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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工作流程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开业、变动、歇业以及注销等基本情况的变化实行法定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定手续。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并依法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第一章 纳税工作流程

知识目标

☆熟悉企业纳税工作的基本流程

☆了解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掌握发票的领购、使用要求

☆掌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方法

能力目标

☆会办理税务登记事务

☆会领购、使用发票

☆会操作国税、地税网上申报平台

引导案例

2012届会计专业毕业生王小莉,在一家新成立的ABC公司找到了工作。部门领导告诉小王,公司完成工商登记不久,目前尚未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办理过发票领购和网上申报纳税等手续,希望其协助完成这些工作。

第一节 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程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开业、变动、歇业以及注销等基本情况的变化实行法定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按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业户管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内容。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主要有四类: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要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县(市)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纳税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地点

纳税人应到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点的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进行税务登记。所缴税款如分别涉及国税与地税的,要分别到相应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登记,分别接受管理。

目前,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信息采集标准”的原则,对共管的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四)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核准批复——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税务登记的操作要点

(一)开业(设立)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正式生产、经营之前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企业只有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才能算作是合法经营者,也才拥有合法纳税人的权利。

1.开业登记的时间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并依法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开业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类型

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是通过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来体现(见表1-1)。

表1-1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续表

续表

开业(设立)税务登记表按适用对象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和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适用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其中单位纳税人,包括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种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

适用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各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具体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纳税人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好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并出示相关证件资料:

(1)单位纳税人需提供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非独立分支机构除外);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投资方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⑥房产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有效证件,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外商投资企业新办税务登记的,需提供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③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④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登记的时间

如果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表上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如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类型、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等发生改变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登记后的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见表1-2)。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表1-2 变更税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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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除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交相关资料:

(1)如果纳税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④其他有关资料。这些资料根据不同的变更内容而有所不同。

纳税人名称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纳税人注册地址变更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进行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国税《特殊变更登记联系单》(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

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涉及股权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资料。

注册资本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或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文件;涉及股权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资料。

投资者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投资者变更为法人股东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经济性质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转制批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国税《特殊变更登记联系单》;内资转外商投资,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税务清算报告书原件。

银行与账号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新的银行开户证明;若变更的账号为税务缴税账号,还需到所在区税务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相关扣缴协议。

(2)如果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③其他有关资料。

(三)停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生产经营和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见表1-3),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准予办理停业登记的,在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停业”字样,并核发注明了限期的《核准停业通知书》。

表1-3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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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业登记

(1)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持原《停业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停业、复业报告书》,经税务机关确认后,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恢复正常纳税。

(2)联合办证后的国税、地税共管纳税人申请复业时,先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地税复业手续后,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再凭税务登记证件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日期作为恢复纳税义务的日期。

(四)注销税务登记

依《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撤销、或者因经营地址改变而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或者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见表1-4)。

表1-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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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可根据需要向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受理申请并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上加盖“××国(地)税已注销的印章,并将注销信息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后受理注销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作废印章。

(五)纳税事项税务登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表1-5)。

(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表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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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

2.税种认定登记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县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以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见表1-6)。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种认定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之后,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作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栏目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

表1-6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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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扣代缴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见表1-7)。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代扣代缴税务登记,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3)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4)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表1-7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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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登记实务操作

(一)案例资料

根据引导案例,王小莉奉命协助ABC公司的税务登记工作。税务机关确定ABC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330100699831055,该公司其他基本资料如下:

1.纳税人名称:ABC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市1号大街88号

3.注册资金:300万元

4.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0

5.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567891234

6.证照名称及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104000102523(1/1)

