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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风险的负面影响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风险对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有阻碍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由“东突”势力的各项恐怖活动所制造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复兴道路上的一个障碍。社会风险对中国社会产生着较为显著的影响,从国家的视角来看,主要是困扰着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产生负面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顺利展开,首先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国社会存在着富有自身特点的风险因素,那么这些因素会对社会发展产生哪些负面影响呢?主要是三个方面:民族复兴的障碍、国家繁荣的困扰和民生幸福的隐患。

(一)民族复兴的障碍

社会风险对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有阻碍作用。中华民族要实现复兴,必须积极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就企图制造民族分裂的新疆“东突”势力而言,《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指出,自从20世纪初以来,“东突”势力在外国敌对势力的怂恿和庇护下,多次制造动乱事件。在新疆得到和平解放以后,“东突”势力仍然不甘心失败。他们当中极少数逃到国外的分裂分子同境内的剩余分子企图里应外合,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持续支持下不断从事分裂与破坏活动。“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影响下,境内外部分‘东突’势力转向以恐怖暴力为主要手段的分裂破坏活动。一些‘东突’组织公开宣扬要通过恐怖暴力手段达到分裂目的”。[14]于是,他们“在中国新疆和有关国家,‘东突’势力策划、组织了一系列爆炸、暗杀、纵火、投毒、袭击等血腥恐怖暴力事件,严重危害了中国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威胁”。[15]“东突”势力在对人民生命安全和民族复兴的物质基础进行大肆破坏的同时,还对民族复兴的精神基础进行摧残,主要表现在其对青少年教育的误导。正如李琪所说:“境内和境外的‘东突’分裂主义势力互为依托,向教育领域发起了猖狂的进攻,正从负面影响着青少年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及其行为规范。”[16]在“东突”分裂势力有意恶化民族团结氛围的手段作用下,一些民族地区的青少年失去了正确的人生目标,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充当起“东突”分裂势力的前台工具。“青少年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l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17]因此,“东突”势力的一系列误导青少年的行为本质上是试图攫取民族团结的根本,以毁灭民族未来的方式制造民族分裂。在这个意义上,由“东突”势力的各项恐怖活动所制造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复兴道路上的一个障碍。

在民族分裂势力当中,还有一个“藏独”势力。这一势力有三个分支,分别是达赖、“流亡政府”和“藏青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三个分支都构成了威胁民族地区团结与稳定的社会风险因素。正如王银梅所说:“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国外敌对势力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演变活动。一些残余的‘藏独’分子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呼应,又开始了分裂破坏活动。这种活动以2008年发生的‘拉萨事件’为标志达到了高潮。”[18]在2008年3月14日的“拉萨事件”当中,“藏独”分子首先在八廓街聚集,并打出了他们的“雪山狮子旗”,开始了对当地群众的打砸抢烧。“藏独”分子通过焚烧道路上的车辆,殴打周围的人员,冲击商业部门和政府机构,给拉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损失。“事后查明,当天,不法分子纵火300余处,拉萨908户商铺、7所学校、120间民房、5座医院受损,砸毁金融网点10个,至少20处建筑物被烧成废墟,84辆汽车被毁。有18名无辜群众被烧死或砍死,受伤群众达382人,其中重伤58人。拉萨市直接财产损失达24468.789万元。”[19]并且,在这一事件爆发以后,其他藏区也发生了类似事件。“藏独”分子制造的社会风险不仅存在于政治和公共领域,而且还延伸到文化领域。张植荣说:“‘西藏独立’活动历近一个世纪,到目前尚无一个结局。其中,“独立”口号林林总总,分裂活动各式各样。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的历史时期,‘藏独’的表现形式丰富多彩。美国中央情报局曾密谋过武装支持,西方某些议会、包括联合国曾玩弄过人权招牌,通过西藏人权问题决议”。[20]“藏独”势力往往打着“和平主义”的幌子,利用西方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推动“藏独”的文化宣传,为自身寻求生存空间。他们的这种宣传造势往往被西方反华势力所利用,成为反华势力的“马前卒”。“藏独”势力在国际舆论界对中国国家形象的诋毁,实际上给中国制造了诸多文化风险。如果不能有效化解这些文化风险,中国的文化软实力将受到一定影响。令人感到高兴的是,在当代的国际社会,无论是普通的中国驻外侨民,还是正式的中国驻外机构,都对“藏独”势力和“东突”势力的各种分裂言论进行了有力驳斥,2008年奥运火炬手金晶遭“藏独”分子袭击后,中国官方和民间对分裂势力、反华势力的舆论反击就是有力的证明。

