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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特征

时间:2022-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统一性表明,只有从人与自然的物质性的联系出发才能正确地把握人的存在以及人的活动的现实本质。但是,仅仅认识人与自然的物质统一性,对于把握人的存在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实质,又是不充分的。人的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特殊性被消融在统一性中,这就难免像以往许多自然哲学家那样,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人的活动纳入自然必然性的轨道中加以理解。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特征

在讨论历史过程中的必然与自由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理论剖析。人的感性活动首先就是指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自然界先于人和人类社会而存在是为科学所确认的事实。自然界的先在性意味着人所面临的是一个不是由他创造的、也不是他的意志所能任意左右的生存环境。人同动物一样必须与外部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使自然界成为自己的无机的身体。这表明人及其活动无论具有怎样的特殊性,都不能脱离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宏大舞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所以被理解为是人的历史活动的真正起点,也首先在于人及其活动对于自然界的这种依赖性。然而,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关系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自然界中物与物的相互作用关系,这个不同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的存在与自然物的存在是两种在本体意义上完全不同的存在。

1.人及其存在的自为性

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自然物的自在性被扬弃了,但作为人的实践活动对象,作为实践场域中的客体,依然是自然客体,即一种没有自觉意识的存在。它的存在就是它自身,它在客体间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性质并不是它“想”要具有的,而是在它与他物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因而它是完整的、实然的、充实的存在。在相互作用过程中,自然客体的存在形式或性质也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化,但它在这种质态的转化中并不保持“自我”的同一性,而只是转化为他物,转化为具有另外一种性质的自然物。正如黑格尔所认为的那样,事物因其质的规定性而是一种“定在”,而自然的事物只是局限于“定在”的阶段,永远只是为别物而存在;它转化为他物,不过是由一种“定在”转变为另一种“定在”,而不能扬弃差别,返回自身,造成自身联系。[2]

在自然物的因果运动中,自然物作为一个系统,因其内部诸因素之间非线性相互作用关系和外部条件的复杂性,其未来的演化状态往往具有多种可能性,但自然物本身并不能意识到自身演化的可能性空间,它的演化过程使哪一种可能性变成现实,不是取决于它的选择,而是取决于它恰巧与哪些相对独立的因果过程的“汇合”或“交叉”。因此,这种演变只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如果没有人的目的参与其间,它自身并不实现什么内在的目的。

人类源于自然界,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结果,并且从人所具有的生物属性或生理机制上看,人不过是在漫长的生物进化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一个特殊的物种。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存在亦有其“是其所是”的自在性的一面,即他首先是一个自然存在物,与其他任何自然的存在物一样,他不能脱离纷纭终生的自然界,天马行空似地独往独来,而是必须与自然的生存环境相互作用,以保持自身生命的存在。因此,人的存在和自然物的存在具有物质的统一性。

认识人与自然的物质统一性是十分重要的。这种统一性表明,只有从人与自然的物质性的联系出发才能正确地把握人的存在以及人的活动的现实本质。但是,仅仅认识人与自然的物质统一性,对于把握人的存在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实质,又是不充分的。即便我们立足于物质世界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关系,揭示人和物相比所具有的种种特征,如人有理性,人能制造和使用工具,等等,亦不能真正把握“人的存在”这一事实的根本。因为,仅仅通过外在的比较而指出人与物的同一和差别,所获得的也依然是对人的自在性的描述。在这个意义上,人不同于动物,就如同动物不同于植物,植物不同于无机物一样,不过是多样化世界中的一个种类,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关系与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相比,也只是样态上的差异,而并无实质上的不同。人的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特殊性被消融在统一性中,这就难免像以往许多自然哲学家那样,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人的活动纳入自然必然性的轨道中加以理解。把握“人的存在”这一事实的根本,并不仅仅在于指出“人”和“物”在表现形态上的种种差异,而在于揭示“人的存在”与“物的存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关系和自然物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差异。这个差异是实质上的,而不是表现形态上的。由于这个差异,我们不能从自然物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本性直接推导出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本质特征。

人源于动物,这是一个被当代科学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然而,更重要的事实是,人的产生并不仅仅意味着在生物进化的树形图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分支,而是产生了一种源于“自在的存在”又扬弃了“自在性”的新的存在物。在漫长的生物进化过程中,人猿相揖别,经历了从动物的感觉和心理向人的语言意识的转变和相应地从动物的本能活动向人的自觉活动的转变,这种转变固然没有使人变成非物质的或非生物的实体,但却使人的活动成为能够摆脱自然必然性的外在强制的、自觉的、自由的和富于超越性、创造性的活动。人因其活动的自觉性而扬弃了自身的自在性,成为“自为的”存在物。