7.成立日期及营业期限:2012年6月5日;2012年6月5日至2027年6月4日

8.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机电设备激光设备、电脑设备、打印设备及耗材

9.开户银行及账号:浦发银行××市保俶支行 账号:9503 0154 8000 02034

10.会计核算: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独立核算

11.职工人数:20人

12.邮编:310018

13.电话:86929678

14.企业网址:www.ABC.com

15.法人代表:张三,身份证号码33010619760605005X,电话86929671,手机13588165558,电子邮箱zhangs@163.com

16.财务负责人:李四,身份证号码330106198006010011,电话86929672,手机13588166668,电子邮箱lis@163.com

17.办税人员:王小莉,身份证号码330106199005020022,电话86929673,手机13588167778,电子邮箱wangxl@163.com

18.股东情况:

A公司,民营企业,位于××市文二路138号,工商营业执照号码330105000302528 (1/1),投资180万元,占60%股份;税务登记证号330105091001893。

B公司,民营企业,位于××市文一路98号,工商营业执照号码330105000202525 (1/1),投资60万元,占20%股份;税务登记证号330105091001825。

C公司,民营企业,位于××市文三路58号,工商营业执照号码330105000402522 (1/1),投资60万元,占20%股份;税务登记证号330105091001237。

19.ABC公司自有房产及土地情况:房屋坐落在××市1号大街88号,房产证为杭房权证经开字第0414298号;土地坐落在××市1号大街88号,土地使用权证杭国用(2012)第333号。

(二)操作步骤

1.准备开业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公司章程、生产经营地租赁协议书等;

(4)法定代表张三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房产使用证明;

(6)法人股东A公司、B公司、C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确定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其生产经营地的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进行税务登记。所以ABC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12年7月4日前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联合税务登记。

3.填制开业税务登记表(见表1-8)

按规定的要求正确、如实填写开业税务登记表,并在相关位置上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再持填制好的税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税务登记窗口。

表1-8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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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取税务登记证

按照规定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第二节 发票使用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不仅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而且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发票的种类

发票按用途和使用范围,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普通发票通常是营业税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济业务所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其基本联次为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简称“一机多票”。

三、发票的管理

发票由税务机关负责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果一个企业以增值税为主,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就应当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四、发票的领购

(一)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领购手续

首次领购发票,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提出购票申请,填写《发票购领证申请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

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4.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等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

在首次领购发票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其他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等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领购方式

1.批量供应。税务机关根据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合理领购数量,用量大的可以按月领购,用量不太大的可以按季领购,防止其积存较多发票而引起管理上的问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2.交旧购新。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即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领购新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旧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主要看其存根联是否按顺序号完整保存,作废发票是否全份缴销,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等。

3.验旧购新。这种方式与交旧购新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以后,由用票单位自己保管。

交旧购新与验旧购新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五、发票的开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开具范围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于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2)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企业必须向购货方索取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特殊处理

(1)汇总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4)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5)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填写后连同以下资料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①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②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③该笔业务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纳税人凭审批表及完税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普通发票的开具

1.开具范围

使用普通发票的主要是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使用普通发票。

2.开具要求

(1)开具时限。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发生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是确定当期应纳税额的依据,不能预开发票,不能拖延。

(2)填开顺序。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发票,不能跳跃使用,也不能拆本使用,以利于发票的保管,防止发票丢失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3)填写内容。发票上列示的项目应逐项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为了迎合顾客的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卖甲开乙”;不准通过单独填开顾客联窜改金额而“大头小尾”;客户名称应为全称,不得简化或更改;不准涂改发票,如填写有误,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

(4)红字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货折让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六、发票的缴销

(一)专用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在办理专用发票缴销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缴销的发票;

2.发票购领证;

3.购票人员的身份证;

4.注销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的金税卡、IC卡(指已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

(二)普通发票的缴销

普通发票的缴销是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包括以下二种情况: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1)申请。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好《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发票购领证》及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税务机关审核、缴销。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购领证》及未使用的发票,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①注销税务登记的,将其《发票购领证》和未使用发票剪角作废;在CTAIS(China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验销其相应的领购记录;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②变更税务登记的,将其未使用发票剪角作废;需要变更《发票购领证》内容的,收缴旧的《发票购领证》,按《税务登记变更表》内容重新核发新的《发票购领证》;在CTAIS中验销其相应的领购记录;在《发票缴销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中签章交纳税人收回。

