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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征管改革下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稽查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状况的检查可以对税收征管其他环节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税收征管与税收稽查部门实现分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桂林市地税局实行了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分设,明确两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监督。

新一轮征管改革下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以桂林市地税局税收管理实证研究

桂林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课题组

近年来,桂林市经济发展迅速,地方税收呈高速增长态势,2011年桂林市地方税收实现总收入73.07亿元,比上年增长18.9%,增收11.62亿元。地方税收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来看,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与我国东、中部地区还存在相当差距,不能完全满足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化繁荣的需要。数字的高增长,并不能完全代表征管的高质量,加之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地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使得地方税收征管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问题。而税收管理状况的好与坏,主要是通过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工作质量体现出来的。目前的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协作还不够,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因此,促进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协作,已经成为当前加强税收管理工作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当前征管模式下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一)主要理论基础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收管理的中心内容,指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的规定,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征收、管理、检查等一系列专业性管理活动的总称。

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税款征收包括纳税申报,征收税款和纳税资料的整理、传递和保管工作。税务管理是相对于征收和检查而言的狭义管理,包括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税务登记、纳税辅导、税法宣传、发票账簿管理以及催缴税款等,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委、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采取特定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广义的税务检查包括税收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涉税违法检查)。

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扮演重要角色:一是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主要手段是提醒纳税人不遵从风险,并使其相信税收不遵从行为将被发现和给予适当惩处。二是通过集中力量于重要风险领域,发现重大的税收不报告和低报告行为。三是收集税收体系“健康程度”的信息(包括纳税人遵从行为模式),依据这些信息制定未来提高税收遵从度的战略决策,精炼基于风险基础的自动选择案程序。四是收集情报,用以发现大量逃避税计划,改进应对滥用税法行为的方法。五是教育纳税人,通过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并且辨别其是否满足不断提高的财会记录的保存要求,为在未来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做出贡献。

(二)当前征管模式下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1.从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概念和职能可以看出,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都属于同一税收制度的同一范围。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虽然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都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实施的监督,但税收征管部门是以掌握应征税源为目的,采取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一系列方法对税源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将潜在的税源转化为现实税收收入的过程。也就是说,税收征管主要是对纳税人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明显的预防性;税务稽查主要是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打击,即通过稽查,发现并严惩税收违法行为,以遏制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税收流失,并发挥税收法律的威慑作用,提升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为税收征管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一种事后监督。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因为有了稽查对不法纳税人的惩治,才能对其他纳税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才能促进纳税人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准确、诚实地申报纳税。同时,稽查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状况的检查可以对税收征管其他环节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

2.当前模式下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关系。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均属于税收执法系统的子系统,根据系统论的原理,它们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由于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决定了征、管、查机构之间,一方面必须各司其职,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另一方面由于属于一个系统,税收管理对象具有同一性、工作目标具有一致性,又决定了征、管、查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衔接,必须形成合力的整体性。

二、桂林市地方税征管与稽查的现状及分析

(一)桂林市地税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桂林市地税局的前身为桂林市地税局和桂林地区地税局,于1998年11月桂林地市合并后重组而成。到2011年10月以前,全局设内设机构11个,直属机构3个,辖6个城区局和12个县局,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611人,管理全市地方税固定纳税户81551户。年收入规模从2003年的16.23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73.07亿元,年均增长达20.4%,地税收入占到全市财政收入的43.01%。

(二)桂林市地方税收管理发展现状

桂林市地税局自成立以来,尤其是垂直管理以来,在遵循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规程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一直不断探索和实践税源管理各种方法,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全市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得到了全方位的强化,税收征管从理论到实践、从制度到手段、从机构到人员、从部门配合到群众协税护税等都创出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效。

税收征管与税收稽查部门实现分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桂林市地税局实行了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分设,明确两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监督。征管部门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建设完善的纳税体系(包括纳税服务大厅和网上报税系统的建设)、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的完成,从而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务稽查机关通过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的方式,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也对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进行深入监督的过程,有效地促进了依法征税和依法行政的进程。当然,税收征收部门也会对税务稽查的效果形成监督,从而税收征收、稽查部门对纳税人“双重监督”;征收部门与稽查部门互相监督的局面形成,税收征收的效果明显好转,征收效率显著提高。

