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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概述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统一、规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吸引外资,并使各项税收优惠措施能够更好地按照我国产业政策鼓励投资的重点引导外资的投向,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参照了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做法,使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因而有利于我国同世界各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自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前来我国洽谈投资、磋商合作的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必须制定相应的涉外税收法规、政策。因此,1980年和1981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总结10年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91年4 月9日经全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代替了原有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同时存在两个企业所得税种,有悖于“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二者合并成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势在必然。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以及维护国家权益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在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中,维护国家权益

国家在对外经济往来中行使课税权,是行使主权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在现代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国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均有行使国家主权的权利。国家主权表现在处理国际税收事务方面,就是合理地行使税收管辖权,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我国对其所得拥有课税的权力。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前,对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没有按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对其来自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均征收所得税,而仅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对法人居民和非居民的认定,统一规定按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其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企业,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即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均需按照我国税法纳税;凡总机构未设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只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即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应按我国税法纳税。因此,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维护了国家权益。

(二)有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更好地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以不增加税负,不减少税收优惠为原则制定的,实现了三个统一:

1.统一税率。改变了原税法的合营企业实行比例税率,对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且税负不同的做法,改为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率形式和税负水平的统一,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和计算投资效益。

2.统一税收优惠待遇。新税法的减免税优惠待遇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改变了原税法的差别较大的不同规定。这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向,更好地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服务。

3.统一税收管辖原则。统一明确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在税收上对法人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就有了统一的标准,便于我国对外合理的行使税收管辖。

统一、规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吸引外资,并使各项税收优惠措施能够更好地按照我国产业政策鼓励投资的重点引导外资的投向,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有利于我国涉外所得税法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参照了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做法,使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因而有利于我国同世界各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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