人的存在的“自为性”首先在于,人不仅“存在着”,而且他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并在自己的观念中把统一的世界划分成“自我”和“外部世界”两个部分。人像动物一样有着由自身生物属性所决定的种种欲求,满足这些欲求是他生命存在的前提,但是他能意识到自我的这些欲求,用马克思的话说:“他的意识代替了他的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了的本能。”[3]并在观念中把这些欲求转化为自觉的目的,使满足欲求的活动成为追求目的的行为。人和动物一样运用自然力(自身的自然力或外部的自然力)同生存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这种交换在表面上依然呈现为各种物质力量的相互作用,但人始终力图使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符合自我设定的目的。因此,人的活动不像自然物的演化那样只是基于单纯的自然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而是以“自我”为根据,也就是说,人的存在在本体意义上不像自然物那样只是一个为他物的存在,而是一个自主的存在,他的一切活动出于“自我”的决定,“在我、自我之内,有一个绝对决定者,它不是外来的,只是在自身内作决定的”。[4]人是作为一个有着明确的自我意识的主体同外部自然进行相互作用。

人的自我意识同时也是一种对象意识。“自我”只能相对于“非我”才能形成。相对于人的自主活动,原本是唯一存在着的自在的自然界成为人的观念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成为与“自我”相对立的“非我”。一方面,在人与对象世界的相互作用中,客体间相互作用过程所呈现出来的性质和运动规律制约着人的自主活动,使“自我决定”的活动不可能是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而且人们越是对它茫然无知,它就越像某种异己的神秘力量处处与人作对;另一方面,正因为对象世界是与“自我”相对立的“非我”,即一种非自觉的力量,因而它并非有意地与人对抗,一旦人们了解了客体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和条件,这种相互作用过程所蕴含的种种可能性,就能成为“自我”实现其目的的依据或手段。这样,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始终存在着主观和客观、理想和现实的对立,而人的自觉的感性活动又不断地扬弃这个对立。现存感性世界的不完满性促使人们在自己的感性活动中去改变它的既定形态,使之符合人的理想要求,而且只要人们所设定的理想形态对于既定的事物来说具有实现的潜在可能,人的感性活动就迟早会使之成为现实。因此,人的感性活动,本质上是使自在的存在物依照人的目的或理想发生变化的活动,是赋予自然物以新的存在形式的活动。在自然物之间自在的相互作用也可以改变事物的性质和存在形态,但这种改变不过是使事物由一种“定在”转变为另一种“定在”,并不体现任何自觉的目的。而自然物通过人的感性活动所发生的变化,则是一种趋达人的理想和目的的过程,是人的观念或目的对象化为感性的存在,因而是必须用人的“目的因”加以解释的变化。由人的感性活动所引起的自然物的变化虽然表面上亦表现为一种“定在”向另一种“定在”的转化,但人在这种变化中扬弃了主观和客观、自我和非我、理想和现实的对立,保持着“自我”的同一性,或者说,对象化正是作为“我”的活动的结果,而和自我保持自身的联系。黑格尔认为:“作为否定的东西的自身联系就是自为存在着的东西……自为存在作为存在,只是一种单纯的自身联系;自为存在作为定在是有规定性的。但是这种规定性不再是有限的规定性,有如某物与别物有区别那样的规定性,而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5]人的存在,之所以是自为的存在,就是因为,“自我”虽然有别于“非我”,但同时能够扬弃这个差别而使“非我”与“自我”达到统一。

2.自由与必然

人作为自为的存在物,同时亦是自由的存在物,或者说,自由是人存在的本性。人的自由首先在于,人的感性活动总是要改变事物的既定形态而指向主观设定的目标,因此,这种活动是以“自我”为根据的,是出自自我的决定和自我的选择。当然,在人的感性活动中,对象世界本身所具有的客观必然性和规律性并没有消失,而且,只有当人的目的和趋达目的的活动符合对象世界的客观本性时,才能真正扬弃“自我”与“非我”的对立,引起对象世界发生“合目的”的变化。然而,尽管在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中,对象世界的客观属性和规律有可能迫使人们修改自己的不切实际的目的或改变自己的行动计划,但它却不能绕过人的“自我”,直接决定人的活动。饥饿是人生理活动所导致的必然的状态,这是一种自在的变化,但人在这种状态下,是不是要吃,怎样去吃,则出自自我的决定。没有什么铁的必然性可以直接决定人是否要吃或怎样去吃。正如古代哲学家伊壁鸠鲁曾经说过的那样:“我们拥有决定事变的主要力量。”[6]

