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浙江银监局关于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银监局关于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力实施浙江银海发展战略,实现海洋经济重点项目银企对接,加大涉海信贷投入。加强研究,针对浙江民营企业的特点和需求,“量身定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吸收优质民营企业和浙商参与改造设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省级农村改革实验区金融机构创新改革和村镇银行设立。积极研究支持浙江块状经济向产业集群转型的金融方案和措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浙江银监局关于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银监发〔2012〕15号

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工行私人银行部杭州分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

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石。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实现全省金融与实体产业良性互动、共生发展,结合浙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提升金融服务的战略性

(一)助推三大国家战略落实。大力实施浙江银海发展战略,实现海洋经济重点项目银企对接,加大涉海信贷投入。通过改制组建专门服务海洋经济的银行机构以及设立服务海洋经济的专业部门,研发专门服务海洋经济的信托产品和融资租赁服务,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从加强金融集聚、拓宽融资渠道、丰富金融产品等方面入手,支持实施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三年计划。

(二)助推集群经济发展。继续支持我省11个重点产业、14个产业集聚区、42个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和40个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确保国家已经批准开工的在建水利、铁路、重大装备等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信贷投入,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力度。根据实际资金需求,为项目提供合理期限、品种的服务。

(三)助推经济自主创新。加强与政府科技部门的沟通联系,大力支持科技大平台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进一步探索科技支行模式,着力提供专业化服务。完善科技专家参与信贷评审制度,扩大专家库规模。加强对科技型小企业的支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适合科技型小企业发展的产品和服务。

(四)助推绿色经济发展。加强与环保部门合作,推动绿色信贷业务,推进企业节能环保。将银行业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发展作为切入口,向节能企业倾斜信贷资金。切实加强对优质高效能企业及技术改造“双千工程”、技术创新赶超工程的支持,有序退出“两高一剩”等低效企业。探索推广排污权质押贷款,研究符合节能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二、突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创新性

(五)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大对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力度,为优质民营企业海外并购提供融资和顾问服务,推进民营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强研究,针对浙江民营企业的特点和需求,“量身定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吸收优质民营企业和浙商参与改造设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省级农村改革实验区金融机构创新改革和村镇银行设立。

(六)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提供配套资金。建立专业人才队伍,对总部企业的需求进行深入研究。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根据总部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整体服务方案。综合运用整体授信、并购贷款等方式,探索有效的总部融资模式。

(七)支持浙商回归创业。加强和商会等组织的联系,加大对省外、海外浙商回归创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支持浙商回归投资12个重点领域和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租赁融资、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为浙商境内外贸易和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三、突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瓶颈,提升金融服务的针对性

(八)完善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深入推进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以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提高风险容忍度、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合理定价为重点,在审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风险定价机制方面实现新突破,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三率”,避免对部分大中企业的整体授信过度挤压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授信额度。

(九)加强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紧密结合本行发展战略、市场定位、风险管控能力以及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体制机制建设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合理规划,批量化设立从事小微企业贷款的专营支行,实行有限授信业务制度,深入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专营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十)推动小企业信贷管理创新。不断探索适合小企业的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担保抵押方式,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继续推动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促进小企业信贷方式转变,培育小企业诚信氛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还款方式,努力实现还款与续贷无缝对接,减少贷款期限错配给小企业流动性带来的压力

(十一)推进小企业经营管理转型。以小企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以绿色信贷、科技金融、现代服务业为切入点,加大对节能型、科创型企业的金融服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研究支持浙江块状经济向产业集群转型的金融方案和措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四、突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十二)强化部分机构支农定位。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突出支农定位,保证涉农贷款持续稳定健康增长,继续实现涉农贷款“两个高于”目标。推广农贷中心和微贷中心模式,优化金融支农品牌形象。

(十三)加强向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服务。下沉服务重心,稳步向县域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延伸机构,切实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和服务资源投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规范设立村级农信金融服务点。加强空白乡镇金融覆盖工程的巩固工作,对刚实现金融覆盖的乡镇重点探索灵活、便民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空白乡镇金融覆盖网点的质量。

(十四)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大力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等涉农信贷产品。进一步推动“两权”贷款业务发展,积极探索农村财产抵(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业专利技术质押等创新担保方式。开发符合农村企业特点和农户投资消费习惯的投资咨询产品,丰富农村金融产品体系。

(十五)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积极向乡镇延伸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服务范围,形成我省村镇银行的总部经济和辐射效应。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的经营体制和利率定价机制。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业常态化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协作。

(十六)强化农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加大对科技型农村企业、科技特派员下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项目建设。推进农业技术改造、创新和农业企业转型升级。

五、突出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提升金融服务的有效性

(十七)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落实贷款新规“全流程管理”原则,提高贷款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加强资金用途监控,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虚拟经济领域。加强对票据业务、信用证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防止通过开办票据业务、信用证业务套取信贷资金。加强银行业与民间借贷“防火墙”的建设,规范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合作。加大贷后检查和惩罚力度,防止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

(十八)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配合落实好限购政策及首付款比例、利率有关要求,支持自住购房需求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合理把握房地产贷款投放节奏与规模,有效抑制房地产投机投资需求。

(十九)积极增加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开发出多样化投资产品,拓宽投资渠道,满足社会公众投资需求。加强私人银行服务,提升高端客户理财服务水平,以产品创新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用,引导社会大额资金有序流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六、突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升金融服务的规范性

(二十)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水准的信息咨询服务。大力倡导“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理念,提高金融消费者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

(二十一)合理进行服务收费。严格遵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原则。通过金融创新等手段降低服务成本,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建立起科学透明的收费制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杜绝变相提高利率、搭售金融产品、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等行为。主动让利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二)完善业务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存贷款业务考核机制,严肃查处非法揽存行为,特别是对存贷挂钩、虚增存贷款、将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规范中间业务考核,尤其是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改变以单一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方式。

(二十三)规范产品销售管理行为。规范理财产品、代理保险产品、代理基金产品及信用卡等销售管理行为,充分告知客户有关潜在风险,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准确评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