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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共识与价值规范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识是规范之为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重要特征,甚至是具有本质性的一个特征,因为若无共识,规范就不能确立也无法发挥作用,即不能作为一种标准而对人们起到规诫和范导的作用。价值共识作为价值规范的一个内在支撑因素,是无法与价值观念或价值理念截然分离的。

(二)价值共识与价值规范

规范都是社会地、文化地形成的,是在人们的交往中形成并得到人们的认同认可,以一定的共识为前提。共识是规范之为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重要特征,甚至是具有本质性的一个特征,因为若无共识,规范就不能确立也无法发挥作用,即不能作为一种标准而对人们起到规诫和范导的作用。如果说,由统治者、管理者颁布的制度即制度性规范或强规范首先靠暴力为后盾,但也需要获得较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共识(意识形态宣传就起着这种作用),那么在精神文化生活领域的规范,则主要是靠着人们的共识而确证着自己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当然,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一定的权威人士,无论是理论研究中的还是艺术创作中的权威人士,他们提出的某个观点、倡导的某种风格,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同认可,被当作是有权威性的观点,或效仿的样板。之所以会如此,首先是人们对他们作为权威人士而形成了一定共识的结果,同时也是由于他们的观点具有较大的说服力、他们的风格具有相当的新颖性。但无论怎么说,若无之前人们对权威人士的共识和之后对权威人士的观点或风格的认同,是不会将之作为一种规范而对待的。

大致说来,人们在现实的共同生活中,总会形成一定的具有超越性的想法和观念,经过文化理论方面的权威人士的加工提炼,成为比较系统的具有理想性的东西,这些东西提出后,又获得了人们的比较普遍的认同,成为一定的具有共识性的观念性的存在,它们因此就也成为一定的规范,成为人们评价或判断各种社会性事物的共同标准,进一步在人们的生活中被看作是一定社会行为具不具有价值的标准。比如,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关于王道、仁政、君子等观念,经过汉武帝“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就成为后世占统治地位的评价标准,成为某种政策和行为具不具有政治合理性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一些宗教信仰,既是观念性的存在,也作为一种规范规约着信众们的选择和评价,成为他们评价和判断各种社会性事物的标准。

价值共识作为价值规范的一个内在支撑因素,是无法与价值观念或价值理念截然分离的。价值规范之所以能作为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价值共识,而价值共识之所以能发生普遍的持久的作用,也必得借助于价值规范这个社会性中介。我们可以从分析的角度,比如,从认识论的角度强调共识是作为一种共同性的认识,是认识内容方面的重叠部分,从实践论的角度突出规范对于范导、规训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它们是无法分离的。作为“模范”层次的规范是如此,其他层面的规范也同样如此。规范作为调节主体间关系的一种形式,总具有某种公共性的特点,这里的公共性,就包含着思想认识方面的公共性,也包括着对象性基础方面的公共性,还包括着作用机理方面的公共性。将本来内在统一着的东西人为地割裂开来,认为是不同的东西,必然导致理解上的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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