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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执。劳动争议发生后,尤其是工伤待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

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一、关于违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一经被用人单位录用,都要以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否则按违约处理,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并给毕业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样,毕业生也不得随意违约、更换单位。倘若有的毕业生单方面违约,学校应视情况予以批评和教育,并征得用人单位一方的意见,如果单位同意,应由毕业生向学校和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违约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和情况,毕业生不能或不适合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违约。违约权利的行使要依照就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的规定进行。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后果

从实际情况来看,毕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给用人单位带来时间资源的浪费,工作造成被动;

第二,给学校带来管理不严、声誉下降的负面影响;

第三,给其他毕业生造成就业信息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

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三、就业协议争议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途径

目前对于就业协议的争议在《暂行规定》中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解决争议的主要办法有: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3)请求当地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协商解决;

(4)协商解决不成的,毕业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应该说,目前使用的《就业协议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就业协议还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就业协议书》的条款还不够明确。所以,国家也正在考虑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健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当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就业协议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得非常详细和具体,而《就业协议书》是不可能做到的。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分类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执。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足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我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我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我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我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3)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尤其是工伤待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这是最为常见的、也往往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但不是必经程序。事实上,矛盾不太尖锐的工伤待遇争议,常常都是以这个程序来解决的。对职工来讲,尤其要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因为发生工伤的职工,往往还要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不恰当的妥协,而是想要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调解

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这并不是必经的程序。但它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却起到很大作用,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来说,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也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3)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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