2.残损发票、改(换)版发票及次版发票的缴销

①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鼠咬、水浸、火烧等残损问题,或被通知发票将进行改版、换版,或发现有次版发票等问题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发票购领证》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和次版发票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

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其应缴销的发票剪角作废,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CTAIS中和《发票购领证》上,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七、发票的认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认证,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所谓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在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窗口”认证或通过网上远程认证。若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认证结果处理

1.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但不包括“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和“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三种情况。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二)丢失发票处理

1.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抵扣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八、企业具名发票的使用

(一)受理条件

具名发票是指直接在发票上印制有使用单位名称的发票。纳税人需要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二)证明材料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第一次申请印制具名发票或需变更发票印制品种时,应先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设计票样(即具名发票式样),填写《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5.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及其他附报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并初审。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资料齐全的,将《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2.审批。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同意印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同时向省局报送印制计划,并将行政许可具名发票审批情况按月报省局备案;不同意印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告知纳税人。

3.下达。省局收到具名发票审批资料后,打印《发票印制通知书》,连同《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将印制任务下达给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发票印制。承印的定点印制企业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和《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的要求印制发票。

5.发票送达。发票印制完毕后,由承印的定点印制企业填报《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并送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对完工的发票进行验收入库,录入《发票入库单》,转发票库存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开业(设立)之日起至注销税务登记日期止均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申报所属期包括:开业(设立)之日起至落户税种登记日期止;未按期申报认定非正常户至解除非正常户的走逃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至核准期间;注销税务登记至恢复税务登记期间。

为节约办税成本,纳税人如连续多个属期零申报的,可以将多个属期汇总一份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可以分为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次申报纳税。按期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

三、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

(一)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填写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将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扣代收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收税款,税款所属期限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二)纳税人办理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申报表。它是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印制的由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其内容因纳税依据、计税环节、计算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财务会计报表。它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其他有关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格式和序列编制的用以反映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的时期内经营活动情况或预算执行情况结果的报告文件。不同纳税人由于其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表也不一样,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种类也不相同。

3.其他纳税资料。比如,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境内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件;个人工资及收入证明等等。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其他有关资料。通常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公司章程等。

四、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

目前,主要有直接申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除上门申报外,纳税人选择其他申报方式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有关资料。

(二)邮寄申报

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三)数据电文申报

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简易申报方式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从而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行为;二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便利纳税的目的。

五、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的报告。

(一)延期纳税申报规定

1.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经核准延期一定时间申报的制度;

2.延期申报的法定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因素,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水、火、风灾、地震等;财务处理的特殊原因,即财务处理未结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确有特殊困难的;

3.地域性原因造成无法及时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公告延期申报期限。

(二)办理延期申报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向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

(1)书面申请报告;

(2)延期申报审批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六、网上申报平台

网络申报缴税是一种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实现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三者之间网络联结并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递的一种申报缴税方式。使用网络申报缴税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在各税种申报期内,通过Internet完成申报缴税义务。

(一)浙江国税VPDN网上申报平台

“VPDN网上申报平台”由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国税局共同推出。用户只要向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申请使用VPDN业务,获得专用账户和密码,通过宽带上网或拨号上网,经VPDN专用隧道登陆国税网站,就可完成网上申报。

1.“VPDN”的开通

(1)开通条件

①必须是已办理国税登记并属建账建证的自行申报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的纳税人;

②税人的办税人员已经过专门的操作培训,会使用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等软件进行办税操作。

(2)开通程序

纳税人可持经办人员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到各电信营业网点申请,由业务人员办理VPDN账号开通的相关手续。纳税人停止使用网上报税系统,需持开通时经办人的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到各电信营业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2.“VPDN”的安装

(1)电信单机拨号用户

电信16300拨号连接、ADSL连接、VDSL连接、LAN连接的单机拨号用户,无须安装任何辅助或者拨号软件。直接在拨号连接对话框中更改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为开户时所告知的VPDN账号和密码。