桂林市地税稽查局采用“一级稽查”制度,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转向稽查和专案稽查三种形式,并由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目前,从稽查计划、稽查选案、案件的受理、案件审理、稽查的执行等各个环节都通过专业化的分工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相对独立,专业化分工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税务稽查工作的专业素质,案件的执行程序也不断趋于规范化、制度化。据2011年统计数据,全年全市地税稽查部门共检查企业584户,查补入库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58亿元;查处发票违法企业73户,移送公安机关2户,查出非法发票3607份,查补入库各项收入68.24余万元。税务稽查在查补偷漏税,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维护税收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税务稽查的作用不在于查补税款的多少,而在于是否有效地防范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三)当前征、管、查互动机制运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桂林市地税局管理现状来看,传统税源管理的观念大部分依然根深蒂固,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机制还在认识和起步阶段,如何在纳税遵从的理论下优化税收征管与稽查的关系上深入探索的空间仍然很大。管理与稽查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有:

1.没有突破现有机构设置的局限性,运用“四位一体”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源监控管理能力仍有待提升。构建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是总局到各市局实行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都在探索的内容。桂林市地税局在探索“四位一体”横向联动机制上,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和部分县(区)局的试点,从全市实践来看,并没有系统地形成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互动工作机制。然而,在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曲解了“三分离”的含义,误将“相对的分离”理解成“绝对的分离”,过多地强调“各司其职”,但却忽视了三者之间的联系:在运行模式上,税务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征管、稽查各部门之间出现了数据无法共享、管理工作不协调的问题,导致税源控管的具体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在绩效考核方面,缺乏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的监控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未形成科学规范的“四位一体”的税源控管机制;无法实现将几个环节的税收经济分析、征管状况分析、政策执行分析、税种管理、稽查管理等业务资源有效整合和利用,不利于形成科学、全面的监控管理措施。使得稽查与管理部门联系机制不畅,信息不能共享,信息反馈不及时。专业化分工过于僵化,制约了征管工作的整体性、连贯性,不利于服务纳税人和打击偷逃税行为。

2.税务稽查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稽查是打击违法纳税人的利器,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准确地发现违法纳税人,进行严厉打击,直到震慑作用,从而促进自愿遵从。在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中,组织收入的职能应是比较靠后的,但在现实中,在一定的时期里税务稽查的组织收入职能反而变成了工作的中心,当前税务稽查环节往往以查补税收收入为目的,对稽查工作自身的考核评价,也主要是以有着较强收入导向的指标来考核,如查补收入总额、检查面、查补率等,将税务稽查工作向“收入型”引导。稽查选案时“喜大恶小”、“避难就易”,比着收入任务考核指标,安排税务稽查工作,税务稽查的尺度,随着收入任务形势的这一根大棒“变幻”,偏离了加强税收征收权监督、追求税收公正正义这一组织目标,税务稽查应有职能与作用未能得充分发挥。正是由于收入型稽查的错误导向,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也通常以此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同时还将打击犯罪与以查促管功能等同起来,对征收缺陷“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对管理疏漏“装聋作哑,视而不见”。既没有向企业反馈,起到教育整改的目的,也没有与征管部门沟通提供相应的强化征管的建议,使得税收稽查的成果不能有效转化,一方面企业不断被查不断犯错。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据统计,2010年度仅房地产行业查补税款2650万元,2011年度查补税款2894万元,查出的部分房地产企业在税收违法事实上情况相同,查补的税款连年增高。这些情况说明了纳税人税收违法问题在查处后,税务违法行为没得到完全解决,企业没有受到震慑和吸取教训,同时,也反映出征管部门的日常宣传、管理工作还存在漏洞,管理服务工作还需要加强,稽查促管作用有限。另一方面,打击力度还不够深。目前大多数的稽查部门虽然查处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查深查透,难以形成典型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有些即使查出问题却处罚难、执行难。税务稽查处罚轻、移送案件少,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大要案件少。

