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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广大报关员面对的是货物的进出口,因此,本节主要阐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才能向海关报关。国家实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指国家授权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贸易所实行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制度的主体、核心内容。由于广大报关员面对的是货物的进出口,因此,本节主要阐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协调出口,防止低价竞销,实行统一对外。实践证明,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组织、有秩序地发展进出口贸易,稳定国内市场,保护和扩大国际市场。因此,它既是对外贸易管理的根本性措施,也是海关进行实际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海关监管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报关员在向海关申报之前,首先要了解所申报的货物是否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进出口商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才能向海关报关。对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没有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不接受申报,当然也不予放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商务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进出口货物管制根据管制手段的不同,分为关税管制和非关税管制,由于世贸组织倡导贸易自由化,各成员国关税纷纷下调,非关税管制成为主要管制手段。非关税管制措施可以进一步分为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两种;根据管制程度的不同,又分为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自由进出口的货物。

目前,国际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制的主要手段有配额和许可证两种。

1.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定义

配额管理指的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和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出口,超过了的不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指的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的许可,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是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单位进口或者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也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重要依据。

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商品进出口实行限制的重要手段。通过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国家可以直接控制某类商品的进出口总量,从而达到保护本国经济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维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目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一些商品的进出口都制定有配额或许可证管制措施。从各国的情况看,配额与许可证这两种限制措施既可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在一起使用。长期以来,我国采取了配额与许可证相结合的做法,即配额许可证管理措施,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以后,我国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与变化。自2005年3月起,我国取消了限制进口货物的数量限制,这意味着我国过去曾经长期采用的配额与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已经结束。目前,我国的配额管理主要针对部分限制出口货物。对于这些受配额管理的出口货物,要求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商务部及其授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凭以办理出口通关、外汇核销等手续。在进口贸易方面,现行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许可证件管理,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少数货物采用关税配额管理。

2.我国实行进口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进口许可证管理按管理方式可分为进口配额管理和进口非配额管理。由于进口配额管理已取消,目前只剩下进口非配额管理(即许可证管理)。

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指国务院授权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实行进口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为了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已多次削减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2005年起全部取消,仅保留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3种特殊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2006年,进一步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仅剩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2009年起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调整为2种,为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商务部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3.我国实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出口许可证管理按管理方式可分为出口配额管理和出口非配额管理。

国家实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指国家授权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201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出口)、活猪(对港澳出口)、活鸡(对港澳出口)、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粉、大米、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锯材、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锑及锑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磷矿石。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镁砂、滑石块(粉)的,需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矾土、稀土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钨及钨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部分金属及制品、钼、钼制品、天然砂(含标准砂)、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其中,对向我国港、澳、台地区出口的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出口矾土、稀土、焦炭、钨及钨制品、碳化硅、锰、钼、柠檬酸、氟石的,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并符合申领许可证的条件;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需凭中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需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免予申领出口许可证。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货物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

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每年由商务部统一对外公布,并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对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出口目录商品实施监督管理,对列入该目录的商品及其他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出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进出口。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6个,即《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第一批涉及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麝香和虎骨等;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如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废动物产品及废动植物油脂等13类废物;第六批涉及危险化学品、农药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长纤维青石棉、二英等。国家法律、法规还明令禁止下列货物进境:动植物病源(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动物尸体;土壤。此外,国家停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压缩机,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停止进口旧服装、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等。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有四批,第一批和第三批涉及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麝香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第二批涉及国家为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而禁止出口的木炭;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等天然砂。国家有关法律还明令禁止出口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及禁止出口劳改产品、原料血浆及属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等。

对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其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据此,可将我国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按其限制方式划分为以下几种(参见图2-1)。

图2-1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制方式

1.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在我国,一直以来进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进口配额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自2005年起,国家已经取消了对于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限制规定,目前只剩下对某些进口产品(农产品及农用肥料)的相对数量限制。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配额优惠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一般情况,配额内税率优惠幅度很大,有的商品如小麦,关税配额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相差达65余倍。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配额税率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我国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因此要求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等。

2.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保障最大限度的收汇,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在我国出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额分配管理、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出口配额分配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用按需分配的原则,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分配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这种配额分配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需求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参见附件2-3),凭以办理出口通关、外汇核销等出口手续。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凭以办理通关、外汇核销等出口手续。

