结成兄弟联盟,通过暴力革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进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人类才能真正实现和平。不难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和平共处国际法原则的论证具有明显的辩证法特征。

三是国际合作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取代旧的社会制度,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具有进步性,凡是能够促使新的社会制度建立的国际合作,都具有历史进步意义,都应当获得支持。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同封建主义的斗争中,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都应进行国际合作,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推翻封建主义的统治。在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各国无产阶级也应加强国际合作,以便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从而使人类共同迈入共产主义社会。在已有研究中,对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合作思想的研究,往往是以国际政治关系为视角,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合作思想进行剖析,[25]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国际法的视角进行分析来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凡是能够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而进行的斗争,对于先进阶级而言国际合作是一种国际义务。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正是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但封建主义势力也非常强大,导致了国际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的,而国际政治关系基础却是封建主义的,从而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因此,不仅各国资产阶级应进行国际合作,就连各国无产阶级也应与资产阶级进行国际合作,共同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实现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建立与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法律秩序。在肃清了封建主义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成为社会主要矛盾,无产阶级应进行国际合作,共同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新型国际法律秩序。所以,从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合作思想的逻辑来看,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无产阶级也要和资产阶级进行国际合作,以便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实现资产阶级专政;在资产阶级取得反对封建主义的胜利后,各国无产阶级要进行国际合作,采取暴力革命形式,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随后,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分析说,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建立,首先会出现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无产阶级国家间应进行国际合作,帮助其他国家的无产阶级建立无产阶级政权,进而共同实现人类的全面解放,直至国家灭亡。

2.1.3 对他人国际法思想的吸收继承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的思想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和对前人及同时代人的国际法思想的吸收和继承是密不可分的。格劳秀斯、黑格尔、卢梭、惠顿、沃克、罗伯特·菲利莫尔、瓦特尔等人的国际法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影响较大,他们的诸多国际法思想都是通过对他们思想的吸收继承而产生和发展的。

1)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影响

近代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亲历了欧洲三十年战争,目睹了战争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进而提出了要规范国际秩序,实现人类永久和平。在1625年出版的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格劳秀斯第一次完整提出了国家主权原则,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同时都要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中,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已在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广为传播,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在著述中多次直接引用格劳秀斯的话语,而且通过对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的批判吸收,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例如,对格劳秀斯国家理性学说的批判吸收等。具体而言,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吸收了格劳秀斯的国家理性思想。马克思认为,国家不是神学的附属物,而是有其自身的自然规律。例如,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1842年7月)一文中,马克思说:“各种形式的欧洲国家的政府都企图——诚然,这是肤浅的,这是初次实践活动中所常有的——在确立国家间的均势方面运用这个定律;然而,马基雅弗利、康帕内拉和其后的霍布斯、斯宾诺莎、胡果·格劳秀斯,以及卢梭、费希特、黑格尔都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从理性和经验出发,而不是从神学出发来阐明国家的自然规律。”[26]可见,马克思对欧洲均势的认识,是吸收了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一般看法,认为国家的产生有其自身的自然规律,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不是什么上帝的意志,而是要从现实社会中去寻找国家及国际关系存在的根据,这也是在拿破仑战败后,马克思对所形成维也纳体系中的均势理论的一种看法。当然,马克思此时对国家及国际关系的观点主要还是从理性观念出发,并未完全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分析。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格劳秀斯所认知的国际法和国际法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对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的吸收和继承,还体现在他们的著述中多次直接引用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所使用的“jus gentium”(国际法——笔者注)一词,这表明他们是肯定了格劳秀斯所认知的国际法和国际法的作用。例如,在《广告税。——俄国的行动。——丹麦。——合众国在欧洲》(1853年8月5日)一文中,根据意大利报纸“议会报”上刊载一篇题为“美国政策在欧洲”的社论,马克思“从这篇文章中逐字逐句地摘译了下面一段”,其中有一句话是“只要合众国还没有取得在决定一般政治问题的会议上的现实权利和正式地位,它就要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特别的尊严实施天然权利和jus gentium的最人道的准则。”[27]再如,在《路西德帕沙的照会——意大利报纸论东方问题》(1854年4月18日)一文中,马克思翻译了外交大臣列施德—帕沙致梅塔克萨斯先生的照会复照中的一句话,即“当希腊政府恢复比较符合正义的精神并尊重国际法和律令——jus gentium时,才宜于研究当前的暴动所造成的损失的问题。”[28]另外,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879年下半年—1880年11月),马克思在评价瓦格纳的概念——法与社会的概念时,指出“甚至在谈到作为许多民族中间的‘不合法的占有方法’的海盗行为时,瓦格纳先生说,它只有在‘有了真正的jus gentium(国际法)的前提’下,才是一种抢劫行为。”[29]上述三处引证证明,马克思的确承认有jus gentium(国际法)的存在,并肯定了jus gentium的作用,而jus gentium是格劳秀斯首次使用,并被广泛引用,这表明了马克思肯定格劳秀斯所认知的国际法和国际法的作用,并加以吸收和继承。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是批判、吸收和继承了格劳秀斯的部分国际法思想。如果说马克思直接引用了格劳秀斯“jus gentium”这个词,还不能完全准确表达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是对格劳秀斯的部分思想的吸收继承的话,笔者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众多著述的研读,发现还有两处引用了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一是在《与波斯签订的条约》(1857年6月)一文中,马克思肯定了格劳秀斯条约法思想,他说:“如果有那么一位胡果·格劳秀斯在德黑兰朝廷中找到了栖身的地方,那他就会向朝廷指出,按照jus gentium(国际法),凡独立国家据以授权外国政府干预本国国际关系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因此同英国签订的条款更属无效,因为它把阿富汗这个仅仅用来标明各部落与各邦的带有诗意的名词,解释为真正的国家了。从外交的意义上来说,阿富汗国家就同泛斯拉夫国家一样,是并不存在的。”[30]另一处是在《神圣家族》(1844年9月—1846年2月)一文中,马克思通过对格劳秀斯对国际法中的时效思想的批判,批判了普鲁东的时效思想。他说:“跟胡果·格劳秀斯一样,蒲鲁东也发挥了这样的思想:时效不能作为变占有为财产、变一种‘法律原则’为另一种‘法律原则’的根据,这就像时间不能把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这样一个真理变为另一个真理,即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三直角一样。”[31]所以,从笔者所能查到的上述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直接引用情况来看,在马克思恩格斯若干国际法思想的确是批判、吸收和继承了格劳秀斯的部分国际法思想。