3.实施征、管、查互动工作的整体联动性不够强,职责不明确,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征、管、查互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没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一是现行征管模式所设计的三者分离强调的是以信息化为依托,不仅三者各自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应当十分明晰,而且,相互之间的业务边界、工作流信息流也应当是明晰的,但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根本转变。另外,由于征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使原来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而新的良性互动机制却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二是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建立统一规划的领域缺乏有效执行。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不充分,有时相互指责,没有兼顾需要与可能,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三是由于没有规范的法律制度,征管局、稽查局没有建立起协调高效的沟通交流工作机制,缺少规范、有效的操作规程来保证两个部门间沟通衔接。部门间的信息传递重视不够,协作运转效率不高。沟通的层次不够深,工作交流仅限于表面,能促进工作的深层次交流很少。征管局、稽查局互动过程中缺乏职责性的链条式互动,没有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由于存在着认识上和配合上的问题,职责不清晰,任务不明确,“谁来传、谁来接、谁来负责”还需要进一步界定;部门间的横向、系统间的纵向配合渠道不通畅,传递手续不齐全,相互之间的约束力不够,协作力度不强,互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征管局仅重视本部门对信息的掌握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并确保录入信息系统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户管总量变动信息及其他信息资料等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可靠,从而影响稽查案源部门查询、使用。稽查局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各类信息有误、纳税人实际情况已经变化等情形,未及时向征管局反馈。四是对另一方工作成果的运用重视不够,管查信息的增值利用水平较低。稽查局在进行选案时,全部采取人工选案,没有充分运用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成果,如分析征管档案资料、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同行业数据比对分析、利用税负预警机制等。管理部门不重视稽查局的稽查成果,如无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接收、统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稽查建议书》等,对《稽查建议书》的有关建议、措施落实也不够到位。稽查部门的稽查案件,向征管部门传递《税务稽查建议书》内容比较简单,采用罗列方式对税收违法事实、处理情况和反馈建议等予以说明,缺失了对税收违法事实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经常使用“加强管理”“提高纳税意识”等界限模糊的语言,没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标本兼治的对策。另一方面,作为征管部门在收到《稽查建议书》后,既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提供如何改进工作的具体举措,也没有向稽查部门提供改进工作的反馈材料。所以《税务稽查建议书》形同虚设,导致部分企业年年查、年年出现同样的问题。

4.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信息不对称,信息收集制度的强制性不够。桂林市地税局在原有多个系统运作的基础上开发了税务数据审计管理软件,但目前该系统并未很好地应用在整个征管流程。当前,征管部门应用较多的是日常征管流程软件,是管理部门的日常税收管理的工作软件,它和稽查软件有一定的衔接匹配。稽查软件仅局限于稽查部门内部使用,主要是根据税务稽查程序而设置的。两部门软件都有各自的使用权限,相互间信息交换十分有限,不能完全、适时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查询。稽查部门向征管部门反映案件情况主要以手工方式传递《税务稽查建议书》,不能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管理部门不能快速准确地获取第一手资料,对纳税人违法问题未能及时“对症下药”,解决问题相对缓慢。特别是在第三方住处的采集的报告方面,《征管法》都缺乏具体的法委依据。例如,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仅限于工商登记和年检环节,与银行的协调配合主要针对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特定纳税人,并且以上条款限于稽查实施程序启动之后,缺乏实时信息。

5.税务管理人才缺乏成长动力。当前,税源增加、税收增长和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税源巡视监控、数据分析、纳税评估等对基层人员素质、工作精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更新任务繁重。同时大量人员由于工作年限较长,职务晋升困难,工资待遇没有明显提高,干多干少一个样,在地税系统干部是垂直管理,很多基层税务干部到退休之前还是科员,以桂林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为例,22名税务干部中,45岁以上干部有15名,其中是科级以上的干部只有14人,绝大部分在退休之前都将是科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很低,税源管理人才缺乏成长动力,队伍的活力有待焕发。