3.进出口非配额限制

进出口非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约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的进出口措施。其管理形式为非配额限制管理。非配额管理主要涉及对货物品种的限制,由于国家对这类货物主要通过许可证件而不是通过配额来进行管理,因此也被称为“许可证件管理”。

非配额限制管理是我国目前进出口许可制度限制出口管理中范围最大、涉及管理部门及管理证件最多的管理。我国进口非配额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进口许可、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我国出口非配额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两用物项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等许可管理。

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是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调整各自的许可证件审批和发放程序和资格条件。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进出口经营者凭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即许可证件。”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这类货物本身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范围,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它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进口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经营者应在报关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参见附件2-4),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经营者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自动进口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某些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近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非机电类和机电类两类产品。非机电类产品由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涵盖牛肉、猪肉、羊肉等肉类,鲜奶、奶粉,农产品类,矿产品类,原油、成品油,钢材等26种商品;机电类产品一部分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涵盖烟草机械、通信、卫星广播电视设备、汽车(轿车)、大型飞机、船舶等7种商品;另一部分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涵盖汽轮机、发动机,食品、工程、造纸、纺织机械,电气设备等16种商品。

自2016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有效范围为实施自动进口许可“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适用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2]下一步将扩大到全部自动许可管理商品和全部证书状态。

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申请电子许可证,根据海关相关规定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面签注。因海关和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其样式参见附件2-2、2-3)的审核和签发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并实行分级管理。申领进出口许可证要按照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向各级签发机关办理。具体办法如下:

●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

● 商务部授权该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沿海开放城市及在其联系地区内有关部门的部分进出口许可证;

●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签发本地区部分出口货物许可证和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

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应按照商务部规定的要求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或者“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中写明申请单位名称、进口或出口商品名称、进口或出口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进口国别(地区)或输往国别(地区)、出运或到运口岸等内容。申领国家配额限制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必须向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出口配额证明。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许可证申请,如需征询行业协会意见的,则应在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和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凭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出口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

申领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系统通过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配额管理机关、许可证发证机构、海关及进出口企业,对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审批、同海关的联网核查等整个进出口业务和管理的各环节实现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闭合网络。该系统减少了办证流程,提高了办证效率,降低了办证成本,完善了发证管理,强化了监控手段,同时也将进一步增强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签证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网上申领许可证企业必须进入由国家商务部统一管理的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系统(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凡已经取得电子钥匙的企业,经正确安装和调试,可直接点击“在线申请进出口许可证”。还未办理电子钥匙的企业,首先须申请电子钥匙。凡符合规定的申请,发证机构自进出口商网上申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签发的,应向进出口商说明理由。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流程如图2-2所示。

图2-2 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流程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若属国家实施其他进出口管制的,如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等,在进出口通关时,还应向海关提交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其他进出口证件。

1.进出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除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仍为1个月外,其他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律为6个月,其有效期与自然年度保持一致,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0日起,签发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进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出口许可证货物数量视为配额持有者自动放弃。

进出口许可证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指进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应当同时在进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出口数量。

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其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予以免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出口时,按其实际进、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货物进、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原油、成品油在溢装上限3%)内计算免证数额。

2.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于确实不能一次性清关的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免证数额。

某年1月12日,天盛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A海关申报进口机床设备一批,所报货物不属于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价值人民币50万元。经A海关查验发现,天盛公司实际进口货物为某型号多功能机床仪器设备,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商品虽然税率相同,但前者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因天盛公司进口申报行为涉嫌违法,A海关遂对此立案调查。海关经调查认定,天盛公司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系业务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并无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但该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年4月17日,A海关对天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课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因天盛公司进口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但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明,A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放行涉案货物。

行政复议情况是,天盛公司对A海关认定其申报不实并无异议,但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向A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动进口许可证是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须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申领的许可证件,该类证件属于《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许可证件”范畴,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该申报不实行为应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处置。当年6月3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A海关对天盛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入世以来,越来越多的原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管理的商品转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所涉走私违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通关环节,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申报不实的情形时有发生。现行《处罚条例》对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但由于许多进出口经营单位对上述规定缺乏正确理解和认识,既不能正确对待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不能采取适当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给海关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对企业自身权益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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