(2)非电信拨号用户或局域网用户

网通、铁通或单位自行组建局域网的用户必须先安装VPDN辅助软件,确定企业的上网方式和操作系统后,再安装拨号软件。不同的操作系统采取不同的安装方法。

3.VPDN的使用

(1)系统登陆

①双击桌面“VPDN或虚拟专用连接”,出现连接对话框,在用户名和密码栏中输入VPDN用户名和密码,点击连接;

②VPDN连接成功后,进入浙江国税网站www.zjtax.gov.cn,点击“网上申报”模块进入申报界面;

③在“用户名”中输入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

④在“密码”栏中输入申报密码。第一次登陆系统时输入网上申报系统的初始密码,如需修改登录密码,可在登陆成功后可点击“密码修改”按钮,自行修改密码;

⑤“用户名”和“密码”输入完成后,点击“登陆”按钮,经系统确认用户名及密码正确,进入网上申报纳税服务页面。

(2)进入网上申报服务专区

①纳税申报。点击纳税申报按钮,进入纳税申报模块,在该模块中纳税人可以完成从申报到纳税的整个过程;

②软件下载。纳税人可以在这个模块中下载相关的软件。(如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福利企业退税数据申报系统等);

③密码修改。纳税人可以在这里自行修改申报密码;

④数据查询。纳税人可以查询以前的申报数据和一些发票信息,此功能一般在征期后开放;

⑤填表说明。提示网上申报报表填写以及注意事项。

(3)纳税申报

①报表录入。进入报表申报页面后,纳税申报页面上部显示纳税人本期应申报的报表名称,纳税人可以点击报表名称进入相应的报表录入页面填写申报表;

②报表修改。报表上传成功后,纳税人如想修改报表的数据可点击纳税申报页面右上方“修改”按钮,进入报表修改页面对相应的报表进行修改。但全申报成功后,无法进行报表数据修改。

③报表作废。报表上传成功后,纳税人如想作废报表,可点击纳税申报页面右上方的“作废”按钮,进入报表作废页面作废相应的报表。但全申报成功后,无法进行报表作废。

④全申报。纳税人完成该税种所有报表的上传并对各项报表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全申报”按钮。系统对纳税人提交的报表自动进行表内和表间数据的稽核,如有问题,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录入错误及错误的栏次和原因,以便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提交。纳税人提交的报表数据通过系统校验后,系统将提示全申报成功,点击“确认”后返回该税种的申报页面,同时在页面上方“全申报”按钮右边出现红色的图形,表示该税种已完成申报。若全申报红色标志显示后,纳税人需要修改或作废申报时,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由主管税务机关取消申报,纳税人再自行点击修改或作废;修改或作废完成后,必须重新点击“全申报”按钮;

⑤扣款。全申报完成后,纳税人可以点击全申报旁的“扣款”按钮,点击“确认”后,系统将直接从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预留的银行账户中扣除本期应缴纳的所有税款;

⑥打印。全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打印所提交的报表;点击纳税申报页面的右上方的“打印”按钮进入报表打印页面。进入报表打印页面后,页面显示已申报的所有报表名称,点击报表名称右边的“打印”按钮,即可打印选中的报表。

(二)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

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是纳税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办理纳税申报、获取政策信息、进行涉税咨询的现代化电子服务系统。

1.用户注册

(1)电子申报申请。纳税人填写《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报送税务机关。

(2)凭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领取《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注册码发放通知》。

(3)根据《通知》上的注册码,在次月申报期内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网站上进行用户注册。

2.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成功后,在相应的项目中分别录入前面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选择“普通用户登录”(如果开通证书用户的请选证书用户登录)。用户登录成功后,可以进行纳税申报等其他操作。

3.纳税申报

点击纳税申报,根据实际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1)综合通用申报表。录入申报数据时,需先将申报下的小方框打钩,否则无法录入数据。零申报也一样需先将申报下的小方框打钩,否则零申报也无法上报。