三、新一轮征管改革中桂林市稽查与征管关系的调整方向

(一)观念要“更新”,以纳税遵从为导向构建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新体系

按照IRS(美国国内收入局)的说法,现代税务机关的组织使命就是促进税法遵从,实现税法遵从的两个主要手段就是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但是,要实现全面遵从,税务部门的资源总是处于相对有限或不足的局面。以桂林市地税系统为例,近五年干部职工总数保持在1200人左右,其中直接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约505人。但是,管理员所控管的纳税人总数在不断增长,年均增长10%。同时,在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下,管理任务的要求更高,需要完成的工作更多,尤其是基层有很多细致的工作都需要逐项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延续旧的管理模式,将无法保证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必须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必须在管理资源配比上做出理性的选择,通过管理的科学化来实现管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因此,要牢固树立税收征管一盘棋的工作理念,树立稽查是税收大征管一部分的工作理念,明确稽查是税收征管强力威慑的具体表现,也是完善税收征管方式方法其中的一种必要手段。稽查与征管工作分工的不同,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提高税收的征收率。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改,应按照税收征管程序运行要求,遵守风险管理理论,针对纳税人不同情形实施差别化、递进式管理,形成部门之间相互衔接、横向协作、运行顺畅,层级之间上下协调、纵向互动、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内外部之间相互协作、协同配合、综合治税的运行机制,根据不遵从行为的潜在影响因素,建立多元化的均衡策略选择机制。优选应对策略主要是按照“金字塔”遵从模型,将纳税人分为自愿遵从且做正确的事,努力了但不能永远遵从,不想遵从但如果给予关注就遵从,决定不遵从等四种类型,与其相对应的应对策略选择次序是,使遵从变得容易,帮助其遵从,通过发现来威慑,充分使用法律强制。稽查要纠正以往凌驾于征管之上的工作态度,征管要消除稽查容易发现管理问题的顾虑,紧紧围绕税收中心促进纳税遵从这一中心,深入开展查管互动,以查促管,以管助查,共同提高稽查、征管质效,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管理要“聚焦”,健全遵从风险管理机制,科学实施专业化管理

从征管角度来看,要以税源管理为日常管理的核心,以税收流失潜在风险为主要基准,采取多手段、多方法的分类办法,进行专业化分工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实施税源分类管理,精细化监控。纳税人的管理模式要从“普遍适用性”逐渐向针对化、精细化转型,并与“金字塔”遵从模型递进式采用应对策略相适应的风险应对方法,促进合作与严格执法的搭配使用。通过建立税收风险管理模型,从风险级别由低到高,在应对策略、应对措施上体现差别,从一到五级,分别为信任、关注、监控、约谈核查、稽查,对纳税人的影响程度、介入深度、管理力度逐步增加。对低风险级别的纳税人以日常管理为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对低级别风险纳税人的税收调查事项可以实行后置、归并、抽查,以提高税源管理的效能。对高风险级别的纳税人,投入更多的资源,加强控制;对于小部分坚决不遵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其进行惩罚,以期取得充分的震慑效应。

从稽查的环节来看,要推动稽查职能转型,大力推行专业化稽查。制定全面推进税收专业化稽查实施方案,并将风险管理要求作为税收专业化稽查的重要分工基础,强化对重大风险点的专业化应对和优先处理,在同一风险等级下,按照规模、项目等标准进行二次分类应对,实现风险管理与稽查重点工作的有效衔接。围绕稽查案源获取和稽查成果运用两个关键环节,积极建立稽查部门税收风险应对处置和修正机制,实现税收风险点“推送—应对—反馈—修正”的闭环管理,促进税收专业化稽查与税源专业化管理相互对接,以查促管,放大效应。

(三)流程要“再造”,以纳税人为中心,重组征管业务流程,突出稽查的地位

流程再造以顾客为导向的原则与税收服务的要求一致,都是着眼于满意度的提高。同欧美政府再造一样,在税收工作中引入“顾客”概念,并以“顾客”为导向,将给我们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服务理念,不仅可以建立起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到“基本相信纳税人”的服务机制,让纳税人在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而且将内部上下工作环节作为顾客对待,有助于解决征、管、查等协调衔接不畅问题。

1.彻底转变按职能划分税收业务的观念,再造流程,建立面向过程的税收管理模式。历次征管改革一直跳不出按职能划分的思维定式。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分解上,考虑分工治权制约过多,运用制度机制治权过少,考虑自身管理需要过多,讲究成本效益过少。在现行“三分离”模式中,税收管理权被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存在大量交接环节。由于缺乏平行监控机制,无人对整个税收业务全过程负责,容易导致办税周期延长和部门间相互推诿责任。按照过程的思路重组征管业务,可以有效克服征、管、查三个机构之间业务衔接的问题,形成基于流程的新征管格局。重建新型征管组织机构,通过改变办税程序,设立集中服务窗口和综合服务部门,实现“一窗办结”,降低纳税人在一个办税程序中多头跑、多次跑的几率,提高办税效率;同时减少不必要的事前程序,强化事后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税手续和时间,从而树立起税务机关文明、高效的政府机关形象。从提高效率角度讲,就是要减少执法主体数量和审批环节,同时进一步充实基层一线征管力量;从方便纳税人角度讲,就是要增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接触面,减少接触点,凡是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的事宜均在一个大厅办结,凡是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涉税事宜皆由一个部门负责。

