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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创新过程的相关政策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创新战略目标的提出赋予了高新技术企业新的历史使命。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通知,而且,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启动了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11.2 针对创新过程的相关政策

2007年至2008年,国家出台各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国家创新战略目标的提出赋予了高新技术企业新的历史使命。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配套政策》对加计扣除的企业没有任何规模或身份的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项目已取消,纳税人可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但是,取消审批不等于取消管理,企业必须账证健全,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自提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来,国税总局提出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方面的工作要求,在2009年底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肖捷提出,“2010年税收工作要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相关细则有望分期逐步推出;尽管上述表态还需进一步落实,但“十一五”期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分别出台并实施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200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通知,而且,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启动了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些政策和措施完善并促进高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动了高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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