人之所以能够自我决定、自我选择,在于由人的语言意识所构成的主观世界能够自觉地把握客观的因果运动所包含的种种潜在的可能性。我们在第一章已经指出,在自然的因果运动中,自然物作为一个系统,其内部多种因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关系,往往使它具有多种可能的演化状态,构成一个可能性的空间,其中每种可能的演化状态转变成现实,均需要一定的条件。对于没有意识的相互作用的客体来说,这个可能性空间是封闭的。因为没有自觉意识的客体,包括没有语言能力的动物在内,不能“意识到”这个空间的存在,也不能“选择”其中某一种可能性作为自身演化的目标。促使可能性演化为现实性的各种条件表现为其他相对独立的因果过程与该事物演化过程的“汇合”或“交叉”,因而是随机的、不确定的。在这样一些条件下,该事物就发生如此这般的变化,在那样一些条件下,它就发生如此那般的变化,每种演化状态都是自然发生的,对于该事物都具有唯一性。这就是说,如果没有人的自觉活动参与其间,客体间相互作用的演化状态就只是一种自在的变化,其因果过程就只能表现为单纯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而在人的自觉的感性活动中,客体间相互作用过程的自在性便被以“自我”为根据的自主活动扬弃了。由语言意识构筑而成的人的“主观世界”不仅仅是对当下实然世界的反映,而是可以通过分解、重组、转换关于事物的语言“影像”而从非现实性的方面构想出体现人的目的和追求的“应然的”世界。只要人们真实地把握了事物演化状态的多种可能性以及各种可能性实现的必要条件,人们就能在可能性空间中进行选择,并通过自己的活动促使符合自己目的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这样,人类就不仅在观念上,而且也能在实际上把自己从现实世界的既定形态中解放出来,或者说能够超越或打破事物既定形态的限制,按照自己主观设定的目的重新塑造世界。这也就是人类自由的真实含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威斯考夫说:“借助人的意识对某种情景的超越,人才能从这种情景的必然性的一定局限中得到自由。这就为人们提供了各种可能的选择:于是,人得以冲破‘定在’(actuality)的樊篱而驰骋于‘潜在’(potentiality)的王国,于是出现了选择的可能性,出现了根据价值做出决定的必要性。人们借助意识而实现超越的全过程即构成人的自由。这一过程包括把握潜在的可能性,包括基于价值之上的选择活动。”[7]人意识到自己既立足于现实世界,同时又面临着一个可能性空间,因而他指向未来的活动必然地要出自自我的决定,出自自我的选择,从而他必然是自由的。

人的存在的自由性,并不意味着人的活动可以脱离自然的必然性而独立,相反,它是以自然因果运动中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语言意识虽然使人能够把握对象世界演化趋向的可能性空间,可以通过自由的想象构筑“应然的”或“理想的”的观念世界,从而使人具有自我决定、自我选择的自由,但是如果人们只是游荡在观念的世界中,这个自由就仅仅是主观的、抽象的自由,仅仅是一种可能的自由,而不是具体的、现实的自由。因为,单纯的自我决定或自我选择,只能说明人是自由的,并不能说明人的自由是如何实现的;只能表明主观和客观、自我和非我的对立,而不能实际地扬弃这个对立。这就是说,人的现实的自由或人要使自己的自由具有现实性,就注定要同自然的因果运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打交道。这种必然性和规律性,既是对人的自由活动的制约,又是人的活动的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一方面,如果人们没有真实地把握因果运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没有科学地认识到每种可能性得以实现的种种条件,人的自由或理想目标,就只能是想象,而不能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自觉的感性活动必然具有受动性的一面。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客观的因果运动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人才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使符合自己理想目标的可能性确定不移地转变成现实。这样,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事物的演化状态和条件之间合乎规律的因果关系,就变成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目的”是人们在事物演化的可能性空间中选择出来的最有利于人的需求,最符合人的理想的可能性,“手段”则是人们在活动中创造出来的使理想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条件。因此,由人的自我决定、自我选择的自觉活动所引起的对象世界的演化过程,在一开始就存在着预示未来结果的“目的因”,在过程的终了则出现“合目的”的状态,使自在自然成为“为我”的世界,成为体现人的选择并且必须用人的目的因加以解释的“人化自然”,成为人的自由本性的确证。只有在这个“人化”的自然中,人才真实地感受到自由的现实性,感受到自身本质力量所具有的伟大创造力。

主张非决定论观点的人通常把自由和必然绝对对立起来,认为如果承认了客观必然性,也就取消了人的自我决定和自我选择。在他们看来,自由只是同偶然性相联系,事物运动变化的不规则性、不确定性,是人的自由活动得以施展的空间。这种观点是缺乏分析的。试想,如果事物的运动变化没有任何规律性和必然性,而只是纯粹的偶然性,那么人如何能够把握事物运动变化,如何能够有对事物的确切的知识,他又如何作出任何决定或选择?在纯粹的偶然性面前,他无法保证他的决定和选择能够确切地产生合目的的结果,他只能听凭偶然性的摆布。可见,把自由归之于纯粹的偶然性其结果是与否认自由的机械决定论观点殊途同归,非但没有证明自由,反而把人推向无法把握的“命运”。

当然,否认把自由归之于偶然性的观点,并不意味着自由仅仅同必然性相联系而与偶然性无关。事实上,偶然性的客观存在同必然性一样,也是人的自由得以成为现实的客观前提。现实的因果运动所具有的客观必然性是指,当某个事物的演化过程同其他相对独立的事物或过程“汇合”或“交叉”时,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必然会合乎规律地使某种可能的演化状态转化为现实。然而,各种相对独立的因果过程之间的汇合或交叉本身则是偶然的,或具有偶然性或不确定性。这种偶然性的客观存在,使人的自由活动成为可能。正是由于各种因果过程的汇合或交叉是偶然的,而不是必定如此的,人们才能通过自己有目的的自觉活动,避免某些过程的汇合,从而消除不利于人类的后果,同时又可以“制造”或促使某些过程的汇合,使符合人的追求和理想目标的可能性合乎规律地转化为现实。人类活动的自由正是以对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科学把握为前提,同时又是以偶然性的客观存在为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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