2.发挥信息优势,整合、简化现行的征管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信息化是流程控制的基础,实施税收征管业务重组,必须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税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建立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信息管理体系,提高自动化水平,形成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加大科技投入,完善信息处理系统,覆盖税收工作全过程,将税收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公文处理系统、个体电脑定税系统、评估系统及其他有关应用系统进行有机整合,各系统间实现互联互通,再增加必要的跟踪考核软件,形成绩效评价系统,实施“流程处理”、“流程追踪”、“流程监控”、“绩效评估”,促进征管高效运转。

3.突出“打击型”稽查的职能。弱化稽查的收入职能,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切实抓好管理税务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

(四)数据要“共享”,提高信息化建设在促进征管、稽查协调运行中的领导力和管控力

信息化是这次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在规范统一和充分调动征管、稽查积极性方面寻求平衡。加大数据分析应用与稽查选案工作的关联,构建稽查案源库,形成以数据分析指导稽查选案,以稽查结果指导数据分析的良性循环。

目前,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量还远不能适应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内部信息虽集中但共享性不够,外部信息的获取途径缺乏,大量有价值的信息无法取得。因此,要不断畅通信息获得渠道,吸收大量的税收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各环节的涉税信息纳入税收管理范畴。这些信息主要包括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历史数据、纳税人按要求填报的纳税和财务信息以及外部的第三方信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应尽快实现征管与稽查系列之间的计算机联网,起用稽查软件模块,推行税务稽查计算机选案,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一是利用税收征管信息软件,实现稽查局、征收管理部门、征管资料的信息共享,做到部门间网络互通,资料共享。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定期将控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共享(传递)给稽查局,稽查局参考相关资料进行选案。相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概况、纳税情况、变更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纳税评估情况等。三是稽查部门检查处理结束后,每户案件的稽查处理信息资料及时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确保征收管理部门及时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掌握案件处理情况。四是征收管理部门应于入库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稽查局检查案件的入库情况传递稽查局,并将税票复印件交稽查局存档;对年内长时间未入库的查补款项,应于年底前将未入库的纳税人清单传递给稽查局。

(五)工作要“配合”,构建稽查与征管工作互动体系

建立税务部门间的沟通平台,消除部门间的人为壁垒。要保证税务征收管理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要建立一套信息沟通机制,从制度上能够保障这种沟通与协调的长期有效的运行。建立税务部门间的沟通平台,消除部门间的人为壁垒。

1.选案工作互动。选案可与征管部门进行联合选案,解决过去检查选案的随意性、片面性,使选案工作能根据征管需求进行。稽查局在选案后应主动征求征收管理部门的意见,整合各项涉税信息资源,进行必要调整。

2.检查工作互动。稽查局定期向征管部门反馈检查中遇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或重大问题。一方面能够督促征管部门及时组织整改,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按照片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进行工作考核;另一方面上级部门能够通过稽查信息发现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个性问题,为完善全局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征管质量提供第一手资料。征收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情况要及时以稽查建议书的形式向稽查局提出,以便稽查局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发现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给稽查局查处。稽查局要及时做好征收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接收工作,做到有案必查,并及时向征收管理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3.执行工作互动。稽查局和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检查职责分工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稽查局在实施检查前,应将待检查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当稽查局与征收管理部门需要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开展检查时,稽查局优先于征收管理部门,避免同时进行检查。征收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局的案件查处和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根据需要积极参与检查,协助稽查局办案,杜绝出现临时调账检查、同时进点检查、阻挠检查等现象。

4.实现监督考核互动。规范重要节点的互动协作要求,利用现有的税务征管软件和稽查软件或借助现有的税务信息系统,开发部门信息交换网络平台,将互动工作纳入整个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使各项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使税务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这一信息渠道,随时了解或查阅各部门中有关企业的信息,动态地了解企业的状况,避免因信息不通而给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带来的麻烦,还可以有效的节约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的成本。

课题组负责人:袁理兵            

课 题组组 长:谭苏义            

课 题组成 员:苏 涛 黄文涛 夏静风 吕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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