若是当月已经进行过申报了,为防止出现重复申报现象,系统会出现提示页面。申报保存成功后,系统会出现新的页面,此时可进行申报表的打印和保存。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系统分(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两种类型表单。系统会自动获取上期数,并显示出来,纳税人只需如实录入累计数,系统会自动计算出本期数,以及本期应缴税额。

(3)社会保险费申报。企业社保五费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申报。

(4)对于当天申报并没有扣款的申报表,可以自行作废。点击“作废”就可以将该笔申报数据作废。

4.财务管理

对于不同的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数据也不同。如报表状态为“上期未上报”的,需把所属日期改为上个月,再补报。注意:

(1)要纳税申报必须先申报财务报表,点击财务报表右边出来的财务报表全部都要申报。

(2)当财务报表申报有误需要修改时,无法在本地进行维护,只有通过【涉税文书】—【纳税人其他涉税事项申请表】申报并选择纳税人财务报表修改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后,该报表申请操作下的修改字样才会变成红色,点击进去后方可以进行修改。

5.涉税文书

目前通过该功能可以进行申请修改已录入财务报表数据、隔天作废已申报未开票数据等操作。

纳税申报表作废申请:对于非当天申报,并未扣款的纳税申报记录,无法通过网上自行作废,如申报有误需作废,可以通过【涉税文书】—【审批审核类】—【纳税人其他涉税事项申请表】申请选择“纳税人网上申报资料修改申请”,并写清申请原因和申请理由,进行提交申请,网上申请后,还需要电话联系税务机关进行确认,才能作废。注意:“确认申请”前面的小方框一定要打钩,起始日期、终止日期为报表所属日期,比如要修改2月份报表,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分别为“2012-02-01”和“2012-02-29”。

6.涉税查询

该功能可以对本单位的基本信息、纳税申报、文书、财务报表、发票使用及企业违章情况进行查询统计,并打印已申报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其中较为常用的为“纳税申报查询”和“财务报表查询”,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为纳税人通过一户通扣款的,可以在此打印缴税付款凭证,该凭证可直接当完税证明做账。而申报表查询可用来查询以前所用申报表,当纳税人需查找或打印申报记录时可在此操作,财务报表查询功能与此相同。

7.其他操作

(1)登记管理。用来办理登记相关事项,包括办理税务登记流程、税务登记表单下载、税务变更登记、社会保险费单位个人缴费信息登记和委托扣税(费)协议受理功能。

(2)发票管理。用来办理发票的订购和缴销等事项,主要包括普通发票订购、发票预约缴销登记和发票使用明细数据导入(电脑发票如通过网税系统上传,在这里操作)。

(3)个税管理。主要适用于全员申报的纳税人及个人所得税在专用申报表中申报的纳税人,包括员工信息管理、股东投资情况导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导入和个税全员申报软件下载。

(4)通知告示。主要用于查看税务机关发布的针对本企业的最新通知。

(5)系统设置。主要是用来修改登录密码和注册信息。

8.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1)注册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具体按照税务机关发放的《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注册码发放通知》,纳税人未在有效期内注册,造成注册码失效无法注册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新的注册码。

(2)系统对注册用户的数量有严格的规定,即一个注册码只允许注册三个不同的用户。用户可通过定期修改来增强保密性。

(3)纳税人若忘记密码可通过主页的【忘记密码】,录入本单位的企业编码和有效注册码(如过期需到税务机关领取新的注册码),取回或删除本单位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

(4)当联系方式(手机、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或单位的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缴款方式、CA认证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系统设置】—【修改注册信息】中修改,以确保系统首页显示信息的准确性和税企联系的方便性。

(5)纳税人在因特网申报系统中可以进行申报的税种是已在税务机关进行过税种登记的税种。在申报过程中如果因税种未登记而不能申报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进行相关的税种登记后再行申报。如申报期限有错误的,也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指出,要求修改完善。