近年来,“东突”势力和“藏独”势力由于历史上的渊源和民族分裂的共同目的,在政治和文化上的合作趋势愈发明显。这种趋势尤其体现在1989年中国的政治风波当中。正如李琪所说:“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发生严重政治风波,国际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在这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历史关头,‘东突’、‘台独’、‘藏独’等几股分裂势力几乎同步释放反华、反共、反社会主义的能量,向多民族统一的伟大祖国猖狂进攻。”[21]从此,这些境外分裂势力进一步加快了合作的步伐,一方面是整合单个势力内部的各个派系,另一方面是加强多个分裂势力之间的联合,从而试图加重施加在中国脊梁上的风险因素。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化解民族分裂的社会风险,为民族复兴清除障碍就成为了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国家繁荣的困扰

社会风险对中国社会产生着较为显著的影响,从国家的视角来看,主要是困扰着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产生负面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顺利展开,首先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经济风险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的经济基础,如房价、粮价、油价的上涨风险会导致人们对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预期发生忧虑,从而引发囤积居奇、恶意炒作等威胁经济稳定的现象;政治风险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如人们对于“东突”、“台独”、“藏独”势力的忧虑会导致其对新疆、福建、西藏等相关地区投资意愿下降;文化风险也可能导致国家凝聚力的下降,如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儒家治国”思潮、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侵入可能会威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社会公共风险的加剧会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直接威胁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如“非典”、H1N1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会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状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顺利进行,还需要和谐的社会氛围。如果社会风险不加控制地迅速加剧,会最终演变为灾难性的社会危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苏东剧变”就是明显的例证。在剧变之前,苏联和东欧的社会风险已经上升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在经济领域,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模式已经十分僵化,不同阶段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均以失败告终,经济发展遭遇瓶颈;过度发展重工业,尤其是军事工业,从而严重忽视了轻工业,特别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日常用品的生产,造成民生严重恶化。在政治领域,当时苏联与东欧的政府权力已经相当集中,政府的官僚主义和贪污腐化现象严重;无产阶级政党演变为脱离群众的贵族,人民对国家领导者的怨气迅速累积。在文化领域,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长期受教条主义影响,难以实现理论研究的时代化,从而失去了马克思主义对于人民群众的吸引力,进而导致西方以“和平演变”为目标的各种错误思潮大量传入,造成思想领域的混乱局面。正如刘廷合在《苏东剧变主要原因探析》中所指出的:“苏东剧变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诸多方面的原因。”[22]笔者认为,正是由于“苏东”社会中长期形成的各种风险因素得不到有效化解,才最终让风险转化成了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的动荡与倒退。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理应吸取苏联和东欧的教训,及时化解社会风险,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事实上,近年来的一些统计数据已经从一个侧面证实了人们的担心并非多余。《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发展报告(2011)》统计的2000至2008年间中国社会稳定性指数显示:“2000—2008年中国社会稳定性指数呈现不理想的变化态势。以2000年为1,从2001年起该指标值总体上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到2008年该指标值下降为0.665,比2000年下降了33.5%,年均增长率为-4.97%。这表明中国社会稳定问题仍很突出。”[23]当然,与苏联和东欧的风险状况不同,中国的社会风险并不只是社会矛盾的积累,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表现为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根据《中国应急管理报告2010》的相关数据,2009年,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社会风险导致了若干局部性的社会危机:“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约4.8亿人(次)受灾,死亡和失踪1528人,紧急转移安置709.9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4721.4万公顷,绝收面积491.8万公顷;倒塌房屋83.8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3.7亿元。”[24]同时,由生产安全风险导致的生产事故也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全国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79248起、死亡83200人。”[25]由公共卫生风险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有上升趋势:“全国共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48起(不含动物疫情),报告病例238946例,死亡1004人,同比报告事件数上升8%”,尽管“病例数下降46%”,但是“死亡数上升约1.3倍”。[26]这些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各种突发事件对国家的稳定、发展、繁荣造成了较大的威胁,引发这些突发事件的社会风险不可忽视。总之,实践表明,社会稳定程度的下降主要来源于社会风险程度的上升,各项实证数据日益显示出这样的结论:社会风险会成为国家繁荣的困扰。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当前社会风险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也从另一个方面加速了社会风险向社会危机的转化。陈雪莲认为,社会风险管理中任何简单压制或否认矛盾冲突的做法,都只能让这些矛盾冲突埋入表层以下悄然聚集着,一旦遇到某些偶发因素,这些被长期压制的矛盾冲突就会突然爆发出来。这种突然爆发常常会以破坏性巨大的激烈方式乃至暴力的方式表现出来。由此推之,造成这个后果的重要原因就是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缺陷与不足。“一个缺乏处理日常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各种机构、途径与方法的社会,面对这种突发事件时,往往缺乏应有的心理承受力和社会控制力,出现措施失当、时机延误等错误。这也将会导致冲突的强度与烈度的不断升级,引起社会动荡不安。”[27]这样,社会本身的弊病就反过来加重社会的风险程度,威胁其全面、健康发展。正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繁荣的意义上,防范与化解社会风险就成为社会管理的当务之急。