2)瓦特尔国际法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影响

瓦特尔(Emerich de Vattel,1714—1769),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其代表作是1785年出版的《万国公法》(Le droit des gens)。在19世纪上半期,由于对国际法思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对解决现实国际社会争端存在着诸多弊端,而荷兰另一位国际法大师宾刻舒克所代表的实在法学派在17、18世纪这派学说尚无多大影响,直到19世纪末,才占据了压倒性优势。因此,瓦特尔国际法思想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其作品经常在国际争端中被引用为权威。马克思恩格斯直接引用了瓦特尔对国际法的有关论述对国际争端的是非曲直进行分析。

例如,在《德国和泛斯拉夫主义》(1855年4月17日左右)一文中,恩格斯说:“如果亚历山大的这个声明确实可信,那么它就是战争开始以来第一次坦率的表白。这是使战争具有欧洲性质的第一个步骤,到现在为止这种性质只是从各种各样的托词和借口、议定书和条约、瓦特尔的几段话和普芬多夫的语录来猜测的。土耳其的独立问题、甚至土耳其的生存问题从而也退居次要地位。现在问题已经不是谁来管辖君士坦丁堡,而是谁来统治整个欧洲了。”[32]恩格斯这段话表明了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时代中,瓦特尔的确是一个著名的国际法学家,而且他的国际法学说,特别是关于战争的论述,在当时是被作为权威来对待的,这恰恰说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对瓦特尔国际法思想的重视及对其权威性的肯定。

再如,在《关于“特伦特号”事件的争论》(1861年12月7日)一文中,马克思通过对“特伦特号”事件[33]的深入分析,看清了英国政府试图以“特伦特号”事件为借口而行干涉美国内战之实的本质。依照当时国际法规定,“特伦特号”船上有南部同盟代表携带的文件,进行查没符合国际法的规定,这没有争议,而对于美国联邦军舰劫走詹姆斯·梅森和约翰·斯利德尔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定,英国一些报纸纷纷发表评论,认为这二人属于外交官,美国的做法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没有权利逮捕这二人,因为外交官不属于禁运品。对此,马克思说:“维多利亚女王的文告宣布交战国的‘officers’是禁运品。是否仅仅军官才是‘officers’呢?梅森、斯莱德耳(斯利德尔——笔者注)一行是不是南部同盟的‘officers’呢?赛米尔·约翰逊在他所编的英语辞典中说:‘Officers’就是‘men employed by the public’;用德语来说,就是‘Offentliche beamte’(“公职人员”)。沃克也作了同样的解释。……按照惠顿的解释,甚至敌国的大使,只要他是in transitu(在途中),也可以扣留。一般说来,全部国际法的基础是这一点,即交战一方的任何人员,都可以被敌对的一方视为‘交战者’,并受到相应的待遇。”[34]接着,他直接引用瓦特尔《万国公法》中原话说:“瓦特尔说:‘当一个人依然是他本国的公民的时候,他就是所有与他本国处在战争状态的那些国家的敌人。’”[35]可见,马克思查阅瓦特尔等人的著作对“圣哈辛托号”船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论述,足以表明瓦特尔等人的国际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黑格尔国际法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影响

黑格尔不仅在哲学方面颇有建树,而且在国际法学方面也有深入的研究。1820年,黑格尔出版了其在法律方面的代表作《权利哲学》(中文译本为《法哲学原理》,还有学者译为《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纲要》),在书中他承认了国际法的存在,并称之为国家的“对外公法”,他还强调条约“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法原则,认为决定国际法存在和具体规定的是国家意志。另外,黑格尔还反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认为战争虽有残酷一面,但也有利于民族复兴和国家统一、巩固。因此,他主张解决国际争端要用战争手段,认为除了战争以外,国际社会没有最高的裁判者。在柏林大学学习期间,马克思就开始关注黑格尔的法哲学,后来结合国家制度全面研究黑格尔的法学思想,并于1843年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44年5月底6月初—8月)的序言中表示“我打算用不同的独立的小册子来相继批判法、道德、政治等等,最后再以一本专门的著作来说明整体的联系、各部分的关系以及对这一切材料的思辨加工进行批判”。[36]但后来《德法年鉴》停刊后,由于时间和精力上的限制,马克思没有能够对黑格尔包括国际法思想在内的法哲学思想进一步研究。

马克思恩格斯受黑格尔思想包括国际法思想的影响是深远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诞生就是这种影响的最好注脚,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诞生也是这种影响的例证之一。例如,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观思想、人权思想、国家观念等国际法思想,都和批判、吸收、继承黑格尔的国际法思想密切相关,下文中,笔者还将具体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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