(6)网上申报只能处理当月应申报的税费,如果纳税人申报以前月份的税费需到税务机关处理。

(7)纳税人需要进行零申报的,必须在当期应申报税种前的小方框内打上钩,并保证各栏数据为零,确认后可完成零申报工作。

(8)当用户选择申报表进行申报时如果本月已申报的,请先核对系统显示的本月已申报情况,在确认无误后,如需继续申报,再点击继续申报按钮进行操作。

(9)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前必须到税务机关详细登记房产、土地或车船情况。登记后,如果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和税种税源登记信息如房产原值、土地实际占地面积发生变动时,还应及时上报税务机关,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避免少报、漏报税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0)个人所得税全部纳税人要求实行全员申报管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限缴时间为每月15号。

(11)纳税申报保存成功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页面,该页面提供了“打印”和“另存为”的功能。如果需要立即打印申报表,可以通过“打印”功能以A4纸张的统一格式进行打印,然后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将申报表另存为HTML文件,以便以后在本地电脑随时查看。

(12)企业数据录入并保存后,后来又发现数据有差错,而数据录入后有些报表是无法自行修改或作废的。企业必须通过文书申请向地税局提出修改。

(13)纳税人通过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传给税务机关的数据必须与纸质文件相符。

(14)各种纸质文件,包括申报表、财务报表、文书申请审批表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报送期限及时申报和申请,相关的期限见网上通知。

(15)为确保银行能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每月申报期限提前几天就将税款足额存入储税账户。目前的一户通缴税扣款方式,法定休息日并不会自动执行扣款操作,而平时扣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下午下班前后。

(16)《其他税(费)结算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年终申报时使用,一年只需申报一次,注意要在规定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申报期一般为次年年初,具体咨询税务机关或查看报表限缴日期),并注意不要重复申报。

第四节 税款缴纳

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以完全彻底地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一、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

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账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二、税款的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税款退还的情形

1.误收退税。由于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计算机操作(包括设备网络故障、软件升级)等原因产生计算错误,或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等政策性原因,造成多征、误征应退还纳税人的税款。

2.减免退税。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给予纳税人减免税等政策性鼓励、照顾所形成已征税款的减免退库。

3.汇(结)算退税。纳税人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实行预征缴税而超过应缴税款的,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形成的应退还纳税人的税款。如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结算等。

4.其他退税。其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税项目。

(二)税款退还的程序

1.若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填制《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发现后10日内办理退库,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2.若是由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结算之日起3年内填写申请退款书,向税务机关要求退款,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需以下证明文件及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所有申请税款退还的纳税人均需填报,若表中“申请理由”格式不够填写或情况复杂的,可另附《申请退还税款报告》。

(2)完税凭证复印件。是指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的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3)涉及下列情形申请退还税款的,纳税人应补充下列资料:

①属于税收征管原因及执行税收政策等政策性因素的,应提供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文件复印件。

②属于减免税的,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或备案的减免税文书复印件。

③属于汇算清缴或多收退税的,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实的各类清算表、结算表、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书等文书复印件。

④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文书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税款的追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延期纳税

(一)延期条件

纳税人遇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况: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5.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二)办理手续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明确填写申请表中申请延期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缴日期等有关项目,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资产负债表;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及复印件;

5.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等;

6.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获准的,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未予批准的,纳税人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延期税款,缴纳时应携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查验。超过批准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违反税款缴纳的处罚方式

(一)拒绝缴纳税款的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偷税及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逃避追缴欠税及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骗取出口退税及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七)抗税及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思考训练

1.企业税务登记有哪些类型?各类税务登记应当如何办理?

2.什么叫发票?发票有哪些种类?不同种类的发票有什么区别?

3.怎样办理发票的领购手续?发票领购有哪些方式?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5.纳税申报有哪些常见的方式?

6.网上申报有哪些平台?如何操作?

7.税款缴纳有哪些方式?

8.税款的退还主要是什么原因?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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