(三)民生幸福的隐患

关于社会风险对中国社会的微观影响,主要是它会对人们的心理产生负面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削弱了人们的安全感。安全感对人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除了马斯洛对人的安全需要的经典论述以外,西方很多思想家都对“安全”问题有详尽论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将“对公众安全的追求”作为公民品德的一部分。他说:“除了最精确地符合于那些专职品德的各别定义外,显然,还须有适合于全船水手共同品德的普遍定义:各司其事的全船水手实际上齐心合力于一今共同目的,即航行的安全。与此相似,公民们的职司固然各有分别,而保证社会全体的安全恰好是大家一致的目的。”[28]他进而认为,社会安全机构是城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离开了这个机构,城邦就无法存在。亚里士多德说:“要是没有某些必不可缺的职司,就不成其为城邦,要是没有某些保证社会安全、协调人民生活的机构,同样也不成其为城邦。”[29]从这里可以看出,安全问题在人类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国家成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它把人民的安全当作自己的事业。霍布斯说:“因为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拉丁语为Civitas)的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造成的,它只是一个‘人造的人’;虽然它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而是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在‘利维坦’中,‘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官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是人造的‘关节’……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30]由此可见,无论是西方古代思想家,还是西方近现代思想家,都十分重视人的安全问题,将保障人民的安全作为政府的职责。

在当代,潜藏在中国社会中的各种风险因素极大地降低了人们的安全感。仅就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感而言,2010年底,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同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一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中国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调查。此次调查公布的《2010—2011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认为:“有近七成人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感‘没有安全感’,其中15.6%的人表示‘特别没有安全感’。”[31]同时,在调查罗列出来的“蔬菜、水果、水产品、食用植物油、桶装饮用水等24类食品中,中国消费者最不放心的是膨化及油炸食品,其余依次为熟肉制品、酱腌菜、乳制品、鲜肉、罐头、速冻食品、食用植物油、方便面和蔬菜”。[32]由此可见,潜藏在食品安全中的风险因素挫伤了人们对国产食品的信心,部分人甚至认为在日常生活中的所有食品都存在隐患,某些城市居民开始自己种菜养猪的新闻报道就是例证。所以,化解食品等社会基本领域中的风险因素,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已成为我们应对社会风险的必由之路。

其二,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感。在思想史上,重视幸福问题的思想家数不胜数。柏拉图在《理想国》里借苏格拉底和色拉叙马霍斯之口认为,坚守正义的人会获得幸福。书中,苏格拉底说:“那么正义的心灵正义的人生活得好,不正义的人生活得坏,是不是?”[33]色拉叙马霍斯回答说:“照你这么推理,显得是的。”[34]于是,苏格拉底接着说:“生活得好的人必定快乐,幸福;生活得不好的人,必定相反。”[35]最后,他得出结论说:“所以正义者是快乐的,不正义者是痛苦的。”[36]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探讨了嫉妒、同情与幸福的关系。在他看来,人的嫉妒心理会让别人的幸福对他产生痛苦,而同情心理会让别人的幸福对他产生快乐:“嫉妒是一种恨,此种恨使人对他人的幸福感到痛苦,对他人的灾殃感到快乐……同情是一种爱,此种爱使人对他人的幸福感到快乐,对他人的不幸感到痛苦。”[37]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指出,一切拥有目的的实践原理都归属于同一种性质,并且都附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总原则之中。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在康德那里,幸福是人们意识到自己的生存过程中存在着快乐的生活:“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对于不断伴随着他的整个存在的那种生命快意的意识,就是幸福。”[38]这是决定着每个人意志的“自爱”原理。康德进一步认为:“在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都可以感觉到的愉快或不快中建立起规定任意的最高根据的那一切质料的原则,就它们全部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的原则而言,都完全具有同一个类型。”[39]在这里,康德把个人幸福原理的外延界定为以对象给人带来的快乐或痛苦作为自我意志的原理。

但是,社会风险的扩张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感,2009年10月由福利问题引发的希腊主权债务危机就是前车之鉴。2010年8月中旬,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中国民生指数课题组围绕“中国城市居民的幸福感”,抽取涵盖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以及中小城市在内的24个区域的居民展开调查。结果显示,有13.6%的被调查者做了介于幸福与不幸福之间的选择,9.8%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生活得“不太幸福”,2.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不幸福”,因此,倾向于不幸福回答的被调查者比例达12.3%。其中,居住风险小的被调查者幸福感要高于居住风险大的被调查者。课题组指出:“有自有住房居民幸福感高于租房居民。有自有住房居民组在选择‘非常幸福’和‘比较幸福’上的比例均高于租房居民组,比例分别为15.3%、13.7%和61.4%和47%;前一组选择‘不太幸福’和‘不幸福’的比例也低于后一组。有自有住房居民组的幸福感平均数为3.8,租房居民组为3.5。”[40]由此可见,要提升人们的幸福感,必须化解由于主客观原因引发的各种社会风险,让人们在获得富裕的同时收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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