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价值事实的客观性新证

价值事实的客观性新证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事实的客观性问题,是一个关乎价值论能否作为科学而成立的根本问题。以史观之,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承认一切意识都可以从其所赖以产生的条件得到说明,同时又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承认主观因素对历史的作用。如果以被历史决定为客观的依据,那一切社会现象都最终是被社会历史决定的,都是客观的,人的主观世界、主观能动性就会无处存在,甚至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区别亦将泯灭,这岂不正与马克思主义相悖?!

一、价值事实的客观性新证

价值事实的客观性问题,是一个关乎价值论能否作为科学而成立的根本问题。西方许多学者之所以否认价值评价有真伪之分,否认价值论能成为科学,其根本论据就是价值具有“不容分辩的主观性”(瓦托夫斯基语)。

同西方学者相反,我们都承认价值是一种事实,是具有客观性的。据目下流行的观点,价值是客体属性同主体需要之间的肯定否定关系。客体的属性是客观的,主体的需要也是客观的,二者的关系当然就是客观的。我觉得,作为结论这并不错,但问题是它的论证不周全、不严密,甚至不能成立。

先看客体。客体作为价值客体,可以说是物质客体,亦可以是精神客体。说物质客体是客观的尚可,但精神客体又如何具有客观性,就未给予说明和论证。

再看主体需要。主体的物质生理需要是客观的,不难理解,但精神心理方面的需要怎么也是客观的呢?有同志论证说,人的精神需要并不是任意的,而是被社会历史决定的,所以也是客观的。但我要问,被社会历史决定就必然是客观的吗?

人的精神需要确实不是任意的,然而主观并非就是任意。平时讲主观原因、主观条件、主观和客观的对立,其“主观”就是“非任意”的意思,而是指认识主体的精神意识。精神世界即人的主观世界、内心世界。精神的需要也即是人的主观世界的需要,它是由主体精神世界的性质、特点、要素、结构同其运动直接决定的,所以说它是主观的。当然精神作为客观存在的反映,受着社会实践水平、人们肉体状态以及对象矛盾展开程度的制约,一句话,受着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区分主观和客观、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人们并不因为主观因素受社会客观历史条件制约和决定,就否认它是主观的。既然如此,何以精神需要就不是主观而成为客观的呢?此其一。

其二,被社会历史决定,是说其有客观原因。但有客观原因和客观的并非就是一回事。梦、谬谈也有客观原因,又有谁否认它们是主观的呢?!

其三,说精神需要被社会历史决定,是与被人的意识决定相对的,由于肯定前者,自然就否定后者,似乎顺理成章,天衣无缝。但这里搞混了一个问题,即两个决定并非同一层次,故二者不构成矛盾,不存在肯定前者必否定后者的问题。以史观之,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承认一切意识都可以从其所赖以产生的条件得到说明,同时又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承认主观因素对历史的作用。如果以被历史决定为客观的依据,那一切社会现象都最终是被社会历史决定的,都是客观的,人的主观世界、主观能动性就会无处存在,甚至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区别亦将泯灭,这岂不正与马克思主义相悖?!

此三诘难,足以证明目下对客观性的论证是不能成立的。

我认为,要理解精神需要、精神价值以及整个价值的客观性,关键在于弄清客观性的表现形态和它的本质的区别,要弄清楚客观和主观的辩证转化。

客观性,根据列宁的思想,人们把它概括为不依赖人类意识而存在的属性(见《简明哲学词典》第311页)。很显然,这是从与意识、主观相对的意义上而言的。但是,作为它的表现形态,却多种多样。自然界既不依赖人也不依人的意识而转移;社会物质现象,虽依赖于人却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这两种形态的客观性,可以说是自然本体论和社会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性,在这里主观与客观的对立还是潜在的,未展开的。而对于思想意识现象的客观性,则必须从认识论的角度去加以理解和规定,即是说必须把客观视作主观的对立一极,客观仅仅是相对于主观而言。正因其相对,所以可以互相转化,在一定的条件下的主观的东西,在另一条件下则为客观,反之亦然。人的意识,就其是客观对象的反映来说,它是主观的,但就它又作为对象为人所认识来说,又成了客观的,因为它不以认识它的主体的意识为转移。

精神客体,精神需要的客观性也应作如是解。人的精神需要,就它属于主观世界而言,它具有主观性,依赖于主观世界的结构和运动。但当它和需要的对象发生关系并转化为价值评价的对象后,它就成为一种对象化客体化的存在,就不再以评价主体的意识为转移,即具有客观性,正如梦作为对象化的存在,作为既成的事实,作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它就具有客观性一样。

概而言之,价值事实,无论是物质价值还是精神价值,正因为其作为价值评价的对象,它们是不以评价者的意识为转移的,因而是客观的,具有客观性。

西方一些学者如实证主义者否认价值的客观性,主要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着眼,抓住精神需要、精神现象具有主观性这一点。这本不错,但他们的错误和失足之处,恰恰在于不懂得精神现象转化为客体后所具有的客观性。如果我们不抓住这一要害,而是只从精神现象受历史决定(当然这也不错)去进行反驳,怕就很难奏效,弄不好,不但不能制人,还可能被人所制,故不可不察。

(原载于《哲学研究》,1986年第7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